第一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
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精神,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农地准用和土地征收,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问题和长远生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做法
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分别于3月15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筹集,采取由政府出一点、被征地农民出一点、土地收益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两个《办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农民都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不仅解决了新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将过去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纳入了社保范围,妥善解决了历史形成的已征地农民非常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以1月1日为界,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两大类,根据区域、年龄、性别和征地时间的不同,对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促进其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险,对超过劳
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妥善解决全市1991年以来的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将累计筹集近40亿元,作为全市已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稳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78号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补赔偿标准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不足进行了完善。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奖励;选择现房安置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加倍支付过渡费。
今年,我市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对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和种植户补偿标准做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
1-2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去年底我根据修订情况编制上报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今年3月已经省政府批准并下发了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我市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问题
在征地安置实施中,为提高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稳定,我市制定实施了以下奖励政策: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制定了农房搬迁及奖励政策。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
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选择现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入。
提高农迁房建设标准
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农迁房选址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将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农迁房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习惯。农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具体实施中,由于区域差异、房屋户型结构限制等原因,部分区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对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普
遍超过人均35m2的标准,达到甚至超过40m2/人,户均安置住房1-2套,总面积105-150m2。
多种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用工单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筹集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各区县还采取规划市场、商业娱乐街,社区就业等办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总体上讲,成都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规范有序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
决,没有产生新的拖欠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规定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认真坚持“五个不准”规定,即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不准拆迁,农民安置房点位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不按程序公告的不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准拆迁,项目用地补偿安置资金未能足额拨付给征地单位的不准拆迁。
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管理体制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征地管理责任单位,明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不准企业或中介组织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四是加强财务管理,对征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严把征地补偿安置
款支付关。五是抓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坚持按规划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实利用土地卫片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契机,严肃查处并纠正各类违反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租代征、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供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为,坚持按照规划用地,依程序征地。通过规范用地和管地,进一步促进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实施。
三、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广大被征地农民也对修订政策的诉求也相当强烈。
二是住房安置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中心城区各区在执行住房安置政策时,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现行规定标准。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但是由于各区之间的提高幅度不尽相同,导致相邻区域的农民相互攀比,给78号令的正常实施带来一定冲击。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为工作主线,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修订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修订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围绕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对《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确定补偿倍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与土地面积相挂钩。对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亩,按亩计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积差异造成人均所得补偿费用悬殊太大的矛盾。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给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
2、安置补助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6gt;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发放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
3、农民社会保险
新办法在《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即:
原一类人员,由过去为其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住院医疗保险改为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基本医疗保险。
原二、三类人员,改为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原四类人员,在为其一次性缴纳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的同时,按每人3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原五类人员,按每人万元标准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每年按统计年度,随成都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顺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补偿上,充分考虑我市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
确权登记并发证的情况,新办法在78号令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
首先,新办法对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住房,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采取还房方式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地上附着物正住房屋相应建筑结构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次,新办法对未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住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进行住房安置作了特别规定,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人均平方米增加修建经营性用房,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共有资产,量化股份,由所在地街道1 2 下一页
第二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国发[2004]28号)精神,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农地准用和土地征收,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问题和长远
生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做法
(一)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分别于2004年3月15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筹集,采取由政府出一点、被征地农民出一点、土地收益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两个《办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农民都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不仅解决了新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将过去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纳入了社保范围,妥善解决了历史形成的已征地农民非常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以2004年1月1日为界,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两大类,根据区域、年龄、性别和征地时间的不同,对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促进其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险,对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妥善解决全市1991年以来的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将累计筹集近40亿元,作为全市已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二)稳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2003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78号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补赔偿标准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不足进行了完善。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加倍支付过渡费。
今年,我市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对青苗补偿、地上建(构)筑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和种植户补偿标准做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2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去年底我根据修订情况编制上报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今年3月已经省政府(川府函[2008]88号文)批准并下发了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我市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问题
在征地安置实施中,为提高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稳定,我市制定实施了以下奖励政策:(1)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2)制定了农房搬迁及奖励政策。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入。
(四)提高农迁房建设标准
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农迁房选址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将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农迁房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习惯。农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具体实施中,由于区域差异、房屋户型结构限制等原因,部分区(市)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对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普遍超过人均35m2的标准,达到甚至超过40 m2/人,户均安置住房1-2套,总面积105-150m2。
(五)多种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用工单
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筹集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各区(市)县还采取规划市场、商业娱乐街,社区就业等办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总体上讲,成都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规范有序开
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没有产生新的拖欠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 “五个不准”规定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认真坚持“五个不准”规定,即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不准拆迁,农民安置房点位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不按程序公告的不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准拆迁,项目用地(单独选址)补偿安置资金未能足额拨付给征地单位的不准拆迁。
(二)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管理体制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征地管理责任单位,明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不准企业或中介组织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四是加强财务管理,对征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严把征地补偿安置款支付关。五是抓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坚持按规划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实利用土地卫片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契机,严肃查处并纠正各类违反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租代征、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供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为,坚持按照规划用地,依程序征地。通过规范用地和管地,进一步促进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实施。
三、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广大被征地农民也对修订政策的诉求也相当强烈。
二是住房安置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中心城区各区在执行住房安置政策时,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现行规定标准。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但是由于各区之间的提高幅度不尽相同,导致相邻区域的农民相互攀比,给78号令的正常实施带来一定冲击。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为工作主线,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修订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修订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围绕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对《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确定补偿倍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与土地面积相挂钩。对人均土地面积不足0.6亩,按0.6亩计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积差异造成人均所得补偿费用悬殊太大的矛盾。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给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
2、安置补助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发放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
3、农民社会保险
新办法在《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即:
(1)原一类人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由过去为其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住院医疗保险改为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基本医疗保险。
(2)原二、三类人员(男满40不满60周岁、女满30不满50周岁),改为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3)原四类人员(男满18不满40周岁、女满18不满30周岁),在为其一次性缴纳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的同时,按每人3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原五类人员(不满18周岁),按每人1.8万元标准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每年按统计,随成都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顺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补偿上,充分考虑我市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并发证的情况,新办法在78号令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
首先,新办法对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住房,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采取还房方式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地上附着物正住房屋相应建筑结构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次,新办法对未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住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进行住房安置作了特别规定,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人均10.5平方米增加修建经营性用房,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共有资产,量化股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经营,收益用于被安置人员生活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10.5平方米,以上一统计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第三,新办法规定土地被征收前,已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住房的人员,不再安置住房;将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非农业劳动者纳入住房安置对象。
总体上说,新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反应了我市当前的补偿安置水平。
(二)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征地矛盾
一是进一步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坚决杜绝因各类违法用地导致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事情发生。二是尽快建立健全裁决机制,使被征地农民对其有争议的问题有统一规范的解决标准。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的内容,也通过裁决机制来解决。三是加强征地安置补偿信访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成都市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妥善将各类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
第三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审核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审核
一、服务内容
对位于中心城区拟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用地条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简称“一书四方案”);组织、审查、整理装订相关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5、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建设项目审批表;
7、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11、涉及调整土地规划的项目,需有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有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听证论证报告; 12、1:2000用地范围图壹份;
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其附图;
14、特殊项目(如占用林地、水面等)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收件处理
1、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核发征地告知确认工作联系单(区国土分局工作时间除外);
2、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
3、编制“一书四方案”;
4、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工作联系函,请该局核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核意见;
5、整理打包批次(单位)用地资料上报省国土厅。
五、审查内容
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控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查上报:项目立项得到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土地权属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项目经矿产、环保、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或确认;征前告知、确认、听证及征地协议等资料齐备、有效;通过劳动社保部门的审查。
六、工作时限
分别受理,以批次为单位,集中审查,统一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七、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2、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关于申报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标准的函》(武土财字〔2000〕001号)。
八、办理结果
用地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九、送达
由市局通过远程报件系统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我局为审查部门,最终审批权在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用地申请经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由我局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后续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2、《建设用地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般业务管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
2、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指标,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
3、单独选址征收土地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人)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局用地股组织五股室会审并组织有关材料后,送局分管领导初审,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局主职领导审核后,逐级报茂名、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办理时间:
责任部门:化州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地点: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社区瓜垌小区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0668—7316683
五、申报材料列表:
(一)农用地转用:
1、提交农用地转用申请;
2、属单独选址项目的,提交立项批文、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属林地或园地的,提交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园地不是林地证明;
4、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许可证明;
5、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红线图。
6、涉及上级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的补充材料意见,按其意见提交材料。
(二)土地征收
(1)属分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征地的:
1、涉及林地或园地的,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园地不是林地证明;
2、银行出具的征地预存款证明;
3、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2)属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的;
1、申请书;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有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有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立项批准文件;
5、有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6、有审核权的单位出具的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
7、有审核权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意见;
8、建设用地动工情况说明(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备);
9、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备);
10、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举行听证材料或放弃听证证明);
11、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地的,提交草签有偿使用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
12、涉及林地或园地的,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园地不是林地证明;
13、银行出具的征地预存款证明;
14、涉及征收建设用地的,提交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15、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16、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红线图;
17、建设项目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8、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修改的材料和批准修改后的图件。
19、涉及环保等其他单位的,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0、涉及上级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的补充材料意见,按其意见提交材料。
六、办理时限:
前款材料齐全的,从接收齐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化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报批材料上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收费设置: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无
第四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
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国发[2004]28号)精神,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农地准用和土地征收,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问题和长远
生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做法
(一)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分别于2004年3月15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筹集,采取由政府出一点、被征地农民出一点、土地收益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两个《办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农民都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不仅解决了新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将过去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纳入了社保范围,妥善解决了历史形成的已征地农民非常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以2004年1月1日为界,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两大类,根据区域、年龄、性别和征地时间的不同,对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
征地农转非人员促进其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险,对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妥善解决全市1991年以来的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将累计筹集近40亿元,作为全市已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二)稳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2003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78号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补赔偿标准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不足进行了完善。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加倍支付过渡费。
今年,我市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对
青苗补偿、地上建(构)筑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和种植户补偿标准做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2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去年底我根据修订情况编制上报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今年3月已经省政府(川府函[2008]88号文)批准并下发了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我市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问题
在征地安置实施中,为提高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稳定,我市制定实施了以下奖励政策:(1)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2)
制定了农房搬迁及奖励政策。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入。
(四)提高农迁房建设标准
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农迁房选址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将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农迁房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习惯。农迁房建设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具体实施中,由于区域差异、房屋户型结构限制等原因,部分区(市)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对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普遍超过人均35m2的标准,达到甚至超过40 m2/人,户均安置住房1-2套,总面积105-150m2。
(五)多种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用工单12全文查看
第五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1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审核
办理类别:国土管理
项目名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审核 主办处室:耕地保护处处
受理部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处收件窗口
一、服务内容
对位于中心城区拟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用地条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简称“一书四方案”);组织、审查、整理装订相关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5、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建设项目审批表;
7、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11、涉及调整土地规划的项目,需有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有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听证论证报告; 12、1:2000用地范围图壹份;
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其附图;
14、特殊项目(如占用林地、水面等)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收件处理
1、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核发征地告知确认工作联系单(区国土分局工作时间除外);
2、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
3、编制“一书四方案”;
4、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工作联系函,请该局核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核意见;
5、整理打包批次(单位)用地资料上报省国土厅。
五、审查内容
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控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查上报:项目立项得到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土地权属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项目经矿产、环保、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或确认;征前告知、确认、听证及征地协议等资料齐备、有效;通过劳动社保部门的审查。
六、工作时限
分别受理,以批次为单位,集中审查,统一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七、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2、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关于申报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标准的函》(武土财字〔2000〕001号)。
八、办理结果
用地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九、送达
由市局通过远程报件系统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我局为审查部门,最终审批权在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用地申请经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由我局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后续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2、《建设用地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务网站()/申报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办事大厅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