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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户口办理手续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15-61069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1 09:16: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1北京户口办理手续

二、办理条件

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经国家教委认证)。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所在用人单位有两年以上连续工作经验;专业必须符合《2006年人才目录》(见文件下载)

三、申报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关于办理×××调京的申请”原件(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入单位时间、工作岗位、详细工作业绩、引进人才理由),申请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新年检章);

4、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在职硕士,需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5、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级职称需提供高职任职通知);

6、申请人及随调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随调人员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在京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原件一份,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9、已婚者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子女随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书及女方未曾生育的证明;

11、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各一份(可随档案转)。

12、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诚信证明》各一份

13、申请人的完税证明,要求从申请人进入申请单位起开具(纳税证明可以选择开具代收代扣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在证明空白处手写:以上纳税属实,工作单位名称,公司HR经理签字,联系电话,并加盖公司公章)

14、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

15、申请人及随调人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16、配偶为无业的,需由户口所在劳动部门开具无业证明,并提供结婚证和独子证

17、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近期体检表

18、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业务部领取《引进人才审批表》(《引进人才(配偶工人)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引进人才申请表》以及《诚信证明》、《政审表》。申请人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随调人员若为干部身份也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若为工人身份需领取《引进人才(配偶工人)审批表》(表内”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表内”承办单位盖章”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如夫妻双方原籍户口及调京后户口为同一派出所,填写一式四份即可);填写《诚信证明》中关于个人部分证明,单位填写单位部分。填写好表格以及证明,连同其他材料报送业务部;

2、业务部审批后,将申报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3、服务大厅审核无误后,开具商调函,调阅申请人及随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4、审档合格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审批同意后,领取批件,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发”报到须知”办理

第二篇:常见户口办理手续

办理户口指南

购房入户:

1、本人书面申请,入住证明,房屋所在社区、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签章

2、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原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按揭抵押的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户口簿(六安市三区以外另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派出所章)、身份证原件

5、配偶随迁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

6、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原件

出生入户:

1、社区入户证明、社会发展局签章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准生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夫妻投靠:

1、本人书面申请

2、社区同意接收证明、社会发展局签章

3、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

1、本人书面申请

2、社区接收证明、社会发展局签章

3、户口迁移证

4、父母户口簿

5、本人身份证

6、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

分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社区分户证明、社会发展局签章

3、结婚证

4、新生儿随分户的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5、房屋产权证(入住证明)

死亡注销:

1、近亲属书面申请

2、社区介绍信

3、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4、户口簿、二代身份证

办理身份证须知

申领居民身份证:凡年满16周均应申领身份证、初次办理的须携带户口簿,着

深色上衣,女性禁化浓妆、禁染发。工本费:20元。

换领居民身份证:凡有效期满,应提前3个月携带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工本

费:20元。

补领居民身份证:因证件遗失、被盗、需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依照申领居民身份

证件程序进行。工本费:40元。

临时身份证:凡应持有正式居民身份证,因证件正在制作:外出需乘坐船、车、机及投宿,可申领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

快证:申领人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办理,时限是15个工作日,由邮政

部门送证到家,申领人需另外支付21元邮资费。

第三篇:2018申请杭州户口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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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申请杭州户口办理手续

几种主要申请户口迁入杭州市的办理手续(一)夫妻投靠

1、申报条件

夫妻婚龄满3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由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③结婚证

④夫妻一方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

⑤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及独生子女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⑥其他视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滨江、经济开发区为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二)老年投靠

1、申报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2)原籍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3)夫妻双方均在外地,夫妻有一方原籍为杭州市区,且有子女户籍在杭州市区的,只要一方符合投靠年龄,另一方符合夫妻投靠条件(结婚满三年),双方可同时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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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及迁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③子女分布情况及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④结婚证

⑤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⑥其他视情需提供的证明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滨江、经济开发区为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申报条件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2、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③独生子女证或计生证明

④结婚证

⑤其他视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四)部队随军家属投靠

1、申报条件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①军龄满15年;

②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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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年龄35周岁以上

④现役五、六级士官

2、提供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迁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③独生子女证或计生证明

④结婚证

⑤军、士官职级证明(任命书)或军龄证明;

⑥军、士官所在部队申请随军呈批表(必须有师政治部主任签名)

⑦其他视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滨江、经济开发区为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五)购房入户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区域范围: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围。

购房入户时间: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6年4月12日起购房为准;新扩大区域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8年10月14日起购房为准。

购房金额要求:上城区、钱江新城购房单套总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济开发区(下沙)购房单套总价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其它地区购房单套总价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市区购买规定价值单套住房(含二手房),经市房管部门确认,可到房产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1、申报条件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杭州落户政策·落户杭州·杭州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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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②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

③购置二手房的,房内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2、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经济开发区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批。

3、提交材料

①房管部门核准的《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第一联申请人收执联);

②落户申请报告;

③经杭州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核对盖章的房屋所权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杭州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罚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如未成年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⑧其它视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说明

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要求办理购房入户的,由购买人共同商定,确定1人(户)进杭落户,其他人员作为放弃,提交书面放弃承诺书并附共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注:以上材料需申请人亲自递交,在审批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提杭州落户政策·落户杭州·杭州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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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经济开发区为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六)萧山余杭户籍人员办理杭州主城区落户

1、申报条件

萧山区、余杭区户籍人员,本人在老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有效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集体土地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除外),居住5年以上且人户一致的,允许1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杭。对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由共有产权人商定1户户口迁杭,其他人员作放弃。

2、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责任区民警上门实地调查核实,经所领导审核,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合法拥有或有效承租5年以上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或者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1998年后,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单位自管房凭单位房屋产权证、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需出具其他共有产权人签署放弃迁移户口的书面意见。

⑤随迁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生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其他视情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收养未成年子女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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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民政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可投靠在杭养父或养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向养父或养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子女收养投靠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由户口在杭养父或养母写);

2、申请人及迁移人(养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当地派出所盖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民政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如养父母未婚的,还需提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在校学生的在校证明(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出具);

6、其他视不同情况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7、在杭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迁入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如是公房租赁证,除提交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外,还应由该公房管理部门出具该房屋现使用权仍归申请人承租的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如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须提交房产人、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注:租住私房、挂靠集体户口、挂靠亲友处户口的人员,不予办理夫妻投靠、老年投靠、收养子女投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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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档案户口办理手续

1、毕业证书

2、档案所在单位的离职证明(或人才交流机构的档案托管证明、学校保留档案证明)

3、劳动合同(与在杭单位签定并须鉴证)

4、户籍证明

5、身份证

6、本人照片(一寸2张)

在市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调档,档案进入人才中心后,凭人才中心的《落户证明》和提交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并领取《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迁移户口,再持户口迁移证到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所学专业必须是杭州市公布的紧缺专业,落户者35周岁以下。需办理的事项:

1、办理临时身份证与正式身份证

2、去温州人才市场领取档案托管证明

3、持户口本去望里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或者户口本

4、本人一寸照2张

5、带上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和以上资料到杭州人才市场开具落户

证明,并拿着落户证明和材料到公安局领取户口准迁证,(二)杭州市区内(除萧山、余杭)迁入:

(1)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杭州市房管局(开元路45号)出具在杭无房证明。(2)持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簿》)、在杭无房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窗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户籍挂靠是人事代理的一项配套服务内容,故省人才交流中心不受理单独挂靠户籍的业务。因各种原因转出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者,其户口须先从省人才中心迁出。(一)中心集体户迁出到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外)其他地方:

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窗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申请函》,借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对方派出所办理落户,落好后,把原先借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归还到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窗口。

(二)中心集体户迁到杭州市区外(包括余杭、萧山)

⑴持本人身份证到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一楼大厅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窗口开具《户籍证明》,并到相应派出所盖章。

⑵到欲落户地公安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⑶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本人身份到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一楼大厅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窗口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⑷将原先借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归还至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一楼大厅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窗口并确认迁出。

⑸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到欲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提醒:

1、本中心所设户籍为集体户,主要为来杭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暂无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过渡性户籍挂靠,原则上用人单位自己有集体户的,挂靠者在杭自购住房或者可以投亲靠友的,应及时从中心集体户籍迁出。

2、已落户人员要转出人事档案,其户籍须先从人才中心迁出。若户籍不能先于人事档案迁出,托管人要向人才中心提出申请,方可将档案调出。户籍须在规定时间或本人承诺期限内及时迁出。

3、落户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禁未婚生育、已婚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第五篇: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

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

迁入类户口办理

一.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 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须交符合规定的照; 5. 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 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落户办理

1. 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 迁入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涵、符合要求的身份证相片; 3. 凭以上材料交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三.调动工作的落户办理 1. 劳动或人事部门的调令;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 6. 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 凭以上材料报迁入地派出所,经审核后开具准迁证; 8. 凭准迁证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9. 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在调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四.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

1.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或居委会和街道的证明; 2. 落户人申请报告,村委会证明和乡(镇)证明(农业户口)或当地居委会证明,街道(乡或镇)证明(非农业户口); 3. 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落户人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落户人的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非农业)及复印件; 7. 凭以上材料到欲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手续。五.离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落户:

指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其他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人员。

1. 申请人(子女)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2. 要求落户人(父母)的申请报告,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或乡、村两级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3. 落户人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 证明;

4. 申请人、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发给的离(退)休证、退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子女单位有住房的证明。如何办理立户、分户

一.如何办理立户

(一)购房立户: 1. 房屋产权证明; 2. 本人相关户口资料。

(二)单位住房立户: 1. 单位房屋产权部门证明; 2. 单位房屋分配平面图; 3. 本人相关户口资料。

二.如何办理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 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3.分户程序:

(1)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迁出类户口办理

一.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 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 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市内户口迁出办理: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 被投靠人方的同意接收让明; 3.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相片。

申报类户口落户

一.新生婴儿落户申报材料:

(一)随母落户:

1. 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后需到发证部门登记并盖章); 2.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4. 母亲的户口簿。

(二)随父落户: 1. 申请落户的报告;

2. 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并到随父所在的街道计生办登记盖章; 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5. 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可自愿随父随母: 1.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无业者需居委会、街道证明); 2. 街道计生罚款单; 3. 街道计生办计生证明; 4.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6. 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户籍外勤民警的调查报告及所长签字。

(四)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 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证明; 2. 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证的证明;

3. 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旅行证》; 4. 落户地亲属户口簿。二.回国人员办理入户:

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 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户口项目证明;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照片。三.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或省、市转业干部安置办的安置证明; 2.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办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证明上须证明本人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项,以备存档; 3.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照片。四.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 本市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

3. 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相片。南昌市其它各类户口的办理规定

一.购房落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或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含安居工程、优惠房、房改房、二手房),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1. 房主申请报告,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2. 落户人员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非农业户口)或乡(镇),村两级证明(农业户口);

3.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房屋产权证原件,商品房购售或买卖合同原件,房屋交易协议书和过户手续;

7. 房产档案馆所存的购房发票及购房或房屋交易全套手续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建筑面积不到五十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在本市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不满五十周岁,申请人除准备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签证一年期以上录用合同,或街办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满一年的证明,以及派出所签发的连续五年的《暂住证》。二.引进人才的落户办理

(一)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各类管理人才,在本市服务满一年的,凭如下材料: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单位盖章,人事或劳动部门签证);

3. 原始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

4. 市人事、劳动部门或其下属人才、技工交流服务中心证明; 5.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人才、能工巧匠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及期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办理: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聘用单位及相关的认定资格证明;

3.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 4.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5.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投资兴办实业落户: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人民币以 上的人员及其配偶与未成年人子女的落户: 1. 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

2.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 3.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本市第一年纳税五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夫妇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 1. 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

2. 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或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证明(农业户口);

3. 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7. 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

四.中央和省驻市单位系统内部调动工作,调动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办理: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令; 3.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单位接收证明;

5. 落户人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配偶和子女还需提供: 1. 居委会证明,街道证明;

2. 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3.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4.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何办理注销户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 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 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1北京户口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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