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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_年杭州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5-854310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30 23:20: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202_年杭州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_年杭州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政工职评办(人事处):

为加强全市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广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企事业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和《关于202_年度杭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_〕5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_年杭州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初评委调整工作

初评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年。初评委由9至11人组成,其中具有政工师及以上职务的委员必须占二分之一以上。任期届满,应及时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的人数原则上在三分之一左右。初评委任期已届满的,应及时调整报杭州市政工专业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各区、县(市)和市直系统牵头部门应成立初评委。申报人员少的市直单位可以向市政工职评办提出初评委托申请,由市政工职评办统一安排评审。

二、严格政工职评的条件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浙企政职〔1999〕51号)(详见《杭州宣传网》“职称评审”栏目)抓好落实,严格把关,特别要注意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岗位要求

根据《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浙企政职〔1999〕51号)第三条规定,凡以下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

(1)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2)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4)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5)工会主席、专职副书记、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6)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7)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2.学历要求

申报助理政工师须有中专学历;申报政工师须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专(含)以下学历的属于破格晋升;申报高级政工师的须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大专(含)以下学历的属于破格晋升。各类《学历证明》不能作为评审条件的依据。后学历毕业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后学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3.论文要求

正常晋升政工师,任期内须在市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政工类论文2篇;转评政工师,则要求发表论文1篇。论文字数须在202_字以上。

正常晋升或转评高级政工师,任期内须在省(部)级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政工类论文2篇。凡信息、消息类报道和其他内部刊物发表的文章、调研报告、工作总结仅作参考,不视作论文。刊物单位提供的用稿证明一律不能视为论文发表的依据。4.培训要求

申报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师:今年首次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申报必备条件,具体学分要求为42分,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http://pro.learning.gov.cn)打印的学分证书为准,单位加盖公章。关于继续教育学分具体事宜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分统计截止时间与材料截止时间一致。

申报高级政工师:因省政工职评办取消举办202_年高级政工师培训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及时通知到每个报名参训人员。《实施细则》中“在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一条将不作为今年参评高级政工师的必备条件。5.外语、计算机要求 要求提供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政工师要求C级,高级政工师要求B级)或202_年以后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省划合格成绩单原件。免试人员须填《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浙人专〔202_〕80号等文件执行)。

申报政工师要求提供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政工师要求提供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2_〕351号)规定执行。免试人员须填《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任职年限

正常晋升政工师的,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正常晋升高级政工师的,任政工师5年以上。

前一年取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在政工岗位从事政工工作必须满1年方可申报相应职称。7.转评条件

从其它专业岗位转到政工岗位的,在现政工岗位工作必须满1年,取得较好业绩和研究成果,可以转评政工职称。8.破格条件

原则上不提倡破格申报,要求各单位从严把握。破格评定政工师的人员其初级职务任职年限应不少于3年,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其中级职务任职年限应不少于4年。破格评定只允许在学历或任职年限中的一项条件中放宽要求,不允许双破。

破格申报政工师者,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其中1年考核为优秀,同时应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地)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部门或系统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4)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市(地)以上报刊上发表3篇政工类论文。

(5)参加202_年市政工岗位培训考试合格,且202_年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取得规定学分。

(6)高中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按照省高评委要求执行(参照浙企政职〔1999〕51号文件执行)。

三、主要材料要求

1.业务工作总结(202_字以上)。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内容。

2.综合情况表。《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高级一式25份,中级一式1份,统一用A3纸打印,并同时提交电子版表格。请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填写审核,公示后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表格和纸质打印表格内容必须一致。表格中相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最高学历》一栏。最高学历必须与申报资格所要求的学历相一致,如果后学历未满1年,不能作为申报资格依据,最高学历只能填前学历。

《现有职称及评定时间》一栏。应填现有职称和评审时间。若从其它职称转评的,转评前后职称以及评定时间均需填写。

《经验推荐》一栏,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经验均可。一般采取四段式:什么经验,什么时间,获得哪级媒体报道及推广程度如何等。具体详细内容填写《经验推介表》,用A4纸打印,单位盖章。

《获奖荣誉情况》一栏。填写的荣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政工类荣誉。个人荣誉要写明获得的时间、颁发单位及荣誉。集体荣誉要写明申报者当时的工作岗位(职务)、时间、颁奖单位、获奖名称。

《本单位的推荐意见》栏,以及《中(初)评委的推荐意见》一栏。申报单位、初评委要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3.晋升表或者申报表,一式2份,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正常晋升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填写《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晋升表》;初次申报或转评人员,填写《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4.花名册和送评报告单。由各单位或初评委报送《杭州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送评报告单(委托书)》,纸质文本加盖公章,花名册需同时提交电子版。5.其它材料按照《评审材料目录》为准。证书类原件单独装袋。复印件必须复印完整、清楚,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安排

1.8月15日前,各初评委完成初评委成员的届满调整工作。

2.9月5日前,各初评委和各有关单位必须将评审材料送杭州市政工职评办评审,逾期不予受理。

3.9月下旬,召开中级职称评审会。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工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准确,申报程序规范。材料上报前须在本单位公示7天。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当年已评审通过的但公示有异议的,予以取消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三年内取消参评资格。

2.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超过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一律作自动放弃处理。3.不明事项请先与各单位主管局人事部门联系。市政工职评办邮箱:gbc85251681@163.com。相关政策及表格下载请登陆“杭州宣传网”(http://www.teniu.cc)——“职称评审”栏目查询。4.如有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杭州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

202_年8月5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202_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_政工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总支)、各旗县电力公司党组织:

根据公司《关于报送202_年全区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内电政评〔202_〕6号)要求,现将202_年政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㈠ 岗位要求

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工职称评定工作有关事项》(内电政评〔202_〕4号)要求,直接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评定。具体有: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组织、宣传、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会、团青、政研会等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㈡ 工作年限要求 ⒈ 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

⑴ 具有政工师职称,其中大专毕业满7年,担任政工师7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担任政工师5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政工师5年、从事政工工作8年以上方可申报,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政工师资格2年以上可申报(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年内第一次申报专业职务资格,可不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⑵ 获得其它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以上方可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获得其它系列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直接参评高级政工师。

⑶ 必须具有政工师职称,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识水平的政工论文、调研报告等(其中一篇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报纸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须在202_字以上。

⒉ 政工师申报条件

⑴ 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工作一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工作三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一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七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⑵ 必须具有202_—202_年在盟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1 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⒊ 助理政工师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需从事政工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两年以上并从事政工三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七年以上并从事政工十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1.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不得自行复印。《申报表》中基本情况和主要经历两大部分,涉及到申报人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必须经与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对一致。其中第一页第三行“现任行政职务”栏中主要填写现任政工岗位职务。第二页“主要经历”栏应把从事政工时间、岗位变动时间、转业干部在部队提干时间填写到月份并区分清楚,工作经历在时间上必须连贯。第六页第一栏填写相应申报档次专业职务名称;第二栏“部门推荐意见”应由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意见签字后加盖主管部门或党组织章。

2.《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送审表》的左上角“单位”栏填写申报者单位的全称。“专业工龄”一栏,由初评委办公室进行核准后填写。“任现职后获奖项目”栏内,获奖情况要填清何时获得哪一级、何等次奖。其它栏目的填写要与申报表相应栏目一致。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由申报者本人撰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个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从参加工作起,单位、职务、岗位变动情况分段写清);②学识水平,是指受过哪些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训练,已达到的本专业学识水平;③实际工作能力,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成绩、荣誉及突出贡献等;个人业务总结要实事求是,言之有物,力戒空话、废话。篇幅以202_字左右为宜。

4.《送评材料目录单》其中一份贴在申报材料袋(档案袋)正面,另一份与《申报表》和《送审表》、《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高级)或《政工专业职务申请表》(中级),用活页夹装订,并放在首页。其他材料均按清单顺序用活页夹装订成册。

三、其它要求

1.《申报表》、《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高级政工师评审费为400元/人,政工师评审费为260元/人, 助理政工师评审费为100元/人。

3.请以支部(总支)为单位,将202_拟参评人员名单及参评表工本费50元于7月5日前交组织处,组织处按人数统一去内蒙古电力公司领取表格。参评人员要注明单位、职务、申报等级、联系电话等事宜。联系人:张学峰

联系电话:8202306 外网邮箱:zhangxuefeng3311@sina.com

组织处、干部管理处

202_年7月2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202_年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公司人资〔202_〕39号

关于做好202_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工委:

为切实做好202_公司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根据集团公司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党(工)委、纪委、工会及其他部门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政工师

1、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13年的政工人员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2、在省、部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出版过专著。

(二)政工师

大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三)助理政工师

中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7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四)政工员

中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五)其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政工系列职称,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国外留学、进修经历1年以上;

2、取得国家认定的外语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

3、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定的硕士(含)以上学位;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1本以上,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5、参加过“TOEFL”考试分数达到550分(含)(旧)、79分(含)(新)以上,雅思考试分数达到5.5分以上,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A)级。

6、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以上级别荣誉称号;

7、长期在野外或井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施工等工作,连续工作5年以上;

8、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本单位后首次申报高级政工师;

9、1978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

10、由其它系列转评高级政工师,且通过相应级别外语考试或符合上述相关条件;

11、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必须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B级(C级)考试,语种、类别不限;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考试成绩长期有效。考试成绩合格线划定为45分。

(六)转评

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为同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满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

对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交流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既可以参加政工系列

职称的评定,也可以继续参加原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三、上报材料及要求

1、《评审表》:高、中级一式2份,初级一式1份。务必正反两面打印(封面宋体13号字,正文5号宋体字);一寸免冠照片贴于《评审表》相应部位,另交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用于办理证书。政工类评审表格大小都是19*26.5厘米,可先用A4纸打印,然后裁成规定大小。

2、《简表》:申报高级政工师填写《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申报政工师及以下人员填写《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

3、考核材料。单位考核材料1份,字数不少于1000字,由考核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职改部门公章。考核材料用A4纸打印(正文3号仿宋字,每页22行,每行28字,标题2号宋体字),并提供电子文档。报送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填写。

4、参评论文。

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须提供3篇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参评论文(近5年内,独著),附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原件。除提供原件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统一用WORD编辑,A4纸排版,文档名称为“作者姓名+专业类别”,内容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申报中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须提供1篇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参评论文(近5年内,独著),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3号仿宋字,每页22行,每行28字,标题2号宋体字),并提供

电子文档。

评审助理级别(含)以上者必须提交论文。

5、成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能反映参评对象专业贡献及作用的证明材料和专业荣誉证书(奖励、荣誉证书等A4纸复印)。

6、学历、资历、外语。

(1)申报高级、中级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后取得学历参评的,附先、后取得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

(2)现任专业职务聘任通知及复印件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3)外语合格证书,必须为全国统一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署明准考证号码。

报送毕业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原件同时报送其证件电子版资料,专科以上学历者必须先行对学历证书进行网上查证。

查证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teniu.cc)”进行查询,查证后上报其打印件。此项证明本人必须提交。

毕业证书上面标注有“网络教育”字样、或各种进修班、委培班颁发的证书均不作为学历依据。

7、评审费。根据股份公司规定,收取标准为高级400元,中级200元,助理级100元,员级100元。

8、关于202_年毕业生。202_年统招毕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今年不用填报该表格,也不用提交任何材料。

9、盖章。评审政工类、技术类的员级与助理级人员在评审表的第9页,需项目部领导签字并盖项目部公章,写出评审意见;

评审中级与高级人员的,评审表第9页空着,不必填写。

10、其他事宜。评审人员必须是在编职工,未评过任何技术职称人员必须从员级开始参评。书面材料、电子版、评审费、各类证书同时报送。

请各个项目部负责报送职称事务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先行对材料进行整理、编制、审查,审查完毕后将合格材料报送至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按规定及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

以上各项材料和费用务必于202_年6月5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予受理。

其它未尽事宜,请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联系人: 黄卫华,电话:010-51887517

王祎,电话:010-51886647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职务评审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2_年5月23日印发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桂企政职字[202_]2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中级专业

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政工师须具有比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负责人,以及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检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青、妇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企业中的保卫、信访、老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等部门中主要职务职责为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参加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4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5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7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桂企政职字[202_]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高级政工 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并取得相应成绩,其应用水平达到实际工作的要求;

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条件

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必须参加以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达到有关要求。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具有指导政工师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经验总结、规章制度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策划、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和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正确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发挥明显促进作用;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或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政工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并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政工专著1部;

三、个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个人在省、部级集体政工荣誉称号中起主要作用者。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政工专业著作;

(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政工专业研究性、学术性文章,报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三)省级报刊:指由省各部委办厅局或省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的报刊;

(四)荣誉称号:指省、部级党政群团部门和相关行业颁发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五)本条件所指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政工师须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了解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负责人,以及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检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青、妇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企业中的保卫、信访、老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等部门中主要职务职责为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参加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3年以上;

二、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4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桂企政职字[202_]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并取得相应成绩,其应用水平达到实际工作的要求;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必须参加以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达到有关要求。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各岗位职责及目标工作量,较好地完成各项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与目标;

二、具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悉本职业务,运用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开展工作,完成任务较好,在近五年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的特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被单位采纳或肯定;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获得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参加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比获得三等奖1篇以上。

四、撰写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突出问题、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被单位党组织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省级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三、个人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个人在市、厅级集体政工荣誉称号中起主要作用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 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政工专业著作;

(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政工专业研究性、学术性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三)省级报刊:指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或省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的报刊;

(四)市级报刊:指由市级各部委办局或市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的报刊;

(五)荣誉称号:指市、厅级党政群团部门和相关行业颁发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六)本条件所指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桂企政职字[202_]2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2_]49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以下简称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根据中央及自治区职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凡受聘担任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受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等按桂职改[202_]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或按双方商定办法执行。受聘担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桂人薪[1992]1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组建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中央及自治区颁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 评审。

第四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职务资格。

第五条

对取得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核发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工职评办)统一印制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政工专业职务的依据。高、中、初级资格证书分别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各市、区直厅局政工职评办和县、处级政工职评办核发。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五年以上;获得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七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含相近专业,下同)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九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l、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三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四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六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政工员资格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并取得政工员资格四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 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工作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按以下学历、资历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专业职务资格: 高中毕业,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一般不能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按照桂企政职字[202_]25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九条

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高级考B级,中级考C级)成绩合格。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高级考三个模块,中级考二个模块),成绩合格。凡符合免试条件者须填写免试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职改人事部门)审批,方可免试。免试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2_]4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职办[202_]98号)规定执 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如本人要求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其在政工岗位上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职责,并符合政工专业相应职务资格的评审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评审同级或高一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申报高一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在评审时不受原职级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延迟1年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为促进和加强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完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要把继续教育作为提高政工专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主要形式,并分级实施。凡取得初、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证书》或继续教育的证件、证明。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有下一级专业职务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经历。初级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由县(处)级或者企业政工职评办负责,也可以由各市或区直部委办厅局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培训;中级专业职务人员由各市或区直部委办厅局 政工职评办负责;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举办短期培训班或送到党校、干校脱产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内容应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为主。

第三章

申报、推荐及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申报人按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向所在单位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职改(人事)部门要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申报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公示时间5天。凡未经公示的高、中级申报材料,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3、各单位(部门)要成立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该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政工专业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政工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4、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政工职称人员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在审议前要进行答辩。在审议、答辩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意见。

5、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专业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 票结果。县级以下基层单位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还须经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审核后,送高级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要按自治区政工职评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凡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各级政工职评办本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相应政工职评办负责,未经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各级政工职评办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方可送交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政工专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职务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职评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制定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政工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

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具备条件的高、中级评委会应在组建评委库的基础上产生。

1、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提出报告和名单,经 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建。

2、各市中级评委会,由市政工职评办提出报告和名单,报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备案。

3、自治区直属各厅局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直属各厅局政工职评办提出报告和名单,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备案。

4、自治区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批准组建。

5、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所在市或主管厅局政工职评办备案。

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单位、部门,可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相应部门领导担任,中青年委员一般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离退休人员一般不担任各级评委会委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评委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办法》办理。因条件不够暂未组建评委库的,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二年。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届评审工作完成以前要 注意保密,不得对外公布。

1、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3至17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职务资格。

2、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1至15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具有高级专业职务资格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3、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部门的相应评委会评审。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自治区内跨市、县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市、县相应政工职评办批准并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跨单位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单位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委托代评结果,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应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职务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在同级职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切实遵循“公 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论采取何种评价办法,评审委员必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不能少于9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资格的委员不能少于5人),初级评委会不能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要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到会的评委会委员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评审结果记录单》上签名,交相应职评办存档,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评部门备案。各级评委会使用的《评审表决票》、《评审结果记录单》统一按桂职办[202_]88号文件附件

2、附件3式样复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职务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该评委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要提前三 至五天向上一级的政工职评办书面报告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凡不报告者,不能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议议程、评审委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要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建议、意见或存在问题等)报上一级政工职评部门。

第六章

审核及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经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取得各级专业职务资格的时间从相应职评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结果,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审核,报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结果,由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审核,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结果,由县(含县处级单位)政工职评办审核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备案。第七章

大中专毕业生专业职务资格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不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直接确定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政工员专业职务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确定政工员资格,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确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三年,可确定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向同级评委会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负责指导评审,掌握评审动态,监督评审程序,反馈评审信息,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对专业职务资格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申诉。第三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由上级职评人事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等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由各级职评及人事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做好202_年杭州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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