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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5-592862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2 20:52: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新办企业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4、法人1寸照片一张,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5、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可选项)

*

6、记载实收资本帐页(贴有注册资金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票)的复印件一份。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及租金发票。

*

8、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及租金发票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9、银行开户证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

11、《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成品油销售企业适用)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特指出口企业)

13、税政签报一式三份

*

14、生产设备发票及清单复印件或者生产设备销售合同(贴有万分之五印花税)及清单复印件。(生产型企业需提供)

*

15、50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清单(注册资金超过500万需提供)

16、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情况表

17、约谈记录

18、实地查看的照片(税务登记出证后,一般在7天内安排合照)

*

19、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商贸型企业法人为非沪籍企业适用)

*20、公章

打*号为客户提供资料,提供好资料后我们审批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等批下来:

1.交1467元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即金税共享),2.我们通知金税卡装好后,企业拿好税务登记证、IC卡、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初次发票核定的材料,再到税务所专管员处签字并在税务所征收大厅受理,并办理发票购买本、电子办税员证后便可购买增值税发票。

注:购票发票如果在申报期内要先申报后买票。

第二篇: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流程: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符合业务概述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bjsx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九、办事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十、告知文书: 《文书受理回执单》;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其他说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执行。农产品征收率和农产品收购票是如何规定?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包括农产品购销企业和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四条 收购企业第一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需要领购使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

本办法下发前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应自接到本办法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若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五条 对已办理登记的收购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

(二)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

(三)有无仓储场地或设施;

(四)月均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

(七)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产量;

(八)单位产成品农产品耗用率和投入产出比;

(九)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的时间特点,合理核定企业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月供量。

对一些季节性收购为主的收购企业,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企业收购旺季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减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新办企业领购收购发票的管理。对初次领购收购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在第一年内原则上只供应百元版收购发票,且月供量一般不得超过2本(50份);对初次领购收购发票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在第一年内原则上只供应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收购发票,且月供量一般不得超过4本(100份)。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即每月发售的收购发票数量应等于收购企业核定的月供量减去企业上月末未使用的空白收购发票数量。对不足1本的手工版本收购发票可按1本发售。

第九条 收购企业因业务量大、确需增加发票领购数量或使用大额收购发票的,必须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实地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条 对商场、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若其不是向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 收购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

(一)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且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

(二)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四)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投售人汇总开具;

(六)应如实填写投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署真实姓名。

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收购企业应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失效)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一)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

(二)向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其非自产的农产品。

第十三条 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省使用。

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发票)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见附件3)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附表2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附表2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失效)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失效),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见附件4)上签字确认。(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农产品预约定耗制度。收购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农产品加工预约定耗申报表》(见附件5)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调查测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单位产品的正常耗用比例,税企双方将其作为约定的农产品定耗。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预约定耗来监控收购企业农产品的投入和产出(具体业务流程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统计、粮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农业生产者的田亩承包大册、农作物品种、产量、家禽出栏等数字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利用公安部门户籍底册信息核实投售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六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收购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农产品月收购金额超过去年同期30%的;

(三)收购价格超过评估期市场同类同等级农产品价格10%的;

(四)常年收购的生产、加工企业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或者税负低于正常峰值的;

(五)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评估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开展纳税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纳税申报情况;

(二)农产品收购情况;

(三)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情况;

(五)农产品销售及产成品销售情况;

(六)资金往来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运用“以进控销”、“以销控购”等多种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农产品收购企业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农产品收购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滞后申报销售收入、提前抵扣进项税额或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一)通过收购价格与市场同期或同行业价格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二)通过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比较,判断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三)通过对过路(桥)费、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的分析,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运用相关运费标准做比较,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将运费并入收购金额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四)根据企业期末的在产品、产成品数量和税企双方约定的农产品定耗,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并以测算的耗用量加期末农产品库存数量再减期初库存数量,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农产品耗用总量=∑(评估期在产品各环节期末数量×在产品各环节耗用率)+(评估期产成品期末总数量×产成品耗用率)

评估期农产品收购数量=评估期农产品耗用总量+评估期农产品期末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库存数量

(五)根据当期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测算当期产成品的产量,并以测算的当期产量加产成品期初库存数量再减期末库存数量,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某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某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某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某产品数量十评估期生产某产品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某产品数量)

评估期生产某产品数量=∑(评估期投入该产品耗用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率)

评估期投入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购进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

(六)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控或纳税评估中发现收购企业有虚构收购业务、偷税嫌疑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收购企业日常征管过程中形成的表、证、单、书,装入户管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纳税人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如下10项。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须设置相关账户及其明细账;须设置账户及其明细账税额,从而按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照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另外,对于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上述规定第⑶~⑽项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预计销售额符合第⑴、⑵项条件,而不符合第⑶~⑽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上述10项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 关)按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年审的目的是为了严格一 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一般纳税人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

一、年审时间年审时间包括年审工作开展时间和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资料的所属时间。(一)年审工作开展时间 年审工作自每年1月份开始至5月底结束,1至3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动员培训和通告年审以及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准备时间;4月份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申 请年审时间,5月份为税务机关进行年审审验,作出年审结论的时间。(二)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的资料所属时间 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的资料所属时间为申请年审当年的上一,比如企业 1999年申请年审,就应该报送1998的资料。

二、年审对象(一)上一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二)上一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即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年审程序 年审程序包括宣传动员、申请年审、中介公正、税务审核、税务结论五个阶段。(一)宣传动员 年审当年的1至3月份,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培训。(二)申请年审 年审当年的4月份,一般纳税人向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年审,填报《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一式三份,并附列如下证件、资料,送中介机构公正。

1.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上财务决算报表; 5.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专用发票

管理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8.当地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中介公正 中介机构收到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后,应及时做出公正报告,4月底前将公正 报告,连同一般税人年审资料送达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四)税务审核 税务审核时间为年审当年的5月份,包括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初审和县(市)级国 家税务局复审两个部份1.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初审 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中介机构公正报告进行初审,逐户 提出《初审报告书》,并将《初审报告书》、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中介机构公正报 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复审。初审报告书应具备以下内容:(1)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2)一般纳税人年审上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和日常稽核情况;(3)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帐簿结构,有无内部控制机制,核算方法和会计人员 配备状况以及盘点制度等)是否健全,能否准确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是否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其他税务违章行为;(5)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安全,使用是否正确;(6)不构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

(7)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的其他情况。2.县(市)国家税务局复审 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资料、中介机构公正报告、主管 国税征收机关初审报告书进行复审,并作出年审结论。

第四篇:三、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申请条件: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本规定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二)、提供资料: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书面申请(认定函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管理员)

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7.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税务所审查—货劳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批。(30日内办结)

备注:书面申请应说明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账簿设置、合同意向、财务人员人数、固定资产规模等情况。

第五篇: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

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税率不同,抵扣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三、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3.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4.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5.注意事项

(1)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3)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各税局操作流程可能有所出入。

四、增值税防卫税控系统的具体解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该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税务部门和企业利用该系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不需联网即可随时随地稽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同时,从该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的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取得的抵扣联数据将直接进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交叉比对,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和发现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五、抄税: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之一。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在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使用)。就是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以此做为该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是执行了抄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本月发票的。

六、报税:指税务机关接收和处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并从纳税人的预储帐户中划转应纳税款或接收应纳税金,使纳税人完成申报纳税的申报纳税。

七、航天公司:个人认为是从事航天业务之类的公司了。(非财务问题)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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