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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支付中职责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6-1144003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8 17:5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库支付中职责

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业务上由国库司负责指导,是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资金收付工作的延伸。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库司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管非税收入收缴,承担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及国债发行与兑付的管理业务。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它的管理虽然也强调分级管理,但地方财政权利和权力都很小,主要是集中在中央财政。因此,预算中心能否即时收缴入库,涉及到财政预算计划能否按时完成的问题,而对按计划下拨则不如对收缴重视,所以经常出现“财政挤银行”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在当时企业公司轻而易举地从银行拿到银行贷款和人民政府干涉银行贷款,而银行则被称为财政的财务出纳的原因。

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一开始是不允许有预算外资金从国库流出的,后来虽然放开一些,但还基本上是“大一统”的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形势和扩权让利的发展,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采取了“分灶吃饭”的办法,才改变了“大一统”的管理模式,从而扩大了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和权利。之后,又随着“费改税”和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中央和地方主要以税种来划分各自的收入。由上可知,国库预算中心在整个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职责编辑

一、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管理。接收国库司核批的部门用款计划和部门报送的下属单位的明细用款计划,复核部门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下属单位的明细用款计划,监控部门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余额。

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接受并审核部门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核定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按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与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三、监管非税收入收缴。配合国库司等有关部门确定非税收入收缴范围及收缴方式;监控执收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核销;对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提供非税收入执行情况。

四、登记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处理收支结报并向国库司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及收入报表;登记收支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按期与国库司、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账;进行有关收支信息统计分析。

五、管理各类账户。按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选择代理银行;办理有关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核销等事宜;监管各类账户使用范围。

六、国债发行和兑付管理。拟定季度国债发行计划和国债发行及兑付办法;组织国债发行招投标;编制国债发行、还本付息及费用预决算;经收国债发行款,核拨国债兑付资金及相关费用;跟踪市场信息,统计国债数据;提出国债发行与库款变动衔接的操作方案。

七、建设并维护收付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收付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系统管理;监测系统安全;确定与部门、代理银行网上收支信息交换的范围和方式。

八、内部监督检查。制定收付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预算单位及收款人投诉;对资金收付过程进行监测并对疑点问题进行核查。

九、配合国库司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配合国库司制定国库收支管理制度、确定改革试点范围、指导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2、负责执行综合财政支出预算。办理部门和单位资金拨付、资金结算、会计核算。

3、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根据国库科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核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及时办理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4、管理和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负责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等事宜;

5、按照国库科批复的单位用款计划,及时向代理银行发送用款额度(包括纸质),定期与代理银行核对用款额度余额。

6、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账务核算;定期与国库科、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安玉娟)

7、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工作。每日按规定填制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单,经国库科盖章后,送国库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实现清算。

8、集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使用的各种凭证和票据。

9、负责单位财务报帐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10、配合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办法;配合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局,加强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

11、定期反映和报告单位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配合财政局内设科室搞好支出方面的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和分析工作。

⒈负责市级预算单位的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乡镇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⒉负责与编委、人事、代理银行等工资统一发放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⒊负责提供相关的工资统一发放信息。⒋负责对预算单位的工资统发业务培训工作。⒌负责工资统发相关信息资料的保管及归档工作。

6、负责汇总两个分中心的工资统一发放信息表。

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㈡岗位责任 ⒈主管:

⑴做好与预算单位、财政所、人事局和财政局业务科室的沟通与联系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协

商确定工资统发实施进度。

⑵会同人事局做好预算单位工资统发的业务培训,着重做好工资统发软件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⑶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完成工资统发数据分析报表,不定期出具书面汇报材料。每月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完成教师工资统发数据分析报表。

⒉审核:

⑴负责预算单位、财政所工资数据材料的催报。

⑵做好工资数据的最后审核汇总工作,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制作分银行工资汇总表,连同财政局业务科室提供的工资审核表

一并送交受理组。乡镇教师工资每月3日前直接送资金组,支付后转会计组记帐。

⑶经支付中心主任审签后资金组开具财政工资统发支付令,于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统发工资数据盘和工资数据汇总书记面材料送交各工资代发银行。并要求代发银行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实发工资额及时、准确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由支付中心将个人工资中的代扣款项及时分解并转到扣款单位。乡镇教师工资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统发工资数据盘和工资数据汇总书记面材料送交各工资代发银行。并要求代发银行于每月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实发工资额及时、准确划入个人工资账户。

3、及时汇总两个分中心的工资统一发放信息表,15日前完成工资统发数据的其他分析工作。

七、综合组

㈠工作职责

⒈负责支付中心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内部财务、公务接待、制定和修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卫及卫生管理、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以及宣传报道、信息调研等文秘工作,配合财政局办公室、行政审批中心做好支付中心的人事教育工作,协助检查内部事务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⒉协助领导做好支付中心内部各组间以及支付中心与财政局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⒊负责办公用品、物资的购置、保管、领用工作,健全财产物资

⑷配合领导做好支付中心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⑸配合做好相关事务的督办工作。计算机系统管理员: 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和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和做好硬、软件防病毒工作等安全检测措施。

3、负责督促和做好中心各项软件数据、资料的备份工作。

4、负责督促和做好中心各种系统信息的保密工作。

5、指导电脑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和进行设施保养。

6、对系统的升级、完善提出实施建议。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责任:

1、负责中心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拟定。

2、检查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每星期做一次杀毒软件反病毒库的升级。

4、每星期检查一次机房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5、当系统出现问题时,及时与硬、软件供应商联系解决。

第三篇:国库集中支付

目录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2.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3.规范资金运行程序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因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

1.法制原则

2.便利原则

3.效益原则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1.首要前提

2.先决条件

3.核心内容

4.重要保障

5.相互配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

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现在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我国目前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都存放于该账户,并在预算单位需要实际支付时,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在此之前,资金应该始终存放于国库单一账户中。与此对应的是建立国库分类账册管理体系,即在国库单一账户下为每个预算单位都设立支出总账和分类账,记录它们各自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规范资金运行程序

资金管理方式的变革要求资金支付程序也随之进行改革。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可将支出分为大宗购买支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因

国库集中支付事关政府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改革预算执行的必要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决政府财政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支出总额按期(中央部门按季、地方部门按月)拨付到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由其使用。这种分散支

付制度有很多弊端。

(1)各部门多头开列账户。各商业银行为了承揽储蓄往往置有关规定于不顾,推动多头重复开列账户,致使政府财政资金分散,脱离了预算统一管理,从而使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得不到落实,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并滋生腐败。

(2)预算信息管理落后。由于大量资金分散于各商业银行,政府的预算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转情况,不利于政府对就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3)大量资金沉淀。因为各单位资金使用时间规模不一,有一个逐渐使用的过程,而政府预算部门又是按期拨付的,势必造成一方面政府财政为如期拨付资金而不得不发行公债或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政府财政资金沉淀于各商业银行的局面。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2_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

法制原则

把政府的资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既是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又反映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基本的法规依据,并且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支付管理过程、会计核算和银行清算等方面,因此也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库司制定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法规执行,以确保政府资金支付能够在规范的体系下运作。

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政府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效益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款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推行这项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政府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做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首要前提

1.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

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先决条件

2.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核心内容

3.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重要保障

4.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相互配合5.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无法实现由“共谋博弈”向“囚徒博弈”的转变,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从陕西省202_年4月份的实际数据看,省级国库向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拨款数占实际用款计划的57%,财政可缓拨经费达43%,较以前

国库结余资金增加7677万元,加上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资金余额,实际增加国库结余资金9533万元,占用款计划数的53%。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从陕西省202_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处应在相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处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财政支出范围需进一步规范。为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首先应规范财政支出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的非盈利领域,主要作用是维护政权稳定,实施扶贫济困,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而现行财政一方面超越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对本应由市场调节的一般竞争性领域涉足太多,以至于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本应由政府负担支出的社会公共需要,却因财力匣乏而无能为力。因此,政府财政应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移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方面来。

2、预算的约束力有待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预算执行方面的改革方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及结果。但如何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预算的编制才是根本。我省在预算编制改革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加强了预算管理,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预算的约束力仍然不够,应迸一步使预算管理体制法制化,使各级财政部门做到依法理财,各级政府部门做到依法行政。

3、充分调动预算单位的理财积极性。国库集中支付,强化了财政的监督职能,但还应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各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既算账又理财,使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试行,各部门、各单位只见指标不见钱,首先从领导的思想上就产生了被动服从的观念,理财的积极性降低,而财务会计人员在掌握会计信息的方便程度上也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预算单位领导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理财积极性。

第四篇: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孙建国 202_年3月19日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基石,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之一。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直达,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避免了资金被层层截留,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收支两条线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落实,也是强化预算管理,反腐倡廉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执行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调,为改革工作创造了宽松的环境。但在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代理银行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无力、无法监督财政资金。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都通过代理银行代理的模式时,支出不再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逐笔审查支付给预算单位,而是由商业银行先支付到收款单位和个人,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商业银行除对财政资金支拨凭证合法性进行审核外,不可能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监督。这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由过去的主动拨付变为被动清算,无法实施对财政资金支出的全过程监督。现行的财政体制反映的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并执行国家预算,代表政府行使对国库资金的支配权,预算单位享有使用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则对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公共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及监督权的相互分离有助于监督预算的执行,增加国库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在经理国库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国库授权,对国库资金流向进行监督,而由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时却难以做到。

(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按照“先支付,后清算”原则,代理银行存在垫付资金风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性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均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而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的银行存款都为零。一是代理银行“先支付后清算”的模式,如果出现多拨、错拨,就会形成资金风险;二是代理行错过清算时间,或是向人行清算时款项出现差错,造成零余额账户有余额。三是因网络故障、支付额度与支付信息不匹配或财政库款不足等情况,代理银行也会出现垫付资金的风险。

(三)财政授权支付存在套现现象。财政授权支付实行月度用款限额控制,人民银行在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控制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实际工作中,因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在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预算单位一般在用款方式上选择“现金”支付,而代理银行也只能满足预算单位的要求。我们在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预算单位通过授权支付频繁提取现金,有的单位一次提取几十万元,个别单位一天内提取的现金甚至达上百万元,严重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

(四)在目前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体系中,预算内外资金还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预算体系。各级人大审批的财政资金预算中,仅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我国传统的财政收支统计口径,也仅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归地方政府所有,由各部门和单位自主支配。按照规定,财政部门反映的财政收支必须和国家金库即国库单一账户所反映的收支相一致,但事实在财力计算中,预算内外资金都是财政资金,虽然预算外资金也纳入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因人民银行对国库财政资金使用有监督的职能,属于地方所有的预算外资金不愿自动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督。

二、思考与对策

(一)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在预算收支活动中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一是对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实力雄厚、信誉上乘、效益良好的商业银行从事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从源头上防范代理业务风险。二是对改革后预算拨款业务进行严格监管,认真审核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汇总通知单,及时与代理银行全面对账,杜绝代理银行超额度清算。三是坚持对代理银行开展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确保零余额账户为零,避免人为转移国库库款的行为。四是加大对现金管理的力度,要求各代理银行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授权支付业务的取现业务,对大额提取现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手续,按制度规定执行。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模式上可选择直接支付由人民银行办理和授权支付由代理银行办理。由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身份及其在我国支付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直接支付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可以逐笔支付给收款单位或商品和劳务供应商,符合安全、透明、效率的原则,而授权支付由代理银行办理则可满足预算单位零星小额资金支付的需要,也可解决代理银行大量垫付资金的风险。人民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减少财政资金拨付环节,加快资金到账时间,有利于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省去了代理银行中间处理环节,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更能提高财政、国库的工作效率,维护财政资金透明化,确保对财政资金支付的有效监督,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资金支付风险;采用人民银行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能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代理模式下“先支付、后清算”所造成的一系列风险问题,使国库更好地采取库存余额和支付额度的双重控制,也符合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服务经济建设。

(三)国库资金支付安排要体现公共性的理念,管理要坚持统一性原则。借鉴国外财政和国库管理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财政管理有待改进,使国库资金支出向公共事务、公共产品倾斜,充分体现财政功能的公共性。因此,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推行和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都必须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加强对预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所有财政性资金在一本财务账上核算。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要逐步缩小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份额,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都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来完成。

(四)加强预算管理,是做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我国现行预算编制方法,从组织编制到各级人代会批准,再由财政部门批复到基层单位,由于程序多,批准时间越往上越晚,时效性很难保证。因此,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要达到按当年批准的预算作为用款申请的依据,则我国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必须提前,做到前编制,年初确定批复。为此,财政部门可在预算编制完成后,先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暂时执行,待人代会正式通过后,再予以调整执行。

(五)探索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适应的新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我国财政资金当前仍然有预算内、外之分,为调动预算单位管理预算外资金的积极性,政府在集中控制所有财政性资金的前提下,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给预算单位留下了较多的自由运作空间。为此,笔者建议,首先通过完善法规,取消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预算,以规范的税收来取代,如交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完全以地方税形式纳入预算管理;将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规定征收的资金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收入的也可并入地方税征收范围;对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实行真正的企业化管理。其次,对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部收入缴入国库,所有支出通过国库支付,最终全方位地实现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目标。

(六)积极争取法律制度的配合。尽早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尽早出台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补充规定,并在法律制度中赋予人民银行在财政改革实施和资金管理中的广泛参与权和合理的监督权。如明确人民银行对预算单位开户的最终审核权,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开户必须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赋予人民银行对预算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知晓权和监督权,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必须将同级预算收支计划送人行国库部门;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代理银行的检查权和处理权,对发现代理业务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取消代理银行资格。(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第五篇: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

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财政厅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办理。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的同时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原始凭证基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

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九条

办理支付后,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财政部门规定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物品

或服务采购支出中的零星支出。预算单位年授权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公用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及专项经费)总额的20%,单次授权支付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特殊情形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报批。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照通知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通知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

终了,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

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除县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或人员没有按规定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

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库支付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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