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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资产的税务处理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6-112887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7:5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04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涉及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等问题。

“计税基础”是一个与“计税成本”相类似的概念。税法强调将历史成本作为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这部分内容较多较杂,重点内容为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使用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注意:固定资产的修理却同不等同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则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下。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清算所得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归纳分析]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两步减除”:

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属于投资方应分得的部分(属于来自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投资成本(收回投资成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余额(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损失)

3.在申报纳税时,税法与会计制度、准则之间出现差异,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关于生物资产的概念和计税基础的确定等,都是借鉴和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具有生命的劳动对象,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可用材料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与企业会计上的做法一样,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税法将其作为存货来看待,适用存货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其做专门的特殊规定。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由于公益性生物资产具有公益的目的,虽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企业资产,但实际上它属于不可变现的资产,因公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已经作为费用直接税前扣除,也不存在提取折旧的说法。所以,税法未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扣除等作出专门规定。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上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界定完全一致。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

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三篇: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_-8-20 14:56 赵国庆 【大 中 小】【打印】

资产收购、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并称为企业重组的6种主要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的规定,企业资产收购涉及的税务处理需要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资产收购的含义

财税〔202_〕59号文件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在理解财税〔202_〕59号文件资产收购含义的基础上,需要重点区别以下两方面内容:

1.资产收购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财税〔202_〕59号文件的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A企业单纯购买B企业的房产、土地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而202_年8月11日,阿里巴巴宣布收购雅虎在中国的全部资产及业务则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收购过程。

2.资产收购不同于企业合并。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产收购的一般税务处理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根据财税〔202_〕59号文件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照这5个条件,对于资产收购需要重点把握如下3点:

1.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比如阿里巴巴收购雅虎,由于雅虎作为一个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为阿里巴巴带来丰富产品,包括搜索技术、门户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等,这项资产收购就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3.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比如,A企业购买了B企业的一个纺织品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纺织品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食品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即通常所说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四篇:202_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第25号)和省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202_资产损失税务处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纳税人应于汇算清缴前提请资产损失申报。按照省局资产损失专业化审核要求,我局拟定于3月15日和4月20日分两批次开展资产损失专业化审核。为了避免您因资产损失不符合规定而带来的税收风险,原则上请于上述日期前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二、受理部门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市区二分局、七分局:王陵路90号市局办税服务厅市区三分局、开发区国税局: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市区四分局:明理街7号105室办税服务厅市区五分局:二环西路140号109室办税服务厅市区六分局:淮海食品城会展中心206室办税服务厅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附件一)报送税务机关即可,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附件二)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附件三:《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其他

1、为方便您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新的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第25号(附件四)供您学习。

2、我局根据资产损失最新规定,结合以往专业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整理了《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附件五),请您仔细阅读。

3、资料形式要求: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一式两份,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资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不明之处,欢迎您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66-1或通过徐州市国税局网站“徐税官信箱”与我们交流。感谢您的配合!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doc附件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doc附件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doc附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_】第025号.doc

附件五: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doc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五篇:利用资产处理的税务筹划案例

利用资产处理的税务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2_-10-8

资产处理上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策划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上述标准避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2_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处理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避税处理。

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处理

1.折旧提取依据和方法是:第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多,对企业避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第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避税来说相对有利。

2.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此公式的避税目标应当是:使收入总额缩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对此,避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入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作价款收入、工作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资源或收入款项而形成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公式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

失。

企业要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避税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主要避税策划方法有:

1.在收入额的确定额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下列特殊情况避税者要加倍留意: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在资产处理上的避税技巧(参见第七节)。

3.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的应纳所得税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4年亏损60万元,假定1995、1996、1997、1998、1999年都盈利10万元,1994年的亏损可在1995、1996、1997、1998、1999年这五年的盈利中进行弥补,但剩下10万元对202_年来说已超过5年,因此剩余10万元不能弥补。以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五年的亏损。202_年盈利只能弥补1999、1998、1997、1996、19995 年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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