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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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辞 职
第三章 辞 退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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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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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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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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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http:/// 日期:202_-10-17 9:0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辞退和不得辞退的范围
http://公务员法202_-2-26 10:56:0017
53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四种情形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三篇: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http://www.teniu.cc/News/ShowNews.asp?ID=37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1996〕1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又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被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按规定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第三章辞退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做出是否同意辞退的决定。被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五)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谋职业。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又重新就业的,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辞退金。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辞退金暂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辞退金的发放标准,按我省国家公务员最低基本工资额的80%计发。
第二十三条辞退金的发放期限: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金停止发放:(一)发放期限届满;(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四)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5、关于辞退×××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1: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岁)民族 籍贯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学历参加工作时间 家 庭 住 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辞职理由
辞职理由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任免机关人事(盖 章)年 月 日 审批意见任免机关(盖 章)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 × 文 件 ×××字(×××)×号
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3: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人才交流等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岁)民族 籍贯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学历参加工作时间 家 庭 住 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种专长 奖惩情况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主要工作简历
辞退理由所在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任免机关人事(盖 章)年 月 日 审批意见任免机关(盖 章)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 × 文 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6: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 手 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发布于: 202_-6-19
第四篇: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本站推荐)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本省部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际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中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四)未满五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表的一个月内依本实施办法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本人可以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呈报单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批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超过十五日的,由任免唧咕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辞退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为已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补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应在听取本人陈述、本单位群众意见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写出书面报告,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根据,填报《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应在接到审批表的三个月内(含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时间)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辞退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并将决定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辞退选举任命的公务员,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免职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退或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失业救济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辞退或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三十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尚未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区。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及办法,按照当地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尚未建立失业保险统筹的,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将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应领辞退费总额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用一次性划给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规定每月代为发放,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辞退费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公子、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暂按国家公务员办事员最低工资额与综合补贴、职岗津贴之和的80%,根据其工作年限发放: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给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给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在两年的标准之上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年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不发辞退费。
第十八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辞退费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出境或者出国定居;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判处刑罚的;
(五)其他国家规定不宜继续领取辞退费的。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辞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辞退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作出辞退决定的机关的复核决定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省、市国家行政机关被辞退人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县(含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被辞退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应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在申请复核、申诉期间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请求未得到批准的,可依照前款程序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或个人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在作出批准辞职或辞退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还清公共财物,领取辞职或辞退通知书,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对在十五日内拒绝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归还公物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给予开除处分。应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完交接手续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延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工作应依本办法要求、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利用辞退进行打击报复。对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党团关系、档案由其所在单位在作出批准辞职或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就业的,其辞职或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在一年内重新就业,接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需要继续租住原单位住房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继续租住。有关租金、维修、房改等事项按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在单位出资培训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应赔偿培训费。赔偿费按培训后回原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如个人与单位订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
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60207
【实施日期】 19960207
【章名】 通知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十五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二、辞退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取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有绝症、精神病的;
3、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
4、女性公务员正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决定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被辞退人员档案一份。
(五)县级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辞职、辞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应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移交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辞退人员可凭《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其它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四)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重新确定。辞职、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五)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七)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按有关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发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可暂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
辞退费发放期限: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发放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3、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在发放期间因故死亡的。
(八)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一次性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缴纳,由该机构按规定向辞退人员逐月发放。
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的辞退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九)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十)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四、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