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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6-97065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00:2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城市雕塑、园林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四川省建委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见附件)分级进行,并统一颁发由国家建设部印制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四川省建委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及城市雕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三级企业及四级企业由各地、市、州建委审批、发证,并报省建委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

七、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八、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能从事经营活i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吊销证书。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村镇兴办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2_]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2_]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⑶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⑹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⑵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

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3.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其它有关事宜,按《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园林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6、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植保工、花街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7、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800万元以上。

9、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市地级以上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可承揽 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第四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2_]1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 [202_]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2_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2_万元以上。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 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 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 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 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办理时间 受理方式 办理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 政务大厅 84236676、84236530

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受理或书面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程序

一、申 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六)、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八)、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

凭证;

(九)、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十一)、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

二、受 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

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一)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审定人员;

(二)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定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主管局长)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一)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并退回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上报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将申报材料和审定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告知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以下(含二级)施工 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一、申 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六)、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八)、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九)、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

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二、受 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一)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审定人员;

(二)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定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核准人员(主管局长)岗位职责:按照核准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核准。

(一)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核准意见,退审核人员,制发许可证;

(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签署核准意见并退回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按标准留存归档文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送达工作。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2、《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3、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2_]158号)、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2_]157号)

咨询电话88653910、62059693

第五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一)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5年承担过面积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周围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二)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于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程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木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工人数的25%以上。(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l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l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二、二级企业(一)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4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二)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l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名,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l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5%以上。(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500万以上。利润率20%以上。(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三、三级企业(一)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l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二)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l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I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程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I0%。(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六)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l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l00万元以上。四、三级以下企业资质标准由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四)非等级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在的省辖市范围内承包l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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