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粤教基〔199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 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表》、《在校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学生名册》:小学一式两份,由镇教办验印后,分别存镇教办和学校;初中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教育局验印后,县(市、区)教育局、镇教办、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学籍册》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第十五条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即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镇教办;镇教办汇总后传送到县(市、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小学生到镇教办、初中生到县(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送镇教办验核,再报(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县(市、区)外及县(市、区)外转入生的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七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中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第三十四条 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份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不及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籍表。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并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肆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肆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肆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省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
(一)《广东省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名册》
(二)《广东省小学生学籍登记表》
(三)《广东省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四)《广东省小学(初中)流动学生名册》
(五)《广东省小学(初中)毕业学生名册》
(六)《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义评表
一、义评表
二、义评表三》
(七)《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样式)》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书(样式)》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供录入计算机用部分)填写和学生统编号编排方法说明》
五、《广东省县(市、区)代码表》
第二篇: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三章 编 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第四章 学 籍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
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 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第五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其出具《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社会组织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第六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八条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学生辍学报告制度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第八章 学生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四十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三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义务教育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并将《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第十一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的;
(五)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表、册、卡由省教育厅制订基本样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作调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粤教基〔1999〕14号)同时作废。[1]
第三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1】【2】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
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
第五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