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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精选5篇)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6-100433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23:49: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202_-05-10 14:13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6号),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发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

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将 “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三)“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中

1.调整为“

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

(1)“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

(2)“14.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将“

一、土地价格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征”,第(8)点调整为“(8)监测地价等其他一些划分方法形成的土地价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一)在“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权利状况的界定与描述内容”;

(二)将“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

三、城市规划”中

1.调整为“

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 将考试范围 “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 中

(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增加“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增减内容

(一)在“

一、土地开发”中

1.增加“7.土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为“掌握”;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内容

(一)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2_〕10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47号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5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4号】

(5)《关于切实做好202_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6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47号】

(二)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三)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

1.《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15号】

2.《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16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38号】

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4号】

5.《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12号】

(四)去掉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35号】

第二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

大纲目录

第一部分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0号)精神,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2_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做好四川考区的考试报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考试组织工作,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和报名审查工作。

四川考区办公室设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考试报名系统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事宜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四川省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

(一)报名、审核和打印准考证的时间(1)202_年5月15日至6月25日为报考人员网上报名,6月26日网上报名系统关闭。

(2)202_年6月1日至7月10日为现场审核确认时间,报考人员须带相关资料到本考区办公室确认报名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

(3)202_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报考人员从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场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信息,如发现错误,请于9月9日前与省考区办公室联系,过期将无法修改准考证中的错误信息。

(二)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续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直接输入本人往年报考的档案号、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报名;确认报名信息时,只需提交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本报名时发生变动的材料。如档案号遗忘,可与省考区办公室联系查询。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近期数码证

件照,用于制作准考证以及录取后的资格证书。现场审核时不再另行提交照片。上传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1)照片分辨率:450*600;(2)照片格式:jpg格式;(3)蓝色背景的两寸标准证件照。

(三)现场审核

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报名费用

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准,今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向考生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请考生在办理报名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交费。

(五)报名确认地点

考试报名确认地点:四川省土地估价协会秘书处;地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省国土资源厅人北综合楼501室;

联系人:肖仕友 王蜀蓉电 话:028-83228662(传真)

四、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8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四川考区考点设在成都市,具体考场设置地点另行在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公布。

六、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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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大纲目录

第一部分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第四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辽国土资办发„202_‟ 37号 关于举行202_年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0号)的要求,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2_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做好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14.不具备前款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二、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3个连续考试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_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三、考试时间地点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_年5月3日—202_年7月3日,7月4日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请各考生严格执行时间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后果自负。

现场确认时间:202_年7月4日—202_年7月15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周六、日休息)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122室; 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8月15日-8月31日,请考生自行到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并用彩色打印机打印。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

//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cn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土地估价师考试通知

抄送: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评估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2_年04月20日印发 校对:马彪打字:崔洪云

第五篇: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重点打印

202_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

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将 “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

悉”提高为“掌握”;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内容

(一)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中1.调整为“

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1)“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2)“14.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将“

一、土地价格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征”,第(8)点调整为“(8)监测地价等其他一些划分方法形成的土地价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一)在“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权利状况的界定与描述内容”;

(二)将“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

三、城市规划”中1.调整为“

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2. 将考试范围 “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 中(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增加“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增减内容

(一)在“

一、土地开发”中 1.增加“7.土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办发〔202_〕4号】(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47号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4号】(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51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4号】(5)《关于切实做好202_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63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47号】

(二)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三)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1.《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15号】2.《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16号】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38号】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4号】5.《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12号】

(四)去掉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_〕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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