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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新区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2013)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6-53337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20:43: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金州新区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2013)

大连金州新区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入学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3.小学入学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安排新生报名时间,向社会发放入学须知并在电视台公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入学须知上的规定,按学区审核入学证件,登记新生。招生结束后名单报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由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后统一电子化编班。

4.初中入学由小学调查毕业生家庭住址等信息,并上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核查后根据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划定初中就学学区,将小学毕业生统一编班后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名单和学籍卡。

5.要抓好“小升初”的衔接工作。小学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同时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健全。学生升入初中后1个月内辍学,由学生毕业的小学和升入的初中共同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6.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和中学班额不大于45人。

7.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建立以班级为单位,包括在籍生、借读生和休学生在内的全体学生名册,编制出新生学籍卡,并将学生名册上报教育文化体育局。学籍号码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8.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要及时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上网。

9.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微机分班和抓阄确定的班级,不允许各学校做任何变动,若出现不规范行为,一经查出,除将该生退回原校外,将追究校长责任。

10.学校不得随意分班和合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分班和合班的要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批后再进行操作。

二、学区认定

11.“本学区学生”是指具有金州新区户籍的学生,居住在金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划定初中学校招生区域内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本学区学生”初升高时享受“指标到校生”录取资格。金州新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认定为“本学区学生”:

⑴学生或父母房屋所有权证在本学区的(抵押贷款的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⑵学生及父母没有房,学生及父母一直居住在本学区内学生父母双方老人家,户口一直跟老人在一起的和学生及父母长期租房住在本学区内的。(在大连市101中学、开发区第七中学学区内居住父母双方老人家房子和租房子的学生由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就近安排其它学校,并认定为该校学区内学生)。

12.初中阶段没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实行一次性认定,即使以后转回本学区,也视为外学区学生。

13.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以学生实际居住地的学区来认定本学区学生。

14.新买住房搬迁或借读生户口迁入金州新区后,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所在学区及时办理转学到本学区学校就读。初三学生新买住房搬迁或借读生户口迁入不转学,可以在原校认指标生。

1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在金州新区的本学区学生认定资格: ⑴家长提供虚假证件的;

⑵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

⑶新买住房搬迁或借读生户口迁入金州新区后,未及时办理转学手续的(超过一学期);

16.学生学区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⑴初一新生到校后进行学区认定,发学区认定通知书,学校盖章、班主任签字、家长签字、学校公示,存档3年。

⑵初三的学生第二学期初再次审核户口、房证,张榜公示本学区学生名单。⑶重点高中录取的指标到校学生名单由初中学校公示。

⑷学校对有多套住房或挂靠老人等情况要查看实际居住,填写《学生实际

居住情况查看记录表》,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查。

⑸学校要及时通知住房搬迁的学生转学到新的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就读,并向家长说明如果不转学,视为择校,同时在学籍卡的右上角加盖“外学区”印章,并当即下发外学区通知书,让家长签字。学生转学到新的居住地的学校要及时发给《学区认定通知单》,认定为本学区学生,让家长签字。对学生家庭住址变动但没有及时通知学生转学的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跳级、留级

17.学生因户口迁移和新买住房家庭住址变化须变更就读学校的要办理转学手续。

18.大连市区间及本区内因新买住房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持变动后的户口簿、房证到原校申请,填写《大连市小学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一式三份)联系接收学校,原校方同时开出转学回执,接收学校及所在地教育局和原所在地教育局同意批准后,将一份联系表和回执送回原校,原校接收回执后将学籍卡和转学证明一同给监护人带给转入学校。转学手续没有特殊情况要在一周内完成。

19.外地学生因户口迁入本区需要转学者,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到本学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20.中学阶段不准转学(新买住房搬迁除外)。

21.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凡学生因新买住房家庭住址变迁需转学并且转学所需手续健全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转学。接收学校因各种原因(外语语种、办学条件限制等)不能接收正常转入的学生,应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说明原因,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调剂解决。

22.各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23.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学生仍在原校就读。如因原校提前开具转学证明而造成学生失学,由原校承担责任。

24.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和初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区内学生转学。

25.申请借读的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转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等。对已经在本区购房的,依据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尽量安排到所在学区就学;对于租房的或已经在本区购房的,依据其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确因学校办学条件限制无法接受,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核实后安排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农民工子女。

26.学校要为借读生建立学籍和借读生登记册。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借读生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应与本区学生同样对待,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

27.台港澳和外籍学生申请借读需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的下列证件:学生本人护照、居留证、在学证明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护照、居留证、监护人公证书、住宿登记证、就业许可证或投资证明。

28.除市教育局批准的可以接收外籍学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不得接收外籍学生。

29.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30.休学期满后,须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到学校和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安排到原班级学习。一个学年内因休学连续误课两个月以上或累计误课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31.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对个别智力条件好、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大的学习潜力的学生,经家长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批。跳级只允许在小学阶段内或中学阶段内跳级。

32.原则上不允许小学、初中学生留级。

四、学籍管理

33.学校要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文件内容,经常性地开展班主任培训活动,使班主任能准

确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更好的为家长和学生服务。

34.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并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作为学籍专干负责学籍管理。要保持学籍管理人员的稳定。学籍专干的电脑要专机专用。

35.学籍专干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并及时完成电子化学籍档案管理操作。要严格审查各种手续,不得瞒报或假报学籍,学校不得擅自接受无学籍档案的学生。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校长和学籍专干责任。

36.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全市统一档案格式。学籍网、班级簿、学生名册上的数据要一致。学校要保持学籍档案的连续性,设立档案室,按学年度以时间先后为序编号整理存档。不能因学籍管理人员更换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中断。

37.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对学籍管理规范的学校予以表扬,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学籍管理工作不力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到对学校考核之中。

38.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籍管理人员,要严肃查处。

大连金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学籍管理部门是基础教育处。

本规定未尽之处,依据大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篇:大连金州新区城区除雪工作方案

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辽政发〔2016〕90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把准入关,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从而全面提升矿山规模和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实现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产业布局,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采取有效手

段控制和减少小矿山数量,通过整合的方式,使矿产资源向开采规模大,技术、管理、设备水平高的矿山企业集中。

依法合理推进。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运用法律、技术等行政手段,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推进整顿提升工作。

应用科技手段。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依靠科学、先进的技术促进矿山走规范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产业发展道路,全面提升改造矿山产业。

积极稳步开展。在依法提升改造的过程中,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落实属地原则。各相关功能区(园区)、街道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具备条件的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基本改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1.稀土、铁矿、有色、黄金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立项核准文件,其他矿种要取得立项备案文件。

2.新设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业政策。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3.应统一开采的矿床,新建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4.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满足设计要求。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扩大开采的,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矿山项目:(1)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2)与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

(3)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4)位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禁止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区等区域,以及不符合林业相关供地政策的区域。

(5)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6)露天开采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

(7)不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或现有矿山项目未完成环评规定的生态修复建设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1.生产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完善。

(4)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8)与相邻的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

(9)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规程、设计要求。

(10)地下开采矿山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

(1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齐全,采掘生产图纸与实际相符。(12)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1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4)编制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要求组织演练。

(15)矿山开拓、准备、回采及开采顺序、设备选型和安装等符合设计要求。

(16)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2.基建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且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无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无合法理由超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5)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3.积极推动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依法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采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积极推广地下矿山采用凿岩台车、铲运机、装载机、撬毛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掘进、装载、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

(三)实施“四个一批”工程。

1.达标保留一批。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矿山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2.改造提升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指导,实施改造提升: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但具备相应的整改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3.整合做大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引导,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省市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4)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

4.淘汰关闭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超定员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5)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6)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7)资源枯竭的。

(8)在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9)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15日前)。制定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矿山整顿提升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15日)。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查找问题,科学作出评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并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三)实施验收阶段(2018年2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认真落实各项整顿提升措施,除达标保留矿山外,其他矿山必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2020年9月30日前,迎接市政府对新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领导小组(附件),切实加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遇到的重大— 8 —

问题,坚决打好全区矿山整顿提升攻坚战。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商解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科学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的矿山,扎实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三)依法稳步推进。要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土地、财政、税收、再就业等相关政策,依法推进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矿业权人的支持和配合,给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整顿提升后的矿山企业监管,巩固整顿提升成果,确保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取得实效。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强化服务,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四)强化监督检查。矿山整顿提升是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大举措和治本之策,新区管委会将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顺利进行。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由此引发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区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9 —

问题突出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

(五)维护社会稳定。矿山整顿提升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阻力大、困难多,各部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研判和深入分析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关闭、合并、破产的矿山企业要做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方面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成效和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

保障能力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领导小组成员

长:王

市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宋振民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李道刚

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大生

新区商务局局长

马英骥

新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端平

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茂民

新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新区农业局局长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段世利

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迟长海

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王天欣

金州公安分局政委

韩彦国

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开发区东部供电分公司经理

王玉良

金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87533962),主任由段世利同志兼任。

第三篇:大连金州新区城区除雪工作方案

金普新区2016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及省市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确保新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进一步营造新区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原则,坚持以防治减灾为主线,预防和除治并重,强化疫情监测,加强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压缩疫区范围、降低虫口密度、减轻危害、实现持续控制为目标,坚决遏止以美国白蛾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9%以上,生物防治率达到35%以上,监测覆盖率达到98%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8%以上。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监测覆盖率达到100%的目标。控制美国白蛾危害程度,压缩其发生范围,减少发生面

— 1 — 积;主要风景区、旅游景点、各类公园、交通要道两侧及重大活动场所周边、各功能区(园区)等关键部位的叶片保存率90%以上;村庄及周边等其他地区的叶片保存率80%以上,监测率及防治率均达到100%;松材线虫病监测率达到100%。

三、组织机构

成立金普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 :纪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孙

新区农业局局长 成员 :孙力生

新区商务局副局长

新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赵

新区民政局副局长 于学民

新区财政金融局副局长 杨立峰

新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吕中德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刘德林

新区交通局副局长 于富善

新区农业局副局长

大黑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邹

新区气象局副局长

程瑞祥

新区林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新区森林病

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

郭世勇

区人民武装部政工科长

— 2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87522858),主任由程瑞祥同志兼任。

四、工作任务

全年完成防治舞毒蛾0.4万亩,刺槐尺蛾0.26万亩,杨干象0.03万亩,花布灯蛾2.6万亩,杨树腐烂病0.06万亩,美国白蛾5.5万亩(两代防治面积11万亩)。

五、责任分工

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属地化责任制度。

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树木,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民政局负责福利院、敬老院、公墓内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树木以及责任区的城乡行道树绿化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交通局负责公路路树及所属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金州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防区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街道负责所属及相关功能区(园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大黑山风景管理中心负责大黑山风景区内道路两侧各50米及景区内各庙宇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3 — 金州林场负责新区国有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铁路部门负责铁路两侧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连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两侧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庄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两侧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农业局是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及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制定、疫情测报、监测督查等工作。

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测预报、疫情测报、具体组织、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项工作。

六、实施步骤及防治措施

(一)舞毒蛾防治:1—3月份采取人工刮卵防治,4月中旬至6月初采取药剂防治。药剂的选择,幼虫期应选择灭幼脲1500倍液,苦参碱1500倍液,木烟碱2500倍液喷雾防治;对片林郁闭度大的林地,可选用苦参碱烟剂防治。

(二)槐尺蛾防治:5—6月份槐尺蛾幼虫期,在山地郁闭度好的地方可选用苦参碱烟剂防治,对于道路两侧林带树木,可施用苦参碱1500倍液、木烟碱2500倍液喷雾进行防治。

(三)杨干象防治:采用人工防治:4月下旬至5月上旬,越冬卵孵化幼虫取食期,对被害处采取人工锤击、刀削方法除治;5月初至5月中、下旬选用氯胺磷或40%氧化乐果2倍液注孔灌药— 4 — 进行防治,注意灌药后立即用湿的黄泥封口。

(四)花布灯蛾防治:4月中旬至5月上旬对花布灯蛾越冬幼虫进行防治。道路两侧及车量能进入的地方,采取人工机械防治,选用生物药剂、苦参碱1200倍液或木烟碱2000倍液喷雾防治;车辆进不去的区域可采用苦参碱烟剂防治。7月下旬至8月下旬对一代幼虫进行防治,防治方法同上,但此时山林郁闭度较好,可以主要采用苦参碱烟剂进行防治,从而降低人工成本。10月至翌年3月,针对花布灯蛾以3龄幼虫在虫苞内越冬的特点,采取人工收集虫苞的方式进行防治。

(五)杨树烂皮病(溃疡病)防治:一是发病前采取树干涂白,喷洒杀菌剂等保护性措施,防止病害发生。二是对病斑尚未达到环割程度的病株进行药物防治,主要方法是用刀将病斑刮掉,或将皮部变褐部分竖直划成细条刀状,深达木质部,然后在病斑处涂抹腐烂敌(一包75克兑水1公斤溶解),现配现用。三是对发病的林分及时进行清理,把病枝、死枝、死皮清除林地,清除的病枝、病干要及时烧掉;对严重染病的林分要进行皆伐更新,彻底消灭病害传染源。四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杨树抵御病害的能力。

(六)美国白蛾防治:2016年我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从6月初至9月30日结束,分前期准备、集中防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共防治两代。

1.前期准备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 5 —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各街道、林场及有关部门召开防治工作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层层落实责任,筹集防治资金和各类物资,组建防虫专业队伍,开展虫情监测。

2.集中防治阶段(6月1日—9月20日)

各责任单位,根据虫情发展趋势,采取人工物理防治和药剂防治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防治工作。

(1)人工物理防治

剪除网幕:6月1日—6月20日、8月5日—8月20日在美国白蛾网幕期,每隔2—3天进行一次调查,发现网幕及时剪除。剪网时要避免幼虫漏出。剪下的网幕必须立即集中烧毁和深埋,散落在地上的幼虫应立即杀死。

围草诱蛹:6月25日—7月8日、8月20日—9月5日对防治困难的高大树木,在老熟幼虫化蛹前,距地面1—1.5m左右处,用草把上松下紧把树干围绑起来,诱集幼虫化蛹。化蛹期间每隔7~9天换一次草把,解下草把,把蛹用纱网集中收集,放于林地,待寄生天敌羽化后销毁。

灯光诱杀:5月1日—5月30日、7月10日—7月30日,在上一年美国白蛾发生比较严重、四周空旷的地块利用诱虫灯在成虫羽化期诱杀成虫。

性诱捕器诱杀:在村庄、四旁、林地内,每隔二至四百米均匀挂放性诱捕器,诱杀美国白蛾雄虫。防治时间同灯光诱杀。

(2)生物防治

— 6 — 释放白蛾周氏啮小蜂。在美国白蛾老熟幼虫期(6月20—7月1日,8月20—31日),按1亩地释放3—5个美国白蛾柞蚕茧的比例,选择无风或三级风力以下的晴朗天气释放。小蜂发放,不得滞留导致破茧飞离。放蜂的方法:将茧悬挂在离地面高1.5~2m处的枝干上,确保不被动物侵害和脱落,也可在第一次放蜂后5~8天进行第二次放蜂,确保发育不同期的美国白蛾老熟幼虫都能够被寄生,提高寄生率。

(3)药剂防治

着重使用灭幼脲、苦参碱和木烟碱等药剂,对低龄幼虫(6月14日,8月14日前)进行施药防治,采取机械喷洒或人工背负等方式喷雾防治。个别施用苦参碱烟剂地块则按要求释放烟剂。

3.检查验收阶段

(1)对美国白蛾防治工作检查每代进行一次,全年进行两次(7月2日—7月22日、8月25日—9月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防治工作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2)对其它病虫害防治检查验收,根据不同病虫发生,防治后进行检查。全年防治后,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新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防治工作的协调统一和防治方案的落实。对病虫害防治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防治责任状,把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

— 7 —(二)建全队伍,综合治理。强化专业队防治,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防治方式。建立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防治专业队,确保防治效果,对美国白蛾防治要求,每个村(社区)要建立一支防虫专业队,并把护林员纳入美国白蛾查访队伍当中。各有关单位应全面加强有害生物监测,及时采取以人工、物理、无公害药剂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控制病虫害发生和危害。

(三)联防联治,限期除治。新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作战,联防联治,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病虫害要及时除治,对有虫不防或除治不力的单位造成病虫蔓延成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除治,并处罚款。责令除治而不除治,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对自行防治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有除治能力的单位防治,防治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四)确保资金投入。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属地化责任制度,采取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大宣传、全民动员。各有关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防治技术及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在防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提高公众参与有害生物防治特别是美国白蛾防治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四篇: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 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

3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5

第五篇:大连金州新区培训学校办校指南

全州新区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指南 一.设立非学历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宽敞、明亮、安全的校舍。凡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三年。

(二)办学场地必须是商业。公建或商住两用等符合办学要求性质的房屋。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

1.简易建筑、危房。

2.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3.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4.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三)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学校至少有一台计算机用于管理。举办计算机类的学校,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0台。

(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首次投资金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五)教职员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其中专职教师为总人数30%以上)

二.学校负责人资格要求

(一)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拟办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水平。

(三)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负责人(法人)。

三.学校名称要求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一般按照大连金州新区+学校名称+学校办学类别+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组成,学校名称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方可使用。

四.师资队伍要求

(一)民办学校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备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学校的 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年龄70岁以下。

(二)非学历民办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职员工总数的30%,会计出纳不能同一人担任),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证和任职条件

大连金州新区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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