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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考勤的管理规定(定稿)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6-44919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5 09:19: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学生考勤的管理规定(定稿)

潮南实验学校小学部

关于学生考勤的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和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班要建立学生考勤制度,指定一名班委专人负责,发现同学缺课,立即报告班主任。

三、学生因事、因病离校,班主任必须填写<离校单>,亲自把学生交给家长,并告知家长到小学部办公室签字,方可离校。

四、班主任要强化安全意识,要全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人数,杜绝旷课、逃学事件发生。如发现学生走失,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导育处。

五、上课期间,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如果要找学生谈话,必须告知当堂任课教师。如果任课教师没有接到通知发现学生缺课,要立即通报班主任。

六、如果发生学生缺课或走失,而学部没有得到报告,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施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守纪守时的良好品德和职业素质,结合21号令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的内容

第一条学生考勤的时间为注册报道日至学期结束。

第二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院、系(部)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学生考勤的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用规定表格进行记录。

第二章考勤的实施

第四条新生入学的考勤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的一切教学活动(人数较多的全院性任选课除外)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由考勤责任人进行考勤记录。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将情况报所在系(部)。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院、系(部)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记录。

第三章考勤的统计

第八条 学生考勤记录以班级为单位,按课程、月份(每四周)和学期分类统计。

第九条《学生周考勤表》由考勤员报班主任,班主任逐周累计,按月(每四周)汇总填入各班的《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统计结果报系(部)。

第十条系(部)根据统计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学生应将名单送任课教师和教务处。

第十一条学院和系(部)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考勤统计由班主任或学生干部、辅导员负责,并折算为旷课学时后,在学期结束前报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系办公室每月定期向本系学生通报考勤情况。

第四章迟到和早退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或活动场所十五分钟之内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第五章事假和病假

第十四条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一学时者,须向教师或班主任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或病假,应填写《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一学时以上,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以上五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五天以上10天以内应由系主任签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10天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请病假需提供校医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在校外因急病需请假,应委托他人向学院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要到请假处消假,确需续假者,要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消假应及时将手续报班级考勤员。

第六章旷课

第十八条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超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没有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缺席二小时折合旷课二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办理免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学生旷课时数(实际旷课学时与迟到早退折算旷课学时之和)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五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根据《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含迟到、早退折合的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下列处分(在处分前先给予警示):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应及时公布处罚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海源教发[2012]34号签发:李德林

关于《昆医海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请假的程序和审批的补充规定

2012年8月版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请假的程序和审批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特作补充规定:

一、病假:学生在学习期间,持昆医海源学院门诊部或昆医附属 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再补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

1、请病假一天以内由大班长签署意见后,报班主任审批;

2、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办主 任审批;

3、请病假两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签署意见 后,报系主任审批;

4、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1

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病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需请假者,须事前写假条,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1、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办主 任批准;

2、请事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批准后报教 务部备案;

3、请事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事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

三、公假:确因需要,代表学校参加院外或上级的重大的活动或因学院有特殊工作需要学生参加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系(专业)学办主任、系主任书面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部、学工部备案。若学生公假期间不能参加考试者,该科成绩计80分。

除上述公假外,院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擅自在上课时间,抽调学生办事或搞活动;不应该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要主动维护学生的上课权益和学习权益!

四、凡学生请假的情况由该班大班长向各任课教师报告。

五、学生请假期满后,根据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需要续假的,需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六、2012年8月版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学生手册》中75页“学生请假规定”和《昆医海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41页“考勤

与纪律”中有关学生请销假规定,自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今后学生请假一律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七、毕业实习学生请假规定详见海源教发[2011]60号文件《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毕业实习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八、本规定由昆医海源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昆医海源学院教务部 学工部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海源学院学生请假程序和审批补充规定送: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党政领导发: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各系、部,学办核稿:林雪静拟稿、校对:彭晓虹王敏

第四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学生考勤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地学生的纪律管理,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根据《中职学生行为规范》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所有在校生(全日制和短训班)。

二、考勤范围:

(一)基地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所有理论、实操课程(早退、迟到15分钟以内,按三分之一学时旷课做累计;15分钟以上作旷课一学时论;学生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

(二)每周一早上的升旗仪式,按一节课考勤,早操、课间操按三分之一课时考勤并做累计。

(三)各类集会(没指定必须参加的除外)。

(四)自习、晚自习。

(五)军训。

三、考勤目标:课堂秩序良好,无不尊敬老师的行为。教师严谨教学、学生积极回答问题,形成良好的互动环境。上课时学生应做到:不穿背心、拖鞋进课室;不收发信息、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第二章 关于请假、销假的规定

一、学生因公、病、事请假,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在班主任(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病、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当天,最迟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学生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则上上课时间一律不准请事假。(除紧急事故外)

二、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即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专业科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专业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专业科、学工处审查,基地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

(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请假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四)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

(五)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三、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假期、节日回家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无故提前离校或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论处。星期天外出,学生应在当天晚上七时前返校并准时参加晚自习。

五、短训班学生请假有培训部参照执行。第三章 考勤管理

一、具体考勤工作

(一)考勤工作以班为单位,在任课教师、班长的协助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

(二)上课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表,请假者需查看经批准的假条,并签字。

(三)自习及其他活动考勤由班长负责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交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四)专业科每周将安排专人对班级考勤进行审查。

(五)考勤表由任课老师每月第四周报至专业科,有学管干事汇总后将考勤情况报至学工处公示,考勤表交教务处存档。

二、短训班学生考勤由培训部执行并保管考勤登记表。第四章 考勤情况与奖罚措施

一、学生旷课为严重违纪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处理(学时数以一学期计):

(一)旷课5学时以上者,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二)旷课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9-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3—5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7-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班长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徇私舞弊者,将追究考勤者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达到处分节次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

四、学生的考勤情况,应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期旷课达5学时及以上的学生和学期出勤率低于90%的班级,均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和先进班级。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考勤管理规定

考勤管理规定

为保证本店良好的工作秩序,严明劳动纪律,正确统计员工的出勤时间,确定劳动报酬,特制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息时间

早班:9:00----5:00

中班:12:00---20:00

晚班:17:00----24:00(夏季时间待定)

1.厨师长、领班、吧台长休息时间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四,银联62折活动期间,周二不得休息。

2.按规定每月休息四天,每星期休息一天,具体时间各部门负责人安排为准。超过四天扣除当月全勤奖,超过六天扣除当月全勤奖外,另扣当月奖金及补助。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休假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4.每月的公假当月休完,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完的,由各部门在次月安排休息或补发加班工资。

5.每周日各部门将排班计划报于总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换班。

第二条、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1.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按迟到处理,未到规定时间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2.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内的罚款10元。

3.迟到或早退十分钟至三十分钟,扣除全勤奖外,另计半天事假。

4.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上,则算矿工半天,扣除全勤奖并加扣一天半工资。

5.迟到或早退二小时以上,则算矿工一天,扣除全勤奖并加扣三天工资。

第三条、矿工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矿工处理。

2.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按时到岗者按矿工处理。

3.不服从调动或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道者按矿工处理。

4.按迟到或早退制度算为矿工者。

5.矿工一天按日工资的三倍扣薪,连续矿工三天或以上者视为擅自离职,一个月内累计矿工两次则给予辞退。

6.矿工除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另扣除当月全勤奖,并不参加任何评选活动,并不享受任何奖金补助。

第四条、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公负伤而不能坚持工作称为病假。

2.员工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则可向主管经理申请病假。

3.员工请病假必须出示医院证明,如无医院证明则扣除当月全勤奖励。

4.请病假只扣除当天工资,病假超过 两天或两次以上的加扣当月全

勤奖。

5.因工伤而请病假的则不扣薪。

第五条、事假

1.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申请事假。

2.事假必须提前申请并取得部门主要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执行。

3.事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不得以电话请假。

4.事假一律扣除全勤奖,并扣除当日工资。

5.一个月事假超过两次或两天的不享受任何奖金及补助。

6.调休假冲抵事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考勤管理

1.在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按规定签到、签退、2.外场由早班值班人员按时考勤,后厨由厨师长负责,不得虚报,严禁涂改,考勤人员错打考勤罚款10/次,虚报考勤罚款100元/次.3.员工考勤每月汇总一次,报于总经理.4.员工考勤内容有:出勤、迟到、早退、矿工、事假、病假、公休等。

5.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监督、监控抽查。如发现虚假记录,考勤员罚款100元,被更改考勤人员罚款50元,发现两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累计三次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6.本规定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管理人员现场宣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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