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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期末校园秩序和学生管理的通知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6-27050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22:26: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期末校园秩序和学生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期末校园秩序和学生管理的通知

各分校、班级:

期末考试在即,现就加强校园秩序和班级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组织落实。

1.加强学生考勤和校园秩序管理。进一步肃静校园秩序,班主任要严格请假规范请假制度,上课时间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考勤,尤其是室外体育课,学生不得擅离运动场所,体育教师要严密组织课堂,严禁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解散;上课时间学生进出校园或非教室场所必须佩戴校牌和持有请假条或书面证明,请假条填写要规范,无涂改现象;上课期间校园、超市、卫生所等不准有游荡的学生,发现违规学生,每人次扣20分。

2.强化学生作息时间观念,加强专项督查和通报。早晨7:

10、中午2:10学校门卫即关闭西门,审查登记,迟到学生由班主任认领;通校生中午12:00前必须离校,傍晚6:50前不上晚自习的学生要离校;晚饭和晚自修期间西门管理的原则是“放出不放进”,傍晚6:30后告假外出的学生必须连同晚自习一并告假。

3.加强学生文明习惯教育。教育学生养成在学校穿校服、佩戴校牌的良好习惯;克服随手扔物陋习,不破坏我们学习生活环境的洁净;养成在校园不骑车、出入校门下车的良好习惯,彰显个人文明教养;绝不爬墙进出学校,爬墙进出校园行为为人所不齿,反映爬墙者人格的低下和行为的鄙俗;养成文明就餐的习惯,努力做到打饭排队,厉行节俭,就餐后桌面无杂物,认真清理餐具。

4.加强学生思想教育,优化班级文化氛围。各班主任要抓住期末复习备考的教育教学的关键管理时期,充分利用班会、壁报栏、多媒体电视等有效形式,鼓励指导学生珍惜时间,制定学习备考计划和目标,专心学习,精心安排生活,提高学习效率。

5.抓好卫生清洁和交通安全教育。各班级要认真落实卫生常规要求,分校领导、班主任要对分管区域(包括餐厅)的卫生清扫落实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细化学生日常生活指导和安全教育,注意饮食卫生、着衣保暖、防止感冒、和肠胃疾病,注意交通安全,严禁下河。

6.加强组织纪律教育,严厉处罚违纪现象。各班级要重视对受到违纪处理学生的跟踪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认识上的根本转化,并教育其他学生引以为戒,尽力避免违纪现象的发生;严厉处罚外出上网、谈情说爱、爬墙进出、吸烟喝酒、滋事打架等严重违纪现象;对继续顶风违纪的学生,要从严从重处理,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计入学生基本素养评价档案。

7.认真履行校值日岗位职责,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各值班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公寓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解决期末时段学生在思想、心理、身体、学习、生活等方面易出现的问题;校值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流程;班主任要关注自己的班级,也要管理好分管的其他班级,在检查午、晚休纪律时要重点清查缺勤人数,检查结束在值班登记表上签字,严防学生外出上网;对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值班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通报处罚。昌邑市文山中学

2013年6月15日

第二篇: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和谐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制度,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本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本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协助维护。

二、学校应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校徽、身份证或本校颁发的临时出入证等。其他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住我校康达宾馆的人员应在上海路1号大门出入。

携物须凭出门证,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四、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由门卫报党委宣传部接待,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由门卫报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活动。

五、外来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经门卫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六、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校保卫处报告,校保卫处应立即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的需查询的可疑人员,师生员工都有权查询,被查人须接受查询如实说清情况。

七、校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保障学校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电。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章电器。违反本规定的,除没收使用物品外,还将视情节参照南京市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法律责任。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违者以破坏消防设施处理。

八、本校各部门、特别是保管钱、财、物及危险品等的重要部位,平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并明确职责,严格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各教学楼、办公楼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清楼,非经允许校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楼内,擅自进入者,应报校卫队处理。

九、住学校宿舍的学生必须遵守住宿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应报请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并到校卫队进行留宿登记,离校时应注销登记。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宿舍管理中心或保卫处应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和罚款。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异性。

十、凡在校内务工的各类人员及未迁移户口的学生必须办理暂住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及办学部门须对所属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并协助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校内张贴告示、通知等限于大门口公告栏和校内指定的布告栏内,个人启示、广告和其他海报等限于布告栏的指定位置。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严禁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校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师生员工组织社团,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十三、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禁止查阅、复制、传播反动、伤风败俗、黄色录像等有害信息,所有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十四、禁止外来人员、无照人员在校内设点经商。凡欲在校园内设摊经商或修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批准按指定地点经营,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未经批准,禁止校外人员进校内打球或从事其他活动。

十五、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党委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集会、演讲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讲座、报告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举办经批准的各类公共活动,主办部门必须做好安全工作,并贯彻治安安全管理“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十六、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使用广播、电视设施。

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室里举办舞会。凡举办大型集会性文化娱乐活动等,须报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组织领导和安全工作。

十七、禁止师生员工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八、对违反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组织者和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害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十九、对违反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并协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校保卫处转报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将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将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把科学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者签收。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江苏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调整院“创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因机构和人员变动,为切实加强“创安”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的发生,保护全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调整院“创安”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卢仁华 副组长:陈齐苗

成 员:潘荣江、潘钧飚、骆文炎、韩承江、潘士刚、何春风、丁昌滔、徐文杰、黄旭伟、马建华 学院“创安”工作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潘钧飚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篇: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限制和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六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徽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徽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征得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或xx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和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本校进行相关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本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学校

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公共财物,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其中建筑材料须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等须由物资处开具证明。

学生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教职员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出示相关部门证明并经保卫处批准、登记,方可入校。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

第十二条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严禁采取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严禁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门卫室挑衅滋事。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治安。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当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自行车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可由保卫处收管,车主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并按规定使用低音喇叭。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农用车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允许。

第十七条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原则上不可停放在校园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染校园环境。

第二十条 院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制作、销售、贩卖、传播、复制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校外单位和人员在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院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获得批准。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和主讲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预案,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人员负责维护活动秩序,加强场所管理,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禁止一切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

经学校批准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合格商品,不得擅自随意流动摆摊、增大摊位面积、转让摊位或妨碍校园交通、损害花坛草坪、破坏环境卫生。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组织和创办的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章程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师生员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自身现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终止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物资处和电教中心等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非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五条严禁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不按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严禁在宿舍和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以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等。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报学校审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

第三十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四篇: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委1990年9月颁发)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 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005-09-02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邓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4-04-05 添加者:杨一飞

审核者:杨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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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1990年9月)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有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或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公寓。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 2 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期末校园秩序和学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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