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生违纪处理告知书
学生违纪处理告知书
尊贵的学生家长:
您的孩子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到___________处分。作为附加处分,学校决定
1.令其回家反省__周,反省期结束后,家长于把学生带回学校。
2、取消住宿资格__周。为了更好的教育学生,促使其尽快转变,学校希望学生家长在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1.帮助学生深刻分析违反学校纪律的原因,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2.帮助学生制定转变的目标和措施;
3.写一份以后不再违反类似错误的承诺书;
4.安排学生做一些有益的活动,如适当的家务和农活。
5.不要让学生单独外出,保证其人身安全。
本文件一式两份,学生家长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学生家长签名:_________海南陵水思源实验学校德育处(章)2014年__月__日
第二篇: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一、医疗事故定义:
1、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下列情形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医务部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2)我院医务部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3)如有患者死亡的,其遗体应立即移放医院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费。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我院医务部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一至二个月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我院医务部负责将医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向 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我院医务部将负责提供所需的病历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受托的医学会和受诉 的法院需要查阅原件时,可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与我院医务部联系,我院将提供调阅。
(7)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内蒙古妇幼保健院: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提供给患方)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 3
第三篇: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样板)
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一、医疗事故定义:
1、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下列情形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办公室(或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
(2)我院办公室(或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如有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取。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我院办公室(或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10天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我院办公室(或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负责将医院书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书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持我院书面答复的函件向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卫生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我院办公室(或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将负责提供所需的病历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受托的医学会和受诉的法院需要查阅原件时,可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与我院办公室(或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联系,我院将提供调阅。
(7)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院办公室:被告知人(签收):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提供给患方)
第四篇: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中学生活是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因为它不仅是中学生许多习惯的养成阶段,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阶段,更是将来可持续发展、终身学习的基础阶段。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发展是我校确定的教育月标,也是我校师生的共同迫求。为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打造我校的良好形象,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开封回中《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一、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准则》等教育法则为根据.以“一切为了学生的终身发展”为目的.以规范、严谨、准确、合理、有效,易实施为基本原则。
二、程序
1、违纪检查由学校、政教处、级部、班主任、其他管理人员执行
2、违纪量化、考核由学校、政教处、级部执行
3、学生常规违纪分数由班主任记录,一学期扣够20分。
(1)必须通报给家长
(2)上报政教处建档,进行通报。
(3)第一次亮出黄牌,并取消本学期“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评优资格。
(4)班主任若漏报、瞒报一人则在班级考核总分中扣1分。
4、学生常规违纪分数由班主任记录,一学期扣够30分。
(1)必须再一次通报家长,与家长签定勒令试读协议。
(2)再一次上报政教处归档,进行通报。
(3)第二次亮出黄牌,并取消该学生本学期任何评优资格。
5、该学生若连续两学期都有扣够30分表现,除执行上述处理规定外,记入该生违纪电子档案,给予警告处分。若该生在校期间累计扣分达到100分,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
(1)由学生本人填写违纪记录,班主任监督
(2)由级部、班主任根据相关规定写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写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校长
(4)由分管校长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或由校务会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纪学生考核规定 出入校门常规:
第1条
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出入校门。严禁迟到、早退。否则扣2分。
第2条
出入校门要从自停车线处推车步行,进校有秩序,不得高声叫嚷,不得拥挤。要注意安全,严禁骑车、溜车。否则扣1分。
第3条
学生进校时不得逃避检查、顶撞检查老师和学生、违纪后拒不登记。否则扣1分。
第4条
走读生放学后20分钟内必须离开学校,出校门后。不得在校门口附近逗留,严禁聚众喧闹、滋事。否则扣2分。
第5条
出入校门时,学生必须服从老师和保安人员的管理。否则扣1分。文明礼仪常规:
第6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着装校服。否则扣2分
第7条
不佩戴饰物,不化妆,不染发、烫发。男生不留长发(头发标准前不过眉,侧不过耳,后不过领),女生不留披肩发,不穿薄、透、露衣服和高跟鞋。不允许穿拖鞋、背心进校。否则扣2分
第8条
男女生学习、活动、交流不得少于三人:男女生不得在背人处单独交流,否则扣2分
课堂常规
第9条
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预备铃响后必须进入教室或实验室,不得再离开教室,简言之,准进不准出:课前两分钟要准备好上课用品,全体同学静候教师上课:班委有责任管理好课前纪律。如有迟到喊“报告”,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否则扣1分
第10条
下课待老师离开后,同学们方可离开教室,不要与老师争路。否则扣1分
第11条
上课时,学生要坐姿端正,面向黑板,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做笔记,勇于发言。发言要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回答问题时态度要严肃,声音要洪亮,口齿要清楚:要尊重老师,不接老师话巴,不做与本课讲授内容无关的一切事情。否则扣1分
第12条
自习期间
(1)不准迟到、早退、中途外出。否则扣1分
(2)不准说话、下位、换位、左顾右盼。否则扣1分
(3)不准睡觉、吃东西、喝水。否则扣1分(4)不准翻阅与学习无关的书刊。否则扣1分
第13条
自习前要做好准各,备好书、本等用品,遇到问题需请教老师时,要举手示意,起立、小声提出问题。自习期间要求“室内无声,室外无人”。自习纪律要求“零抬头,无声音”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14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影响他人学习。否则扣1分 课间常规
第15条
不得在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简言之,严禁“跑、跳、叫、闹、窜、抱”;
第16条
别班尚未下课时,不在窗外、门外往里瞧或逗闹。不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未经他人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17条
课间值日生要及时认真地擦好黑板,并清扫讲桌及讲台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否则扣1分 出操常规
第18条
起床铃响后,学生迅速洗漱、叠被,跑步到集合地点。若迟到每人次扣1分
第19条
前进途中注意队列整齐、步调一致、精神饱满、口号响亮。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20条
出操期间不准打闹、谈笑、中途退下,无掉队现象。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21条
不能出操者,须有请假条,并到规定地点见习。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22条
做操时,要求认真整齐、准确到位、有力、节拍感强。否则每人次扣1分
卫生常规
第23条
不在建筑物和桌凳等处乱写乱涂乱画乱贴。否则扣2分
第24条
保持环境卫生清洁,不乱扔,乱吐、乱涂,不准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或吐痰,不吃零食。否则每人次扣2分 爱护公物常规
第25条
爱护学校的一切教学设备和公共财物,保护墙壁。节约使用公共用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门窗,不得猛拉猛推,不准用脚踢门,离开教室,及时关好门窗、电灯、风扇。不在教学楼内进行打球、踢毽子等任何体育活动。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26条
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使用教师专用设施。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27条
无意损坏公物的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的要加倍赔偿。集会常规
第28条
集会时要按时整队进入会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并自始至终保持队伍的整齐。坐好后由各班班长进行考勤,无故缺席一人扣1分;
第29条
大会进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不嬉闹,不讲话,不鼓倒掌,不做小动作,不吃东西,不随意走动,确保会场秩序。开会时不翻阅与大会无关的书报、杂志等,中途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有事需要离开会场时,须经班主任或带队老师同意。开会时要专心听讲,携带笔记本,做好记录。要保持正确的坐姿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乱丢杂物,保持场地整洁。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30条
未经宣布散会,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散会时,各班须按秩序离开会场,不打闹,不拥挤,不跑跳、确保安全。否则每人次扣2分 自行车存放常规
第31条
自行车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划一,横看一条线,车把一边倒。否则扣1分
第32条
不到放学时间,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存车处。否则扣1分
第33条
取放自行车时,要尊重并服从看车处负责人员的管理。否则扣2分。
升旗常规
第34条
升旗手要爱护国旗。遇到恶劣天气要及时降旗。否则扣2分 第35条
在校学生都必须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否则扣1分
第36条
参加升旗仪式时,仪表要规范。整队带入场地,不准带其他物品入场。否则扣1分
第37条
在升旗仪式过程,仪态要庄重,肃立并向国旗行注日礼,不准交头接耳;唱国歌时要有激情,曲调准确,声音洪亮。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38条
每日升降国旗时.凡路经现场的同学都应面对国旗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方可自由行动。否则扣1分 礼仪常规
第39条
仪态端庄:站要直,坐要正,行要稳。否则扣1分
第40条
适时使用“请、您、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别客气、您早、您好、再见”等礼貌用语。否则扣1分
第41条
尊敬老师,尊重老师劳动,诚恳接受老师批评。见老师要主动打招呼,问“老师好”或行礼;路遇老师要主动让路,不抢上、抢下;进老师办公室要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与老师谈话,姿势要端正,态度要诚恳,要使用礼貌用语,否则扣1分
第42条
对师长、工作人员不直呼其姓名,不叫侮辱性绰号:做了错事,要敢于认错,虚心接受批评。如老师的批评与事实有出入,要耐心向老师说明情况,不要与老师对立或闹情绪,更不得粗暴顶撞老师。否则扣2分
第43条
同学之间团结互助,不骂人,不说脏话,不欺侮他人。否则扣2分
第44条
尊重他人人格,不失约,不误约,谈话时声调要适度,不干扰别人;听别人讲话,精力集中,不随意打断对方讲话。否则扣2分
第45条
同学交往,谈吐要文明,举止要文雅;注意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否则扣1分
走读生管理规定
第46条
走读卡是我校走读生证明,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向检查人员出示,否则扣1分。
第47条
走读卡不得涂改、乱贴、乱画,更不得转借他人,否则扣5分 第48条
走读生要按规定时间进出校门,一旦出校,无特殊情不得返校。否则扣2分
第49条
走读生严格执行进出校门时间规定,进校时间:早上7:20以前;下午14:00-14:20以前;走读学生离校时间:放学后20分钟内离校。否则扣2分
第50条
走读学生放学后必须在20分钟内离校,不得在教室内逗留,未经允许不得在校进行活动。否则扣1分
第51条
不进“三厅一室”(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台球室)和网吧,不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否则扣5分
第52条
不去危险的地方游玩,严禁学生到水库塘坝游泳否则每人次扣2分
请销假时间、制度
第53条
学生除寒暑假和节假日外,凡离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54条
请假时间:上午9:00~10:00下午15:10~17:00不按规定时间请假,每人次扣1分
第55条
学生无要事不得请假。因病、因事请假要到班主任处领取假条。严格按程序实行请假。不按规定请假,每人次扣1分(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校一般不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证明或请假程序不合规定者,按照旷课论处。)
考试管理常规
第56条
严格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57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考生须凭准考证按时进入考场,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如无准考证,则应按老师安排的座次就座。考试铃响后,才准许开始答题。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58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入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生在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讲话,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59条
闭卷考试除带必须用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书籍、报纸、稿纸以及各类电子储存器和各种通讯工具;开卷考试可带任课教师允许携带的书籍和用具。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60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夹带和换卷。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考生必须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场、考号或班级、学校,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反六大纪律处理。
第61条
提前交卷者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议论、喧哗。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62条
考试终了铃声一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等候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好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63条
偷看、抄袭别人答卷,传递纸条,或有意将自己答卷让其他考生抄袭者,试卷判零分,并即时通报批评。并按违反六大纪律处理.
第64条
互换试卷或寻找借口离开考场作弊,或接受场外答案作弊者.试卷判零分,并通报批评。并按按违反六大纪律处理
第65条
闭卷考试若带课本、参考资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等,一经发现,均按作弊处理。试卷判零分。经学校判定确属雷同试卷,试卷判零分。并按违反六大纪律处理
就餐常规
第66条
遵守就餐秩序。到餐厅就餐时不要奔跑、拥挤;要主动排队打取饭菜,不加塞儿,不拥挤。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67条
爱惜粮食,厉行节约:按个人需求打饭,做到不摆阔气,不铺张浪费;剩饭菜要倒入污物捅内。不乱扔乱倒。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68条
要尊重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对伙食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反映并寻求解决。要服从老师的管理。否则每人次扣2分
寄宿制管理常规
第69条
按时作息,休息时间不做任何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保证入睡率100%(入睡率——休息铃响后,学生必须躺在床上,头部必须在枕头上,并且保证室内无声,室外无人。休息铃响后40分钟内不允许出宿舍)。严禁在休息时间打电话。午休、晚休铃响后仍在宿舍内打闹、喧哗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取消住宿资格。休息铃响后仍在宿舍内喧哗严重影响其他宿舍同学休息者,每人次扣2分
第70条
不得随意到外宿舍游逛,严禁在楼道内衣衫不整。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1条
任何时候不得在楼内喧哗、打闹、斗殴,不得用力关门,进出楼要轻脚慢步。上、下楼梯要靠右行走,不跑、跳、拥挤。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2条
严禁携带体育器材进入宿舍楼,禁止在楼内开展激烈的体育、娱乐活动。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3条
严禁携带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宿舍楼。否则每人次扣5分
第74条
男生不得进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男生公寓。有事找人须经值班人员或生活指导教师代传。非规定时间不得随便进入宿舍楼,患病者应请假回家,原则上不允许回宿舍楼。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5条
保持墙壁清洁和床体整洁,宿舍内禁止私自钉、挂、贴各种东西。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6条
爱护门窗,开关及时,不得猛拉猛推,不准用脚踢门、踹墙。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7条
节约用电,按时熄灯,不准连续开关灯,谨防碰坏灯具和开关,禁止私装电器。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8条
节约用水,做到人走水停,严禁破坏水笼头开关。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79条
对破坏公物者,大家有权劝止、举报,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及本人态度,予以处理。如查不清,室内损坏本室赔,室外损坏集体赔。每人次扣2分
第80条
要保持宿舍内外整洁。严禁不叠被子,不打扫宿舍卫生。衣服常换常洗,被褥常晒,要及时消灭蚊蝇。垃圾篓放在指定位置,每天由值日生及时将垃圾清理到垃圾箱,严禁将垃圾从窗口扔下或堆放在宿舍内、楼道内。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81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倒污水、乱扔纸屑、果皮等,禁止从窗口向楼外倒水、吐痰、扔物。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82条
按军训要求将被褥、洗刷用具、鞋子等物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83条
禁止随地大小便,要做到小便入池,大便入坑。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84条
未经学校许可,严禁外来人员进楼住宿。否则每人次扣5分 第85条
未经学校许可,严禁走读生进宿舍楼。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86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危险设备(包括电褥、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等)。否则每人次扣5分
第87条
禁止将任何自带电器带入宿舍使用,包括床头灯、热水器、饮水机、电热杯等;不准乱拉灯线;禁止使用蜡烛、蚊香,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宿舍楼,严禁私自配制或携带其他宿舍门、橱柜的钥匙。否则每人次扣5分
第88条
清扫寝室、宿舍卫生、擦玻璃或平时晾晒衣物时要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将身体探出窗体或阳台外边。否则每人次扣2分
第89条
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宿舍里,严防盗窃现象发生。离开宿舍要及时关门关窗。否则每人次扣1分
第90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统筹安排,由班主任定位,学生自己不得随意调床。否则每人次扣2分
四、严重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根据《开封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法令、法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替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考试作弊者。
②进入营业性舞厅、网吧、酒吧和音乐茶座者。
③有打架斗殴、谩骂别人的行为者。
④故意损坏门、窗、桌、凳、教学仪器、设备等公物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⑤扰乱课堂秩序,不虚心接受老师教育,致使老师无法上课者。
⑥经常吸烟、喝酒,屡教不改者。
⑦违反学校的安全规定,屡教不改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考试作弊两次及以上者。
②曾受过警告处分,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又犯新的错误者。
③严重扰乱课堂直接影响老师授课,在班级造成很坏影响者。
④有盗窃行为或影响班级、学校声誉的行为者。
⑤对老师、同学的批评帮助进行报复者。
⑥故意损坏门、窗、桌、凳、教学仪器、教学设备等情节严重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收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等书刊、录像、歌曲者。
②拉帮结伙在校外打架斗殴或唆使别人来校打人者。
③受过严重警告处分,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者其他新的错误者。
④故意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①参加盗窃团伙,危害较大、影响极坏者。
②聚众斗殴或打伤他人,情节严重者。
③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④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屡犯错误,受记过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影响很坏者.
⑤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分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被逮捕判刑劳教、劳改者。
②道德品质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6.几点说明
①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籍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撤消后可不记入学籍卡。
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学期的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审核提出撤消处分意见,报政教处。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学籍卡上注销。7.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会。8.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盘县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盘县第十一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记过或记大过
(三)留校察看
(四)劝其退学(五)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动手打人者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3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4—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6—1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1—15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6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五条:凡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10分,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20分,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30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核备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