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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6-480178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2 02:5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坚持依法治校,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规定学生必修课实行考试,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选修课实行考试或考查,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或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等要求,本科生按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按《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批准。

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在校生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本、专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将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向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为非法活动,学校予以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参见《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拟处分意见,学校学生、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主管校长批准。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公安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则

第六十九条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辽宁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入学复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学期或者每学年的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和选修课程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本科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可以按研究生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可以按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申请跨校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学校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我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请假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校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入我校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留学籍。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中的要求或者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或者虽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获得规定的学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结业后不再允许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外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其他具体办法,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学生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陕西师范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3.不按规定就座者;

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

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三、对毕业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在给予记过处分的同时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拟处理决定。教务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根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做出拟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拟处理意见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并组织对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字。院(部)在听取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再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及院(系)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二)正式处理。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院(部)处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申诉的请求;

4.申诉事实和理由;

5.申诉人本人签名;

6.申诉日期。

若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3—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各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收取工本费并予以补办。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注册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扩展课和教学实践环节四个部分。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并在网上公布。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每学期课程安排选课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后,才能进行教学实践环节。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选课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开通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一经批准,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选课不当,应在所选课程开通30天内向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课程开通30天后不退学费。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新生首次选课前须认真学习《网络学习导航》。

第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的,且与我院各专业层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材等相当,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20%。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需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各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免修课程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 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其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其他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考评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评作业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30%,课程考试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70%。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但只有两部分成绩都达到合格时,该门课程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阅卷,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课程考核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在课程学习结束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课程论文、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此计课程考核成绩。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初审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但重考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并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重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需重修。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可以上网查询成绩。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为:考试成绩按百分评分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分制评分记载。

第三十条 课程重考成绩的记载方式与课程考试成绩记载方式相同。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具有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且通过国家基础公共课统一考试,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毕业证书通过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三条 在读期间违纪的学生,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发给毕业证书。待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发毕业证书,但取消其申请学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不能通过教学实践环节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视其已修学分情况,只开据其已修课程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者,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2.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3.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4.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者。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2.重考课程超过3门者。3.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学籍变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休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校际之间的转学制度。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按期注册者。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工作调动,其所在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5.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6.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关于退学手续。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应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学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发给已修课程学分证明书;正在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开通不超过一个月的,其课程学分学费全退,超过一个月的,所开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学生退学时,已发教材资料的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十三条 关于学生在不同校外学习中心之间的转学规定。因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转到其他校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同意并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予以办理转校外学习中心手续。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网络教育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因工作变动须转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同意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认定。

2.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未予认定的课程,所交学分学费及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习期限自原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4.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2.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3.无正当理由者。4.文理科互转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者,网络教育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网络教育学院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凡以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身份完成的创新及实践活动成果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网络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是国家培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师资和教育管理干部的重要基地,被誉为西北地区“教师的摇篮”。

陕西师范大学有五十多年的成人教育历史,是西北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最早设立成人教育机构的院校。1955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陕西师范大学函授部,开始举办函授教育,以培训中学教师为主要任务; 1985年,开始夜大学招生; 1987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在原学校函授部、夜大学部和教务处成人教育科的基础上成立陕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1999年,为适应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国内继续教育崛起的形势,经主管部门批准,更名为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6年,陕西师范大学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并入继续教育学院。学院先后获得“全国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示范学校”、“陕西省普通高校优秀成人教育学院”等称号。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陕西师范大学成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院校,同年5月成立网络教育学院。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招生对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其他行业在职人员、社会青年等。报名条件:报考高中起点专科须具有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技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文凭;报考专科起点本科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文凭。

报考年龄:年满18周岁。

特别声明:

陕西师范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是教育实施单位,并非学历审查和鉴定机构,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报名者提供的原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具有权威认定资格,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必须为其所提供的报名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对持不合格证书(如伪造证书、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地方颁发只在地方承认的证书、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或伪造个人身份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出,均取消学籍,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二、招生层次、专业、学习期限

专科

英语教育、法律事务、初等教育(小学教育方向)、学前教育、数学教育、金融管理与实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公共事务管理、市场营销

本科

汉语言文学、英语、法学、教育学(小学教育方向)、教育学(教育管理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学前教育、市场营销、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事业管理、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

三、教学及学习

● 教学模式:教材自学+课件学习+网上导学+网上答疑讨论+学习包+课程作业+学习中心导学辅导。

●平时作业所占成绩比例:30%。

● 采用学分制,弹性学习期限,学生可自主地掌握学习时间和学习地点。

● 学院每年组织两次课程考试,学生在所属学习中心集中参加考试。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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