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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产处理的税务筹划案例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6-981778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30 17:59: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利用资产处理的税务筹划案例

利用资产处理的税务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2_-10-8

资产处理上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策划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上述标准避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2_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处理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避税处理。

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处理

1.折旧提取依据和方法是:第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多,对企业避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第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避税来说相对有利。

2.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此公式的避税目标应当是:使收入总额缩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对此,避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入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作价款收入、工作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资源或收入款项而形成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避税者应理解为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公式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

失。

企业要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避税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主要避税策划方法有:

1.在收入额的确定额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下列特殊情况避税者要加倍留意: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在资产处理上的避税技巧(参见第七节)。

3.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4年亏损60万元,假定1995、1996、1997、1998、1999年都盈利10万元,1994年的亏损可在1995、1996、1997、1998、1999年这五年的盈利中进行弥补,但剩下10万元对202_年来说已超过5年,因此剩余10万元不能弥补。以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五年的亏损。202_年盈利只能弥补1999、1998、1997、1996、19995 年的亏损。

第二篇: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第五章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5-1

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3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1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112万元;乙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9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率为4%。

分析要求:分别采用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案例5-1解题思路

1.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

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2.该企业不含税抵扣率(R)=210÷300=70%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70%)小于平衡点的抵扣率(7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3.该企业不含税成本利润率(R)=(300-210)÷210=42.86%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42.86%)大于平衡点的抵扣率(30.7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案例5-2

某商场分别于元旦和春节推出大减价活动,商场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一律七折销售,分别实现287万元和308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该商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分析要求: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对让利损失的补偿效应。

案例5-2解题思路

假设销售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C

未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70%÷(1+17%)-C]×17%+[(287+308)÷70%÷(1+17%)-C]×33%

=123.50-0.17C+239.74-0.33C

=363.24-0.5C

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1+17%)-C]×17%+[(287+308)÷(1+17%)-C]×33%

=86.45-0.17C+167.82-0.33C

=254.27-0.5C

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363.24-0.5C-254.27+0.5C=108.97(万元)

该商场折扣销售的损失=(287+308)÷70%×÷(1+17%)×30%=217.95(万元)

因此,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能够补偿折扣销售损失108.98万元

案例5-3

某企业为工业企业,欲出售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分析要求: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分析该企业应如何确定设备销售价格的范围?

案例5-3解题思路

根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的相关方法,由R=

(S-P)÷P和平衡点升值率R=1.92%,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S-200)÷200=1.92%

S=203.84(万元)

因此,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来看,当S大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越高越好;当S小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尽量不要超过设备的账面原值。

案例5-4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6%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4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3÷133=77.44%<80%,应当选择B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133=75.19%>71%,应当选择A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5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企业某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

案例5-5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R=3%×(1+17%)÷17%=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

案例5-6

某装饰材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企业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4%;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还是采取混合核算?

案例5-6解题思路

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时

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应纳税额=0.69(万元)

当混合核算时,应合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4+5)÷(1+4%)×4%=0.73(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减低纳税额0.04万元。

案例5-7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

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

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

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分析要求:A、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案例5-7解题思路

假设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案例5-8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四: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分析要求: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案例5-8解题思路: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六章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6-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案例6-1解题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6-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6-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第七章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7-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

000万元。

分析要求: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1解题思路::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7-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

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

分析要求: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2解题思路::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7-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202_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双方议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造价为

000万元。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

250万元,市场价为2

500万元。

分析要求: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7-4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2_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7-4解题思路::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第八章

关税税务筹划

案例8-1

某钢铁企业急需进口一批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个国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2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2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矿石,价格为19美元/吨,由于其航程是澳大利亚的两倍,运费及其杂费为55万美元。该矿石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0%。

分析要求:该钢铁企业应从哪一国家进口矿石?

案例8-1解题思路

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20+200000=420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200000*30%=1260000(美元)

从加拿大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19+550000=435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350000*30%=1305000(美元)

因此,该钢铁企业应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一方面降低了购进价款150000美元,另一方面节减了应纳关税额45000美元。

案例8-2

某外贸进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口某国际知名品牌洗衣机的销售,年销售量为10

000台,每台国内的销售价格为5

000元,进口完税价格为3

000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在取得该品牌洗衣机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协作的情况下,进口该品牌洗衣机的电路板和发动机,进口完税价格为整机价格的60%,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15%。其他配件委托国内技术先进的企业加工,并完成整机组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为进口完税价格的50%,购进配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要求: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

案例8-2解题思路

直接购进整机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20%=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0)*17%=612(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0-612=788(万元)

购进部件及其组装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60%*15%=27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270)*17%=351.90(万元)

国内组装的应纳增值税=1*3000*50%*17%=255(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270-351.99-1*3000*50%-255=823.01(万元)

因此,作为管理层应当选择从国外购进部件并在国内组装方式,虽然购进成本比整机方式上升300万元,但支付的税额比整机方式下降了335.01万元,降低的税负抵减购进成本的上升后,增加收益额35.01万元。

第九章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9-1

某企业在202_年先后进同样数量的货物两批,进价分别是400万元和600万元。202_年和202_年各售出一半,售价均为7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要求:纳税人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2)

如果202_年企业是正常纳税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则:企业202_年所得税额=(750-600)×33%=49.5(万元)

企业202_年所得税额=(750-400)×33%=115.5(万元)

(3)

如果202_年企业是免税优惠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以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下可以免税115.5万元,后进先出法下只能免税49.5万元。

案例9-2

设在深圳的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9月13日成立,经营期15年。中外双方各持股50%。202_年开始生产,同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公司202_至202_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800万元、1

200万元、1

000万元、1

300万元、1

500万元、4

600万元。202_年,外国投资者决定从历年税后的未分配利润中拿出1

500万元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按期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证明。地方所得税免征。

分析要求:为该外商投资者筹划几种再投资方案,并分析哪种方案最节省税款。

答案要点:

依据有关规定,该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自获利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再投资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退税率100%。

年份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外商当年

分配利润额

(万元)

400

600

500

650

750

2300

假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的证明,税局就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商的部分,从最早202_年开始推算。

1500万元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分别是:202_年:400万元;202_年600万元;202_年500万元。据此计算再投资退税额。但是因为202_年、202_年属于免税期未缴纳所得税,故不需退税。202_年属于减半纳税期。

再投资退税额=500÷{1-7.5%}×7.5%×100%

=40.54(万元)

(2)假如投资者能提供再投资利润属于202_-202_年获得的,因为均按照15%征税,就可以多退税。

再投资退税额=1500÷{1-7.5%}×7.5%×100%=121.6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享受再投资退税额81.08万元。

案例9-3

国内某企业甲出资500万元与某一从事制药工业的经营期12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乙进行联营。乙企业1995年开始获利,且当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乙企业1999年、202_年、202_年均盈利。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全免。202_年、202_年,甲每年从乙企业分回利润9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由于202_年是乙企业的减半纳税,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其享受的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经缴纳。因此,当甲企业得到从乙分来的90万元利润时,尽管该部分利润在乙企业仅缴纳了15%、15.88万元的所得税,在甲要缴纳30%的所得税,但甲企业享受了22.69万元的税收饶让优惠。

(2)202_年乙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按正常税率纳税,实际适用税率是30%,企业实际纳税38.57万元,在A却要缴纳42.43万元的所得税。由于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勿需补税,但只能享受3.86万元的税收饶让。

投资方企业选择处于减免税优惠期或得到特殊税收优惠的联营企业进行投资,分回利润时,可享受税收饶让优惠。

案例9-4

某公司是202_年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于202_年新上一个生产线并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技术改造。在拟投资的新项目中,公司拟花费1

200万元购买某设备。公司的盈利情况如下表所示(假定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总额相同、地方所得税全免)

公司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202_

202_

202_

202_

202_

202_

税前利润

400

600

200

600

分析要求:企业如何利用购买设备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购买国产设备

因为公司从202_年开始盈利,则202_年、202_年公司免缴所得税,202_年-202_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公司202_年应纳所得税=1200×30%×50%=180(万元)

公司202_年应纳所得税=1600×30%=480(万元)

按照规定,允许公司将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设备购置款底40%。因此,企业若选择202_年购买国产设备,480万元的设备购置款可从202_年比202_年新增加的300万元所得税中抵扣,余额可从202_年开始的五年内用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

则,公司202_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万元。

(2)假如公司购买国外设备,202_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

第十章

其他税税务筹划

案例10-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_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

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6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4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

6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

6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该如何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以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负担最小化。

答案要点:

(1)不分开核算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10000-5600)÷5600=78.57%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5600)×40%-5600×5%=1480(万元)

(2)分开核算时,普通住宅:增值率=(6000-3000)÷3000=10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6000-3000)×40%-3000×5%=105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4000-2600)÷2600=53.8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000-2600)×40%-2600×5%=430(万元)

通过计算发现,发现分开核算和不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同。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100%,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案例10-2

朱先生在武汉市有一套私人住宅,市价8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5万元。已经居住满三年零九个月。这时因工作调动,需要出售其原有住房。

分析要求:朱先生售房的时间有几种选择,应该何时售出才可能减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答案要点:朱先生至少可以选择两种时点转让住房:

(1)现在出售。

增值额

80-25=5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55/25×100%=22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55×60%-25×35%)×50%=12.125(万元)

(2)一年零三个月后出售。朱先生的住房已经住满五年,在其出售时可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即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

显然,如果朱先生现在马上出售该住房,就只能享受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再等一年零三个月出售该套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使得朱先生减少12.125万元的纳税义务。

案例10-3

双嘉门窗厂与某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双嘉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4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双嘉门窗厂提供。双嘉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25万元。双嘉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10万元。

分析要求:双嘉门窗厂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尽量减轻印花税的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双嘉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25+10)

×

0.5‰

0.0175(万元)

(2)分开核算时

如果合同中将双嘉门窗厂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如,收取费用25万元,列明其中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15万元。

则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10×0.5‰)

+(15×0.3‰)+(10×0.5‰)

=0.0145(万元)。

由于分开核算,企业少纳税30元。

案例10-4

某煤矿202_年6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35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为0.1%。

分析要求:该煤矿应该如何就缴纳印花税进行筹划,可以减少多少税额?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因未分开记载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0.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

应纳印花税税额

350

×

0.1%

0.35(万元)

(2)分开核算时,假定运输合同列明,含货物运输费30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则:

应纳印花税税额=(300

×

0.05%)+(50×0.1%)=0.2(万元)

企业通过简单的税务筹划,使得订立合同的双方均节省1500元税款。

案例10-5

赵先生在儿子结婚时准备送其一套住房。一种方案是赠其现金40万元,让他自行购买一套110∽130平方米的新房;二是把一套市价30万元的现房赠送给他儿子,但是,在是否办理房产证转移手续上犹豫。契税的适用税率是5%。

分析要求:请为赵先生出谋划策,以最大限度减轻其交纳契税的负担。

答案要点:

赵先生赠送市价一套30万元住房,适用5%的税率缴纳契税,则该男士或其女儿要支付的契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

×

5%=1.5(万元)

假如并不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则就可以节省1.5万元的税款。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2_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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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企业管理中的税务筹划案例——关于坏账的处理筹划

企业管理中的税务筹划案例——关于坏账的处理筹划

08统计学 08374003 余华乐

一、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哪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二、环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2_]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不确定时,应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预付账款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已经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税收制度《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年末应收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从202_年1月1日起根据《通知》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可见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基本相同,但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在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比例不限,二是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同时对滥用会计政策做出规定: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不能滥用,不能以谨慎性原则为由计提秘密准备(是指超过资产实际损失金额而计提的准备)。

《办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三、实例说明:

中国电信松原分公司会计上采用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2_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0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50万元。202_年末应收账款余额6000万元,包括关联方往来100万元,会计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3%。

会计处理:202_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000×3%=180万元,由于坏账准备的年初数小于本年应计提数,应按其差额(180-150=30)补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30 贷:坏账准备30

通过上述处理,使坏账准备的年末余额保持在本年应计提数180万元。

税务处理:本年末按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数额,(6000-100-5000)×5‰=4.5万元,纳税调整30-4.5=25.5万元。

由上例可知,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180万元,是按照202_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在提取时应注意与年初坏账准备余额相比较,本年应计提大于年初余额时应按其差额补提,反之应冲回。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时,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剔除关联方往来,计算出当期应计入费用的数额,然后与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并已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相比,依此来确认本年的纳税调整额。

四、相关资料:

1】对坏账准备的查账

企业应设置“坏账准备”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2】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错,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五、改善方案:

1、审查企业坏账损失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企业坏账损失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应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了坏账准备金制度。采取直接转销法处理坏账损失的企业,不应再提取坏账准备金。

(2)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严格遵守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的范围、计提的标准是否合理、合法。

(3)是否建立了坏账审批制度。坏账损失的处理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列账批复手续是否合规。

查账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或者询问有关的会计人员来确定被审单位采用哪种方法来核销坏账;抽查一些金额大的坏账记录,检查其是否得到适当的审批,审批的依据是否合理有无隐瞒虚报情况,冲销应收账款的金额是否同批准的金额相一致。通过对企业

坏账损失控制制度的评价,措出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这些环节就是容易产生错弊的地方,从而确定下一步审计的重点。

2、运用审阅法、复核法检查坏账准备。

查账人员应运用审阅法、复核法来检查企业的“应收账款”账户年末余额和“管理费用”账户有关明细账发生额,检查企业坏几准备金计提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有无通过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通过审阅“坏账准备”、“管理费用”等账户及时对应账户,来检查企业是否有利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前后期的不一致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查证有无人为多冲或少冲坏账准备的情况;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相应账户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查证企业是否存在将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未记入“坏账准备”账户而记入其他账户如“应付账款”账户的情况。

3、运用调查了解方法检查坏账准备。

调查了解核销的坏账是否具实、合理,有无利用坏账的处理来掩盖挪用或贪污公款的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债务人,查证企业是否将债务人偿还的贷款不入账,挪做他用或被有关经办人员贪污。

4、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即企业首先应当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形成坏账准备,并使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合理地反映应收款项收现面临的风险水平,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再根据其损失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注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同时还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既包括应收账款,也包括其他应收款,并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四种方法中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随后,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2_]13号)又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做出了规范。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六、总结:

在这篇案例分析中,本人大量引用了文献资料,自己对税务筹划方面的看法比较少。其实这门公选课的主要内容是税务,其实对自己日后的工作生活没有很大用处,但是也不能不学,因为税对以后在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工作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在这短短的十几节课中,我还是很有得着的。

第五篇: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减免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免缴营业税。

5.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2)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6.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缴营业税。

(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缴营业税。

利用资产处理的税务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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