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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称将改进房价统计方式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6-95897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3 17:36: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统计局称将改进房价统计方式

国家统计局称将改进房价统计方式

http://.cn2010年05月07日03:19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天津5月6日电(记者朱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_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5%的数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5月6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南开大学统计制度与方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指出,现行的房价数据统计方式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掩盖了房价的差异性、波动性,国家统计局考虑在这两方面进行改进。

他说,首先要完善数据采集方式,从主要依靠房地产企业填报转向企业填报、现场调查和依靠行政记录并重。其次要研究提出更好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动的计算发布方式。目前这种将12个月同比数据综合平均(或年度累计同比)的方式,虽然有利于衡量全年的平均变动和计算房地产业年度增加值,但把每个月的变动给拉平了,全年综合平均数字容易与社会公众当下的感受不一致。

马建堂认为,目前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基础数据总体上也是可靠的,但数据采集和计算方式还有一些值得改进完善的地方。

他提出,应研究推出如同股指的房地产价格定基指数,避免月度平均数对数据差异的拉平,以比较真实反映价格的累积变动。

马建堂说:“国家的统计数据如何令人信服?首先要统计人奋起创新,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对统计这门科学和研究人员予以尊重。”

第二篇:房价统计方式改革

[统计局] 改革房价统计方法 公开征求意见

【题图:房价】 [统计局] 变化1:开发商自行报价方式被弃用 [统计局] 变化2:启用调查员实地采价

【导语】

国家统计局昨天在官方网站公布《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被外界普遍认为是国家统计局对此前屡遭质疑的房价统计数据的回应和改进。

【正文】

昨天发布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数据获取方式”和“数据发布的引导方式”两个方面着手改进房价统计,其内容涉及房价的数据来源、调查方式、汇总方式、计算方式,并拟发布与“股指”相类似的房地产价格的定级指数。与现行的房价统计方法相比,新办法有几个突出的变化。

【标题1】变化1:开发商自行报价方式被弃用 【正文】

根据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资料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单独进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中各楼盘的分类销售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也不另作调查。以往采用的由开发商自行报价的数据获取方式被弃用。

【标题2】变化2:启用调查员实地采价 【正文】

在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房屋中介公司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标题3】变化3: 【正文】

方案称,新建住宅设置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新建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林(垦、煤)区改造房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商品住宅类下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二手住宅设置也按照上述标准进行。

记者了解到,若该调查方案得到通过并施行,则国家统计局将于此后每月18日发布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和二手住宅销售环比、同比、定基价格总指数。

202_年2月2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称“202_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5%”,被公众戏称点错小数点。此后,有关进行空置房调查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新房价统计方案征求意见 开发商不再自行上报

国家统计局9月25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方案。改革房价统计是年初国家统计局作出的承诺。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9月初宣布,已初步制定出房价统计改革方案,国庆节前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争取明年初实施。

国家统计局在官方网站上表示,这份方案是为了完善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努力规范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过程和行为,不断改进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工作。

根据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资料直接采用当 2

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单独进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中各楼盘的分类销售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也不另作调查。

此次调查方案中与以往的统计方法最大的不同是,不再采用原来由开发企业自行上报房价的统计方法。在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房屋中介公司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为保证二手住宅价格调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征求意见稿规定,要选择那些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房屋中介。住宅样本选取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综合考虑住宅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月、本月价格同质可比。

另外,对于各项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方案给出了详细的计算步骤以及计算公式,包括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都有详细的介绍。

《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www.teniu.cc)或来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城市司服务业价格处收,邮编100826)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据新华社

国家统计局就房价统计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数据获得不再以房地产企业填报为主

据悉,房价统计“老方法”主要依靠房地产企业填报获得数据,而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新方法”则更加侧重于采用现场调查数据和各地房管部门的网签数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对于新建住宅的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资料,将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城市,将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中各个楼盘的分类销售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其中,商品住宅类下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3个基本分类,分别进行评估。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房屋中介公司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也同样设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3个基本分类。

其中,选中房屋中介公司的营业总额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住宅样本选取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综合考虑住宅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月、本月价格同质可比。

新盘上月无成交,采用评估价计算涨幅

今年5月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表示,要研究推出如同股指的房地产价格定基指数,避免月度平均数对数据差异的拉平,以比较真实反映价格的累积变动。对于这一设想,当时有统计专家曾指出,使用定基指数的难度在于,如果一个时期可比的房子没有成交,这个数据存在延续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缺乏可比数据时如何计算作了明确规定,将商品住宅类楼盘分为连续性销售楼盘、新开楼盘和间断性销售楼盘。

连续性销售楼盘是指,该楼盘本月和上月对应分类都有成交,可依据成交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环比价格指数。

新开楼盘是指,该楼盘本月第一次进入市场销售(连续4个月没有成交记录的在售楼盘也视为新开楼盘)。对于此类楼盘,需对上月该楼盘各分类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为:如果新开楼盘附近区域存在可比在售楼盘,则按照该可比楼盘对应分类成交价格评估上月价格;如果没有,则根据区域、地段、价格同质可比原则,选取与该楼盘位置同一级别区域的相似楼盘对应分类成交价格进行 4

上月价格评估;如果上述楼盘都不存在,则根据该楼盘附近区域内本月二手住宅交易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评估。

间断性销售楼盘是指,由于市场供求变化等原因导致该楼盘当月有交易,对应分类上月没有交易,而在本月之前的3个月内曾经有交易的楼盘。对于该类楼盘,依据该楼盘本月之前3个月内离本月最近的各分类成交数据计算各分类平均价格。

新规有助于避免数据“打架”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国家统计局对此前屡遭质疑的房价数据统计方式的重大改革。202_年2月2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称“202_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5%”,被公众戏称点错小数点。随后,国家统计局承诺将改革房价统计方法。9月初,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宣布,已初步制定出房价统计改革方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后,国庆节前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争取明年初实施。

“新的房价统计方法至少不会再跟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的数据„打架‟了”,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表示,新规将更具科学性,与原来由开发商自行上报的数据相比,更加合理。不过他也表示,业内普遍存在的为规避契税缴纳而制定“阴阳合同”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会阻碍真实房价数据的获取。

本报记者 唐戢整理

新闻提示

国家统计局25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5日—30日。

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着手,对现行房价统计方法进行改革,内容涉及房价的数据来源、调查方式、计算方式等等。

房价统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直接采用房管部门网签数据或相关数据,不单独调查;二手房则依据房屋中介公司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公众关注的房价统计改革方案掀开面纱。9月25日,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统计方法相比,今后公布房价的城市数仍为70个,其中35个省会等大中城市,35个其他选中城市。此次的新方案在基础数据来源上有所改进,对新建住宅和二手房分别作出规定。

新建住宅方面,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的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资料,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单独进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中各个楼盘的分类销售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也不另作调查。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房屋中介公司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新方案考虑到了住宅的类别差异,将二手住宅及新建住宅中的商品住宅都分为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此外,新方案强调了数据样本的同质可比,规定住宅样本选取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综合考虑住宅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月、本月价格同质可比。

国家统计局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此前遭到普遍质疑的房价统计方法 6 的改进。今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公报称,“202_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5%”,这一忽略样本差异、削平波峰波谷的数据引起广泛争议。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此后多次表示,现行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和方法存在缺陷:基础数据来源基本靠房地产企业填报,而企业统计人员常变动;对因房屋种类、地段等因素而差异较大的样本进行综合平均统计,过度消除价格变化。

国家统计局资深人士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现有调查方法之所以不采用房管部门数据,是因为从房屋交易数据上,很难判断与上期是否同质可比。另外,统计人员不足严重制约着数据质量的提高。

据财新记者了解,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中负责房价统计的只有1.5个人。湖北有武汉、宜昌、襄樊三市位列70个大中城市之列,但房价统计工作人员也不过两三人。如果不增加人手,调查员实地采价很难实现。

一位曾长期在统计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现有房价统计方案与国际通行方法基本一致,但是,与国外不同,中国住房的地方差异、城乡差异更大,简单的平均数统计很难把这种千差万别的差异化反映出来。

他建议,中国统计应加强结构性统计,而非总量性统计,对不同月度的同比数据不能简单平均,而要按销售额赋予不同的权数,同时公布不同地区(一、二、三线城市)、不同地段、不同质量的房地产价格。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除了面积分类,在计算价格指数时,采用双加权计算,即分别利用本月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价格指数,然后将两个价格指数再简单平均。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统计局将在每月18日(节假日顺延)发布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环比、同比、定基价格总指数以及分城市分类价格指数。

马建堂曾在9月初表示,新的住宅价格统计方案争取明年初正式实施。为保持数据的历史可比,老的统计方法还要保持一年。█

第三篇:北京四环房价直逼香港 业内称5年将达10万

北京四环房价直逼香港 业内称5年将达10

万/平

作为全球楼市风向标,香港房价总是被拿来与北京房价相比较。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北京房价与香港相比仍然非常便宜。有业内人士甚至预测,北京四环内房价5年内将达到10万元/平方米以及其他更极端的预测。但数据与实地调研显示,在北京,一个中产阶层要想购买一套住宅,其支付的成本目前和香港已相差不远。

美联物业数据显示,目前全港楼价已处历史高位,并远超1997年金融危机前的高峰;而北京楼市经过去年以来的这轮上涨后,也已远远超越202_年。局部来看,同处历史高位的北京房价已可比肩香港。北京中原地产研究总监张大伟告诉本报记者,就房产性价比而言,北京和香港处于同一级别。

历史上看,香港房价曾数度处于低谷,最近最猛烈的一次危机是1997-202_年间楼市泡沫破裂,房价一度跌去三分之二。近期,在港府的打压下,香港楼价走低。

北京四环房价直逼香港

中国指数研究院最新数据显示,8月份“百城房价”已经连续15个月环比上涨。其中,北京环比上涨最为明显,涨幅达3.22%,同比涨幅更达22.49%。202_年前7月,北京四环内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4225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4%;相比四年前上涨约一倍。

美联物业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8月,全港100个著名中小型私人屋苑成交均价为每平方英尺7203港元(按建面计算),约折合人民币6.2万元/每平米。其中,区位接近北京三环-四环的九龙每平方英尺8042港元,折合人民币约7万元/平方米。而北京东三环附近新房均价,已高达6万上下,与香港相当接近,北四环也已达5万-6万元左右/平方米。市中心亦有不少单价8万以上的房源,与香港港岛区均价近似。如果是学区房,则几乎与香港房价相若。

然而,若考虑香港买房是按套内面积计算以及汇率因素,北京四环房价已可以比肩香港。以中产家庭购买一套可供基本居住的普通住宅为例,在香港沙田区域(相当于北京四环)购买一套70平方米(套内)住宅,约7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约560万,而在北京四环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套内约80平方米的住宅,则需500万元左右人民币,两者相差已不太多。

北京阳光100置业副总经理范小冲亦向本报记者指出,包括北京在内的一线城市房价直逼新加坡和日本东京等国际一流城市,而性价比相比这些城市逊色,存在房价虚高的情形。

截至目前,北京楼市的热度仍在递增。据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统计,今年前8个月,北京新建住宅(剔除保障房)合计签约59039套,总建筑面积成交701万平方米,这一成交量是最近5年来的第二高点,仅次于202_年。

与北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处历史高位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却显疲软。去年8月,香港政府祭出多项调控政策后,楼市交易日渐趋冷,房价归于平稳,内地投资客亦难觅踪迹。记者查阅香港运输及房屋局土地注册处资料发现,8月全港楼宇买卖合约数仅为5111份,同比去年大跌五成。

香港CIMB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香港楼价处于不稳定的泡沫状态,估计202_年楼价下跌10%~15%,202_年可能再跌15%~20%。

泡沫争议

如果说香港楼市存在泡沫已确定无疑,那么北京楼市的泡沫说则面临诸多争议。

张大伟认为,和香港一样,北京楼市存在一定泡沫,“主要是房价与收入比差距实在太大”。从房价收入比、房价租售比这两个判断房地产价格是否合理的指标看,目前北京这两个指标均明显超过国际惯例。

“北京是执行限购最严厉的城市之一,房价仍然上涨,说明有大量的自住与改善性住房刚性需求存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苏艳认为,北京楼市是需求导向型的,有刚需支撑,且库存处于历史低点,并不存在泡沫一说。

证券分析师王德勇称,北京与香港最大的区别在于,北京202_年以来人口膨胀非常厉害,住房需求旺盛,且买得起房的越来越多;而香港楼市缺乏当地人口支撑,“近20年人口增长很慢,本地需求实在有限”。更多是投机性需求,大陆甚至欧美投资者陆续进场推高了房价。他指出,香港这种情形很有风险,一旦预期发生反转,房价大幅下跌成为必然。

北京有需求是否就意味着没泡沫?

张大伟认为,需求和泡沫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购房更多时候是恐慌性需求,并非当下的需求,而是提前透支的需求。“虽然限购政策让一部分投机客离场,但是不排除部分人将现房用作投资手段,仍有风险。”他说,“北京的区位优势太吸引人,不断有人接盘,玩击鼓传花的游戏。越往后风险越大。”

范小冲对本报记者表示,住宅需求增加,市场泡沫减少或消失这种逻辑,只在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适用。“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相对畸形的”,他指出,不合理的土地、税收政策推高房价;公务员、央企职工能通过特殊渠道拿到福利房;北京的限购政策则限制了外地人买房的需求,阻碍了住宅的自然流转,违背一般经济规律。在这种环境下空谈需求、供给与泡沫,行不通。

21世纪不动产市场总监桑雨枫认为,正如很多成熟的市场经济理论和规律无法解释中国的经济现象一样,泡沫论也无法准确解释北京等城市的房价,为什么这么高,而且在严厉的调控政策下也一直在涨。正如人们呼唤经济的深层次改革一样,现有的房地产调控思路必须改变,要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重建整个房地产制度,否则永远是盲人摸象。

宏观经济21世纪经济报道

第四篇:全国工商联统计调查称房价中61

全国工商联统计调查称房价中61%被政府拿走

转载

202_年04月02日08:41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全国工商联统计调查称房价中61%被政府拿走]

中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到昨天为止,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四大一线城市陆续公布了国五条细则。北京版禁止北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严格执行20%差额所得税,把国五条存在的现实漏洞打上了补丁。另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江苏、上海考察的时候指出,要发展现代农业固本强基,有序释放城镇化的内需潜力。

CCTV证券资讯频道执行总编钮文新认为,综合来看,基本面上的政策因素会给当前的市场尤其是房地产板块产生不利影响。钮文新预计,房地产板块今天对整个大盘的拖累可能比较严重,加上理财新规对于银行股的打压比较强硬,个别行业政策使得整个市场受到非常大的影响。钮文新认为,这是中国经济政策一个很大的问题。他希望,我国在限制某一个行业高速发展的时候,不是要把所有行业全部拖累,让股民们总是在一些微妙的政策过程中频频损失财富,这成为了多年延续下来的一个惯性。

钮文新说,现在市场、政府之间的博弈已经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博弈到一定程度又有一个新规出来,博弈到一个程度又加码,现在需要分析整个房地产成本构成当中,到底什么是推升房价最主要的动力。全国工商联有一个很重要的统计调查,统计认为整个房价当中有61%是被政府拿走了,如果政府的成本不断往上加,这都是刚性的成本,房价不可能掉下来,应该深刻去检讨,深入分析,然后再出政策。(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思涵)

第五篇: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2_〕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202_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2_年6月30日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地方党委政府监督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与统计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建立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建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法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和统计规章,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第八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为:

(一)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权限指导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组织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组织落实本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组织对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三)加强统计权力约束。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统计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强化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和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省级统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党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统计机构负责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统计机构负责人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对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报告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将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统计机构。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解释,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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