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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所简介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7-32471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0:29: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美国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所简介

美國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簡介

謝笠天*

壹、前言

我國企業向海外發展的過程,經常遭遇貿易糾紛,例如反傾銷及衡帄稅的課徵。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相當可能訴諸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貿易摩擦。本文旨在介紹美國國際貿易法的業務、從事該業務的著名事務所,以及如何成為國際貿易法律師。此文根據筆者參加面試,應徵實習律師所準備的資料,以及許多華盛頓特區事務所律師所提供之資訊,希冀本文能為欲雇用美國法律事務所的國內廠商及有志赴美執行國際貿易法業務的法律學生提供入門資訊。

貳、國際貿易法業務之範疇

本文所介紹的國際貿易法業務(international trade)和國際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並不相同。後者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跨國企業的兼併或證券的上市;前者為相當專精的業務,可大致分為三類,其一為國際組織的貿易訴訟;其二為國內法的貿易救濟;其三為關於關稅的訴訟。

以第一類而言,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為國家間解決貿易糾紛的管道,然參與此種訴訟律師必須對各項貿易協定及爭訟程序相當熟稔。目前能夠完全單獨處理此類訴訟的國家僅有美國及歐盟,尤其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雇用大量貿易法律師。也因此美國較反對事務所律師介入訴訟,以維持其政府之優勢。大多數的外國政府並無充足財力負擔類似美國貿易代表署的組織,所幸在世界貿易組織香蕉案中(The Bananas Case),判決指出國家可雇用非政府律師參加訴訟,因此許多國家委託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處理有關WTO之糾紛。各國和事務所合作的方式亦不同,有些國家允許外國律師參與內部的討論,外國律師並且代表該國進行訴訟答辯,然而有些國家,例如日韓,顧及「民族尊嚴」,大多雇用外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上場答辯仍由本國政府律師負責。

除了WTO訴訟以外,許多國家亦委託事務所草擬或修改貿易法以符合WTO規範,舉例言之,沙烏地阿拉伯即委託White & Case律師事務所草擬貿易法以便參加入會談判。WTO訴訟之主體多為主權國家,因此造成事務所「客戶」為*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博士(J.D.);原文刊載於中國國際法及國際事務年報第十七卷。1

國家之印象,然不盡然如此,據Willkie Far & Gallagher律師事務所代表日本政府爭訟柯達及富士膠捲案(The Kodak-Fuji case)的律師表示,該案訴訟費用支出皆由富士公司負責,訴狀由該事務所完成後,日本政府僅是以其名義提交WTO。且此非單例,各國政府預算有限,許多案件皆是由權利受損之廠商或商會支出訴訟費用。

許多事務所亦處理涉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業務。世界銀行設有國際仲裁機構(ICSID)處理企業與投資國之糾紛;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九章亦規定關於反傾銷稅及衡帄稅之案件,協定當事國(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若不服其它當事國法院之判決,可上訴至跨國的小組(Panel)處理,該判決對雙方當事國有直接約束力。上訴國際組織多位於華盛頓特區,因此外國政府亦雇用該地之國貿法事務所處理上述貿易案件。

第二類的國際貿易法業務為貿易救濟(trade remedy),該業務主要涉及美國的貿易法。美國為許多國家主要的出口貿易市場,由於產業受到許多外國低價商品的威脅,美國國會通過貿易法,以便美國本國廠商利益受到損害時,能通過法律途徑「制裁」外國廠商。舉例言之,當外國商品的出口價格(Export Price)低於正常價格(Normal Value)時,美國政府可課徵反傾銷稅;而當外國政府不當補貼出口產品時,美國政府可課徵衡帄稅。此類業務為國貿法業務之大宗,涉及行政機關如商業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及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若對上述機關對損害存在與否及損害範圍的認定不服,外國廠商可上訴至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及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處理該業務的新進律師經常要協助外國廠商填寫商業部之問卷,因此長駐廠商的情形經常發生,據White & Case一位資深律師表示,其工作前二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派駐國外。

第三類業務以關稅為主。關稅的課徵影響產品價格,對出口產品競爭力有絕對性影響。舉例而言,美國對各國有不同的關稅待遇,例如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s)或對低度開發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由於不同待遇影響關稅甚鉅,產品出口國的認定(Rules of Origin)極易產生訴訟糾紛。然此類業務與前二類業務相比利潤較低,雇用全職律師處理此業務對大型事務所不符成本,因此多將此類業務委託中小型的國貿法事務所(boutique firms)處理。

叁、著名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

國際貿易法事務所主要的業務為貿易救濟,業界常將事務所劃分為原告事務

所(petitioner firms)及被告事務所(respondent firms)。前者代表美國廠商控告外國出口商;後者則大多代表外國廠商應訴。前者較著名者為世達法律事務所(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因本文以國內讀者為主,因此著重於被告事務所的介紹。以下所述之事務所皆位於華盛頓特區。據國際貿易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紐約處理國際貿易法較著名的事務所為高特兄弟法律事務所(Coudert Brothers),然其專精關稅業務,較少貿易救濟之案件。

社曼·斯特靈律師事務所(Shearman & Sterling)國際貿易法業務歸於訴訟部門,但貿易法律師運作獨立於其他訴訟律師。由於貿易法案件有週期性,在貿易法業務較少時,貿易法律師亦負責國際仲裁及其他貿易相關之訴訟案件。該事務所專精於鋼鐵產業的貿易救濟,其長期主要客戶為歐洲之鋼鐵廠,亦曾代理中國鋼鐵廠。該所與美國政府關係密切,香港分所的合夥人Clark Randt Jr.由布希總統任命為美國駐中國大使;美國商業部負責國際貿易副部長Robert S.LarRussa 最近加入華盛頓特區的國際貿易法部門,目前計畫擴張東亞業務。此外,於國際法界著名的傑塞普(Phillip C.Jessup)國際法庭辯論賽之國際賽即由該所的華盛頓特區分所贊助,並安排參賽的各國辯士參訪美國最高法院。

偉凱律師事務所(White & Case)的國際貿易法業務集中於華府、布魯塞爾以及新加坡,國貿法業務之客戶多來自亞洲及南美,2004年起亦代理我國台積電處理美國的貿易糾紛。亞洲業務合夥人William J.Clinton中文流利,曾於台灣東海大學及淡江大學教授英文,該所顧問Arthur Appleton亦曾訪台參加國際貿易法會議。合夥人Walter J.Spak及 Gregory J.Spak二兄弟西班牙文流利,主要負責南美業務。該所曾代理WTO訴訟及協助土耳其、馬來西亞及其他國家草擬貿易法規。該所亦代理大量貿易救濟案件,其優勢為全球分所眾多,廠商可和當地國分所律師直接接洽及諮詢。

威德法律師事務所1(Willkie Farr & Gallagher)由於其創所合夥人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於日本政商界建立豐富人脈,因此長期代理日本政府及商社之案件。該所合夥人Christopher A.Dunn亦曾代理我國大同公司。普衡律師事務所(Paul Hastings)除了一般貿易救濟案件,並處理NAFTA下貿易糾紛。該所中國業務發展迅速,其中國分所合夥人於2004年秋季至美國巡迴講座。2盛德律師1 該所並無大中國區分所,中文名由筆者自譯。其他事務所中文譯名皆引用其大陸或香港分所之名稱。國際法律事務所大多強調單一事務所文化(one firm culture),亦即提供跨國界律師服務,業務不因各分所地點不同而影響。例外者如我國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其為加盟性質之分所,和美國本所的關係不如其他國際事務所密切。

事務所(Sidley Austin Brown & Wood)亦相當著名,該所並與喬治城法學院國際經濟法中心合辦WTO模擬法庭競賽。

肆、成為國際貿易法律師

在此部分所介紹的事務所面試程序主要適用於美國法學院法律博士班(J.D.)學生,少數事務所有短期的實習機會提供給獲法學碩士(LL.M.)的外國律師。3一般而言,與紐約事務所相較,華盛頓特區事務所較不願意雇用LL.M.學生,原因其一為,根據華府律師協會規定,學生若無J.D.學位,即令通過它州律師考試,亦無法於華府登錄。4近年以來,亞洲及歐洲的外國學生就讀J.D.學程者增加迅速,尤其以在其本國獲法學士學位(LL.B.)以及有海外工作經驗者受國際事務所青睞。

5有國際貿易法業務之事務所多為美國前五十名之國際事務所,因此競爭相當激烈。事務所新進律師大多來自其招收J.D.二年級的暑期實習律師(summer associate),一般而言,紐約事務所每年招收80-100名,國貿法業務集中的華盛頓特區事務所大約招收 10-15名。6大型事務所皆重視學校名次,其次則著重學業成績及工作經驗。擔任法學院法學評論(Law Review)或其他期刊(Journal)編輯有加分效果,某些大型事務所極偏好錄取法學評論編輯。此外,大多數學生在J.D.一年級暑期皆有實務經驗,擔任法官助理或於事務所工作,對面試皆有助益。國貿法律師偏好有經濟或會計背景的學生,外語能力,尤其是中文、日文及西班牙文佔有優勢,因客戶大多來自國外。3 例如Shearman & Sterling、White & Case紐約總部皆有一年的國際律師(International Lawyer)實習項目。絕大多數事務所期待外國律師實習期滿後歸國,因此外國律師大多使用為期一年的實習簽證(OPT),極少事務所提供長期就業機會而為其申辦工作簽證(H1B)。多數於華盛頓特區大型事務所執業之律師皆選擇考它州的律師考試,待通過後再於華府檢覈。許多律師選擇考紐約州律考,因應商業訴訟需要,亦有事務所偏好其律師考鄰近州之律考,如維吉尼亞州或馬里蘭州,國際貿易法律師大多亦登錄紐約的國際貿易法院及華府的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最主要原因為美國律師薪資遠較歐亞律師高,歐洲僅有英國倫敦事務所提供相當於美國大型事務所提供之薪資。非美籍學生能錄取進入頂尖法學院J.D.學程者一般不超過2﹪,亞洲學生以大陸學生居多,其就業規劃大多先於美國事務所執業,再派駐該所的中國分所。因此,於中國工作之薪資與美國相當,並加上海外補助津貼,且較易升上該分所之合夥人。歐洲學生大多來自英國及德國。2005年暑期實習律師的面試已在2004年秋季完成。舉例言之,Shearman & Sterling於北美地區面試約1400名法學院學生,華盛頓特區分所2005年招收11名實習律師,各校分佈如下:哈佛1名 耶魯1名 哥倫比亞2名 賓大1名 維吉尼亞3名 喬治城1名 喬治華盛頓1名 美利堅大學1名。

面試主要分為二階段,事務所至校內的面試,亦稱作篩選面試(screening interview),以及邀請學生至事務所的面試(call-back interview)。前者學生與各事務所面談二十分鐘,事務所根據提供之資料,如履歷表、成績單及寫作範例以及面試印象,於一周內決定是否邀請該生至其事務所面試。先前階段最困難工作為選擇面試之事務所,學生可參考各事務所網站以及以下國貿法事務所列表http:///lawfirms.htm。然上述資料並非全然正確,例如有些事務所實際承辦貿易法案件極少,或是其國貿法案件在歐洲處理,華盛頓特區分所並不招收國貿法律師。筆者建議可由事務所國貿法部門合夥人數目判斷其業務多寡。此外,專精國貿法業務之事務所大多亦有不錯的反壟斷法(antitrust)業務。原因有二,其一,貿易法原本的設計即為競爭法的一部分,因此諸多法律概念相通;其二,以實務而言,大多廠商先削價競爭,因此產生貿易法糾紛,其茁壯之後,往往企圖壟斷市場而違反競爭法。事務所若有此二種業務,可提供廠商完整的法律服務。

第二階段面試於各事務所內舉行,前往華盛頓特區的機票或火車票以及旅館住宿皆由事務所負責。於事務所面試4-7位合夥人及律師,若選擇上午的面試,事務所通常安排二位律師請學生至附近高級餐廳用餐,所有面試者及一同用餐之律師皆會撰寫對應徵者之評價。一至二週內,事務所會通知應徵者結果,學生若有數個工作機會,必須在12月決定事務所。暑期實習結束後,事務所決定是否給予畢業後的正式工作機會。畢業後,許多學生選擇至法院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再回原事務所服務。紐約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助理職位為二年,外國學生須克服移民法的障礙;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受理國貿法案件之上訴,但由於其案件大多涉及智慧財產權,因此偏好有理工背景的法官助理。

伍、結論

對企業而言,國際貿易法案件影響其產業甚鉅,因此選擇專精的法律事務所相當重要。此外,國內許多法學院學生因無法實際接觸國際法業務,因此難以對國際法學習持之以恆;然而,諸多國際事務所皆有以貿易案件為主的國際法業務,雖然競爭激烈,但可獲經驗應相當可貴,若對國際法有高度興趣之學子,不妨以於國際事務所執行國際貿易法業務為就業及求學的目標。

第二篇:国际贸易常用单据简介

国际贸易常用单据简介

商业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由出口商(卖方)签发给进口商(买方),证明将一定数量的货物销售给进口商的文件,其内容包括编号、签发日期、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

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由出口商签发,载明所售货物数量及包装情况的说明文件。装箱单一般是与商业发票一一对应的关系,其编号亦参照相关的商业发票。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政府部门或国际承认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亦可直接在商业发票上表明货物的原产地。该文件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判定货物产地,以便核定、征收关税之用。

质量证(Certificate of Quality)

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际承认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品质的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可,卖方亦可出具由本公司检验部门的质量证书。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国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供,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供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进行进口货物申报使用的单据,一般规定有“出口商最后确认为准”的保留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管制进口,控制外汇支出及掌握进口来源地,要求进口商凭出口商提供的形

政府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每年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年审手续。本申请表就是办理年审手续的必要单证。

进口配额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Import Quota)

进口商申请取得进口商品配额时需要填制的单据。依据进口商的基本情况及该项进口业务的具体内容来填写,并提交给当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用以申请进口配额。进口配额证明(Import Quota)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商的进口配额申请后,发放给进口商用于领取进口许可证及办理其他进口业务的许可文件。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Import License)

进口商为取得进口货物许可证向发放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依据进口商取得的进口配额证明的内容或该项进口业务的具体内容来填写。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机构在批准进口商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后,发放给进口商用

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其他进口业务的许可文件。

运输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

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铁路运单(Railway Bill)

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贸易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空运单(Air Waybill)

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进口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的提货凭证,用于办理进口报关、提货等手续。

保险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由保险公司签发的,承保一定航程内的某一批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的一种保险单据。其中载明被保险货物的基本情况、保险险别、理赔地点及赔偿办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一定时期内所有进出口货物使用的保险单。凡属于其承保范围内的货物一开始运输即自动按照预约保险单的内容条件承保。一般被保险人要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种类、航程起点和终点、起航日期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通关单据的种类和用途

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专业报关行)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用于向进口地海关进行申报的文件。进口报关单只有经过海关签章放行后,进口商才能够提取货物。同时,进口报关单还是进口商向国外支付货款时需要使用的重要凭证。

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

海关工作人员查验货物期间,对货物造成的损坏进行记录,并于事后依法予以赔偿。损坏报告书由查验关员及申报人共同签章。

征收滞报金收据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如果超过了海关规定的报关期限,应交纳滞报金。

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开具收据。

解除监管申请书进口商拥有的进口货物达到监管期限后,依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解除货物的监管状态。解除监管证明海关接受进口商的《解除监管申请书》后,经查核认定货物符合解除监管的有关规定,向进口商签发的批准货物解除监管状态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免税证明

检验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进口商品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报检单是由进口商按照商品检验机构要求的格式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由检验机构据以安排检验业务操作的文件。

进口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商品检验机构在接受进口商的检验申请后,通过检验取得结果并向进口商签发的证明文件,其中载明该批货物的检验结果及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检验证书是证明货物品质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进口商向出口商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结算单据的种类和用途

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ssuing L/C)

进口商为通过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而向开证银行提交的申请文件,由进口商按照开证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来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因此它的内容必须与进口合同的内容严格一致,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的内容与进口合同的内容一致,保证进口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进口商的银行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及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以自身名义通过出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如果出口商在一定期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单据,即向出口商支付该项出口货物货款的文件。

付款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for Payment)

应开证行的要求,由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担保人按照开证行要求的格式填写的,保证如果开证申请人不能够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其担保人将承担付款责任的文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Import Verification Sheet)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口商在对国外客户支付外汇货款时需要填写的单据。上部由进口商根据付汇实际情况填写,下部由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填写并签章。经过签章的核销单由进口商定期汇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核销。

第三篇:国际贸易专业简介(推荐)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但是在学习这些经济学之前,要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比如,会计学原理、统计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经济法、国际商法、证券投资、财务管理、管理学原理等课程。在学习完上述课程之后,就要接触到国际贸易最核心的知识了,就是国际贸易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即: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结算、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口语、外贸写作、外贸谈判技巧、国际经济合作、跨国公司理论与实务等,当然最重要的课程为——国际贸易实务,也称作进出口贸易实务,或对外贸易实务。

综上所述,想要在国际贸易领域取得较好的成绩和长远发展,必须学好英语和经济学知识,了解国内外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四篇:法律事务所创先争优总结报告[推荐]

法律事务所创先争优总结报告

法律事务所创先争优总结报告

在市司法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推动下,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我们注重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做好区委、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

1、积极参与为世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活动。6月3日,在区委书记王文涛、区长周伟与上海世博局开展“加强合作,共办世博”共建活动协议中,确定了司法局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

保障的内容。并且根据世博局及项目处要求,由律师参与并完成审核20多个合同项目。

2、年初,我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律师参与世博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各街道“结对”开展律师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突出重点着力扩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着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更好地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并且安排律师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以及个案化解法律咨询37次。

二是,鼓励支持法律服务行业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踊跃献计献策。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作为市政协常委在今年上海“两会”上以个人名义献出“关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进行科学

理性投资的建议”等六件提案。市有关部门已办复的四件提案,采纳其全部意见。

三是,围绕“四个确保”的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会同区工商联、区国资委组织区属企业、工商业主举办4次法制讲座,当场接待法律咨询28人次,解答企业经营过程中的71个法律问题,以帮助企业防范市场风险,解决摩擦纠纷,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四是,不遗余力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在律师事务所招商引资工作中,今年司法局力争完成上缴区级税收同比增长11%的目标。实现全年引进新所6家的目标,突破70家律师事务所关口,达到72家律师事务所,共有820多名律师,完成全年业务创收同比增长%的目标,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五是,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确保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应援尽援。4月24日,区委副书记、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及区15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6

个街道政法书记参加了区法律援助联席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进一步整合了社会资源,在我区形成法律援助的工作合力。1-11月共接待来访咨询2191人次,12348法律专线接待法律咨询4787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9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3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6件,比去年同期下降%,收到群众锦旗18面,表扬信7封,收到来访群众《服务意见表》96张,满意91张,比较满意5张,满意率达%,无服务质量投诉。

1、认真做好区信访接待协调。接待信访引导前来咨询当事人21人次,为其中4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2、积极发挥法律援助调解作用。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中,认真贯彻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为36名受援人通过非讼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达成诉中和解35件。

3、组建本市第一支“维护农民工合

法权益法律援助律师团”。选派了10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青年律师组建“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律师团”。基本形成来沪人员法律援助“三纵三横”维权格局。“三纵”,即区、街道、居民小区的“三级维权网络”日臻完善;“三横”,即在区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等来沪人员集中的系统设置法律援助受理点。今年以来通过非诉调解的方式为35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工资。

二、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月22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一行,在区委书记王文涛,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蔡志荣等陪同下,先后走访了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小东门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工作室,详细询问了我区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表达了对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关注,激发了人民调解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积极性。在市、区领导的关心下,我区的人

民调解工作不断拓展深化,创建出了具有特色的工作品牌。

一是,着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构建以司法所为平台的基层大调解格局。坚持以化解生活矛盾为主线,深入动迁、劳动争议、房地物业、交通事故、妇女权益保护、医患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及轻伤害案件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与司法审理相衔接的人民调解大格局。在“6+1”调解领域中不断总结提炼经验和做法,形成特色。在各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年1至11月,我区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3007件,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62件,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130件。其中,参与劳动争议调解445件,交通事故争议调解98件,房地物业纠纷调解46件,医患纠纷调解9件。

二是,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成立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街道“大调解”工作小组;充分整合社会多方调解

力量,促进“1+1〉2”的调解效应,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截止到11月,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4951件,调处成功4944件,调处成功率99%,制作调解协议书3467份,已完成民事纠纷调处3570件。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室”的专业化建设,开拓维稳工作新领域。2月10日,我局与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联合召开了结对共建大会。市监狱局与区领导共同为驻市未管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揭牌。这在全市监狱系统是第一家。同时,依托驻市未管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这一平台,把过去单一的志愿者结对帮教进大墙发展到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全方位进大墙,为服刑人员的改造创造了更好的外部条件。截至11月,工作室先后参与了4名未成年犯的专项社会帮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8月份,在豫园地区小商品市场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系本市首创在大型市场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把人民调

解工作全面参与到豫园地区小商品市场的消费权益、轻伤害、治安、简易民商事纠纷调处工作中,着力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打造市场诚信品牌。截至11月,工作室参与各类纠纷调解132件,相关工作信息受到了市委政法委以及中央政法委的关注。

四是,以迎国庆60周年为重点,做好民间纠纷防激化工作。自1995年以来,持续在每年6至11月,组织开展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的民间纠纷防激化百日竞赛活动。今年百日竞赛期间,通过组织矛盾纠纷大排查、优秀调解协议书评选、民间纠纷防激化十佳案例评选、民间纠纷防激化演讲比赛以及全区人民调解基础工作对口检查评比等一系列活动,有力地防止了各类民事纠纷的激化,促进了社区的和谐。在百日竞赛活动的推动作用下,我区各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居委调委会防止自杀案件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六个街道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共接

待咨询2067件,2511人次,直接受理解决矛盾874件。

五是,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进展情况,继续做好交流、指导和培训工作。自起,持续8年组织《区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及论文选编》,今年4月,第八辑编辑成书。选辑总结交流了区人民调解协会各会员单位一年来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了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并且及时与法院民一庭沟通协调,于6月份联合组织了全区130余名专职人民调解干部业务培训。以及顺利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报名、推荐工作。

六是,加强资源整合,做好社会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从基础工作着手,结合本区实际,不断探索具有本区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和规律,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效。全年落实帮教%,户口申报率%,以去年同期增长%;就业安置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当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低

于全市平均水平。

七是,完善“两会一站六中心”安置帮教工作体制“新航阳光驿站”的扩建工作得到区教育局的大力支持,调拨巡道街136号近500平方米的场地作为驿站新址。9月份,“企业家爱心协会”和六个街道安置帮教分中心一并成立。完成我区安置帮教工作“216”构架,即”两会一站六中心”模式将日趋完善。深入探索社区矫正科学方法,扎实推进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工作,积极探索心理矫正和个性化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重新违法犯罪率同比明显下降。

三、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举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8次,四套班子会前学法26次,法制专题研修班4次。将法制教育纳入区党校处级干部轮训和后备干部培训计划,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

询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和依法履责观念,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围绕市委宣传部、市法宣办组织编写的《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开展公务员“五五”普法培训。开展上海市“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评选活动,申报工商分局为上海市“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区法制办副主任戎颖为上海市“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

组织开展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系列法制专题讲座。邀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局级高级法律专务刘平作《金融中心建设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专题法制讲座。邀请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殷啸虎教授作《世博会与公民意识》专题法制讲座;

二是,坚持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人事、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

容,通过“东方讲坛”面向本社区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进行宣讲活动。分别由交通大学教授陈宪博士主讲“全球经济危机与上海中小企业的应对”;市律师协会乔文骏主讲“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与风险规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樊芸主讲1 2 3 下一页

第五篇:法律事务所调查函

法律事务所调查函

致()第号

兹有我所法律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进行调查。请予以合作,并出具证明材料为盼。

附执业证编号:

期限天内有效

法律事务所

20年月日

美国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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