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投资的法律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企业在根据法律的游戏规则追求盈利的过程中,法律风险同时也是伴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的。然而,一个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对潜在或显现出的法律风险并不自知!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得当,企业将赢得更多的经营机会,否则,将可能给企业
带来致命的打击。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
由于外资企业的母公司大多来自社会法治基础较好的国家,拥有成熟的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外资企业在国人的印象中不仅拥有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而且遵纪守法、规章制度
完善、运作规范、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堪称遵纪守法的楷模。然而,相关统计数据又表明,中国贪腐案逾六成涉外商!西门子、朗讯贿赂案、以及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力拓、雅芳行贿事件等,让人们看到一向号称管理严格的外企,竟然却是行贿的重灾区。一些跨国企业因此还在其本国受到重罚,如西门子最终被判罚13亿美元;一些企业、如朗讯的销售业绩因此负面影响而长期不振。除此而外,外商投资企业常常被媒体曝光的还有:环保污染问题、质量门问题、非法避税问题、违法用工问题等。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跳楼门事件、本田员工罢工门事件等,不仅仅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制度受到拷问,进而导致了相关企业的生产进程和战略布局受到极大的影响。可见,某种意义上被“天使化”了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无法回避法律风险问题,由于行事处理
不当而演化成法律危机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对于法律风险的理解
尽管国内外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法律风险给出各自不同的概念,我国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不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第一次对法律风险的概念给出了定义,对于外资企业也同样适用。该办法指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
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可见,企业法律风险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风险只是一种可能性,肯定发生的或不可能发生的都不是风险;
2、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3、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背了企业的主观意愿;
4、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施中的某种非规范性。
往往引起误解的是,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有法律风险,然而事实上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复杂,既包括法律环境变更、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主动与被动的行为等内部原因。从分类上看,可以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合法行为的法律风险、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之分;有刑事法律风险、民
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之分;有显性法律风险、隐性法律风险之分等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的不利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作为一般企业本身在法律风险方面与其它类型的企业无异,由于其外商投资特性或者是操作上的某些共性,使其在法律风险的产生和应对方面不乏负面因素。
例如:
1、投资方(或总部)因素。有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若干个城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却把例如法务、销售等具有共性的工作收归位于国外或设立在例如北京、上海的总部管理。这或许在表面成本节约或统一指挥方面有效果,实际上却可能是对一个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的弱化。一方面,一些外企本身不拥有法务力量以识别、应对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投资方(或总部)异地操控而发出的指令可能因为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
异而出现误导。
2、企业内部因素。有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后,沿用其母公司的管理制度而不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本地化改造,制度违法风险频发。特别典型的是有些日韩资企业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上没有加班费,这显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另外,对于中方员工的管理风格、处置
方式不当也常常引发各类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3、外部支援因素。有的外资企业在遇到法律风险或法律问题时,常常习惯于咨询洋“老
乡”、洋“同行”,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寻求合适而专业的法律帮助,常常贻误时机。
三、如何对外企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1、基本原则。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救济,事中救济不如事前防范。我们主张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正是要将风险控制前移,做到未雨绸缪,运筹帷幄而决胜千里,而不是让企业或法律专业机构仅仅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
2、加强外企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在日常工作中,首先,建议设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其相关职责。其次,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创建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监控、评估与防范工作,对法律风险做到及时明确识别、科学分类、有效监控、适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特别要贯彻在决策机制上,体现在工作流程中,约束在管理制度下,落实到个体责任承担上。同时,作为外资企业不仅要全程追踪重大决策等经济活动,还要特别关注企业文化或不同管理方式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监控、评估与处理,建立各类法律风险紧急预案。
(2)积极导入并重视“法律诊断”机制。所谓“法律诊断”是指通过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
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的方案。法律诊断一般来讲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的法律诊断应当对公司的所有项目进行审查,而此后可以仅就最近一年度的新情况进行审查即可。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就某一领域或单项业务的进行法律诊断。
(3)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更高目标。严格奉行企业社会责任,从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员工关怀、社会公益活动、与所在国和谐共存等多方面以实际行动履行企业社
会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并树立企业社会公民的良好形象。
【作者简介】
孙青,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民二庭。
第二篇: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资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合资设立企业的过程中,合资企业双方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从实践中考察,许多中外合资企业从双方接触谈判到正式签约采用的是“闪电式结婚方式”,中方合作方往往在急于引资的心理作用下,对外方的资格、资信情况缺乏必要的审查就草率签约,致使合资企业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审批,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外商迟迟不能将注册资金注入到合资企业当中,合资企业成了空壳公司,中方合资者为设立公司白白花费了大量的前期费用。例如去年一家新加坡外商与太原的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了一家焦化企业,双方从接触谈判到正式签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十分快捷,可以称得上短平快项目,然而公司设立后,外商音讯全无,中方合作者苦于无法运作公司,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前期费用打了水漂。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中方合作者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对外商的资信审核就变得十分重要。我省近年来加大了引进外资的工作力度,许多打着外商投资旗号的中介机构纷纷登陆我省,动辄要投资几亿美元,但从操作方式上则是采用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方式,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制的法律规定,使中方合作者花费大量前期人力物力,最终无果而终。
(2)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我省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合资设立,该合资企业设立后在一段时间里运作良好,双方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中方合作者在签署的合资协议中约定以实物资产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实物资产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中方合作者为了节省产权过户费用,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和房产过户到合营企业的名下,致使在合营过程中双方引发矛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外商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中方陷入被动之中,最终导致合作的破裂。这一案例表明,中方合营者对合同的履行意识不强,对出现纠纷的法律后果缺乏清醒地认识。外资的退出,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使中方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对山西的投资环境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世界500强发展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部并购的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并购风潮愈演愈烈。并购案例的发生是企业扩张、提高竞争力的内外部因素所致。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
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就兼并方而言,外商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面临着资金投入的风险,因此,外商在并购中会通过专业机构详尽地调查中方企业的法律状况、政策和法律环境,严格控制投资的法律风险。就被兼并方而言,中方企业往往认为谁投资谁风险大,中方不出现金,而且企业在国内,资产在国内,因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从诸多的案例分析,外方在并购内资企业时,常常在资产评估上做文章,故意压低中方实物资产的价值,通过国际采购和销售产品转移资金和利润,或者在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出资上做文章,故意提高所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用落后的技术和陈旧的设备出资等,变相套取不当得利。如果中方企业放松了警惕,在并购中将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从笔者办理的外商并购案例中,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一些打着外国投资者旗号的所谓“办事处”或投资中介机构,抓住一些企业急于引资的心理,以审查对被投资者的资信状况为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要求中方企业支付数目可观的尽职调查费用,最终再以不符合投资条件为借口终止投资安排,使中方企业引资的希望付诸东流。为了规范外商并购境内企业中的行为,降低并购中的中方企业风险,近年来,国家不断对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订,不久前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要求外商控股的并购行为,被并购的中方企业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审核部门的必备文件。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对外资并购中的风险起到化解的作用。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一般地讲,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中方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刚刚起步,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表现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很少强调和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对民族品牌缺乏保护措施,轻易地将自己的商誉、品牌、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价值低估或放弃权利。而一旦外资进入中资企业,则采取种种措施限制中方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使中方企业几十年积累的知识产权贬值或失去使用价值。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种种违反劳动法的恶劣做法,包括雇用童工、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人工资、交纳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罚,甚至责令关闭整顿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谴责,并为此付出代价。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媒体不断有外商企业逃漏税的报道。有资料统计,2004年,中国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涉嫌逃漏税300亿元,同年纳税零增长。我国是世界上利用外资第一大国,各级地方政府也视外资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宝,然而数以万计的外商投资企业逃税数百亿,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风险很大。我国政府为吸引外资,实行了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内企业纷纷以假外资创建所谓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他们先在国外寻找可代表自己利益的投资主体,然后将自己的资金汇往国外或截留应当汇回国内的外汇,最后再以外商名义向国内投资,并以此来获得外商的超国民待遇。各国法律都对涉税行为有严格的规范,我国税法及刑法对逃漏税及骗税有明确的制裁标准,一旦被查获,企业不仅接受经济制裁,而且触动刑律,将对企业的生存构成严重影响。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我们知道,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完全可以避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防范法律风险还需从基础工作做起。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方式有:
1、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充实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法律风险的高低。因此,在建立、健全专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前提下,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业务的专业人士充实到法律顾问机构中来,或者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有学识、有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企业要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此外,还应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2、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通过法律策划,规范企业投资并购行为。国内外的并购案例证实,企业投资并购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诸如决策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需要一一化解,对并购对象及并购行为进行全方位法律评估,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流程设计、谈判策略、提供合同文本,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处理投资并购事务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是并购行为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目标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指标、人力资源、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都需要认真核实。任何对投资并购法律风险的忽视,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惨重的代价。
4、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要破除固有的法律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
十七、律师提供的服务
律师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解决各种纠纷等过程中可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担任法律顾问;
2、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3、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4、草拟审查重要合同;
5、参与重要谈判,为公司、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6、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
7、税收事务的代理;
8、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
9、代理调解、仲裁与诉讼。
第三篇:谈投资与风险
潮起潮落话股市:如何正确看待当前股市投资热
———如何正确看待当前股市投资热
2006年以来我国股市行情回暖,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踊跃入市。特别是2007年1月至5月,沪深股市开户数屡创历史新高。在很短的时间内,8000万户,9000万户,1亿户大关连连被突破。从公司白领到普通工人,从退休老人到家庭主妇„„“谈股论金”成为街头巷尾最热络的话题。不少人见面第一句话就是:“股票涨了没有?”有的全家老小齐上阵,有的卖房借钱去炒股„„不少人惊呼:“这是一个全民炒股的时代!”那么,什么是股市,如何看待股市的风险,怎样才能利用股市理好财,在风云变幻的股市中做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呢?
什么是股市?
1986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一次中美金融研讨会。当时,邓小平同志会见了出席会议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范尔霖。范尔霖带来了两件特殊的礼物:纽约证交所证章和证券样本。让范尔霖大感意外的是,邓小平同志回赠了一件更为特殊的礼物:刚刚上市的中国首张股票———上海飞乐音响公司股票。一时间,外电纷纷报道:“中国与股市握手!”
2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人对股票、股市早已不再陌生。投资股市成为很多人理财的重要渠道,每天有数以亿计的人注视着股市的起起伏伏,每天有几百上千亿元的资金在股市流动。
所谓股市,也就是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要了解股市,还要从股份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说起。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无论是生产者自身的资本积累,还是有限的借贷资本,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巨额资金需求。于是出现了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措资金、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办法,这也就是股份制。一个人购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就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股票具有流通性,如果股票持有人急用现金或想转化成其他证券,可将股票出售,这就出现了股票交易行为。股票交易的需要自然催生了股票交易市场的产生。
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买卖海外贸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雏形。1773年,在伦敦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7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股票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洋务运动时期。当时中国出现了一批官办与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企业。1873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发行了中国最早的股票。1914年,中国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1917年成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到抗日战争前,上市股票已达百余种。但后来几经挫折,股市始终没有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把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予以排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对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开始冲破那种认定股份制只姓“资”不姓“社”的思想禁锢,股票市场再次应运而生。
1984年7月20日,全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拉开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大幕。1986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代理买卖飞乐音响公司和延中实业公司股票。这是上海第一家经营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场所,也是新中国首次开办股票交易。1990年11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同年12月19日开业。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这两个交易所的成立和开业,标志着新中国的证券市场脱离了银行体系独立发展。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国的股票交易逐渐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十几年来,沪深股市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1990年深交所试营业时,仅仅有一只股票挂牌交易。第二年也只有6只。而到2007年7月,在上交所挂牌的股票达950多只,在深交所挂牌的股票达590多只。1991年深交所全年的成交金额只有35亿元,2007年5月30日,沪深两市成交量创下4163.37亿元的历史纪录。当年知道股票市场的人很少,参与股市投资的人更少,到2007年6月底,沪深股市账户总数达10705.64万。中国股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风风雨雨,正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
通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股票市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筹集资金的“吸铁石”。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用于支持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经营。股票市场的筹资规模和速度是企业依靠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所无法比拟的。
二是企业转换机制的“推动器”。发展股票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三是优化资本配置的“调节器”。通过市场可以发现公司投资价值,投资者通常选择成长性好、盈利潜力大的股票进行投资,抛弃业绩滑坡、收益差的股票,这就使资金逐渐流向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
四是维护金融安全的“缓冲阀”。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十分健全,直接融资滞后于间接融资的发展,过分依赖银行的现象还很严重。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往往导致很大的系统性风险。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降低间接融资在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使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更富有弹性和活力,有效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
五是观察经济状况的“晴雨表”。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可以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可以透视出整个经济的运行状况。
可见,发展股票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竞争力,对于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对于个人合理理财、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说股市有风险?
前些时候,有些观点在股民中流传很广,为什么中国股市将迎来“黄金十年”、沪指将突破10000点等等。同时,种种炒股轻松赚钱的“财富故事”也到处流传。这些给人们一个“炒股就是赚钱”、“未来只涨不跌”印象,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假思索地涌入了股市,对于他们来说,股票似乎就是印钞机,买了就能赚,永远不会赔。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股票市场其实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市场。
首先,风险来自你购买股票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由于普通股民往往并非专业人士,再加上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有时很难了解一个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就算买了绩优公司的股票,也不意味着从此万事大吉。业绩的好坏只能代表公司的过去,在瞬息万变的商海中,看好的公司随时要迎接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激烈的行业竞争,变化的市场环境,不同的经营策略„„都会给公司的未来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一旦业绩下滑,则股价也会随之跌落,股民就要蒙受损失,如果公司倒闭,则股民的资金就会全部化为乌有。
其次,整个股票市场的潮涨潮落也蕴涵着风险。一般来说,判断市场状况有一个指标———市盈率。市盈率是反映市场中个股价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一般认为,市盈率大约在10至20倍的区间内波动是比较正常的,此时市场风险较小。市盈率越大,则意味着股市出现泡沫的可能性增大,市场风险随之加大。数据显示,目前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股市的市盈率大约在10至20倍的区间内波动,日本和印度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则在23至25倍的区间内。我国目前沪深股市平均市盈率已超过40倍,风险可想而知。而2007年前几个月遭到爆炒的某些个股,其市盈率甚至达到上千倍!
再次,“追涨杀跌”的不理智行为带来的风险也不小。有不少新入市的股民,对股市行情缺乏掌握,对于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有时只听从亲戚朋友的所谓“经验”,或者打听各种“小道消息”,据此来购买股票,结果极易造成损失;有时又随大流盲目地“追涨杀跌”,结果往往在股价最高点接手被套,或者匆忙“割肉”赔钱。这些不理智的行为可以说自制风险、自讨苦吃。
此外,市场外的不可预测因素也会造成股市动荡,引发风险。比如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金融和产业政策调整、天灾人祸等等,就极有可能导致市场的突然震荡。
所以说,股市决不是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毫无风险,能够只赚不赔、轻松收益。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这就是“财富神话”外表下股市真实的本质,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为什么说投资股市要抱着理财而不是发财的心态?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老百姓的腰包也越来越鼓。“手里有了闲钱,该怎么办?怎样能让这些钱保值增值?”这是许多富了的老百姓经常要考虑的问题。人们常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即使是对普通百姓来说,理财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有1万元钱,如果放在家里,1年后还是1万元钱,但随着物价上涨,它的实际购买力降低了。但如果正确理财的话,不仅能够让钱保值,而且还能增值。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过去人们理财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储蓄来理财。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7.5万亿元,人均储蓄存款超过1.3万元。
要看到,居民储蓄存款的高速增长,一方面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国家来看,银行储蓄存款的高增长,将会导致间接融资比例过大,加大银行的压力,极易形成和加剧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对普通老百性来说,在当前物价上涨快、银行利率低的情况下,把钱存到银行,利息收益很小,是一种不划算的理财方式。
国内外经验表明,投资股市也是理财的一个重要渠道。股市理财的特点是,风险比较高,收益也比较高。但只要树立正常的理财心态,选取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长期持有,分散投资,“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近年来,随着我国股市的持续上涨,不少股民尝到了通过股市理财的甜头。从2007年上半年来看,不到5个月的时间中,沪深总市值从8万亿元增长到16万亿元,增长了一倍。最近,沪深股市总市值突破20万亿元,许多股民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
应该说,老百姓投资股市应予以鼓励。但值得注意的是,前一段时期,一些股民不是抱着正常的心态投资股市,而是抱着“捞一把”、“赚一笔”的心态,把股市当成赌场,试图在股市上实现“一夜暴富”。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他们往往倾其所有,有的甚至押上房产、举债贷款进入股市。一旦遭遇投资失利,将给这些股民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国外几百年股市发展历史,以及我国十几年的股市发展历史,都充分证明,从长期来看,人人都想通过股市投资“一夜暴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不可否认,在现实中,的确有极少数人在股市上短时间内获得了较高收益,但是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都想在股市上赚得金玉满钵、一夜之内“发财致富”是不大可能的。比如,2007年上半年,一些投资者正是抱着这种不正常的心态,疯狂炒作垃圾股,把一些没有任何业绩支撑、市盈率高达上百倍的垃圾股炒得翻了好几倍,等炒作狂潮退却之后,这些股票连续下跌,许多人被深度套牢,损失惨重。
从现实来看,如果抱着这种非正常的心态购买股票,风险很高,容易造成心理扭曲,行为失去理智,把投资变成投机,最终往往不是发财了,而是赔得血本无归。股市就像一个放大镜,容易把人性的贪婪放大,从而做出不理性的投资行为。早在17世纪,著名的科学家牛顿投资证券失败以后,他颇有感慨地说:“我可以计算天体运行的轨道,却无法计算人性的疯狂”。牛顿的这番话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只有树立正常的投资心态,把股市作为长期的理财方式才是正确的选择。
如何做一个理性的股民?
自2007年5月30日以来,股票市场经历了一次大幅震荡的行情。据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3月以来的新股民入市热潮有所降温,截至7月13日,A股日新增开户数已直线下降至62953户,创下春节休市后的新低。6月份居民储蓄存款向股市搬家的现象出现了“急刹车”,1678亿元的资金重新回流到银行。这一出一进之间,表明股民们对市场风险认识的逐步加深,盲目投资的行为已渐减少。
近年来的股市风云变幻,给广大股民上了生动的一课。但是,中国股市发展、成熟的路还很长,很多股民离真正的理性投资、成熟理财尚有一定的距离。那么,我们应如何做一名理性的股市投资者呢?
首先要理性判断自己是否具备投资股票的基本条件。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炒股,家庭不富裕的情况下,抗风险能力低,适合将“闲钱”存于银行或购买债券。入市前做好投资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股市投资的钱最好不要超过经常收入的30%,至于那些把养老金、抚养子女等的支出用来炒股,用低押房产、举债借钱和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的钱炒股的行为就更不应该了。
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人人熟知的一句话,但是未必人人都能时刻绷紧这根弦。2007年5月,中国证监会专门就加强投资者教育连续发布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警示投资者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买者自负,安全第一。然而,很多股民并不在意,结果在随后的震荡行情中损失严重。因此,一定要把风险意识贯穿到投资理财的每一个环节,在决定入市或投资某种股票时,一定要客观估价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回报有合理的预期,对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要有思想准备。同时,还要通过理性分析与操作,尽可能降低风险。
要有长期投资的意识。风物长宜放眼量。历史经验表明,长期投资可以规避风险,还能全额获得增值收益。比如,在美国,大部分股票投资者20世纪80年代牛市以来的平均持有周期是3至4年,并且通常不会随短期市场波动而频繁进出,即使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面对更为激烈的市场波动,他们依然表现镇定。与这些投资者理性的理财观相比,我们的股民近4年来的平均持有周期是1至2年,基本上是短线投资。频繁地买进卖出,看似不放过每一个机会,但实际上,股市风险远大于机遇,操作越频繁,风险也就越成倍增长,往往是盈亏相抵,到头来落得个自辛苦。
要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投资股市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为。要想在变幻莫测的股市中少跌跤,就不能打无准备之仗。要学习和掌握如证券、财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通过科学分析作出正确的决策,不盲目投资,不随大流。有的人看到别人买股票赚了钱就跟风投资,或者过分注意股票交易的投机性,连上市公司业绩、股票收益、行情分析等最基本的东西都不懂或者不去关注,只凭道听途说或者自己感觉去选择股票,这无异于把股市当作赌桌,能否盈利全凭运气,尤不足取。
要想成为一名理性、成熟的投资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持良好的心态。古人讲,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应该看到,股市始终处于波动之中,这是股市的风险所在,也是股市的魅力所在,对此应该有平和的心态,不能把投资股市当成生活的全部内容,因股市的波动而茶不思、饭不想,亦不能因股市暴涨而欣喜若狂,因暴跌而垂头丧气。否则,投资股市就会变成沉重的精神负担。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可以想见,经过一次次股市震荡的洗礼,千千万万的股民必将不断在实践中成熟起来,我国的股民也一定会以更健康的态势继续发展、股市的未来必将充满希望。
股票的基本特征
1、不可退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
2、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股份的多少。
3、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收益性还表现在可以通过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股票,赚取价差利润。
4、流通性。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由于受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经济政策、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呈现出明显的波动性。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正因为如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什么是市盈率
市盈率是某种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该公式中的分子是当前的每股市价,分母可用最近一年盈利,也可用未来一年或几年的预测盈利。市盈率是估计普通股票价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一般认为,该比率保持在10至20倍之间是正常的,过小说明股价低,风险小,值得购买,过大则说明股价高,风险大,购买时应谨慎。
投资股市的“三闲”境界
不久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一次针对资本市场的演讲中提到,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投资股市要有点“闲钱、闲时间和闲心”。
“闲钱”指的是生活必须和必备之外多余的钱,而不是把养家糊口、养老防病、养育子女的钱投进股市,更不用说拿住房做抵押、拿钱行贷款、拿亲朋好友处借来的钱炒股了。“闲时间”指的是工作之余,把炒股作为一桩闲事来做,不能把炒股当主业,也不能把炒股当成“再就业工程”,更加不能置本职工作于不顾,在上班时间或办公时间炒股。“闲心”指的是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能抱着一夜暴富的奢望。股市并不是包赢不亏的地方,投资者进入股市就要有投资失败的心理准备,必须有风险意识,并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以平常心对待股市的涨跌。
第四篇:投资风险法律研究论文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一般由风险企业(科技资本家)、风险投资家、投资者、中介机构和政府等构成。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
一、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障碍
1、我国没有规制风险投资的专门国家立法。但可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证券法》等;二是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的文件: 《关于加强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九五”期间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设定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三是地方政府规章、政策:如深圳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有关风险投资的国家立法,这使我国的风险投资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无法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2、我国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仍然没有完全考虑风险投资行业的特点。《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即将施行的《公司法》许多条款相比原《公司法》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障碍:
2.1《公司法》规定的“授权资本制”,考虑到了风险投资项目的滞后性和资金分阶段投入的特点,但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仍然过短。我国最新《公司法》第2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81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2 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对风险投资业构成准入障碍。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为人民币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股本规模的要求仍然较高,与风险投资业以小搏大的特征不符。
2.3《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4股东人数和认购股份的限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最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未规定上限,但在《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的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在采用有限合伙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激情;提供风险投资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可以保证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而我国法律规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等,未包括有限合伙。《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个人合伙是普通合伙,合伙人需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4、缺乏完善的法规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退出难。一是我国尚未出台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二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股份回购等。最新《公司法》对于公开上市仍然提出了较高的上市标准,而大多数风险企业通常无法满足上市标准,因而其股份无法上市流通。
5、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对风险投资的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对于保险机构、社会保障机构与资本市场对待的问题, 《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二、构建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思考
2004 年5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批复,同意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标志着始于1985 年的我国风险投资体制建设开始昂首迈出第三步.但由于风险投资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加上其固有的高风险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和构建我国风险投资的相关立法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应该加紧制定《风险投资法》。其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投资的宗旨,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的主体,包括风险投资的初始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另外还应该包括国家,中介组织等广义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的投、融资,主要规制风险投资家为组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原始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法律关系,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间的投融资法律关系;风险投资的退出,包括企业购并、企业清算、企业上市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1](p105)
2、我国现行修改的《公司法》相比之前的《公司法》作了如下有利于风险投资的修改:(1)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2 条的“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 %的限制”。(2)改革了现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原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要求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必须足额地、一次性地认缴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这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来说,极易造成早期资本闲置,也有碍于风险资本的高效利用。(3)取消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限制,最高出资比例可达80%。提高“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高科技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体现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精神,对科研工作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推动;(4)相应降低了“公司上市标准”,风险资本进入创业企业的目的,不是控制创业企业,而是最终通过退出创业企业获取资本增值。
3、修改《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法律制度。它既具备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鼓励众多投资者踊跃投资的聚合资金功能,又具备提高风险投资机构信誉,强化风险投资家责任的人合功能,还通过灵活的合伙合同安排解决风险投资机构中棘手的代理问题,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我国的许多地方已经在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中,明确了有限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25 条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风险投资公司采用公司制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而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是决策机制灵活,适应于风险投资活动的特点,而且较好地解决了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应当确立有限合伙制这种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2](p28)
4、修改限制风险投资资金供给的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渠道。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他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采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
5、修改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税收法律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较长的时间,现阶段应尽快完善相关税种中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税种:
5.1增值税。一是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风险型企业的税负。由于风险企业的范围较小,实行增值税转型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在2004年东北三省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后,应尽快在我国风险企业中推广。二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可以对企业购进无形资产的费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一定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放宽风险企业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此鼓励中小风险企业的发展。
5.2企业所得税。其一,延长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的免税年限为5年,同时把规定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起”改成“自盈利起”。其二,对于研发费用的加扣,建议取消盈利企业和增长比例的限制,可规定企业科研支出达到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就可享受加扣费用。其三,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其四,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即风险投资企业把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免征所得税。其五,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
5.3个人所得税。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还要充分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应给予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者特别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二是提高风险投资者的免税额,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距,使其在获利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之类的风险报酬收益适用优惠税率,并在其所得实际收到时纳税。三是取消风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给其作为股东派送的红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6、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我国当前规制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目前我国二级市场上虽然正在实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但仍有大量国有股禁止流通,法人股限制流通,阻塞了风险资本从二级市场退出的道路;在我国,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远没有形成。至于破产清算制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他企业的清算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践操作中非常困难。因此,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第五篇: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
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四、合同风险与控制
在并购合同签署时,更应该注意合同风险。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有几家公司同时收购一家公司的情况。此时,公司如果在未弄清其他潜在收购公司是否具有被收购公司的优先权而盲目签订并购合同是十分不妥的,应注意在收购中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积极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第三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可进行出资收购。
在合同中,应注意确定收购价格以及价款支付的不同方式和支付期限的安排;各种收购意向书和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完善需要由专业人士如律师来完成并收购合同履行阶段更为重要,要特别注意各种履约备忘、各种审批、登记、第三方同意、章程修改、董事选派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如果不详尽考虑,很有可能就造成并购失败或者并购过程阻碍以及并购的实际效果。
五、税收、环保等潜在风险与控制
税收是一个可能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金融危机中,国家的有关税收有可能发生变化、调整,而被并购企业在不知或故意未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均会要求并购方承担责任如补税及罚款,这将会大大增加并购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在支付并购费用后,如果此部分税款及罚款数额巨大,有并购意向的公司也无力再续支付,则此并购存在失败的危险。
环境保护也是极有可能产生潜在责任的方面。许多国家对企业环保的要求经常十分严格,多数环境之下,正常国家不论在何种经济情况下均不会改变环境保护政策,只会更趋于理性和严格。在并购时,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到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的生产及环保人员、维护人员有可能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方面极有可能不到位,违反环保法律。并购企业在并购时可能不知晓这些变化,并购后将承担这些违法的责任,而这些责任带给并购公司有可能是致命的。
这些潜在的风险需要企业认真仔细地了解被收购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是否有欠税、被并购方的经营产品、生产场地与环保的关联,环保政策与被并购企业的关联、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环保部门有无对企业发生整改或制裁的通知等。在具体并购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考虑这些风险,最终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风险的避免和承担,最好能对这些风险进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