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法国行政法自治
[摘要]:法国虽然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但不论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还是行政法上的一些具体制度却大都由判例产生,这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国行政法自治理论也是由法国行政审判史上一系列判例所逐步确立的行政法上的基本观念。布朗戈案件作为法国行政法史上的著名案件,对于法国行政法自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自治、布朗戈案件
在法学界,我们把法国划入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大显著特点便是“法典化的法律渊源”和“判例不创立法律规范”。法国虽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在行政法学领域,不论是法国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还是行政法上的一些具体制度却大都由判例产生,这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行政法自治是法国的重要行政法观念,该观念的确立与法国的特殊政治历史背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观念等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渊源,并由几部重要法律文献予以确定,但其具体的原则及规则制度却是由法国行政审判史上的一系列判例所逐步确立和完善的。19世纪70年代初的布朗戈案件作为法国行政法史上的著名案件,对于法国国家赔偿制度及法国行政法基本观念等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推动意义,对法国行政法自治的理论形成与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法国行政法自治的一般原理
法国行政法自治是对法国重要的行政法观念、原则及制度安排的理论概括。法国行政法自治具有三层核心含义:(1)普通司法权与行政权及行政审判权相分立并不得干预行政活动的理念;(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对行政案件的专门管辖权制度;(3)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在行政活动及行政审判活动中不受私法原则支配而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则的原则。法国行政法自治理念的形成,如前所述,与法国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三权分立学说及公法私法严格区分观念等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渊源,并由法国行政审判史上一系列判例所发展和完善,最后具体体现在法国一系列的行政法观念、基本原则、及法律具体规定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中。
(一)三权分立学说与法国行政法自治。
法国行政法自治的一个重要制度体现是,在法国形成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所有的行政案件都由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而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思想基础则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反对专制政体,鼓吹自由主义,他在《论法的精神》(1748)中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中存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应使三权相互分立并制衡。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革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分权原则应用于法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然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存在着一种将行政和行政诉讼相混淆的特殊观念,认为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本身,这种观念直接导致:在法律规定禁止普通法院干预行政活动时,行政法院也不能受理或审理由于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因此,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行政法自治理论产生及制度安排的思想基础。
(二)法国行政法自治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
但是,从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分权理论基础来看,分权学说理论本身并不必然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法国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还有着重要的历史背景。在法国大革命前,资产阶级势力逐渐强大,并反映到行政部门。政府为了增强实力,实施了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然而,当时的普通法院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封建势力通过在普通法院拒绝为政府的进步性法令进行登记和执行的形式来反抗资产阶级的进步改革。法国大革命初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在奥国和俄国皇帝的号召下,组成奥、俄、英、普等国参加的国际联合势力,对法国的资产阶级政权发动侵略战争,法国国内的以普通法院为核心的封建势力和外国的封建势力相互勾结,共同镇压资产阶级政权。普通法院的上述政治立场在资产阶级及法国人民心中形成了反动而保守的印象。而在法国旧制度时,普通法院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庭,如审计法庭、森林法庭、河川法庭、租税法庭等。专门行政法庭的存在既为法国资产阶级对抗封建势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法国人民接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扫除了心理障碍。
但是,如今相关历史因素在法国已经不再存在,当今的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任何对抗情绪,行政法院继续存在的现实理由如今已经转化为技术上的考虑:其一,法国存在公法和私法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私法适用于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公法适用于调整政府和私人或政府机关相互之间,两种法律体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追求的目的不同,不可能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其二,行政法官除必须具备公法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行政经验。行政法院法官一方面多数来自高级文官,另一方面,法国行政法院在组织方面规定有一些措施,使行政法官同时具有法律知识和行政经验,而普通法院法官则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其三,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普通法院不一样。行政诉讼贵在迅速、及时,法官指挥诉讼进行的主动权力较大。其四,行政法院在最初成立时,由于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过紧而使其判决的公正性受到一定的质疑和批评。但行政法院组织的完善加上行政法官具有的法律知识与行政经验两个方面,使得法国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创造的一些法律规则一方面满足了行政上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够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法律制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此受到社会的尊敬,并成为法国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三)法国行政法自治的法律根据及制度安排。
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经历了以普通法院为首的封建势力重重阻碍而最终取得革命胜利后,为了防止普通法院对政府改革造成麻烦,制宪会议于1790年8月16—23日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五年后,共和三年果月16日(1796年9月4日)另一项法令重申:“严格禁止法院审理任何行政活动”。上述两项法律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法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审理有关行政活动的案件。法律明文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为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是法国行政法自治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法律原则。
但法国行政机关的活动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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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论村民自治
论村民自治
论文关键词: 农村;村民;自治;村委会;民主;
论文摘要: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正文: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20世纪80年代初,在广西宜山、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我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村委会最早便产生于广西宜山县合寨、果寨两个自然村。这一组织形式很快受到当时正为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村陷入无人管事的混乱局面所担忧的国家领导人的重视。由此,我国的村民自治法制化进程逐步开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83年开始起草,历时4年,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反复修改30次才得以出台。又经过近8年试行,于1994年再次修订,经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村民自治这一伟大事业经过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努力,已经迈开了最艰难的第一步。从村民自治的产生,到村民自治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到村委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在社会需要中应运而生,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开辟了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就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来说,是一场革命。在村民自治二十多年的历程中,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村民自治扩大了农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有力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拓展了农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实行村民自治,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确认,极大刺激了农民的平等意识、政治热情和参与精神,培养了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村民自治缓解了农村社会矛盾,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的利益关系新调整,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尽管这些新的矛盾产生于基层和局部,但若处理不好就会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因此,在农民成为利益主体的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办法和出路是依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村民自治,正是在广大农村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国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凡是村 1
民自治推行得比较好的地方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过去乡村干部感到棘手的民事纠纷,现在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治保调解组织、建章立制等自治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解决;村民自治的积极推行,使整个农村社会的治安不断好转,也促进了农村社会风气的不断好转,为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村民自治改善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重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市场经济的推广直接导致了农民生活自由度的扩展和生活方式多样化。对有些农民来讲,农业收入是其收入的一小部分,在外打工和经营所得才是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他们长年在外,很少关注村级事务,因此,召开村级大会成为一大难题,出现了“少数干部说了算,群众不满对着干”的状况。同时,民主机制的不健全,个别农村干部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农民心中的崇高形象,引起农村干部与群众关系紧张,造成农民负担加重,成为农村社会不能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民有权自主选择本村村委会成员,意识到农村基层事务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民主决定更接近个人实际,更能反映个人要求,比领导决定更容易被村民接受。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切实保证了对村委会成员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特别是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的推行,有效遏制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现象,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重塑了党和国家在农民心中的形象,为和谐农村提供了良好、稳定的民主政治环境。
四、村民自治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行村民自治,让农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管理,了解国家相应政策,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使农民不同利益群体得到恰如其分的利益分配,极大调动了农民进行生产建设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
村民自治实施二十多年来一直平稳推进,对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经历着普遍推开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阶段转变。尽管成绩很了不起,但各地村民自治的发展很不平衡,推行进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影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四个民主”难落实。一方面,由于在这之前农村从未搞过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再加上广大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不是很了解,民主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更是严重缺乏,农民对于村民自治体现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基本理念,以及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还不是很清楚,使一些地方的民主选举常常受到家庭势力、民族势力和人们的亲疏关系的干扰,出现了在一个行政村谁的家族势力大,谁的亲戚朋友多谁就当选,哪个民族人数多,村委会的干部就由哪个民族的人来干的情况,致使民主选举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如在换届选举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拉票、贿选情况;另一方面,一些干部仍然视权力为己所有,不习惯也不愿意与广大村民分享权力,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虽然定了一些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了一些经济收支情况,但基本上还是走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不少地方实际上还是无论大事小事一概由村支部或党总支说了算,而体现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一个摆设,作为广大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只不过是村支书或总支书记的一个副手或者助手,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难处理。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明确的界定,乡镇党委和村委会的关系由过去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可是在一些地方,一方面,由于一些乡镇党委和政府已经习惯了过去的领导角色,一时
难以适应或者是根本就不愿意放弃原来在农村事务中的领导权,或者是还没找到在村民自治条件下的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对村委会工作基本上还是采取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方法,即行政命令和从头到脚的包办;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村经济还比较困难,再加上村委会干部普遍素质偏低,一时也无力独自解决农村各种复杂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他们仍然要依赖乡镇党委和政府,听命于乡镇党委和政府,使村民自治难地落实。
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既有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的问题,又有人的观念和素质的问题,既有历史文化的原因,又有经济基础及其体制的原因。应当看到,实行村民自治任务还相当艰巨,把村民自治事业不断推向深入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让农民更好地服从国家对全民整体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时又为农民改善其在基层和社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处境留有余地。所以,实施村民自治关系着和谐农村建设的成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不断创新村民自治的路径,从而实现村民自治均衡发展,这样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且对于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之,村民自治的成长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各种疑问、甚至非议和责难。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典型体现,它象征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正朝着特色、文明、法治、健康的轨道发展。村民自治这一“草根民主”正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不可遏制地蓬勃发展,成为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历程中最闪光的亮点,创造了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基层民主的最成功范例。
第三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对行政法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制的角度来看,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来看待行政法,则主要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从对行政法的本质的把握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
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比较正确的深入的把握,必须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说行政法意味着什么。这是贯穿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人们通常从三个角度来理解行政法。一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认为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单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过于微观,可能会过于追求技术上的细节问题,而不能对行政法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二是从宪制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宪制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能够对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对行政法有比较准确的定位,但这种视角又过于宏观,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指导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这主要是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同时,行政管理的视角又能够弥补法学视角的过于微观、宪制视角的过于宏观之不足。因而,单从这三种视角的任何一种出发,都难以对行政法有比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这三种视角结合起来进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随之而来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调整以及行政法对这种改变的确认和维护。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行政法能够被称为“动态宪法”,那也只是从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来说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许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调整与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扮演的角色。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政府自身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现实的角色问题,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现实角色问题。对于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维持,而对于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变,这也是法律的实然向应然趋近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近代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导致了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确认、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公民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也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社会控制权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过是使行政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同时也使公民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一种“完美的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专业化”,它们能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平衡涉及行政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实体权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关系上的度。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当我们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认清现实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最佳途径。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它应包括以下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首先它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要贯彻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从实体角度出发,强调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其现实性上则起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行为习惯和办事作风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法治的道路是艰难和漫长的,法治规律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全体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治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不断证明,行政机关的主体本来就是人,行政机关又是与公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的国家机关。行政法治原则或者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够认清自身在国家法治的道路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出这个原则来。合法性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2.适度性原则。为了能使社会健康平稳地发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适当的权利和承担适当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应该保持适度。这种对现实的尊重是实现理想的必要条件。适度性原则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平衡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上的一个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3.互动性原则。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或者说行政权和公民权总是相互敌对的。在国家和社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够协调起来。从宏观的角度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互动,目的在于使双方都遵守法律所设定的权力界限,不越权;但同时又能发现行政法规的滞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断完善。互动性原则以适度性原则为基础,但又是适度性原则的必要的补充。
4.程序正当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很强的国家,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鉴先进的发达法治国家的程序原则,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由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裁量范围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自由领域,法律规范无法从实体上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程序的规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程序正当原则中,重要的是落实各项程序制度的建设。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5.责任行政原则。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服从指令和服务”;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对结果的重视和对管理者个人责任的强调”[2].但这并不是说在传统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责任的概念。服务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问题在于在服从指令和服务之间存在着矛盾。服从指令是服从上级的指示和命令,服务指服务于公民和社会。上级的指令经常是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级的指令办事,可能与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员通常都会选择服从指令,因为这是他的“最优策略”。这样,服从指令就常常以服务为代价和牺牲。这当然是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员晋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制度等行政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恶果,但行政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长久的影响则是责任意识的严重缺乏。责任主要是对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因而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就会造成政府形象的败坏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损害。所以作为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行政法,必然会考虑到这种责任意识缺乏所带来的后果,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逻辑的必然了;同时这种责任意识的培养对适当时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转换也必然具有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A].政法评论[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休斯欧E.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
胡 宇
第四篇:论法国卢浮宫建筑风格
论法国卢浮宫建筑风格
摘 要
本文用简单明了的方法,阐述了19世纪法国的建筑卢浮宫的背景及风格,论证了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在19世纪的盛行,得出了法国卢浮宫,统治西欧的建筑事业达200多年的光荣历史。
关键词
卢浮宫,最古老,最著名,博物馆,王宫,石雕,艺术品,大画廊,六大展馆,《蒙娜丽莎》
引言
随着古典主义建筑风格的流行,巴黎在1671年设立了建筑学院,学生多出身于贵族家庭,他们瞧不起工匠和工匠的技术,形成了崇尚古典形式的学院派。学院派建筑和教育体系一直延续到19世纪。学院派有关建筑师的职业技巧和建筑构图艺术等观念,统治西欧的建筑事业达200多年。法国卢浮宫就是其中之一。
1.法国卢浮宫建造背景
1.1卢浮宫始建于1190年,当时只是菲利普·奥古斯特二世皇宫的城堡。在十字军东征时期,为了保卫北岸的巴黎地区,菲利普二世于1200年在这里修建了一座通向塞纳河的城堡,主要用于存放王室的档案和珍宝,同时也存放他的狗和战俘,当时就称为卢浮宫。查理五世时期,卢浮宫被作为皇宫,因而使它成为完全不同的一座建筑物了。在以后的350年中,随着王室贵族们越来越高的寻欢作乐的要求,他们不断增建了华丽的楼塔和别致的房间。然而在其后的整整150年间,卢浮宫却并无国王居住。16世纪中叶,弗朗西斯一世继承王位后,便把这座宫殿拆毁了。他下令由建筑师皮尔莱斯科在原来城堡的基础上重新建筑一座宫殿。弗朗西斯还请当时著名的画家为他画肖像,他崇拜意大利派的画家,购买了当时意大利最著名的画家法埃洛的绘画。包括《蒙娜丽莎》等珍品。弗兰西斯一世的儿子亨利二世即位后,把他父亲毁掉的部分重新建造起来。亨利喜爱法国文艺复兴时期建筑艺术的装饰,对意大利式的建筑并不感兴趣。他沿袭了父亲的嗜好,但却没有他父亲一样的审美观。
1.2亨利四世在位期间,他花了13年的功夫建造了卢浮宫最壮观的部分――大画廊。这是一个长达300米的华丽的走廊,走廊非常长,亨利在这里栽满了树木,还养了鸟和狗,甚至在走廊中骑着马追捕狐狸。路易十四是法国历史上著名的国王,他被称为太阳王。他登基时只有5岁,在卢浮宫做了72年的国王――法国历史上最长的时代。路易十四把卢浮宫建成了正方形的庭院,并在庭院外面修建了富丽堂皇的画廊。他购买了欧洲各派的绘画,包括卡什代、伦勃朗等人的作品。他一生迷恋艺术和建筑,致使法国的金库空虚。路易十六在位期间,爆发了著名的1789年大革命,在卢浮宫“竞技场”院子里建立了法国革命的第一个断头台。1792年5月27日,国民议会宣布,卢浮宫将属于大众,成为公共博物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了6年,直到拿破仑一世搬进了卢浮宫。1.3拿破仑在这座建筑的外围修建了更多的房子,并增强了宫殿的两翼,还在竞技场院里修建了拱门,拱门上的第一批雕刻马群是从威尼斯的圣马可教堂上取下来的。拿破仑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装饰卢浮宫,他把欧洲其他国家所能提供的最好的艺术品搬进了卢浮宫。拿破仑不断地向外扩张,并称雄于欧洲,于是几千吨的艺术品从所有被征服的国家的殿堂、图书馆和天主教堂运到了巴黎。拿破仑将卢浮宫改名为拿破仑博物馆,巨大的长廊也布满了他掠夺来的艺术品。在卢浮宫里,拿破仑的光彩持续了12年,一直到滑铁卢战役的惨败。对拿破仑来说,每一幅天才的作品都必须属于法国。这样的观点是德国人、意大利人、西班牙人和荷兰人所不能接受的。拿破仑失势后,他们来到卢浮宫,约有5000件艺术品物归原主。但由于法国人的外交手段及法国人的说服力,仍然有许多他掠夺的艺术品被留在了卢浮宫。拿破仑三世是一位野心勃勃的皇帝,他是卢浮宫建造以来所遇到的投资最多的“建筑人”,5年内的建筑比所有的前辈在700年内修建的还要多。3个世纪以前想到的宏伟的设计图留给了拿破仑三世来完成,当它竣工后,卢浮宫变成了皇家庆祝活动的场所,富丽堂皇是拿破仑三世修建任何东西的特点。这样,直到拿破仑三世时,卢浮宫整个宏伟建筑群才告以完成,前后将近600年。
2.法国卢浮宫建造意义
2.1 卢浮宫是一个具有文艺复兴时期风格的金碧辉煌的王宫。从16世纪起,弗朗索瓦一世开始大规模的收藏各种艺术品,以后各代皇帝延续了这个传统,充实了卢浮宫的收藏。如今博物馆收藏的艺术品已达40万件,其中包括雕塑,绘画,美术工艺及古代东方,古代埃和古希腊罗马等7个门类。其中最重要的镇宫三宝是世人皆知的:《米洛的维纳斯》,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和《萨莫特拉斯的胜利女神》。迄今为止,卢浮宫已成为世界著名的艺术殿堂。卢浮宫正门入口处有一个透明金字塔建筑,它的设计者就是著名的美籍华人建筑师贝聿铭。
2.2 卢浮宫这个举世闻名的艺术宫殿始建于12世纪末,是当时法国王室的城堡,被充当为国库及档案馆。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扩建和修缮逐渐成为一个具有文艺复兴时期风格的金碧辉煌的王宫。从16世纪起,弗朗索瓦一世开始大规模的收藏各种艺术品,以后各代皇帝延续了这个传统,充实了卢浮宫的收藏。1793年8月10日卢浮宫艺术馆正式对外开放,成为一个博物馆。如今博物馆收藏的艺术品已达40万件,其中包括雕塑,绘画,美术工艺及古代东方,古埃及和古希腊罗马等7个门类。1981年,法国政府这座精美的建筑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从此卢浮宫成了专业博物馆。其艺术藏品种类之丰富,档次之高堪称世界一流。
巴黎塞纳河北岸的卢浮宫,庄重典雅。路易十四时代的昔日繁荣仿佛从未随岁月流逝而消退,那一百多根文艺复兴时代风格的立柱,骄傲地托起长长的走廊。自从1793年法国大革命后,这里从法国皇家收藏艺术珍宝的宝库,改为向公民开放的美术博物馆,从此来这里参观的艺术爱好者和普通民众络绎不绝。
1832年的一天,有位青年来到卢浮宫。他多半时光就是流连于艺术大师的绘画前。鲁本斯画面那激情洋溢的华美色调,委拉斯开兹笔下人物的高雅气度,戈雅用粗犷奔放的笔触涂抹出人体的美妙,都是他久久观摩的对象。连着六年,这个青年成为卢浮宫的常客。连门卫都已熟悉他飘逸的身影。
二十五年后,在1863年,有两幅油画《草地上的午餐》和《奥林匹亚》引发了法兰西艺坛的广泛争议。画面上女性的裸体同样柔美,但竟然冷嘲似的流露出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气息。那两幅画的作者,就是那个曾连续六年在卢浮宫观摩大师名作的青年马奈,如今他已成为敢于创新的画家。又过了十多年,马奈的那幅《奥林匹亚》,竟然也被作为珍藏品收入卢浮宫,公开陈列,供人欣赏。
2.3 卢浮宫就是这样,哺育出不少世界艺坛名家。当然更多的普通游客是把这里当做观赏世界艺术精品的殿堂。它占地面积三公顷,馆藏艺术品四十万余件,既包括从十六世纪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就开始搜集的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雕塑等,也有拿破仑一世东征西伐时,从世界各地掠夺来的艺术珍品。如记载两河流域文明的雕塑“汉漠拉比法典”、古希腊时代的雕塑“胜利女神尼卡”等等。绘画中除了法国名家名画,还有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艺术大师的惊世名作,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拉斐尔的《花园中的圣母》、米开朗琪罗的《奴隶》等等。卢浮宫博物馆分为古代埃及、古代希腊、罗马、古代东方等六个部分。一些著名画派、画家的作品则设专门画室陈列。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入侵法国巴黎前,卢浮宫许多名作分散藏于法国民间各地,希特勒法西斯曾多次想寻找夺走,最终却一无所获。
1981年,法国实行了“大卢浮宫”计划,著名建筑设计师贝聿铭设计了一个玻璃金字塔作为卢浮宫的总入口,它与古典式的宫殿形成特殊的对比。目前每年来这里的游客达一百五十万。欧洲著名的艺术博物馆还有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艾尔米塔日博物馆。
3.法国卢浮宫建造结构
卢浮宫博物馆闻名天下,不仅仅在于她的展品之丰富、之珍贵,更在于博物馆本身便是一座杰出的艺术建筑。据统计,卢浮宫博物馆包括庭院在内占地19公顷,自东向西横卧在塞纳河的右岸,两侧的长度均为690米,整个建筑壮丽雄伟。用来展示珍品的数百个宽敞的大厅富丽堂皇,大厅的四壁及顶部都有精美的壁画及精细的浮雕,处处都是呕心沥血的艺术结晶,让人叹为观止。参观这座艺术殿堂也够得上一次难以忘怀的美好享受。在卢浮宫几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初一直是比较分散的建筑群,并没有像今天这样形成一个整体。
这种情况到1981年后得到了改变,1981年9月,弗朗索瓦·密特朗在当选为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后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许诺:“让卢浮宫恢复原来的用途”,这指的是让财政部搬出“黎塞留侧翼”。“黎塞留侧翼”建于1852~1857年间,长195米,宽80米,是卢浮宫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871年以来一直由财政部占据。1989年7月当时的财政部长爱德华·巴拉迪尔在再三请求下方才离开这赏心悦目的地方。“黎塞留侧翼”的收回及开放,一下子使卢浮宫增加了2.15万平方米的展览面积、3个庭院和165个新展厅,共展出艺术品1.2万件,其中3000件是从存放室取出的,卢浮宫博物馆的展品由此大大增加。
4.法国卢浮宫建造的影响
卢浮宫初建于800年前,那时还只是一个军事要塞,14世纪时被用作王宫。后来几经改建、扩建,到18世纪末,才改为国家博物馆。
它的藏物的丰富和博大,不愧为世界博物馆之最。它拥有许多最古老、最珍贵的文明成果,古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希腊、罗马,南亚的印度,东方的中国,都有不少古老、珍稀之物陈列其间。大理石雕塑《米罗的维纳斯》,一个204厘米高的古希腊原作,伫立于馆内显著之处,格外引人注目。它的四周圈着绳子,观者不能靠近。虽然有些部位已有黑迹,但她美的魅力依然,人们都要在她跟前留影。我们排队等到最佳位置,也留下了美神的丰姿。
这位180年前还被埋在爱琴海米罗岛地下的美神,想必不会料到,她一被发掘出来,即引起法国人和土耳其人的争抢,并险些兵戎相见。她更没有想到,如今天下人对她竟会厚爱若此,把她视为美的象征。她缺少了两臂,却拥有了全世界爱美者。
《蒙娜丽莎》是达芬奇的挚爱,据说从未离开过他身边,他死后被他的徒弟卖给了法国国王,先藏于凡尔赛宫,后来转由卢浮宫收藏。可以说,它一生受宠,娇贵无比。许多国家的国民,在自己国内看不到本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却要到这里来一睹本民族的古老文明成果。法兰西好几代人的苦心经营,营造了卢浮宫今日的光辉。
法兰西人对自己先辈所费的这份力气,似乎也是满怀骄傲与崇敬的。但细考起来,其间也是有义与不义之分的,有自己的汗,也有别人的血。
非法收集和通过战争掠夺,都属不义之举。在古代东方馆里,收藏了四五千年前美索不达米亚的一些文物。据说1843年,一位叫波鲁·耶密鲁·波达的法国人,组织了一个考察团,发掘出了美索不达米亚的许多古代遗迹,得到许多宝贵文物,他把它们当作艺术品,运回法国陈列。此后又不断收集,卢浮宫里就有了人类最早的游牧式的农业区遗迹,也就是5000年前的底格里斯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即《圣经》中的《旧约全书》所称的地上乐园的“伊甸园”。
而拿破仑的军事掠夺,则把欧洲许多国家的国宝,都攫为己有。诸如希腊罗马等文明古国的宝物,不论规模多大,凡能掳掠的,都运回法国。中国人不会忘记英、法联军掠夺并焚烧圆明园的事。中国人不会忘记先民创造文明的光荣,也不会忘记被侵略被掠夺的耻辱!
法国并不拥有最古老的文化,但它却拥有最古老的文物。换一角度探究,那是因为以往的法国人曾有极强的文化掠夺意识。普通人波达如此,拿破仑亦如此。拿破仑一方面用武力去抢夺,另一方面还曾计划整修卢浮宫,他要用世界的文明,来构筑法兰西的文明殿堂。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文化意识,比许多统治者都高出一筹。
卢浮宫原始艺术馆的设立,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过去,那些来自世界各地的原始雕塑作品仅只被收藏在法国各个人类学博物馆之中。而现在,让这些作品进驻世界上最享有盛誉的艺术博物馆卢浮宫,反映了法国博物馆界的共同愿望:强调这些作品在艺术上的重要地位,确立它们毫不亚于西方艺术珍品的艺术价值。
【参考文献】: 【1】《卢浮宫原始艺术馆的意义》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书画展赛网 【2】《读不尽的卢浮宫》 作者:郑荣来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0月24日第六版)【3】《法国旅游指南》作者:法国百地福出版公司
第五篇:论社区居民自治
社区居民自治是近几年的新名词,它是建立在社区、自治含义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概念,涉及到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客体、目标几个构成要素。在建国后,社区居民自治就先于村民自治出现了,但经历了初步形成、非正常发展、制度化、功能实施的曲折发展过程。社区居民自治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有其实践的客观必然性。它既是发展基层民主、进行国家社会治理的客观必要,又有学理上、历史上、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和实践上的条件作为基础和保证。组织架构是任何一种实体运行的首要条件。社区居民自治以居民会议作为决策层,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执行层,以社区内的有名望的积极分子作为共建层,建立了议行分设的组织体制。实践上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保证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实现。但社区居民自治在实践中,出现了制约发展的关键和瓶颈问题。一方面社区居民参与不充分,影响了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另一方面,居委会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实践上沦为政府的“腿”。如何扩大居民参与、建立独立财务,这是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应该充分关注的事情。此外,社区居民自治还存在着困境,即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居委会与政府、党及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问题。现行体制下应该通过政府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来让渡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扩大党的社区参与来保证社区居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通过扩大社区群众组织参与来推动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民主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民主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都还不雄厚,这决定了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要走渐进式发展道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已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不可逆转的潮流。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社区建设在全国一些大城市蓬勃兴起。以实现社区居民自治为载体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生的基层民主模式 ,其实观途径还有待于社区工作者的进一步探索、实践。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建立良性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 ,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长期以来 ,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 ,其工作内容大多是被动地执行上级指派的行政任务。这种行政化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使居委会组织成了政府的“腿”,居民成了居委会完成行政任务的简单工作对象 ,居委会组织与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 ,居民自治实际上难以实现。从行政化向居民依法自治转变 ,就是要使居委会组织由政府的“腿”,变成社区居民的“头”,变革其管理和运行机制 ,使之具有更多的民主性和自治性 ,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