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0-02-13 07:08:00 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2009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加强审判管理,维护司法公正
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24707件,审结421218件,同比分别上升7.8%和9.4%。在审判任务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更加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高效司法。
坚持从严治院,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公正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以严格管理促进公正司法,以公正司法取信于民。一是加强审判质量检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各法院均设立专门机构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对所有庭审活动全程监控,对全部案件随机抽查,全年评查案件29264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进行公开点评。二是加强审限管理。制定《关于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限管理的意见》,对延长审限的案件严格审批,并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全年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5.3%。三是强化审级监督。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纠错、补救功能,促进执法标准统一。严格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364件。四是规范司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编制了《立案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受理程序,修订了各项审判的《办案规则》和《书记员工作细则》,使司法行为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群众监督有参照。五是召开全市法院司法公开专项会议,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公开制度,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在互联网上对1336件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占全国法院网络直播案件的75%。
坚持为民司法,方便当事人诉讼。一是针对有的当事人不了解诉讼流程的情况,制定《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在各法院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员,保证当事人到法院有人接待、咨询问题有人回答、诉讼活动有人引导,让当事人明白地打官司。二是针对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找不到法官的情况,制定《关于诉讼材料收转工作的规定》,在各法院设立诉讼材料收转窗口;对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电话预约立案、登门调解等做法;审判人员带案下乡,全年就地巡回审结案件9284件;一些法院开设了假日法庭、晚间法庭,让当事人便捷地打官司。三是制定《关于案件查询工作的规定》,在各法院设立案件查询窗口,并探索开通电话和网络查询方式,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让当事人放心地打官司。四是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全年依法准予减、缓、免交诉讼费1522.8万元,让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五是在审判活动中,注重司法礼仪,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是全市法院开展审判事务集中管理,由审判辅助人员集中办理上诉案件移转、委托司法鉴定、实施诉讼保全等9项工作,提高了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效率,并将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保障法官有更多时间审理案件。二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基层法院设立速裁审判庭,专门办理案情和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194183件。三是将全部案件的办
理流程、质量标准、审理期限纳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让当事人享受到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国家工信部、市信息办对我市法院将信息化建设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给予“深度融合、精细管理”的高度评价。
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案件
全市法院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平安国庆”的要求,依法做好各项审判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依法保障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高级法院主动研究审判对策,制定了《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公司清算办案规范》等指导性文件。一是在审理合同案件中,对因资金链断裂、暂时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对借口金融危机主动违约的行为,不予免除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全年审结合同案件152128件,同比上升8.3%。二是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让不适应市场的企业有序退出,促进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的生存。例如,北京五谷道场公司负债6.2亿元,破产清偿率仅为2.76%。考虑到该企业仍有发展前景,法院说服600多名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使企业优质资产得以盘活,2000多名职工的就业得到保障,工资和保险费得到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全年受理破产案件102件,同比增长21.4%。三是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护企业正常用工权利,全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0899件,同比上升49.4%。四是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结中外合资纠纷、外商撤资纠纷、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340件,同比上升18.9%。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群众在首都生活的安全感。全市法院将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1052件,判处罪犯2174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2974人。一是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与有关部门会签《关于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的意见》,审结了李海忠等涉黑恶势力案件。针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多的情况,与有关部门会签《关于依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首都经济秩序的意见》,加大赃款赃物处理力度,尽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全年审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7件,涉案金额45亿元。二是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审结相关案件160件。三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1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并在结案后进行回访帮教。全年对526名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重新犯罪率在1%以下。
妥善调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审结涉及住房、医疗、教育等民事纠纷50442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案件32902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军案件,探索建立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二是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以诚心、耐心和责任心及时化解影响群众生活的矛盾纠纷。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广了知名企业家参与调解商事纠纷的制度,与保险业协会共同建立了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尝试了委托市医学教育学会对医患纠纷进行无偿公益调解。全年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3.4%,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3.5%。全市法院还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全年在立案前化解纠纷11735件。最高法院对我市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了通报表扬。三是畅通申诉渠道,市高级法院全年审结申诉复查案件4877件,同比上升45%。对涉诉信访问题,三级法院正副院长和办案法官联合接访,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服务“科技北京”建设。针对北京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积极开展前沿研究,采取专业咨询、技术鉴定、专家陪审等方式解决技术难题。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扩大了知识产权受案范围。在崇文、宣武、石景山、昌平区人民法院新设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068件,同比上升22.5%,案件数量居全国之首。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和谐行政关系的形成。制定《关于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得到依法及时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并建立行政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征地、拆迁行政案件,加大协调力度,建议行政机关完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年审结行政案件7321件,同比上升32.6%。
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恶意隐匿财产、长期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与公安、房管、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尽最大可能查车辆、查房产、查股权、查存款、查被执行人下落,维护法律的权威。二是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涉民生的案件,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司法救助解决,化解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三是推进执行机构和执行管理改革,成立执行局,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实行分权制约,提高执行效率。全年清理历史执行积案48075件,执结标的额226亿元,还执结现案104915件,执结标的额462.2亿元。
三、主动适应审判队伍状况的新变化,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公正廉洁
为适应队伍状况的新变化和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全市法院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着力从三个方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着力提高司法能力,保证审判队伍具备依法办案的综合素质。一是提高法律适用能力。针对新法律和司法解释陆续实施、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市高级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35期,培训5875人次,全市法院每名干警全年都完成了不少于100学时的培训任务。各法院还积极开展疑难案件研讨、优秀裁判文书展评、改判发回案件讲评等活动,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加强与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的交流,选派法官到相关部门挂职锻炼。将年轻法官放在审判一线、信访接待部门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开展法官教法官工作,在全市法院选聘了329名优秀法官担任指导教师,“一对一”地对年轻法官进行指导。三是提高把握国情和社情民意的能力。组织审判人员到农村和社区考察,开展“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活动,增进对社情民意的了解。探索面向社会招录法官,2009年录用了13名大学生“村官”。
着力维护公正廉洁,保证审判人员具备公正司法的良好品格。一是坚持廉政教育经常化,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全市法院集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月活动,认真分析审判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二是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效性,在各审判庭和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定《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三是严格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审理和执行等“五条禁令”,全年查处违纪违法人员11人。
着力改进审判作风,保证审判队伍具备为民司法的强烈意识。一是加强民意沟通,建设“开放式法院”,让法院成为群众参与法制活动的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对群众来电来信做到件件有答复。二是加强作风检查,在法庭、立案和信访窗口安装监控设备,组织特邀监督员对审判作风进行明查暗访,对监控、检查发现的作风问题,在全市法院进行通报。(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三是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了学习“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宋鱼水的活动;同时开展了学习全国模范法官朝阳法院钟蔚莉、全国十大政法英杰海淀法院马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市二中院周瑞生等先进典型的活动,组织宣讲团,召开“以案析理”报告会,让先进典型通过具体案例讲解司法为民的做法和体会。房山法院法官厉莉承受身体上的痛苦和推迟生育的压力,自费往返上海,两次为下岗职工的女儿捐献骨髓,体现了首都法官无私奉献的精神境界,2009年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四、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全市法院将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作为对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
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为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市高级法院制定了落实方案和任务分解,对各项工作逐一确定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25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45件。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提出了加强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意见;各区县法院也向区县人大专项报告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工作。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收到的24件代表建议,市高级法院逐一研究,每件建议的办理都由院级领导直接负责,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办结后当面答复,其中18件建议已经落实;关于在法院设立银行收费点,方便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等6件建议的办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代表均表示满意。还邀请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加调解、执行、信访接待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发展。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监督审判的作用,全年有14个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1267名,市高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开展了集中培训,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全年参审案件22368件,同比上升36.2%。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更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法院能够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离不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刘淇同志参加了纪念北京市法院成立60周年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市法院继承光荣传统,创造新的业绩,努力创建首善之院。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多次深入法院指导工作,各位代表就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许多诚恳的意见建议,帮助法院解决了许多困难。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与形势任务的要求相比,全市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意识有待提高。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和关注度越来越高,案件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审判工作不但要保障首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还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个体权益,既要实现公正高效的法律效果,还要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面对新形势,审判队伍的为民意识、公正意识、在公开透明环境下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都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审判管理有待加强。在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工作标准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全市法院审判质量管理、考核指标、激励机制都有待改进和加强。三是司法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审判队伍出现了高学历、年轻化现象,尽管法律专业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增强,年轻法官的培养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四是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衔接机制有待健全;在执行工作上,法院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需要继续完善;对涉诉信访的困难群众,司法保护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加以解决。
2010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0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保障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在能动司法、发挥审判职能上下功夫。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市高级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妥善审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企业破产等案件,总结审判工作应对经济形势变
化的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提高调解质量,注重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诉前调解,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更多纠纷解决在诉讼形成之前。做好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围绕公正廉洁司法,在制度建设、科学管理上下功夫。针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审判责任,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审级监督,依法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发挥我国司法制度内在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强审判质量检查,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确定为案件评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诉讼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促进执法标准统一。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考评机制,加大考评力度。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和监督审判工作。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严禁法院各级领导超越职权、违反工作程序过问案件,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为当事人转递诉讼材料,严格执行法院退休调离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本市法院代理案件,两年后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的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予以查处。
三、围绕司法为民,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上下功夫。妥善审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以强化执行管理为核心,推进执行改革,提高执行效率,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努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完善便民诉讼举措,形成有首都法院特色的司法为民机制。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四、围绕抓基层、打基础,在法院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增强审判队伍司法为民意识,坚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加强职业道德和司法能力建设,将培养合格法官队伍作为重大责任,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提高审判队伍适用法律和调处矛盾的水平。深入开展学习先进典型的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解决33个人民法庭的改扩建问题,充实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基层法制建设。
五、围绕接受监督,在完善和落实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结合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进一步加强法院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积极探索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络沟通的有效方式。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审理抗诉案件。
各位代表,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增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紧迫感,增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责任感,增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出更大的努
第二篇: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xxx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昨日下午在重庆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xxx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分为两部分:一是2006年主要工作的回顾,二是2007年的工作意见。
xxx在报告中说,200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90156件,审结171687件,涉案标的256.2亿元。其中,市高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93件,审结2786件,诉讼标的81.7亿元。
xxx说,一年来,市高院主要作了六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全市发展大局;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四、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xxx说,市高院始终把打击和预防犯罪作为建设“平安重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组织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严打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462件,判处罪犯20915人。市高法院审结重大刑事案件403件,判处罪犯881人。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xxx说,全市法院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审判了杨小林、李文等7个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3名首犯被判处死刑,73名犯罪成员被处以重刑。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工作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了打击通过贩卖安定等精神药品牟利的新型毒品犯罪,市高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统一司法尺度,严惩毒品犯罪。吉红春、董顺伟勾结境外毒枭贩卖海洛因11公斤被判处死刑。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xxx说,全市法院积极参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35件,判处罪犯392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335件,判处罪犯448人。对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适用财产刑,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努力挽回国家集体财产损失。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预防犯罪的作用。xxx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安隐患,通过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加强防范。结合审判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探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审理方式,努力实现教育转化。深入监狱、少管所对未成年罪犯开展帮教工作,促其悔过自新。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刑庭认真落实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取得良好效果,被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下降。
xxx说,全市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严格规范审判程序,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的同时,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努力做到不枉不纵,共对17名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和15名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为适应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的要求,市高法院克服审判力量不足、被告人分散羁押在各区县看守所等困难,从力量组织、工作机制、后勤保障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于2006年6月在全国率先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将过去部分死刑二审案件由承办法官提讯被告人的作法,改为全部“过堂问案”,确保了死刑案件的质量。
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7-11
执行日期:2000-7-11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1990年8月市高级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施行已十年,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我院经第十九次审委会讨论,现下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供处理有关民事案件时参照试行。如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市高级法院1990年8月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自本意见下发后停止执行。执行本意见中有何问题,请向市高级法院民庭报告。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正确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一般伤害(指经治疗能够恢复健康,尚未造成残疾)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一般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侵害人除应赔偿第一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外,还应该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受害人并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侵害人除应赔偿第一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即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应以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
5、受害人应根据就近医疗原则选择医院治疗,确有必要转院治疗的,应经初诊医院允许。受害人擅自在就诊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销售单位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6、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的,侵害人还应赔偿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受害人伤疾已经治愈而仍继续不必要的诊治所造成的费用支出,属于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当事人对是否治愈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有证据证明的其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7、因侵害引起受害人其他疾病复发或诱发其他疾病的,应根据侵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应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
8、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其所在单位已垫付或报销医疗费而消灭,受害人仍得以自己名义请求侵害人支付医疗费。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将处理结果告知受害人所在单位。
9、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计算,受害人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平均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
10、受害人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治疗及恢复所实际需要的时间确定。当事人对误工时间有争议的,可参照受害人伤情和治疗医院出具的治疗时限证明或法医意见等有关证据认定。
11、致受害人残疾的,在定残前应赔偿误工费,定残后则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二者不应重复计算。
12、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仍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劳动报酬,由侵害人承担。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一般按其实际收入损失额计算;实际收入过高的,参照劳务市场上雇佣临时工的一般报酬标准的3倍以下酌情确定。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可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家政劳务市场上雇聘临时工护理同类病人一般应支出的费用计算。
13、护理人数应考虑受害人实际需要,根据治疗单位提出的护理意见或法医意见确定。
14、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确定护理期限(可能生存年限为: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当前年龄,最低不少于5年)。
15、就医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16、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为抢救或治疗、就诊需要而必须租乘其他车辆的,费用应予赔偿。交通费赔偿应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一致。
17、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赔偿。
18、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19、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标准是:我市上一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X受害人伤残等级指数X赔偿期限(赔偿期限为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但最低不应少于5年);定残时受害人的年龄等于或超过全市人均寿命的,赔偿5年。
20、残疾用具费应当根据伤残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国产中档用具费用标准予以赔偿。今后需要定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
21、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请求权人包括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定抚养、赡养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及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
22、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给付数额,应根据受害人实际负担数额、扶养请求权人的经济状况确定,被扶养人还有受害人以外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费应按照受害人应承担的比例确定。
2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的给付年限一般至其成年为止;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被扶养人实际年龄)给付,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的扶养能力的年限短于此年限的,按受害人具备扶养能力的年限计算,最低不少于5年。
24、丧葬费包括丧葬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数额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
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索赔精神损失问题,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执行。
29、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高级法院民庭负责解释。
附:
1、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998年为12285元,1999年为13778元。
2、我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1998年为73岁。
3、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1999年为7499元,1998年为6971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鄂
各位代表:
我向大会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列席人员提出意见。2010年,是全省法院工作沿着科学发展道路加速推进的一年。我们认真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以深入开展“加速推进排头兵进程”竞赛活动为工作统揽,充分发挥省法院表率作用,指导监督全省法院着力维护公平正义、能动服务大局,积极创先争优、强化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加速向好发展的态势:共受理各类案件1069115件,其中新收992162件、办结1013805件,同比分别增长6.79%和8.86%;受理案件数和结案数首超100万件;取得了结案数、结案率、调解撤诉率、实际执行率上升和未结案件数、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信访投诉量下降等“四升四降”的可喜进展。
省法院自身办案工作取得较大进步。在新收各类案件19350件、同比上升20.11%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首次超过新收数,整体结案数、结案率、法官人均结案数大幅上升,未结案件数大幅下降的明显进步。全院共结案20847件,同比上升25.07%;未结1440件,同比下降50.53%;结案率达93.54%,同比提高8.41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80.20件,同比多出17.83件。省法院自身提高办案效率、转变办案作风展现新面貌。
全省法院办案质量持续向好。上诉案件改判率为9.02%,同比下降0.48个百分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为1.04%,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一审办案质量在逐步平稳进步,二审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得到稳步提高。
全省法院办案效率显著突进。结案数首次超过新收数;结案率94.83%,同比提高2.46个百分点;未结案件降至55310件,同比下降28.12%;法官人均结案99.59件,同比多出7.29件。广大法官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努力为当事人着想,办案作风得到切实转变。
全省法院办案效果明显提升。上诉率为13.85%,同比下降5.36个百分点;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66.06%,同比提高13.88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为77.86%,同比提高22.72个百分点;共接待来访28668人次、处理来信14816件,同比降幅分别达37.89%和33.77%。广大法官案结事了的意识、化解矛盾的能力有了明显进步。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依法审理好民商事案件。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61283件,同比上升12.67%。依法调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矛盾,突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52752件。依法调处合同纠纷矛盾,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305070件,其中审结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5808件。依法调处权属、侵权纠纷矛盾,制裁侵权行为,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130544件,其中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9584件。珠海中院在高新区派出的全国第一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各界好评。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分别审结此类一审纠纷案件1754件、5738件和796件。
依法审理好刑事案件。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281件,同比上升1.42%。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共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一审案件30787件,判处罪犯4414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28.57%。坚持加大对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0169件、各类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1922件、各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7474件。坚持从严惩治群众最愤恨的腐败犯罪,共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14件,同比上升14.76%。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欺行霸市、垄断交易等严重影响民生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审结重大涉黑案件39件。注重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积极稳妥地完成阳江“3〃2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批政治、社会影响较大,各界广为关注的案件。注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共对13249名被告人判处缓刑。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共决定减刑57280人、假释2171人。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25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0870件,同比上升9.67%。突出依法审理好数量庞大且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资源、城建、劳动、工商、环保等类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对45件受到国家机关职务侵害的案件当事人决定予以国家赔偿。各级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报送“行政审判白皮书”33份,对完善社会管理、强化依法行政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治省不断深入。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强化。全省法院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调结构、促转变”战略的实施,主动走访企业、群众,了解诉讼需求的新特点,努力实现依法办案与扶持企业发展相统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广大群众利益相结合。高度重视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妥善处理,省法院指导湛江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整体破产重整案件中,与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合力,积极为企业重整创造条件,实现重整最佳效果,使2260名职工得到妥善安臵,30多万蔗农的生产得以延续,410名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落实。高度重视对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公共水域污染严重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省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省委递交了专题调研报告,建议地方立法明确公共水域污染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得到充分肯定。
维护亚运平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确保亚运平安作为全省法院的头等大事,强化对下指导和检查,省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广州成立了亚运法庭,佛山、东莞、汕尾等办赛城市均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涉亚运案件专门合议庭,对涉亚运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行、重化解,为亚运会顺利举行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其中,广州法院办结涉亚运各类案件1093件,诉前调处涉亚运群体性纠纷54件。同时,加强矛盾排查,强化审判场所安全保卫,亚运期间全省法院实现了安保工作零事故。
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的工作方针。扩大调解案件范围,从传统民事案件拓展为商事案件调解、部分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对接的大调解格局建设,推行人民调解员普遍进驻法庭,并依法对非诉讼调解予以司法确认。创新突破调解难题,以保险纠纷案件为突破口,联合广东保监局共同下发意见,系统性地解决商事案件调解难问题。推行快速便捷调解,加强交通、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设,促使相关纠纷案件调解更加便捷、有效。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比2007年提高了25.71个百分点。
便民利民措施更细更实。强化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全省法院立案信访一级窗口建设全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诉讼指引、更加便捷的立案服务、更加规范的信访渠道。强化涉诉信访工作,进一步明确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信访矛盾明显减少。与2007年相比,到各级法院来访减少23746人次、向各级法院来信减少11323件,分别下降45.30%和43.31%。强化再审审查工作,省法院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变化,办结了8501件再审审查案件,占全省的80%。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共为28292件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其中减免金额达1135.71万元,为4495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出庭辩护,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体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
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省法院认真抓好粤西地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督导工作,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在其中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手机、互联网传播淫秽、诈骗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大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乡镇、进校园活动,成立青年法官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青少年和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全省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28.91%,同比提高18.14个百分点。
三、创新发展强化管理,确保办案质量效率 加速推进争当排头兵进程。省法院按照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规划,组织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加速推进排头兵进程”竞赛活动,将23个中级法院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案件任务量不同分成三个组,确定审判执行工作中的12项重点质效指标开展竞赛,每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底全面总结,调动起各级法院改革创新、强化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服务科学发展、自身科学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全面推行主动执行改革。针对过去完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不利于债权人及时行使申请权、法院及时查控被执行财产的问题,全面推行主动执行改革。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前提下,对裁判已生效、债务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的,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立案执行。以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为标志,推动实施贯穿办案全过程的主动执行。突出抓好:主动清理和规范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依托党委政法委统筹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查询系统已建成车辆、社保等8个子系统,及时有效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87280件,结案标的513.83亿元,同比分别上升4.67%和51.92%;未结案件为21539件,同比下降32.11%。当事人选择主动执行的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从原来3个月缩短至2个月;采用主动执行程序的案件实现零投诉。
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省法院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思路和方法,实行量刑纳入庭审,在庭审程序中增设量刑辩论环节,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建立量刑标准精细化制度,为法院量刑提供更为客观、具体的标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经验,被指定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介绍推广。
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导向,以质量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为内容,以层级管理、全面管理为格局,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的审判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对办案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监控,着重强化对办案重点环节、关键节点和审理期限的监督,及时进行督办、催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完善科学评价案件质量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常态化质量评查、重点案件评查、专项指标评查相结合的质量评查机制。通过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建立法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绩效档案,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并作为法官工作绩效考评的直接依据。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将办案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广州中院等试行庭审网络直播,社会反响良好。
强力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化建设“08工程”基本完成,由省法院直通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二、三、四级信息化管理网络全面联通,实现了办案业务在网上运行、审判管理在网上运作;远程提讯、远程开庭、远程培训等视频系统应用效果显著,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数字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系统同步部署,全省已建成标清数字法庭216个,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高清数字审判法庭建设紧锣密鼓进行,为实施精细化审判管理打下了科技基础,也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加强对基层司法业务指导和物质装备建设。强化基层办案业务指导,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诉讼欺诈等指导意见,为基层法院办理疑难案件提供指导。努力提升基层司法能力,在全省开展人民法庭庭长、民事法官调解技能、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执行工作、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培训”,大规模轮训干部,共培训干警近9000人次,着重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基层司法保障工作,继续实施诉讼费统筹转移支付的办法,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建设;及时将2亿元中央政法补贴分配到位;加强对援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在经费、装备分配上优先援助经济困难但工作成效好的基层法院。
四、全面深化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以党建为基础,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主动作为抓党建,贯彻“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思路,大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培训,深入开展“支部建在庭上,党旗插到基层”活动,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积极行动抓学习,推进“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党组织”和法院文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进一步树立。树立典型抓创先,大力培养、宣传先进典型人物事迹,促进队伍创先争优,潮安县法院张林武被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追授“人民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开拓思路抓难题,多措并举缓解案多人少和法官断层问题,全省法院公开招录了738名高学历人才;在部分市试点用编、招录、分配、待遇“四统一”的招录法官工作,由中级法院统一招录干部下派到基层法院工作;调剂录用了29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到14个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工作;在法官断层严重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公开招录了8名本科生,选送到高校定向委托培训。
以廉政为保障,维护队伍公正廉洁形象。狠抓廉洁司法教育学习,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干警观看了自主摄制的《金钱背后的阴谋》警示教育专题片,深刻吸取杨贤才案件和“11〃13”案件的沉痛教训;举办三级法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培训班和法官廉政宣誓仪式,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狠抓廉政制度落实,深入落实“五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司法巡查,省法院司法巡查组完成了对全省23个中级法院三年内巡查一遍的任务,提出230余条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狠抓违纪违法行为查处,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主动查处力度,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45人。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省法院进一步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我们深入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省法院派出联络员逐一主动上门,走访473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268场,定期向代表委员通过手机短信、联络专刊等形式,通报工作、征求意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百案调解”活动,全省法院共邀请512名各级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调解活动172次。强化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工作,拓展接受监督的领域。我院共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14件、省政协提案5件,已全部回复。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省378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83882件,一审案件陪审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各位代表: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是省委正确领导、省人大有力监督、省政府和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离不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帮助和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深知: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全省法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发展、民生需求、稳定和谐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离全国法院排头兵的标准,在上诉率、结案均衡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审判管理水平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的规律还有待进一步摸索;创新发展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执行难、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长期制约发展的难题需要我们继续破解;队伍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廉政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2011年,全省法院工作总任务是:牢牢把握方向,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和公平正义“生命线”,紧紧围绕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牢牢把握重点,继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四项创新”,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保障民生需求的水平;牢牢把握方法,深入开展争当排头兵“奋力实现年”竞赛活动,强化审判管理,推进改革创新,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牢牢把握关键,深化系统党建工作,实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目标,建设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队伍。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功夫。继续坚持 “三项硬要求”,准确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公正司法的需求,着力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求实效。突出强化调解、涉诉信访和执行工作,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二是切实落实司法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借助信息化手段,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依法该公开的一律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多地监督和了解法院工作。省法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示范点,将带头通过公众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百场释法答疑、百场征求意见”活动、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庭审直播、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组织好“奋力实现年”竞赛活动,努力实现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目标。深入查找差距,落实方法措施,开展“奋力实现年”竞赛活动,以最能反映审判执行工作公正、效率和效果的18项质效指标为重点,着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全面实现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三年规划目标。四是认真贯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推动全省法院工作新一轮改革创新。以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启航广东法院改革创新的新一轮“破冰之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由内向外稳健拓展,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调解工作瓶颈、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法官断层、法官廉政问题。五是主动探索法院系统党建工作,更好地实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进一步探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把地方党委统筹全局与上级法院侧重业务指导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结合司法工作规律的党建培训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配合各级党委进一步强化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各位代表: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法院整体工作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决胜之年。我们将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帮助和支持,瞄准目标,奋勇拼搏,为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一、名词释义
1.一审、二审、再审与申诉:一审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一审程序主要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还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名单、宣告失踪等案件。
二审也称上诉审,是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再按上诉审程序提起上诉和抗诉,诉讼即告终结。
再审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申诉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巡回法庭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臵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臵分散的问题。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巡回法庭制度。
3.行政审判白皮书:是指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报告。白皮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它全面总结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行政案件,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果,归纳整理上一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政府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个案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等,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4.量刑规范化:是指刑事案件审理中,首先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确定出基准刑,然后再根据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从轻或从重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2010年10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最高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二、有关用语释义
5.广东中谷糖业集团破产案: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广东民营企业100强、湛江市龙头企业中谷集团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巨额债务,集团法定代表人自杀身亡,造成大量债权人和蔗农、糖厂职工追债或上访,涉案标的额达12亿元。2009年9月,部分债权人向湛江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最大限度地节省社会资源,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经省法院审查,并报最高法院同意,湛江中院受理此案。承办法官奔赴雷州市、徐闻县等6家糖厂做工人的安抚工作,召集蔗农代表耐心解释,通知管理人及时审核拖欠蔗款。在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中谷集团及其下属的8家公司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登记、审核,全面展开清产核资,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经过竞价,恒福糖业集团取得了投资人资格。2010年 8月31日,湛江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随后恒福糖业集团支付了8亿余元的投资款,此案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6.阳江“3〃26”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此案系公安部200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七大典型案例之一,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发生的影响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案件。以许建强、林国钦为首的黑社会团伙,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对阳江地区海鲜、水泥、客运、物流等行业非法控制,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2009年12月3日,阳江中院一审宣判,其中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许建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二审专案组,经过认真审理和反复研究,2010年10月21日,省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54个判项中的46项,对主要成员的判项全部予以维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月23日,许建强、李建定被执行死刑。此案审理创造了广东刑事审判史上的多项纪录:涉案人数、涉及罪名最多,共43名被告人、4个被告单位,被认定构成23项罪名;犯罪单数最多,共认定94起犯罪事实,卷宗材料多达660宗;庭审时间最长,一审45天、二审9天;裁判文书字数最多,一审判决书60万字,二审57万字,合议庭审理报告逾100万字。
7.珠海中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底,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庭在珠海市高新区挂牌成立。作为全国首家由中级法院派出、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法庭,标志着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又迈出了新步伐。该法庭集中管辖高新区及珠海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由中级法院负责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该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依法审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树立了广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吸引大批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踊跃投资,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2010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6件,结案389件,结案率95.8%;上诉案件14件,上诉率仅为3.6%;调解案件252件,调撤率达到64.8%;案件信访率为零。
8.亚运法庭:为积极服务保障广州亚运和亚残运会,创建平安亚运,省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推出了涵盖案件管辖、涉诉信访、舆论引导等方面的12项举措。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成立了亚运法庭,承办亚运赛事的佛山、东莞、汕尾等亚运场馆所在地基层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业务庭组成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涉亚运案件,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审判能力突出的法官组成,场馆区以外发生涉亚运各类案件依法定管辖原则由相关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受理,由专门合议庭审理。
9.争当整体工作上的全国法院排头兵:2008年以来,省法院新一届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响亮地提出了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奋斗目标。2008年提出“三项硬要求”工作思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增强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硬任务、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做好“三件大事”(信息化建设、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和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2009年部署开展“四个年”活动(审判管理年、执行治理年、司法能力建设年、廉政警示教育年)、2010年全面推开“加速推进排头兵达标竞赛”活动。全省法院狠抓调查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从广东的实际出发,陆续实施了推广主动执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审判管理工作的创新、深入学习宣传全国法院模范人物张林武、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等新举措,开展了“百庭观摩”、“百场见证执行”、“百场走访下基层”、“百案调解”(2011年即将开展“百场释法答疑”、“百场征求意见”)等系列活动,都起到了促进广东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是广东法院在科学发展思路上的重大变革和飞跃。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全省法院争当排头兵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各项工作指标向好发展,广东法院的整体工作正朝着全国法院排头兵的目标大步迈进。
10.主动执行制度: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当事人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而由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制度。实践中因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时常有当事人因不知晓法律规定,错过期限无法得到执行而不断上访。为破解这一难题,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的改革构想,将执行效果纳入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通盘考虑,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主动告知申请人运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立案和审判的调解工作中,促进达成的协议当场兑付,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数量;在宣判阶段,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从2009年初开始,分两批在23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2010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9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此专门作出批示:“广东高院实施的主动执行改革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有效地增强了执行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10月,最高法院在广东召开全国法院主动执行现场会,向全国正式推行广东的“主动执行”模式。
11.执行指挥中心: 2010年10月,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正式启用,该中心包括远程监控指挥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执行要情系统、远程电子签章系统、执行案件数据库5个工作系统和远程监控指挥区、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区等4个功能区,有效实现了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组织辖区内法院的对口帮扶、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及时协调处臵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减少和防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发生;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负责边控审批;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也陆续建立并投入使用。
12.再审审查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实行“上提一级”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重心下移,这从较大程度上改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格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主要由省法院进行审查,导致省法院的审判任务急剧增加,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责任凸显。省法院承担此项工作职能的是立案二庭,2010年,面对重重困难和案多人少的压力,该庭以仅40名办案法官的力量,共审结再审审查案件8501件,同比上升68.77%,人均办案215.22件。
13.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提高审判效率,2010年,经省编办批准,省法院正式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承担案件督办、催办工作;负责审判质量管理,组织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以及法官庭审质量评查;负责审判绩效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承担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专职委员的工作事务,评估、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开展审判指导。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陆续建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审判执行业务管理机构。
14.司法巡查:2008年,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司法巡查组,对各中级法院开展司法巡查。至2010年10月,省法院第一、第二司法巡查组对全省23个中级法院完成了第一轮司法巡查。司法巡查组共提交了23篇司法巡查工作专题报告,向各中级法院反馈了29篇司法巡查工作意见,对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工作提出了230余条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加强了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推进了省法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了对中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有效促进了中级法院班子的整体建设;加强了对司法业务建设各项指标的分析指导,有效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加强了对司法队伍建设的分析指导,有效引导各级法院激发队伍的内在活力;加强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指导,有效引导各级法院提高廉洁司法水平。
15.全国模范法官张林武:张林武同志生前任潮安县人民法院古巷人民法庭审判员。他20余年如一日,始终奋战在人民法院基层工作最前线,长期带病坚持工作,恪尽职守、为民解忧、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实践着“别给当事人留下遗憾、别给组织带来麻烦、别给自己的生命留下空白”的人生格言。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获得“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模范法官”等多项荣誉称号。2005年5月确诊鼻咽癌后仍坚持带病工作,2010年2月17日因医治无效逝世,时年57岁。他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在潮州大地被广为传颂。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张林武事迹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和最高法院分别追授他“人民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委联合在潮州市隆重召开张林武同志命名表彰大会。张林武被评为2010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南方都市报》等省内外媒体均对其先进事迹作了大幅长篇报道。
16.五项廉政制度:2009年,省法院根据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严峻形势,在全省法院推广实行了五项廉政制度,即廉政账户制度,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建立廉政账户或在原有账户中增加廉政款项目,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询和管理;廉政档案制度,把反映干警廉政情况的事项和干警的廉政表现及时记载于廉政档案中,作为干部任用、奖惩和管理、监督的依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断完善个人大额财产变动、婚姻状况变化、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等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审判、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加大问责力度,促使领导干部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廉政监察员制度,派驻专兼职廉政监察员,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纪律作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察,使廉政监察关口前移,形成有效覆盖的监察网络,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三、审判执行工作主要统计数据
17.201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再审、再审审查、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1069115件,同比增长6.04%,其中上年结转案件76953件、新收案件992162件,新收案件同比增长6.79%。共办结各类案件1013805件,同比增长8.86%;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70.67亿元;受理和办结案件历史上首次突破100万件。全省法官年人均结案99.59件,同比增长7.90%,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90%,人均结案最多的是东莞法院,年人均结案287.40件;尚有未结案件55310件,同比下降28.12%。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281件;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61283件,其中审结一审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9584件;审结一审民商事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7492件;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0870件;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87280件。
18.2010年,全省法院办结各类案件总数约占全国法院的1/11。审结各类刑事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11;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12,其中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4,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3;审结各类行政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15;执结各类执行案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9。
第五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1年1月23日在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康为民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0年,省法院在省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法院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3.53万件,审结、执结30.35万件,同比分别增长8.77%和11.99%;其中,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8821件,审结、执结8436件,同比分别增长28.28%和33.73%。
一、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4万件,判处罪犯4.14万人,其中,省法院审结684件。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从严从快审结“7·21”长沙机场大巴纵火案等一批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全年共判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803人。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全省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664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70人,曾锦春被核准并依法执行死刑。严格执行“两个证据规定”,会同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公安厅出台《关于规范部分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严把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事实证据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1.23万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
深入开展专项审判活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黑案件22件,判处罪犯265名,周祖刚、王芝虎、阮应良等罪大恶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692件,判处罪犯3686人,省法院被评为“全省禁毒工作先进单位”。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等单位联合开展“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审结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赌博案件。
努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省法院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在全省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培训,刑事审判工作逐渐呈现出“服判率提高、上诉率下降,二审维持率提高、改判发回率下降”的良好态势。益阳市赫山区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协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服刑罪犯的法制教育、监管矫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裁判程序,推行公开听证,全省法院依法办结减刑、假释案件2.15万件,其中省法院办结1224件。认真贯彻《反洗钱法》,与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建立了三家联动的反洗钱综合分析检测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
二、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7.99万件,诉讼标的额206.23亿元,其中,省法院审结514件,诉讼标的额5.21亿元。及时制定《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采取二十项具体举措,积极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审理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坚持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474件,诉讼标的额9603.43万元;大力维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审结房屋拆迁民事案件1060件,诉讼标的额5191.42万元;积极服务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302件,诉讼标的额1206.1万元。
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发生的金融、投资、物流、公司、破产等各类商事案件6.07万件,同比上升16.79%,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省法院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共同构建维护金融安全机制,切实维护了金融秩序。建立健全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依法审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帮助和支持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恢复生机。
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工作。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593件,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省法院审理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入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34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不断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共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司法调查取证及文书送达555件。
三、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依法调节涉诉行政法律关系
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6637件,其中,省法院审结346件。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呈现“收案数多、结案率高、发改率低”的良好态势,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绩效考核中位居前列。
着力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全省法院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裁判的案件占全部结案总数的65.24%。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依法办结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31万件。
积极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认真落实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审查工作,预防制度性行政违法,共同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省法院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介,并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积极开展宣传月活动,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0件,决定赔偿12件,决定赔偿金额25.08万元,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被侵害人得到国家赔偿。
四、开展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
2010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6.0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3.11亿元,其中,省法院办结(含转办、督办)各类执行案件4018件。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采取在媒体上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出境、强制审计及提级、交叉、指令执行等措施,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部署开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专项行动,9个市州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限制高消费令”和“拒执人”名单。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涉
执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执行申诉信访责任倒查机制,“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针对群众反映的少数法院执行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乱变更和乱追加被执行人等问题,认真开展整治活动,较好解决了“执行乱”问题。制定《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对执行案件进行动态监管,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率达100%。制定《湖南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考评办法》,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量化评分,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积极开展专项执行工作。部署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明确创建目标和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大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全省法院清理出受委托执行案件2224件,已全部交办或执结。
五、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0年,全省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1.99万人次,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454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案件1178件,其中,省法院接待来访群众3749人次,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29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案件291件。
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切实加强诉讼引导、查询咨询、判后答疑等工作,完善“一站式”服务,立案文明窗口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用房面积基本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二类标准,立案信访场所面积严重不足的状况已得到根本性改变。
积极清理信访积案。全面核查积案底数,积极疏导信访人积怨,促进矛盾化解。全省法院纳入清积范围的案件共5567件,已化解息访3729件,占全部积案总数的66.98%,清积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狠抓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激增的新形势,省法院设立立案信访局,抽调了一批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办案骨干充实到立案信访一线。严格执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流程细则》,不断强化和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加大民事再审审查案件调解力度,2010年省法院审结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调解和撤诉171件,调撤率达15.1%,在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作经验发言。
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建立健全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定期通报、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事了案结的原则,狠抓再审案件息诉息访工作。坚持依法纠错,2010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案件为364件,占生效裁判的0.18%。
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工作机制
严格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强化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完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积极化解各类纠纷。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63.74%,同比上升2.56%;做好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全省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撤率达70.71%;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力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协调与和解率达50.98%。
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湖南省法院系统司法状况考评办法》,实现了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考评对象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扎实开展中央政法委部署的“百万案件评查”,全省法院共自
查各类案件3333件,调查走访案件1800余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基层群众500多人参与调查走访,在走访过程中息诉息访各类案件400多件,实现了评查与考核、整改、息访相结合。
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实施意见》,部署开展“司法公开活动月”及“法院开放日”活动,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大要案庭审网络直播,长沙中院、常德中院、汝城县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全省法院3906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4.47万件,参审案件数同比上升37.96%。加大司法宣传力度,与《法制周报》合作推出《法院周刊》,全省140个法院已全部建成对外网站,建站数量排名全国第二。
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在边远和边界地区恢复和新建了一批人民法庭,设立了张家界景区旅游速裁法庭,方便了交界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和旅游景点群众参与诉讼。积极倡导“法官多走访、群众少跑路”的理念,大力推广巡回审判。会同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为329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免诉讼费175.35万元,依法缓交诉讼费2580.21万元。
完善基层工作机制。以中央督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为契机,努力帮助基层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两庭”建设力度,全年共争取“两庭”建设国债投资1.39亿元,在省财政厅、发改委的支持下,又安排了1600万元用于“两庭”建设。加强对下指导,省法院班子成员确定了基层联系点,积极下基层调研。制定《湖南法院系统2011-2013年信息化建设规划》,认真落实科技强院工作方针,推进信息化建设。
七、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10年,全省法院有104个集体和24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省法院再次被确认为省直文明单位。在全省政法队伍建设民意调查中,法院队伍的公众满意度排位逐步前移,2010年上半年排名第二,下半年排名第一。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全面提升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岳阳中院、浏阳市法院被授予“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重视领导班子建设。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接受省委巡视组对省法院领导班子的巡视,结合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的反馈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狠抓整改落实。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省法院全年举办预备法官、人民法庭庭长、执行干警专项培训班等18期,共培训8200余人次。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全省法院公开招录工作人员438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
狠抓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集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作风整顿活动,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进一步健全明查暗访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干警72人,已作处理61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2人,进入司法程序8人,给予其他处理1人。
八、诚恳接受监督,促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坚持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省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常委会委员们提出的意见,正在研究整改方案。2010年11月,省法院邀请省人大领导、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视察了法院工作。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督查会,出台人大交办案件优先办理“十项措施”,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效。省法院全年共收到省人大代表建议61件,已办结56件,尚未到期的5件正在抓紧办理中;此外,全年共办理省人大交办、转办案件49件。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向政协通报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机制。2010年10月,省法院邀请省政协领导、部分政协委员视察了法院工作。高度重视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省法院收到的省政协委员提案5件已全部办结。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邀请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443件,审结384件。加强与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人大代
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院解决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在此,向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司法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待进一步改进。个别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在办案或其他工作中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工作不负责任,群众意见较大;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三是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部分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一些非法定的监督主体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干预案件审理。四是审判安全有待进一步加强。暴力抗法及打击报复法官的事件仍有发生,个别法院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件,审判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同时,也希望各位代表继续给予关心、帮助和支持。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关键之年。今年全省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积极服务“四化两型”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湖南“十二五”规划,全面部署审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开展专项审判,依法
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积极服务“四化两型”建设,切实抓好涉及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改善民生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建法治湖南,湖南法院怎么办”大讨论大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治湖南建设中争做排头兵。
第二,落实司法为民,努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做好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非正常上访;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作用,依法制裁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和司法鉴定工作,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坚持司法公开,深入开展“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活动,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普通群众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工作;强化法院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健全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司法质效。
第四,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纳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统一部署,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法院党建工作,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深化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整顿司法作风;大力推行“一方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行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一律”,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第五,坚持重心下移,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宏观指导和分类指导,促进全省各级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经费不足等现实困难,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条件;推进“天平工程”项目,加快全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增强科技强院能力;切实加强法院安保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和谐的诉讼环境。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为实现湖南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