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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通告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7-94902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23:20: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为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保障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通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泰山、鲁山、蒙山、崂山和昆嵛山等林木植被较好的地区;经过集中连片治理,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重点预防保护区以保护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乱砍滥伐为主,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严重区的治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鲁中、鲁南矿区,胜利油田开发区,胶东矿区及城市规划区。鲁中矿区主要包括淄博市、莱芜市、新泰市、肥城市和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市等矿藏丰富的区域;鲁南矿区主要包括枣庄市和邹城市、兖州市等煤炭工业区;胜利油田开发区以东营市、寿光市、惠民县、博兴县为主;胶东矿区主要包括招远市、莱州市、龙口市等。对重点监督区,要在进行水土流失治理的同时,突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开发建设造成人为水土流失。

三、重点治理区:鲁中南中低山丘陵区,黄泛平原风沙区,胶东半岛丘陵区。重点治理区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同时做好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第二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2_〕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武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划分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水土流失较严重、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我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为长江、汉江、滠水、倒水、举水沿岸,夏家寺、梅店、道观河、少潭河库区,黄陂西北部山区,新洲沙河、孔子河流域,新洲北部低山区,江夏汤逊湖、梁子湖、斧头湖水系,蔡甸后官湖、官莲湖、小?L湖、�p砂湖、西湖流域,洪山花山、九峰旱区、左岭流域。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作好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市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集中的城区、乡镇,工业区,公路、铁路、机场建设区,各类开发区,开山采石比较严重的江夏乌龙泉、黄陂石门山、江夏八分山、蔡甸侏儒山等开山采石采矿区。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建设活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监督制度,防止因人为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因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须按照“谁破坏,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

三、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缓坡地、浅山丘陵区及平原湖区。我市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北部林区,市境湖泊,马鞍山、青龙山森林公园,龙阳湖、天兴湖、盘龙城、金银湖、南湖等度假区、水源保护区,九真山等生态环境保护区,东湖、磨山、黄鹤楼、古琴台、木兰山、木兰湖等风景名胜旅游区,沉湖等湿地保护区,以及江汉平原农业种植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乱砍滥伐,保护好植被,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综合防治,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以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现将四川省各水系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三类,公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上游等森林植被较好的地区。

二、重点治理区:渠江、嘉陵江、涪江、沱江以及岷江下游、大渡河下游、金沙江下游、雅砻江下游等区域。

三、重点监督区:金沙江干流区的攀枝花市、凉山州西北部及南部,青衣江、大渡河流域的雅安地区,岷江流域的成都市、乐山市、眉山地区,长江干流区的宜宾市、泸州市西南部,沱江流域的德阳市西北部,涪江流域的绵阳市西北部,嘉陵江流域的广元市西北部、巴中地区西北部,渠江流域的广安地区东北部等区域。

重点预防保护区以保护自然植被,防治乱砍滥伐为主,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严重区的治理;重点治理区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同时做好保护工作;重点监督区在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突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202_年8月21日 鄂政发[202_]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湖、库泥沙淤积,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我省重点治理区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做好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活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控制人为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丘陵区域及平原湖区。我省重点预防保护区为: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乱砍滥伐,保护好自然植被,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制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以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第五篇: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保[1997]142号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1997-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通知发布)

黄河上中游系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了切实加强重点防治区的治理和开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加强大江大河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点建设工程。作为水土保持改革试点,要通过实施各种改革措施和不断加大力度,加快以水土保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开发,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地区经济,促进群众脱贫致富,使其成为全国水土流失区重点治理开发的典型示范工程。

第二条 本项目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黄河上中游56个重点治理县都要按照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开发项目,以形成综合治理开发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小流域综合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综合治理保存面积达到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率达到80%以上;小流域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和商品率均达到50%以上。人均生产粮食400公斤以上,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年增长30%以上;蓄水保土缓洪效益显著,减沙效益达到70%以上。通过56个重点治理县的建设,以点带面,推动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要广泛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地方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层次广辟资金来源,增加投入。

第五条 国家安排的建设资金每年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省(自治区)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资金要全部按计划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准备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条件、水土流失与治理、社会经济等现状;治理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规划实施范围、时间、规模;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措施以及工程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综合效益分析;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等。

2.项目申请与立项。各重点治理县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报经省(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

第七条 各省向水利部报送治理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一式三套,包括规划、图、表和小流域实施规划图等)时,需附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地方配套资金、按期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八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治理县有主管县长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把重点防治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与重点治理相适应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预防监督体系,基层有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各级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专职人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规划的统一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和开展治理工作。

4.保证地方(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按1∶1的比例匹配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群众应自筹一定资金,按规划保证投工投劳。

5.监督执法到位,具有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6.对实施项目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水土保持机构具有自身建设与发展能力。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水利部商国家计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区)成立重点防治工程领导小组,省(区)主管领导任组长,计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是各省项目区的主管机构;各有关地(市)、县(市、区)水利(水保)局是项目的实施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也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正式实施前,各有关部门要逐级签定项目协议书,确定各自的权利、职责、违约责任及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各级都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运行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正常实施和运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计划严格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各地应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要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标准返工。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检自验,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省领导小组进行初验,水利部商国家计委组织进行国家验收。凡国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工程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按照标准补建或整改外,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治理开发任务及投资是否按照批复指标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3)地方匹配资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及时到位;(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违纪问题;(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要求;(6)建设资金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组织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2.治理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小流域综合治理竣工图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6.农民自筹资金情况和投工投劳统计

7.项目档案资料

第八章 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管护主体,加强管护,保证在效益期内正常发挥水土保持效益。当地县、乡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的具体措。

第十九条 项目营造的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建成的基本农田以及水土保持工程具有国家投入股份,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征用或转作它用。如有建设工程需征用时,除须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归还原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和后续效益折资。

第九章 预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治理区各县应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体系,省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总站,地县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乡镇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站,村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组或设专职管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省统筹安排全省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规划工作,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划定、人为水土流失调查、预防监督试点、水土保持设施的维修和管护、水土保持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必须按照规定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查处。

第十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部门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室,整理保存重点治理的各类技术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资料包括各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为严格项目实施和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各省、地(市)、县(区、市)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做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者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 全面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导不重视,建设资金不落实,不执行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差的,将调整其治理任务和消减补助投资,严重者将取消其重点治理资格,由工作搞得好,效益显著,尚未列入重点治理的县替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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