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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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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

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

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并呈各位领导:

近年来,我省律师事业发展较快,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律师在各行各业不同类型的公司、企业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从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不仅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有力推进了江西省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如环鄱阳湖经济圈的发展举世瞩目,不但带动了环鄱阳湖经济圈周边经济的发展,还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经济的发展。而这对律师行业,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但许多从事法律顾问事务的律师在实践中却深切地认识到,我省律师行业缺乏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为全省律师提供一个学习、研究、讨论和交流的平台,组织律师学习法律顾问领域的最新知识,研究讨论法律顾问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交流法律顾问事务律师实践中总结出的新经验,以促进和提高我市律师法律顾问事务的技术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因此,江西省律师协会成立组建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理念

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为依托,调动全省律师力量,提高我省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的总体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发展。

二、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目标

1、大力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2、提高对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创新为企业提供高端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

三、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对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进行调研,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

2、组织律师学习国内外法律顾问理论研究的新知识,学习和研究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3、开展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组织律师与学术界、实务界、政府机关、司法部门进行交流;

4、组织律师进行工作调研,对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的实践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门调查研究;

5、为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的咨询服务;

6、为律师协会制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律师行为准则、业务规范或标准提供草案或专门意见;

7、协调律师的专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专业活动相关的支持系统或交流平台,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8、进行律师专业服务信息、理论研究成果和经典案例的收集、整理、印发、报评等工作;

9、参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与国内外同行业专业委员会的交流与互访;

10、为特困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

11、完成省律协指派的其他任务。

四、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1人(暂由程新太副会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3人(由豫章所徐一新律师担任,另2名在后期活动中推选)

委员:设立时人数为25—28人,在后期活动中吸收10人左右。

专委会设秘书2人,由豫章所刘威、王隆彬担任。

(二)会员要求

1、年龄在35岁左右,不超过40岁;

2、有一定的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3、有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热情,热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会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时间,会员不得缺席。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者,扣款300元/次,三次缺席视为自动退会。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次,两次无故缺席则除名。

(三)会费

主任委员:3000元/年

副主任委员:2000元/年

委员:1000元/年

五、江西省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委员会议拟定2012年2月下旬在南昌召开,除专业委员会委员外,邀请全省对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有兴趣、有热心的律师积极参加。

筹备人: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程新太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第二篇: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改选方案

成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改选方案

为规范我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等组织工作,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一届。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30-50名。少数涉及法律专业队伍较大、范围较宽的可酌情增加若干名。分管副会长对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挑选秘书1-2名,负责执行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本届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包括专业委员会的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连任委员人数及名单、推荐新委员名单等。原则上要求主任委员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推荐出的主任委员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组成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分管副会长研究后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将根据工作安排的评价标准进行半年一评估、半年一总结的制度,并对开展工作情况实行互联网、手机报动态管理。主任、副主任委员应要求每个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不能发挥作用的要及时调整。不能有效完成工作的主任委员,由负责监督的分管副会长提出工作建议,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出。对经建议后仍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出辞退建议,经到会2/3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过半表决决定辞退。

五、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要特别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枝骨干律师进入专业委员会,50周岁以下委员比例应不少于2/3,40周岁以下委员比例争取不少于2/5。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宜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专业领域有极高研究造诣的可延长到65岁),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对本专业委员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卸任主任委员可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

七、专业委员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我会财务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年活动经费的预算开展业务研究活动,对超出预算的活动要及时向分管副会长上报。换届时要进行所有资产(包括经费、器材、帐目)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八、我会要加大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领导和监督,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时换届。换届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使各专业委员会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逐步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篇:汕头市第五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名单

汕头市第五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名单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蔡翀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黄民峨(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耿才(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严家中(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朱少波(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

委 员:

沈雪山(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康楚锋(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王文奕(汕头市澄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陈里群(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田志荣(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张介亮(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阮苇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杨启宏(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蔡剑雄(广东汕华律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曾爱东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曼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刘 曦(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陈 权(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

委 员:

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钟 麒(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

林斯丹(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周春明(汕头市南澳县法律援助处)林 逵(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官伟平(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陈国翔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郭立涛(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纪健祥(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委 员:

吴本雄(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

吴剑波(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援助处)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蔡域青(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谢丰凯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李广辉(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邱志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委 员:

黄婕莹(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余 晓(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陈志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郑文龙(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郑涌锷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郑成杰(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灼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沈 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信 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委 员: 周桂河(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陈松斐(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魏伟庆(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许锦荣(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姚耿松(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张 勍(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何振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黄子宏(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陈喆彦(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汤少新(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

金融和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许利雄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江育锋(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伟锋(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黄华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

委 员:

朱文辉(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陈伟力(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王锡辉(广东信鑫律师事务所)林文斌(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谢丰凯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杨衍宇(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克志(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

张丹茹(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

委 员:

林奕周(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张宋标(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林旖旎(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曹海瑶(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郑耀阳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邓夏恩(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 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蔡银喜(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委 员:

蔡建生(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林希南(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黄河长(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李跃群(广东汕华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

由陈国翔副会长负责联络

主 任:佘植昭(广东格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奕雄(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委 员:

陈唯得(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张 漩(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郑 豪(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

第四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上述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报经会长会议同意后,统一纳入顾问委员会,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顾问的聘请、联络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六)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和资格的取消、撤销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凡为本会会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业界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每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委员。确因业务领域需要且专业委员会名额允许的,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登记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本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内累计二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三)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其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就委员的增补、退出、被取消和被撤销委员资格,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撤换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本人自荐并承诺,经两名以上理事推荐,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较强的公益心;

(三)有较多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六)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七)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主任和副主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并报会长会议批准;辞职后,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新的人选,报会长会议同意后,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经评议认为主任、副主任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该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出调整建议的,可以进行撤换。新的接替人选,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按程序产生。第二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或按本会要求制订三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总结工作一次;同时,向本专业委员会述职一次,并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其一年的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三十条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提出取消、撤销委员资格;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五)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

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和资源整合。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下工作计划,并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四次业务活动。其中至少有两次活动由全体委员参加;至少有两次活动面向全体会员,邀请非委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本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请示经批准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本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向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书面报送上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等,应当按照《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和使用方法》执行。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 未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须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等事项,书面报送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经批准后,委员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有关采访,并在采访后将情况报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则,并报本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

(七)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 担任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放宽;

(三)本科以上学力,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四)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假条传真至委员会主任处和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四)每年向各自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或本委员会主任;

(六)在注册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自愿转任全国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任特邀委员,报全国律协批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吸收有志于从事该委员会工作、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律师,作为该委员会的研讨员;

研讨员有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不能参加委员会内部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非常热心律师事业,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沟通能力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也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非委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如果确有必要,可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申请设立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全国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全国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全国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全国律协批准,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秘书处)、干事依照自己职务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三)根据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细则;

(四)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五)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

任期满后,如没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改选要求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主任委员的情况则自动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办公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督促、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地方律协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协调。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活动计划报至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由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统一协调、批准。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

第三十三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其活动按实际学习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和公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全国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要争取活动举行地的律师协会支持、赞助;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的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全国律协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全国律协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

上一结余自动转入下一。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经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可以制作刻有本委员会

名称的公章,公章形状统一为椭圆形。各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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