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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7-42381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1 20:08: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一、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

二战前的法国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概况。二战以后,法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于1793年颁布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农民从奴仆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快速增长。过了几年,农业便开始徘徊不前。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尽管以吃苦耐劳而著称于世的法国农民起早贪黑,不辞辛苦,精耕细作,法国仍然无法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直到二战前,还是农产品净进口国。法国二战前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很简单,农村人口多,土地零碎,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推广使用,新的科学技术也施展不开,农民为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种棉穿衣,养牛耕田,喂猪过年,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战以后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抛掉“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理财观,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一方面可以享受价格补贴。上世纪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工程、道路、电气化工程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业工程津贴额达50911亿法郎。另一方式,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在60年代,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1948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通过农业借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款达1233.9亿法郎。根据农民的需要,农业贷款逐年增加,1974年与1960年相比,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增涨了7倍,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方便使用,政府颁发“持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不论哪个厂家哪一年的产品,其零部件都能随处买到。法国《农机法》规定,农机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农业机械物美价廉,售后服务有保证,深受农民欢迎。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的占有量已达到170万台,10公顷耕地有差不多一台拖拉机,完全可以满足耕作等作业项目的需要。联合收割机增至了10万台,植保、排涝等其它农业机械也很快得到普及。2003年,法国的农业机械销售总额达到36.2亿欧元,其中拖拉机销售3.6万台,平均每台功率超过115马力,拖拉机销售资金占农业机械总销售额的30%,其它为收获、畜牧等机械。

三、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保证

土地相对集中加产业化经营。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过程中第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据有关资料,1950年,法国有农业人口990万人,劳力650万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3公顷。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具体措施:一是“减”。为转移富余劳动力,政府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养起来,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的年轻人离乡离土,到城市务工;其他青壮年劳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二是“加”。政府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人股,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整合”。各级政府组建土地整治公司,它拥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后低价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中型农场的农场主。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法国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万多个,农业劳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0%减少到10%左右。到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减到2.2%,农民人均占有耕地达10公顷以上。

法国朋友告诉我们,法国197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80年代就已进入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还在继续,现在已经进入“合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农民寻找和实践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最近又提出了未来10年理性农业的标准。所谓理性农业就是在保障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注重农业和自然和谐发展。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

武汉市农业农村的现状与法国二战结束前后的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与全国一样,武汉市从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与法国相比农业人口更多,人均耕地更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更差,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水平更低。同时,武汉市农村是“半田半地”的地理特点,加之自然气候也与法国处于不同的纬度,农作物的播种收获季节也有所不同,武汉市一般为年作两收或三收,这些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法国创造性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如成立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租赁公司的经验是适合我们的。法国政府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以及鼓励修建农村机耕道路的政策是适合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目前,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机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我们应该借这一东风,借鉴法国等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为龙头,以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为两翼,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人类最新的文明成果武装农业、武装农民,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武汉市的农业机械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同步的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武汉市赴欧洲农业机械化考察访问代表团)

七律三首•旅欧随感

陈炼涛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10月14日,本人率武汉市农机代表团,对西欧八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为期近半月的考察访问,感触颇深。

(一)好风知时真宜人,惠我如愿出国门。

朝驾铁骑饮“汉水”

①,夕乘银燕辞“白云”。①

座机邀朋话使命,巡天携友撒笑声。

手中残饮杯未冷,脚下已是异国情。

(二)自古人类出太空,文明承启九州同。

窥管中西农情史,吾邦一度有先翁。

漫道成功分先后,权者②举方别雌雄。

锁疆闭域几误国,井蛙安知天九重?

(三)涉途万里访异邦,故土农情系愁肠。

十亿生灵八亿稼,劳作聊为裹腹忙。

也说西方有农事,客居实难辨城乡。

归来细开“促进卷”

③,赶写中华好“篇章”。

注:①汉水:代指武汉;白云:代指广州白云机场。

②权者:当权主政之人。

③促进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篇: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11月16日至27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武汉市以农业局党组成员、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站长陈炼涛为团长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考察团一行6人对西欧法、德、荷、意等8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考察访问。代表团沿途考察了各国的农业现况,并与法国高级专家咨询协会的农业、农机高级专家邦克先生、阿列维尔先生等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西欧各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方式、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理念和优美的农村环境给每一个代表团的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法国,从二战结束开始,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将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一举建设成为了欧盟乃至全世界的农业现代化大国,其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武汉市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很强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一、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二战前的法国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概况。二战以后,法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于1793年颁布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农民从奴仆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快速增长。过了几年,农业便开始徘徊不前。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尽管以吃苦耐劳而著称于世的法国农民起早贪黑,不辞辛苦,精耕细作,法国仍然无法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直到二战前,还是农产品净进口国。法国二战前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很简单,农村人口多,土地零碎,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推广使用,新的科学技术也施展不开,农民为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种棉穿衣,养牛耕田,喂猪过年,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法国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农业机械,到20世纪30年代已具有内燃机、拖拉机、割捆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的使用并不普遍。到1943年,全国拖拉机的保有量不到3万台,1000公顷耕地(或永久牧场)不到一台拖拉机,机械化水平很低。

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战以后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抛掉“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理财观,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一方面可以享受价格补贴。上世纪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工程、道路、电气化工程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业工程津贴额达50911亿法郎。另一方式,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在60年代,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1948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通过农业借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款达1233.9亿法郎。根据农民的需要,农业贷款逐年增加,1974年与1960年相比,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增涨了7倍,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方便使用,政府颁发“持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不论哪个厂家哪一年的产品,其零部件都能随处买到。法国《农机法》规定,农机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农业机械物美价廉,售后服务有保证,深受农民欢迎。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的占有量已达到170万台,10公顷耕地有差不多一台拖拉机,完全可以满足耕作等作业项目的需要。联合收割机增至了10万台,植保、排涝等其它农业机械也很快得到普及。2003年,法国的农业机械销售总额达到36.2亿欧元,其中拖拉机销售3.6万台,平均每台功率超过115马力,拖拉机销售资金占农业机械总销售额的30%,其它为收获、畜牧等机械。

为了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鼓励建立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法文缩写为“CUMA”,按音译为“居马”。在战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初期,农民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如土壤改良和收获机械)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居马”。据1983年统计,全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入社农户25万个,规模一般为300-500公顷,占农户的20%,机具使用费可降低30-40%。法国政府对这种合作组织十分支持,“居马”能够享受一切税赋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时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以增至40-50%,在购进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实际,“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持。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在法国农村还有农业信贷合作社和供应销售合作社。合作社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双方每年以签约,农民只要莳弄好农活,剩下的事全交给合作社办。年终结算时,扣除风险基金和发展储备金,其余按入社资金和农产品收购量分给社员。如发生亏损,社员也要按对应份额承担风险。农业合作社占据了农产品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生产资料和饲料基本上由供销合作社供给,90%以上的贷款业务由信贷合作社提供。

三、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保证土地相对集中加产业化经营。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过程中第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据有关资料,1950年,法国有农业人口990万人,劳力650万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3公顷。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具体措施:一是“减”。为转移富余劳动力,政府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养起来,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的年轻人离乡离土,到城市务工;其他青壮年劳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二是“加”。政府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人股,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整合”。各级政府组建土地整治公司,它拥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后低价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中型农场的农场主。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法国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万多个,农业劳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0%减少到10%左右。到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减到2.2%,农民人均占有耕地达10公顷以上。

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中,另一突出的矛盾是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项目较多,种植的品种复杂,专业化、商品化的程度不高。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一样,二战以前的法国农民种田是小而全,自给自足,在有限的土地上既要种粮种菜,又要栽瓜种果,还要围栏养猪,垒圈喂牛。如此经营的结果,一是农活太杂,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技术水平;二是品种多而数量少,商品化程度不高,难以有效地占领市场;三是插花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的逐步推进,政府不失时机地做起了“专业化”的文章。法国的农业专业化可以概括为三个类型:区域专业化、农场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在区域专业化方面,按照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技术水平划分,将不同的农作物和畜牧生产合理布局,全国分为22个农业大区,470个农业小区,形成专业化的商品产区。巴黎盆地土地肥沃,主种优质小麦,该区的小麦产量占全国小麦产量的1/3;西部布列塔尼山区的草场资源丰富,重点发展畜牧业,该基地提供全国猪肉产量的40%、畜肉的30%、牛肉的32%、蛋类的20%;南部地中海地区则发挥传统优势,扩大葡萄种植;北部为马铃薯产区,其马铃薯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在农场专业化方面,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专业农场一般经营一种产品。作业专业化是指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作、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自足性生产,转化为商品化生产。

法国朋友告诉我们,法国197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80年代就已进入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还在继续,现在已经进入“合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农民寻找和实践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最近又提出了未来10年理性农业的标准。所谓理性农业就是在保障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注重农业和自然和谐发展。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

武汉市农业农村的现状与法国二战结束前后的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与全国一样,武汉市从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与法国相比农业人口更多,人均耕地更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更差,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水平更低。同时,武汉市农村是“半田半地”的地理特点,加之自然气候也与法国处于不同的纬度,农作物的播种收获季节也有所不同,武汉市一般为年作两收或三收,这些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法国创造性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如成立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租赁公司的经验是适合我们的。法国政府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以及鼓励修建农村机耕道路的政策是适合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目前,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机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我们应该借这一东风,借鉴法国等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为龙头,以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为两翼,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人类最新的文明成果武装农业、武装农民,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武汉市的农业机械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同步的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武汉市赴欧洲农业机械化考察访问代表团)

七律三首•旅欧随感

陈炼涛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10月14日,本人率武汉市农机代表团,对西欧八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为期近半月的考察访问,感触颇深。

(一)好风知时真宜人,惠我如愿出国门。

朝驾铁骑饮“汉水”①,夕乘银燕辞“白云”。①

座机邀朋话使命,巡天携友撒笑声。

手中残饮杯未冷,脚下已是异国情。

(二)自古人类出太空,文明承启九州同。

窥管中西农情史,吾邦一度有先翁。

漫道成功分先后,权者②举方别雌雄。

锁疆闭域几误国,井蛙安知天九重?

(三)涉途万里访异邦,故土农情系愁肠。

十亿生灵八亿稼,劳作聊为裹腹忙。

也说西方有农事,客居实难辨城乡。

归来细开“促进卷”③,赶写中华好“篇章”。

注:①汉水:代指武汉;白云:代指广州白云机场。

②权者:当权主政之人。

③促进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篇:赴越南农业机械化考察报告

赴越南农业机械化考察报告

作者:信息中心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刘敏副司长任团长的农业机械化考察团一行5人,于2000年5月11日至21日赴越南进行了为期11天的农业机械化考察。这次考察的目的是落实去年12月陈耀邦部长随朱总理访问越南期间,与越南阮公丹副总理就中越双边农业机械化合作交流达成的一致意见。代表团对越南农业机械管理、科研、鉴定、生产、流通、培训等情况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

考察期间,我们拜访了越南农业及农村发展部高德发副部长,同农业及农村发展部农村行业农林产加工局进行了两次座谈,考察了越南农业机械鉴定中心、农业机电研究院、农业水利机电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农村发展机电公司、农业机电零件设备公司、农业机电3公司、水利工程机械276公司以及越南农业机械和动力机集团公司、胡志明市农林大学工程技术系、胡志明市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并到河内市郊区加林县古悲乡和清池县大安乡访问了农机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越南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基本情况

越南是一个农业国,总耕地面积525万公顷,总人口7700万,其中农业人口6000万,占总人口的80%以上,种植业主要是粮食和经济作物,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其他作物主要有玉米、薯类和豆类。1999年全国粮食种植面积500万公顷,总产量3380万吨,其中水稻面积430万公顷,总产3100万吨,每年出口粮食450万吨;玉米种植面积70万公顷,总产150万吨。经济作物主要以水果、蔬菜为主,1999年蔬菜面积30万公顷,总产300万吨;水果30万公顷,总产300多万吨。近几年来,热带水果出口量不断增加,年贸易量为几百万美元。但是农民年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参观的农户人均年收入仅200~300美元。

越南从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化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来讲,农业机械化水平还较低。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808.5万千瓦,其中20-100马力的大中型拖拉机3.7万台,4-12马力的手扶拖拉机8.7万台,柴油机60万台,水泵76万台,脱粒机13万台,收获机400台(其中联合收获机仅40台),粮食干燥机3000台。大部分农业机械归农户所有。全国平均机耕、机整地水平34%,机械脱粒水平37%,运输机械水平78%。

农业及农村发展部的农村行业农林产加工局负责全国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该局是1995年机构改革时合并成立的,下设工程和设备安全处、农林产品加工处、乡村工业处、糖业加工处、盐业处、综合处等6个处,此外还有农业机械鉴定中心、安全技术中心、农业机电研究院、农业水利机电总公司等所属机构,并在胡志明市设有分局(派出机构)。各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贸易和使用情况

进行农业机械化科研工作的单位主要有农业部机电研究院、工业部农机研究设计院以及分布在全国各地的5个农林大学的机械系。农林大学的机械系还负责农业机械化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部有5所中专培训学校负责培养技术工人。农业部机电研究院主要负责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有200多名员工。近几年来重点研究成果涉及手扶拖拉

机、整地机械、水稻栽植机械、收获机械、水泵及泵站设计、收获机械、养殖机械、种子加工机械、贮藏机械等方面。农业部1999年对研究院的科研投入为50万美元。

农业机械鉴定中心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试验鉴定、质量评价、定价,向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参与起草农业机械产品标准及鉴定技术规范等,是全国唯一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工业部所属公司生产的农业机械也需要该中心鉴定。

农业部直属的农业水利机电总公司下设19个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负责农业机械生产、供应和维修服务等,其中有14个分公司是制造公司,主要产品有农产品加工机械、水泵、水利机械、小型运输车、农机零配件;其他公司负责经营和进出口业务以及咨询、维修等工作。农业机械年进口量在1000~1200万美元左右。这些企业目前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工业部有13个公司负责制造农业机械,主要产品有柴油机、手扶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粉碎机、加工机械;各省也有一些制造农业机械的公司。总体而言,农业机械制造水平比较低,相当于我国七、八十年代的水平。代表团参观的工业部农业机械和动力机集团公司是国内唯一的拖拉机生产企业,建于1960年,有700名员工,销售收入200万美元,年产手扶拖拉机和小四轮拖拉机2000台,主要是用从中国引进柴油机加装底盘进行生产;机加工车间所用机床基本上是六、七十年代从前苏联、中国等国引进的,设备比较落后;组装车间基本上以手工作业为主。

中国农业机械进入越南市场主要渠道是边贸。比较受欢迎的品牌有“东风”、“高峰”等柴油机,“桂花”牌手扶拖拉机。在河内代表团参观了农业机械销售一条街,各零售点所销售的农业机械大部分来自我国,品牌很多,仅柴油机就有“东风”、“高峰”、“飞鱼”、“五菱”、“峨嵋”、“全椒”等。通过柴油机市场,可以看出中国农业机械在越南的市场潜力是很大的。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农机商品通过边贸出口到越南,严重损害了中国名优农机产品的信誉。目前部分越南农民宁可买日本、韩国的二手农业机械,也不愿买中国的农业机械。农机管理部门和企业表示愿意与中国农机管理部门合作,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引进中国高质量的农业机械。尤其对中国的柴油机、手扶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加工机械有合作愿望。

农业机械以农户所有为主。由于每户经营土地规模较小,基本上没有大型农业机械。农机户除了为自家服务外,还为周围农户服务,一般规模比较小,代表团参观的两家农机户分别仅拥有1台手扶拖拉机,配有旋耕机、犁等简单的农机具,其中一户还有一台稻谷脱粒机。

三、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法规

越南政府在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过程中,制定了一些鼓励政策,如农民贷款购买烘干机可以分期还贷等。但尚没有农机化管理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也没有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政策。

在引进国外农业机械方面,越南农业部规定引进的农业机械需经鉴定中心试验、鉴定之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但市场放开后这项政策没有严格执行。

政府鼓励外国企业在越南办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1992年出台的《外国投资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合资企业在前两年免交所得税,第3、4年减免50%的所得税等。对从国

外引进农业机械的关税情况是:50马力以上拖拉机关税为零;小马力拖拉机为10%-20%;柴油机为20%-30%;零部件为10%左右。

第四篇:赴日本农业机械化及农协考察报告

赴日本农业机械化及农协考察报告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局长李俊

2005年9月6日至20日,本人随农业部农垦局组织的赴日本考察团,对日本农机化发展及农协组织情况进行了考察。期间,访问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生产局农产振兴课,与技术对策室原孝文先生、町口和彦先生座谈了稻作生产、农地流动及水稻机械化发展问题;参加了日本农业机械工业组织的农机化专题研讨会,考察团与石川岛芝浦、井关、久保田、锄柄、松山、三菱、洋马、山本、日立、SUZUTEC、TAKAKITA、DELICA等12家农机株式会社的与会人员就水稻机械生产及农机化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座谈,日本《农机新闻》、《农经新闻》和《农村新闻》分别对研讨会的情况予以了专题报道;还专程访问了北海道道立(水稻)中央试验场,参观了岩见沢水稻育种试验地,与其进行了水稻育种技术方面的交流;参观了久保田农机株式会社北海农机售后维修厂和东京农机制造工厂;访问了日本全国农协(JA全农)试验场、东京农业试验机构、北海道美呗市开发町南麦(稻)作营农组合、松浦农场、共和町农户、留寿都农户、小川农场农户和大阪等地的农户;与日本有关农业、农机专家就水稻优良品种培育、育苗、耕作、栽植、水肥管理、除草防病等技术和全程机械化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日本农机化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日本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和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国家,粮食生产显得非常重要,始终被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特别是二战后,日本政府对农业开始更加重视和发展,通过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来促进农业的发展。日本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始于1947年,经过了近60年的发展,农业生产已全部实现了机械化,在世界居领先地位,特别是水稻生产机械化处于世界最高水平。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一)农业机械的导入期(1947—1964年)。这一时期是日本农机化的起步阶段,1949年7月日本国家开始实施以促进农机具改良为目的的“农机具依赖检查制度”,是日本实行发展农机化政策的开端。1958年3月,日本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特别是1955年后,日本的矿工业发展很快,超过了农业,带动了农业人口向工业和其他产业部门的转移,农业人口减少明显,对农业机械化的要求更强烈,从而也就带动了农机化的发展。1956年,日本制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促进了农机制造业大发展,新型、适用的农业机械不断涌现。1964年底,国家的农机补贴政策也开始实施。

(二)农业机械的发展期(1965年—1974年)。这一时期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农村的劳动力快速向二、三产业转移,从事农业的人员更加减少,机械化得以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出现了水稻插秧机和收获机,解决了农民“大弯腰”、“小镰刀”的问题,基本实现水稻生产作业从耕耘、插秧、管理、收获、干燥到加工的全程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的广泛和大量使用,也带来了农机使用和道路、田间行驶的安全问题,1965年日本农林省(相当中国的农业部)开始实施了《农作业安全对策事业》,1969年又制定了《农作业安全基准》和《农业机械安全装备基准》,农业机械化整个体系健全,从制造到使用和管理比较规范,农机化健康发展。

(三)农业机械的成熟期、饱和期(1975—1984年)。从1975年开始,由于不断促进插秧作业、收割作业的驾驶化,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解放繁重劳动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农业机械不仅在性能和耐久性方面进一步提高,还在应用电子、液压技术上取得惊人的发展,提高了农机驾驶操作性、改善乘坐性和更加安全性。1976年,农林省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设备确认对策纲要》,开始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鉴定和安全管理。为了普及机电液一体化技术的农业机械,日本于1984年还对购机者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四)农业机械的多样化时期(1985年以后)。到1985年,日本基本上实现了农业生产机械化,但开始追求使用方便、配套作业和省力等方面。为此,大型拖拉机开始配备驾驶室、驾驶室内安装有与汽车相同的空调设备、收音机、音响装置等装备,追求舒适的作业环境,农业机械向更高级方向发展。

经过5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日本已经实现了高度的农业生产机械化,尤其是水稻生产,实现了全过程机械化,居世界领先水平。水田整地,一般采用旋耕机和碎土搅浆整地机,整地效果好;水稻育秧,采用棚室育秧,日本采用“旱育稀植”技术,由于苗床土的匮乏,近几年开发了用稻壳粉碎后经专用机械设备加工成的育秧盘和苗床土进行推广应用,全部采用机械播种和工厂化育秧;插秧,全部是机械化,在日本的北部北海道地区,因属寒带地区,纬度同我国的吉林和黑龙江的南部接近,但北海道地处太平洋,属海洋性气候,春天回暖慢,因此春天插秧时同黑龙江的三江平原地区相似,采用钵育摆栽的约占这一地区的50%,应用摆栽机插秧,日本的其它地区一般都用普通的快速插秧机,而且插秧机配备较高,几乎家家都有插秧机,一台插秧机平均工作不到一周;水道的田间管理,一是采用射程近30米的喷雾机进行喷药和追肥,二是采用直升机和无人驾驶的飞行器。日本的水资源丰富,水稻种植几乎全部是地表水,江河、湖泊众多,水利排灌设施齐全、完备;水稻收获全部采用机械,主要机型是半喂入式的4—6行的收获机,其次是全喂入式的,看不到割晒机;水稻收获后,日本的气候湿润,水稻收获时含水份高,一般要送去进行烘干处理。烘干采用水稻专用烘干机5—30吨不等,大的也有上百吨。其它作物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也很高,如马铃薯,播种和收获都实现了机械化,我们在北海道看到的马铃薯收获机很先进,采用大型自走式收获机,一次作业,联合收获,收获质量很好。

日本水稻机械化发展的经验

日本的农业,实质上是水稻农业,农业以水稻为主,近50%的耕地用于种植水稻,日本可称谓“稻作之国”,大米被日本称谓“国米”。因此,农业机械化也不例外,是以水稻为主的机械化。水稻生产机械化,也就代表了日本的农业机械化。综观日本农机化的发展历史,结合我们对日本的实地考察认为,日本发展水稻机械化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高度重视水稻生产机械化和大力发展农机化。日本以二战结束为分界点,战前农业不发达;战后,大力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施《土地改革法案》,实现耕者有其田,大大提高了稻农的生产积极性,水稻种植发展很快,同时政府与1953年出台了《农机化促进法》(1965年6月作了一次修改),通过有计划的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进行试验研究、促进适用化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采取建立农机具的检查制度和健全农机具试验研究体制及确保其所需的经费等措施。通过发展农机化,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来减少农民,转移和分离农业劳动力,从事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及城镇化建设。而后又于1956年出台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扶持和支持农机制造业的发展。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对农业、水稻生产和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政策。日本的农业是国家政策高度扶持的农业,大米被称谓“国米”,水稻生产就更是政府高度重视和扶持的产业。日本对农业和水稻生产一直有政府扶持政策,其中对农民购买水田机械实行补贴从1964年就开始了,一直延续了40年,直到2004年终止。40多年来,农民使用机械的积极性一直很高,政府都有高额的补贴,少则10%,多则高达50%不等,特别是购买使用先进的、价格高的补贴比例和额度也大,大大促进了农机化的发展。

(三)因地制宜,结合国情,发展农机化。日本是一个狭长岛国,人多地少,耕地不连片,地块小、分散。加上1947年—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法案》时,政府在原先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的稻田强制分成小块田划给农民耕种,使得地块更小。可以说,日本是典型的精耕细作型的“水稻小农业”,所以我们感觉日本的农机也是“小农机”。农机为农业生产服务,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日本的水稻生产机械化,就是为了适应水稻的生产特点而发展的,所以日本的水稻机械以中小型、精制为主。农业机械的制造质量高,性能先进,不断有更先进的农机产品出现。日本的农机价格也高,但一比较、细算,也不算价高,一是农产品的价格高,相对农机比价就低,日本水稻的价格是中国的10倍,而相近的农机产品并没有高出中国10倍;二是政府的补贴多、比例高、额度大。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为农机提供保障。

农协,是为农业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化、协会性的组织,在日本的农业生产和发展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的市或村,都有农协机构。为农业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也包括为农机提供社会化服务,即为农民提供销售采购机械、配件供应、技术培训与服务、维修服务、油料供应和农机牌证照管理等,农协还负责操作农机政府补贴事宜。农民使用农机没有后顾之忧。

日本发展水稻机械化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一)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支持和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日本是世界上少有的高度重视农业的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对于日本来说非常重要,因此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业,不断出台政策扶持和支持农业的发展。农业机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支持农业首先支持农机,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日本先后出台了《农机化促进法》和长期为农民购买农机提供补贴政策,使农机化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我国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才刚刚开始,补贴的比例和范围还比较小,满足不了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农民的愿望。今后,我国应加大农机补贴的力度,包括扩大补贴的范围和提高补贴的比及额度,应是政府扶持和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一项有效的、根本性的措施。

(二)日本是世界上水稻生产和水稻机械化水平最高的国家,其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日本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是世界上一流的,前面已述,中小型化,但机械制造质量好,科技含量高,性能先进,坚固耐用,操作方便,是实施先进水稻生产科学技术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没有水稻生产的高度、高水平的机械化,也就没有日本今天水稻生产的高技术和高水平的今天。因此,我国也是一个水稻生产的大国,特别是农垦系统,以黑龙江垦区为例,水稻生产居目前国内领先水平,他们属于寒地水稻种植,其特点同日本的水稻主产区北海道相似。黑龙江垦区在过去就曾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和借鉴了日本水稻生产的技术和方法,包括水稻机械化,受日本的启发很大。今后,仍需要继续学习和借鉴日本水稻机械化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做法,洋为中用。

(三)学习日本农协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和建设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目前不仅农机化水平低,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也不健全和完善。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农协从上到下,形成网络,形成体系。农协是农户和农民自主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为农民提供有关农业,包括农机各项服务的经济组织。在日本,农协的作用非常大。我国应考虑发展类似日本农协的组织,来建立和健全为农业、农机服务的社会化组织。

关于日本农协

农协,全称:“日本农民协会”,是集经济性和社会性为一体的组织。农协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三种类型:一种是“正式会员”,主要是当地的农民,在当地有土地;第二种是“准会员”,准会员没有土地,但从事的事业与农业有关;第三种是“其他会员”,既没土地,也与农业无关,但出资入股。不论会员出资多少,每一个会员只有一票的权利。只有正式会员才有表决权,准会员和其他会员没有,体现了农协是农民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的社会性质。

农协组织分三个层次:最高的是国家级的,即全国的,简称“全农”;其次是县一级的(相当我国省一级);再次就是市村级的。

全国级的农协,即全农在国家登记,其他农协相应的在省、市登记。为了规范农协的运作,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农协法》。

农协在经济上实行会员投资入股的股份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在经营上,国家给予许多政策支持与扶持,如其它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一般都在20—30%以上,而农协只交6%。会员按投资分得红利和承担风险,但会员不因投资多少而分权利大小,每个会员的权利都是相等的,即一票的权利。农协的经营者或负责人,按《农协法》及关章程实行会员选举制和农协选聘制。

农协主要有五项职能,即:农副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和物资的采购,农业金融服务,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管理。这五项只能,基本包括了农业生产领域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与农业有关的各项有偿服务,无论是买农药、种子,还是农机,一般都是由农协来统一提供,农民秋天收获后的农产品一般也交到农协,由农协统一收购,国家的惠农政策,一般也由农协来操作。以农机补贴为例,无论是国家的、县(省)的,还是市级的,都由各级农协操作。有关农业、农机科研,种子培育,技术鉴定,农机驾驶执照的管理也都由农协内部的具体专业部门负责。我们这次到日本考察,其中参观学习了许多农协的有关机构,如参观了日本在北海道的“全农试验农场”,已有近40年的历史,也有试验了近40年的水稻品种;参观了全农在东京的农业科研机构;参观了最基层的具有农协性质的农民的“农业生产组合”。农协不仅具有上述五项职能,因农协本身也是一个经济实体,有的农协还办医院和搞其它经营。所以在日本的农业,农协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没有农协,农业生产就无法进行。

在农协发展之初,国家给了农协很多扶持政策,所以日本农协发展很快,加上本身运作不断规范化,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农协法》,农协坚持为农业和农民提供优质的、标准化的服务,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即:很好地在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户、计划协调与自由竞争之间起到很好的缓冲矛盾、协调服务、组织引导农业和农民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受到农民的欢迎、市场的认可、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但目前,日本农协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也面临着改革和不断完善、提高。一是政府的惠农政策逐步减少,对农协的扶持和支持政策也在减少。如持续了近40年的农机补贴与2004年开始取消,农民购买农机不再享受补贴,因此农民购买农机也就不是唯一的从农协购买,可直接从厂家采购和其它经销商那里采购,其它农用物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农协在经营上遇到了竞争。过去农协有国家惠农政策挂钩,实行近乎垄断性的经营,靠国家《农协法》来约束,缺乏市场竞争,现在竞争性加剧;二是农协组织机构庞大,层层加码,贸易流通、采购销售层层加价,现在三个层次总共加价率最高的已达10%,基层农户和农民对此很有意见。因此,目前日本农协正在面临着改革,我们相信通过改革会不断完善和提高的,日本农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本身具备的实力和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不可替代的和替代不了的。但不管怎样,日本农协的成立、发展,为农业和农民提供的有效服务及发挥的历史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好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吸取和引以为戒。

第五篇: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须服从司法部长。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配合得十分密切,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如果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立即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如果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起诉时,必须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所有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

(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德国的检察官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检察官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为了保障检察官享有公平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在州司法部公报上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均有机会。通常情况下,本州内所有的检察院都会有人申请参加竞争。在晋升时,参加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表现特别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有一年的试用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规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选拔过程一般会持续9个月到一年左右。由于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胜任主任检察官,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

法国的各个法院一旦出现法官、检察官职位空缺,亦采取公开的方式,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竞争。2001年5月30日,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法官晋升流程的限制:一是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二是任何法官都不能被任命为其工作的大审法院的院长。但是如果法官填补的职位相当于提升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可以作为例外。三是如果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如果法官从事的是审判职务,他应当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任职。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免除这些条件的限制。四是任何法官,如果他不是一级法官,或者任最高法院法官之后没有任过其他法院一级法官的职务,都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特级法官的职务。法国对检察官的任命基本适用对法官的任命规则,但有两点区别。一是最高司法会议可以对一级和二级检察官提出任命意见,但该意见对政府没有约束力。二是特级检察官可以根据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任命,但对最重要的职位,如最高法院的检察长和巴黎法院的检察长,则由部长会议决定任命,不必征求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

(五)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保障制度有力。

在法国和德国,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因为法庭上检察官发言时是站着的,而真正的法官被称为“坐着的法官”。

法、德两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均高于同级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与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对此,德国同行的解释是:和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律部门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较高,准入条件严格,因此在整个政府部门中,法律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也较高。德国检察官的工资完全按照职位和年龄来确定。检察官工资大致分为基础工资、年龄工资、职务工资几个部分,每两年晋升一次。德国没有为检察官设置等级,无论是在州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处于同一职务层次上的检察官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都是一样的。如果检察官年龄相同,州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相同。但是,由于年龄工资占有较大比重,低一级职位上年长的人的工资可能比上一级职位上的年轻人的工资高。据介绍,在法国一个刚刚任职的检察官月薪二万法郎,一般检察官到退休时月薪可达四万法郎;他们夜间和周末加班均有奖金,奖金相当于薪金的40%。

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德国的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律程序,不被免职。检察官退休适用公务员退休的一般规定,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无论男女,其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5岁。大多数检察官通常在65岁退休,从而结束其职业生涯。但由于工作的特殊需求,可以推迟退休,推迟退休不得超过68岁。检察官退休以后,不再保留职务,享受公务员退休工资(约占原工资的75%左右)。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可以不经过考试直接从事律师工作。

(六)实行预备司法官培训制度,并重视在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

在法国,通过司法官考试的预备司法官(也叫司法进修生)需继续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司法官队伍。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是唯一一所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预备司法官的培训时间原规定为24个月,现已延长至31个月。录取的预备司法官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司法官职业的保证。培训期间,他们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他们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培训结束时通过结业考试的,学校按成绩排出名次,供他们选择职位时使用。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由成绩好的预备司法官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了分配工作时容易产生的矛盾。法国的司法官培训制度注重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司法实践。从司法官学院培训出来的预备司法官,均是实用型人才,是完全具备司法官素质的合格人才,一旦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便立即可以独挡一面,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德两国都很重视司法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法国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每年都要接受一次业务培训,他们每次升职之前也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国家一有新的法规出台,所有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学习领会。在德国,成为检察官以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司法辅助知识,如经济、金融知识,培训由民间机构组织,如检察官学会每年会组织一至两个月的专题学习,检察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参加,得到同意后,学习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注重检察机构的独立性,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司法经费。

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德两国在司法经费方面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检察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制定、拨付,逐级下发到每个地区法院检察院。故各级各类检察院检察官除了依法办好案件,维护国家、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毋须再去考虑本部门或本人的其他利益,亦不必为办案、开会、公务接待等费用问题耗费精力。

(八)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完备。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法国、德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一,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如德国的强行起诉程序。法律规定,当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时,如果他同时是被害人,则他有权在两周之内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审查后可以决定继续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后者,检举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决定。州高级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

二、感想与启示

(一)法、德两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司法保障制度值得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予以借鉴。为了便于高效地行使检察权,法、德两国的检察机关均实行垂直领导,即下级检察机关除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外,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领导。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两国均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由中央统一制定、拨付。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在司法经费上则完全依赖地方财政予以维持。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这种体制既可维护法制的统一,又可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应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从实际运作来看,这种“双头马车式”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无阻碍,尤其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因其人财物由地方人大和政府管理,并且权力机关还有权决定某些案件,这样,所谓“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然会受干扰或影响,导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不良利益驱动。由此,建议参照我国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制度,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相挂钩的模式,克服司法地方化的趋势,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取长补短。公正和效率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但在追求的内容和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注重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法国为例,对无罪判决,如果检察官认为有罪,可以提出上诉;而英国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侵犯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轻罪和违警罪,法国采取书面证据为主,口头证据居次原则,法庭很少让证人出庭作证;而在英国,无论重罪、轻罪,证人都得出庭作证。在庭审方式上,法国和德国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要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法国可以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协调处理;德国法官可以拒审,待检察官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后,再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通过案件的预审,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但这种阅卷制度所带来的一个巨大缺陷在于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过多地受卷宗内容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如果审查材料则被认为是有违客观、公正和超脱的审判原则。因此,其往往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程序上的公正。由上可见,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既不能片面强调与英美法系的庭审方式接轨,也不能完全照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模式,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借鉴吸收双方的优点和长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需进一步扩展。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在当今已成为世界通例。法国是最早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当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官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官或作为主要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联合当事人积极参加各种民事诉讼。在德国,虽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宽,但其确定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在确认婚姻无效、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的诉讼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也享有广泛权力。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要窄得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有权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起抗诉。鉴于各国法律已普遍认可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无人起诉时,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做法,因此,这也应当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未完待续)

(接上文)

(四)法国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对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具有借鉴和学习意义。法国司法官会考与我国司法考试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分别进行,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官会考通过后被录取为司法进修生(即预备司法官)。而我国采取的是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式,考试通过后,同时具有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资格。二是法国司法官考试的录取名额事先确定,并且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突破。凡通过司法官考试录取为司法进修生的,基本全部可以进入司法官队伍,考生录取名额与分配名额一致。这种员额法定的制度,使得国家对司法官的管理井然有序,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事管理的人为干扰,杜绝了进人的随意性。而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没有事先确定录取的名额,通过考试后只获得一种资格,虽具有担任司法官的可能性,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成为司法官。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把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合并到一起进行,是改革的举措,应当肯定。然而,司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虽然都是法律职业,但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官职业是公职,有严格的计划性。律师则是自由职业者,完全由市场调节。对从事两种性质不同职业的人用同一种考试方法选拔,有欠妥当。同时,国家对职业司法官的要求更高一筹,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均可以做律师,但不一定能够做司法官,因为遴选司法官必须根据国家计划。这就失去了组织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因此,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将司法官考试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根据国家计划,需要多少录取多少。

(五)我国需大力推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并围绕其进行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保障以及惩戒制度改革。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国际上追求司法公正而通行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的实现必须以较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作保证。我国只有把司法队伍素质的统一提高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任务来抓,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才能最终实现,进而树立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法国、德国的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培养、遴选等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比如预备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制度以及轮岗制度等。据介绍,考虑到司法官职业的经验型特点,法国的司法官制度非但不过分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年轻化,反而青睐年龄稍大而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才。他们认为,年龄与经验相比,经验更为重要。因此,其司法官遴选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放宽年龄限制。为最高法院遴选执行特别任务的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工作经历要求满25年。直接遴选上诉法院执行临时任务的法官,年龄要求在50-60岁,并具有15年的工作经历。有些已经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法官、检察官,工作年限还可以延长3年。这些措施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了水平低的人无法进入司法官队伍,保障了遴选司法官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对工作经历的要求,加强和保留了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的骨干力量。对比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我们也应当从中得到启示,在提高司法官门槛的同时,提倡年轻化是必要的,但考虑到司法官的职业特点,则不能片面强调年轻化,要注意保留业务骨干,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全文完)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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