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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7-64256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8 09:13: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1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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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11-8-19阅读次数: 250 】【我要打印】【关闭】

编号: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拟定的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中 标 人 名 称:

一、甲级招标代理单位入围名单

1、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乙级招标代理单位入围名单

1、淮安东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公司

4、江苏昊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江苏阳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6、江苏广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的28%

中标工期:不多于壹年

中标质量标准:按照招标代理行业和管委会的相关从业规定

服务范围:资质范围内

发包类型:公开招标

第二篇: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

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增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创新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范围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单位会员中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采取单位自愿申报,各州、市住建局推荐、协会秘书处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方式进行。

评选活动全过程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二)遵守《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并签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承诺书》;

(三)坚持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恪守职业准则;

(四)申报内无政府部门处罚、通报或不良记录;

(五)无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影响当事人利益;

(六)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过程的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协会通知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二)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经营业绩(可文字说明);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情况等(附奖励证书、奖牌复印件)。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评选活动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组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由协会领导、专家和会员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八条 评选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抽查两种形式。申报单位填写《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申报表》,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及奖惩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把通过初审的参评名单在云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10天,接受广大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审结果不认同或有异议的,可发邮件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协会将对所反映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通过初审和公示的单位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先进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协会为评选出的先进招标代理机构颁发奖牌和

证书,并通过协会刊物、网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以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

第十五条 入选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在资质晋级时,其获奖信息可作为重要的信用参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获奖信息资料可作为优先委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协会对入选的先进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对经证实有不良市场行为的入选单位,其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协会将在刊物、网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在以后的两个评选内不得参加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2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附件:

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申报表》

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标准表》

第三篇: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doc 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doc 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 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

定管理和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

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考核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条件的情况,参加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前组织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专家委员会初审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毕,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年。

第十四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五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原资格许

可机关在 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变更情况于 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

专职人员变更情况应及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该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上记录。专职人员变更不得影响该机构资格认定专职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

关应当在 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重新提出核定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三章 执业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异地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等级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五)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协助办理中标公示和其他备案手续;

(十)代拟与中标人的合同;

(十一)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失负责;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进行的检查及调查;

(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

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

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

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

式隐瞒事实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

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

格证书;

(十二)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

段承揽代理业务;

(十三)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四)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或办法时设置歧视性条款;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该手册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情况、诚信行为管

理情况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机构基本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监督管理;代理项目情况由代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监督管理;诚信行为情况由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行每个项目备案审核管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拟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每个项目的备案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审核管理机构应即时下达备案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个项目备案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5-0215);

(五)代理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执业证件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件。每个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应不少于 4人,且必须是本机构专职人员;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

(七)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其他相关材料。上述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备案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审核管理机构方可同意开展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每个项目按以下规定实行备

案审核管理:

(一)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本省代理每个项目业务,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二),先到省建设厅备案审核,然后到拟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审核机构办理层

级备案审核;

(二)本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内异地代理每个项目业务,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二),直接到拟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审核机构办理层级备案审核。

(三)审核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至

(七)项材料以及异地代理业务所

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备案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审核管理机构方可同意开展该项目的异地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其分公司负责人应是本机构派驻人员,分公司执(从)业人员应是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办理专职人员核定

手续。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实行备案审核登记制度。备案审核登记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见附表三);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及条件证明材料;

(六)分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专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件;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

(八)其他分公司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备案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审核管理机构方可同意该分公司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必须由本机构法人与委托人共同签署;

(三)分公司开展具体项目代理业务时,代理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本

机构专职人员;

(四)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性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法人签署。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定期检查考核的方式加强对其资格条件情况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四十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

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情况。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

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自查实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和批准。

第五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申请材料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四)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http://www.teniu.cc),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供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上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原件相符章);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及网址 办理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建设厅二楼 联系电话:0851-5360011

第五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3、附件材料一套:

1)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暂定)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20人,乙(暂定)级企业不少于12人,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下同)。专职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3)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件、机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4)除上述1)至3)人员外,其他专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或者在本机构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为近三年的,下同)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二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乙级晋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申请暂定级晋升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续期申请时,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金额在16(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8)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9)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0)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职称(聘书),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等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11)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2011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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