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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工作总结(5篇材料)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7-35932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10:3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警队工作总结

2010年法警队工作总结

2010年,法警队在上级法警支队和院组织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围绕“规范化管理、强化素质、参与办案、发挥作用”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思想建设,不断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和改进法警工作,积极落实规范化建设标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情况。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继续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创先进规范化建设示范活动,统一思想,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思想来武装干警头脑,积极学习“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活动中的篇章,使我们在思想行动上始终和院里保持一致。在学习中,法警队干警共写笔记两万多字,心得3篇。

二、工作情况

2010年度,法警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三项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办案一线服务,配合科室努力完成各项

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一)认真履行职责,为自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法警队紧紧围绕“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坚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全局,把发挥职能、参与配合科室办案能力作为法警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法警队对侦察科初查梁栓柱、王材忠向狱内捎带现金线索和“9〃16”改造事故黄永军进行了看管,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我们确保被看管的嫌疑人不逃跑、不自伤、不自杀,圆满完成了看管任务,履行了司法警察职责,较好的完成了任务。

(二)履行好其他职责。

今年,法警队对执行案件送达了3案6人,执行送达任务11份,执行看管任务3次,任务均圆满完成,安全无事故。对于送达报表也是及时送达,从不拖延。

(三)履行职责,做好保卫工作。

法警队,就要维护院里安全和干警人身安全,2010年,法警队上下班能及时检查各办公室、卫生间的门窗,对进出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使我院未发生过失窃等治安案件,有效地保证了我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检察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市院组织的法警岗位培训,我院积极组织参加,认真学习,认真完成作业,使培训得到圆满完成。

(五)加强信息,调研文章的撰写工作。

在信息调研方面,法警队在《铜川检察》第四期刊登了《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调研一篇,在《铜川日报》刊登宣传一篇,在检察工作简报第十三期撰写了《认真落实上级精神积极实行编队管理》信息一篇。积极完成院里下达的调研、信息、宣传各一篇的任务。

(六)落实交通安全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认真管理好院里给法警队配发的警务车辆,认真落实《院里的车辆使用规定》及相应规章制度,从34号、8679号和现在33号,法警队都勤检查、勤保养,遇见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保障好院里的出车任务,安全行驶两万多公里无事故。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增强服务意识。

今年,领导安排协调红旗办植树任务,法警队积极协调,使给我院分配种植俩千颗任务协调到其他单位,为我院节省买树苗上劳一万多元。领导安排接新车挂牌,要求警车必须挂回15号车牌,法警队积极和省上联系找熟人,圆满完成了任务。还有临时管理好职工灶等其他任务,法警队都认真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警队管理有章可循。

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法警队根据工作实际,制

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如:“装备管理制度”、“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程序和方法”、“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准则”等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同时狠抓制度落实,使法警养成了遵纪守法、恪尽职守、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九)积极争创先进法警队:

我院近两年来,认真落实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的争创活动》的要求,在组织的关心和我们的积极努力下,今年我院被市院确定为市级编队管理示范单位。

三、纪律方面

在纪律方面,法警队严格遵守检察职业纪律,遵守中政委四条禁令,按照《司法法警职责》及《高检院九条卡死》的规定来要求全体司法警察,使法警队无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

四、存在问题。

(一)业务技能不强,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

(二)在警队建设和管理上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执法能力和警务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提高。

五、明年工作的打算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司法警察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理论学习,深刻理解十七大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的方法,扩展工作思路,加强宣传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

第二篇:法警队2014年工作总结

司法警察大队2014年工作总结

二零一四年以来,司法警察大队在院党组领导关心和上级法院法警支队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全队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法院工作的大局,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把服务审判、执行及配合其它业务庭和协助上级法院工作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坚持“从严治警,保障审判”认真做好司法警务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2014年,在提押、看管任务量骤增,干警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全队干警不畏艰辛,攻坚克难,较好地完成了院党组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为“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下面将法警队2014度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4,法警大队紧紧围绕我院中心工作,以“从严治警,保障审判”为主题,以“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目标,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中的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工作,都是为刑事审判工作服务的。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大队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安排,遇到重大庭审活动,积极向院党组及主管院长汇报,制订详细可行的开庭预案并亲自带队押解、值庭,做到善始善终,确保万无一失。一年来,共值庭590多场次,押解、看管被告930多人次。其中在重大庭审活动中,大队领导总是提前了解案情,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在11月26日集中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活动中,一犯罪嫌疑人因不满判决,在押解回羁押室过程中大哭大闹并扬言轻生事件,由于处置及时得当,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该事件曾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上报道过,收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配合民商事审判。

一年来,全队干警不仅认真完成刑事案件庭审保卫工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多次予以协助,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协助进行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中作贡献。

大队领导一直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在执行局申请用警时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在装备、人员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并且制定周密的措施。一年来,共参与民事强制执行120多次,出警360余人次。执行法警冒酷暑战严寒,经常早出晚归披星戴月,在为县信用联社催收贷款的过程中,应院党组的统一布置,法警大队在自身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仍坚持抽出大量警力多次出警,共动用警力80余人次,终于使贷款收缴工作初显成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大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大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五)强化素质教育,展示干警良好形象。

大队一直十分重视素质教育,大队领导带头学习,不断提高全面素质,支队坚持每周四下午例会,每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有效地提高了支队的整体政治素质。大队除了组织全体法警搞好理论学习外,还刊出“法警之窗”宣传板报,并且制作了法警工作板报,向社会宣传了法警的工作、学习、生活,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提高了法警的良好素质,二、主要作法

1.强化政治思想教育,确保队伍素质过硬。

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必须与院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法警大队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干警积极参加院机关党委组织的每月2次的集中学习教育。除此之外,大队还坚持每周四下午的例会学习制度,并要求干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随时记录学习心得体会。经过学习,全队干警更加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定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体干警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增强了法警大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落实《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强化服务意识和中心意识。

大队领导多次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学习最高法院有关押解、值庭规则,进一步规范警务活动。并且认真学习了全国司法警务安全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大队从不同方面强调了对法警工作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服务意识,强力保障审判,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保证警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严密布置,确保重大警务活动安全无事故。

大队领导在有重大警务活动时,主动向主管院长汇报,妥善安排,周密部署,制订详细的防范措施。在重大庭审活动中,大队领导亲自现场指挥,采取责任定位,分组管理,设置安检组、押解组、值庭组、后勤保障组等,确保万无一失,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四)领导重视,班子团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培养队伍过硬作风。

院党组十分重视法警工作,主管院长经常召集大队领导研究如何搞好法警工作,遇有重大警务活动亲自现场指挥,确保警务工作顺利完成。院党组还在经费上给支队以大力支持,今年从比较紧张的经费中拨出专款,为大队警用装备升级换代,让全大队法警进行集中训练,提高队伍素质,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大队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培养队伍过硬作风。每天上班法警大队干警总是第一个赶到办公室,确保法警在位率,做到随时出警,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适时搞好训练,努力养成良好作风。

大队领导采取适时搞些集中训练,在大型活动中现场指导等形式,提高法警业务技能,平时采取以会代课,举行业务讨论等方式,努力提高法警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举行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走出去和兄弟单位举行友谊赛,展示法警风采,树立法警形象,鼓舞士气,振奋精神,努力营造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良好作风。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法警支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得了一些荣誉,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有:

(一)个别法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不强,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硬件建设与省院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如办公区与审判区未完全实现物理隔离,各个楼梯口的红外报警装置未配备,警用装备差距较大。

(三)专业的业务培训次数较少,且时间不集中,导致培训取得的实际成效未能达到预期。

四、明年的打算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法警支队的指导下,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

(一)以党的十八大为锲机,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的方法,扩展工作思路,加强宣传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

第三篇: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总结

法警队工作总结

今年,**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安全保卫工作在院党组和中院支队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安保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防为主,以查促防的指导思想,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警队管理,营造了”人人保安全,安全为审判”的良好氛围,在安保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实现了年内无安全保卫责任事故的目标。

一、抓思想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强化安全责任机制。抓好防范保安全,强化责任是关键。我院从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入手,严格落实制度,把目标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强化领导责任和全员参与意识,一级向一级负责。法警大队定期部署保卫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时刻注意掌握安全动态,及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思想警示教育。今年来,法警大队开展不安全事故案例通报等专项警示教育,并举一反三,整顿思想,抓自查促整改,使全体法警对安全防范的严峻性、必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警钟长鸣。

二、抓队伍建设,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一)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规定所有司法警察由法警大队统一指挥,兼职法警首先服从法警工作安排。使法警队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大有提高。全年共出警822人次,值庭106案,提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92人次,均做到了安全、及时、无事故。

(二)加强技能培训。根据中院法警支队工作安排和省院法警工作教育训练大纲,法警队5月份参加了由市中院开展法警技能加强训练,强化训练了法警的个人技能,加强了法警规范化值庭、队伍管理和警队建设方面学习,使全体法警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倾力锤炼了一支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的法警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保障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

(三)加强物防建设。我们牢固树立”花钱保平安”的思想,贯彻从安全出发、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区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近年以来,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先后购置了手铐、防刺背心、防暴头盔、网枪、多功能腰带、催泪器、防割手套等安保设备。

(四)做好值班工作。法警大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繁重的值班任务,在值班中,有的当

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大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有效地保证了院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抓制度建设,构建发展长效机制

(一)科学管理,制度治警,做到”四到位”。多年以来,法警大队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一直致力于建设一直正规化的战斗队伍,坚持用制度治警,做到管理、责任、落实、警力”四到位”。

(二)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法警日常工作中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押解、看守人犯,值勤、值庭,这些工作单调乏味,繁重劳累,但却是一项责任心强和警惕性高的工作,为杜绝意外情况,确保押解安全,除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外,每次押解均由队长带队,出发前认真核查被押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法警大队始终坚持”一犯二

管”制度,为避免一次押解人犯过多,大队领导与刑庭协调,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保证警力充足。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

在院党组的关心、重视和市中级法院法警支队的指导下,使法警在维护审判和执行工作及参与其它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法警队伍建设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

1、警力分配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根据我院的设置共有十一名法警,在队法警六名,每天一名法警负责门卫安全检查登记值班和大厅警务值勤,其他五名法警分别在其他庭室。由于警力不足,门卫安全只一人值班存在着安全隐患;存在着刑事案件庭审押解、值庭不能完全落实安全制度,庭审安全隐患很大;参与执行,特别是强制执行时的警力显得捉襟见肘;遇有突发事件,难以快速集中警力有效控制局面。

2、警队法警由于身兼多项工作,为领导和审判服务的意识不强。

3、只拘泥于完**排的工作,疲于应付,缺乏独立的创新意识,不能做到全方位的安全服务保障。

结合目前法警大队的现状和本院工作实际,2013年法警大队的工作作以下安排: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警队的相关工作及警务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警大队要根据自己工作的性质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制定出一套规章制度,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有效促进警队依法规范文明执勤。做到内务管理规范化;履行职责规范化;业务登记规范化。

2、努力工作,严格要求,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紧紧围绕审判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为我院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首先要认真完成刑事等押解、值庭任务。并经常性的对押解警械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从而为刑

事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与分管领导和有关庭室、科沟通协调。()由于法警大队的工作具有服务的性质,难免在工作中产生疏漏和分歧,希望相关庭室、科能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相互反馈,相互沟通,取得大家的理解,尽可能搞好工作,为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

4.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好法警值班制度。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发扬成绩,全力克服缺点和不足,继续发扬不畏艰辛、团结奋斗、奋勇拼搏、清正廉洁、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为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上级院法警支队的精心指导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基本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心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本质要求在协助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受理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执法水平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院法警支队及本院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现汇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我们积极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共参与反贪案件3件3人其中执行看管任务3次押解任务3次执行送达任务9次。任务均圆满完成安全无事故。按省、市院的目标责任自侦案件参与办案率达到100法警人员参加办案率达到100。一增强办案安全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我们结合我院的实际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认真做好法警工作在反贪、法纪、批捕、起诉、控申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参与保护案件现场、搜查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在侦查工作中注意保护侦查人员和证人等的安全。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被动局面工作中做到主动上门、主动联系、主动配合。了解是否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提前安排警力做好安全预案与医疗、治安、法院等部门建立有效联系确保办案需要无任何安全隐患。研究预案制定措施明确分工确定重点执行中严格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把认真履行责职作为法警工作的核心

来体现法警存在的价值之所在执行后及时总结并主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争取工作的主动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察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案件的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实现正规化管理的根本保证我院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建全《司法警察警务值班制度》、《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派警制度》、《司法警察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信息沟通制度》、《司法警察办案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封闭式的“检察办案工作区”其中包括讯问室、询问室、接持室、值班室、待诊室警务联系方式以保障办案的安全。在用警方面我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由用警部门填写《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申请单》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法警部门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建立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由值班法警填写《办案工作区值班日记》详细记录用警部门进入办案区的时间、办案人员、执行警务的法警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无外伤痕、身体所附带的物品等在非办案区由内勤法警填写《法警工作日志》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日常记录、警务记录、电话记录及其他在相应的分类中详细记录用警部

门、案件承办人、执行警务所需的警力及警械等在预警方面模拟突发事件加强司法警察处置突发案情的能力。这样法警队每一项执行任务都登记在册规范用警程序明晰职责分明使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 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法警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警察法》、《刑法》、《检察业务理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 还组织法警进行警务技能培训重点对法警业务技能进行强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专业技能培训任务按照省市的目标责任制中对“一熟两懂三会”达到100通过教育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法警的良好素质有力促使法警队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通过不断学习大家加深了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增强了司法警察自身业务素质 使干警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不断加强。

二、工作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法警队从整体工作情况看成绩是明显的但对于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还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干警安全防范意识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全面履行职务还有差距二是对于如何更好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三是综合素质还待提高与新形势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在抓规范化建设落实方面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在更新观念上下功

夫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

2、在岗位练习上下功夫提高法警的“两个素质”做到安全履职技能过硬

3、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增强法警履职的安全责任感做到检察安全办案责任到人 在xx年下一步工作中我队将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基本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心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本质要求在协助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受理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五篇:法警队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

司法警察执勤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睢县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

第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

第六条 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

第七条 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建立外部联系制度。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一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49(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 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四)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

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

(五)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提押与还押、看管

(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

51(二)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法庭审判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

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

(三)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

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

第十三条 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第二节 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应按照《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能够用于枪决和注射执行所需的固定刑场,刑场内应设立除执行人员以外无关人员不允许靠近的警戒线;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指

挥车、囚车以及其他警用装备,配足担负警戒、押解、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第十五条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应在执行现场担任指挥员工作;法警队领导应参加从押解到执行以及善后处理全过程的执行活动,保证发生问题及时指挥处置。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担负执行死刑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死刑犯的动向,立即组织警戒,迅速将死刑犯转移到备用囚车。在转移死刑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死刑犯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的领导报告,一方面警告、劝阻围堵人员,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脱逃。经劝阻无效后,按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应加强现场警戒,对带头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现场指挥员应命令暂停执行,指挥司法警察迅速将死刑犯押解至羁押场所进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长报告,根据指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死刑犯抵抗执行时,现场指挥员应果断指挥司法警察将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将死刑犯迅速执行。

第十八条 对枪决或注射执行所用的枪支、弹药和药品等应事先进行认真检验,并留有备份,以防发生意外;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枪支、药品等原因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时,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指挥后备执行人员补位执行或更换备份药品。

第三节 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

第四节 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人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55 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 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 56 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 健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第三十条 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形成激励机制。对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较重的司法警察,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值勤津贴、特殊补助、伤亡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督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监督机制,保障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睢县人民法院领导全院司法警察的督察工 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及其司法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院长负责。司法警察部门和院监察室应成立专门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各项督查。

第三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重大警务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值庭、民商事案件执行及各种妨害诉讼行为的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八)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九)法警部门警备情况。

第四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的意见。

第五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和司法警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法警部门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司法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八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应作出决定,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司法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警察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司法警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警队工作总结(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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