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
2011年,xx法律工作要继续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以“围绕一个中心,落实四个到位,争取两个提升”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合规管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2011年,建议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要以合同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通过活动,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经营意识和执行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基层要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合同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临摊的监管核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平时管理相对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如有必要做好法律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业务、及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合同质量。按照租赁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的检查作为日常例行工作,并持之以恒,力求关口前移、消除隐患。
四、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等工作有所突破。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合同案件发生条件及其管理中风险预警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合同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五、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六、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单位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
八、从法律角度出发,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督促各基层单位法治企、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中法律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经营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与法律事务有关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
第二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
2011年,xx法律工作要继续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以“围绕一个中心,落实四个到位,争取两个提升”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合规管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2011年,建议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要以合同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通过活动,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经营意识和执行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基层要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合同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临摊的监管核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平时管理相对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如有必要做好法律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业务、及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合同质量。按照租赁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的检查作为日常例行工作,并持之以恒,力求关口前移、消除隐患。
四、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等工作有所突破。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合同案件发生条件及其管理中风险预警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合同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五、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六、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单位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
八、从法律角度出发,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督促各基层单位法治企、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中法律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经营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与法律事务有关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
·2010-2011学第一学期学校安全工作计划·秋季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计划·2011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2011年春季小学安全工作计划·2011年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计划·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计划·2011学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计划到 安全工作计划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第三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 次 目的..................................................................1 2 范围..................................................................1 3 管理原则..............................................................1 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1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1 4.2 公司总法律顾问......................................................1 4.3 公司法律事务部......................................................2 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3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3 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3 5.3 合同法律审查........................................................3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4 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5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5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7 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7 6 法律事务基础管理......................................................7 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8 8 附则..................................................................8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的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的《中国XX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企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中心)、分公司、子(控)公司、驻外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 管理原则
3.1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3.2法律事务管理与经营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3.3服务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 3.4专业、高效,充分发挥业务特长和创造价值的原则; 3.5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
4.1.1公司结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特点及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法律事务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司规章制度、重要决策和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4.1.2公司法律事务部、计划发展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科技信息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4.2 公司总法律顾问
4.2.1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XX公司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求,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4.2.2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4.2.2.1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4.2.2.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4.2.2.3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2.2.4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4.2.2.5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4.2.2.6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4.3 公司法律事务部
4.3.1公司设置法律事务部,各子(控)公司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单独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明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设置法律事务岗位; 4.3.2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4.3.2.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3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合同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4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权益事项的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或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3.2.5负责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3.2.6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机制;
4.3.2.7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兼职法律事务人员法律知识、法律实务培训; 4.3.2.8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4.3.2.9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管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4.3.2.10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4.3.2.11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 4.3.2.12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4.3.3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各子(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部门;
4.3.4公司根据需要为法律事务部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其获取履行职责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公司法制工作规划的要求;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3.5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国资委认可的相关资格。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
5.1.1公司实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制度。规章制度提交公司决策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1.2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并应注意与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
5.1.3规章制度制订或修改部门在征求法律事务部意见时,应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法律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
5.2.1公司实行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制度。重要决策事项在提交公司决策之前,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领导意见或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将重要决策事项交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2.2本规定所称重要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5.2.3重要决策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审定。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参加重要决策会议,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5.2.3.1重要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介绍;
5.2.3.2重要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5.2.3.3重要决策事项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5.2.3.4降低重要决策事项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5.2.4重要决策提请审议部门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3 合同法律审查
5.3.1公司实行合同法律审查制度。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背景材料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3.2合同是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文件;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3.3合同法律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程序、主体、标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并对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严谨性进行把关; 5.3.4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后,应在《合同评审申请及意见表》上进行会签。涉及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涉外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3.5合同承办单位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
5.3.6法律事务部参与合同谈判的,其在合同谈判中的意见视为对合同的法律审查意见; 5.3.7合同承办单位对法律审查意见没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正;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机构沟通解决;经过沟通仍有异议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将异议汇总后提交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并反馈审查意见最终落实情况。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5.4.1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公司重要经济纠纷的协商解决,负责处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济纠纷;
5.4.2必须通过诉讼(含仲裁,下同)维护权益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情况说明提交给法律事务部;
5.4.3人民法院(含仲裁机构,下同)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由公司文书收发部门签收,其他单位不得越权签收法律文书;
5.4.4文书收发部门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通知法律事务部,并及时按照公司文书流转程序签转至法律事务部处理。
5.4.5公司各单位在收到律师函、法院(公安、检察院)调查函、涉案对方单位与案件有关的信函时,必须及时报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置或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后办理;
5.4.6法律事务部收到诉讼材料后,开展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并提交《法律纠纷案情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案件负责人就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先前谈判或曾协调处理的相关措施和效果;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及法律文书的完备情况;需法律事务部重点协调处理的问题、争议焦点等内容; 5.4.7纠纷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必要进4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应编写《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5.4.8对疑难案件应通过集体会诊形成最佳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变化动态调整,保证处理方案的有效性;
5.4.9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包括被诉、被申请案件),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除提交《法律纠纷案情报告》外,还应提供合同、往来信函、洽商纪要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及法律文书;
5.4.10案件处理期间,公司的任何单位或者人员,未经法律事务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材料;
5.4.11涉及行政调查、处罚、听证、服役等法律事务,参照本节规定处理。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5.5.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开展外聘律师的筛选、聘用、评价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5.5.2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收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
5.5.3公司建立外聘律师备选库,备选库中包含已进入上级单位律师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司比选程序产生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选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其中,公司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的外聘律师备选库,由法律事务部向公司比选工作组提供候选律所名单,比选工作组对候选律师事务所进行评议、比选,报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纳入公司外聘律师备选库。
5.5.4公司从外聘律师备选库中选聘外聘律师,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的需求,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境外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需达到选聘标准,其选聘流程需满足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公司不得聘用进入上级单位以及公司禁用律师名单或者具有其他禁聘条件的律师。
5.5.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考评工作,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督促其按业务要求履行义务,及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选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
5.6.1公司各单位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6.2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严防被他人抢注;
5.6.3公司员工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所有,同时保护员工的署名权。公司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相关知识产权时,对完成的知识产权应明确约定权利的归属;
5.6.4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得已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司对外宣传交流,凡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5.6.5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同业禁止协议》等,应充分考虑到相关岗位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设置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明确约定法律责任;
5.6.6法律事务部应当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全面、有效地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需要特殊保护的专有技术以及通过技术许可方式取得专有技术的协议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5.6.7公司实施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以及将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出资的,均需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在签署前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需要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6.8发现他人有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就解决方案与法律事务部会商,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6.9公司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劳务关系建立、存续与解除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事务、公司福利(包括年金待遇等)等,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与法律事务部会商;
5.6.10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税法的有关问题,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有关部门应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会商;
5.6.11对于公司涉及的委托理财、信托、保险等事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与法律事务部会商,法律事务部应就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5.6.12公司处置资产属于国有产权转让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就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程序以及公司内部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案等事项应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会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5.7.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开展授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5.7.2法律事务部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类别、授权事项、受托人条件、授权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司管理流程办理授权委托书;
5.7.3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司《授权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
5.8.1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形成法律风险报告,强化预警和控制,建立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5.8.2公司根据发案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纠纷案件统计数据分析,找出发案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降低纠纷案件的发案率。对个案中暴露出的风险和问题,应当进行分析和归纳,及时向公司领导出具改进和完善的法律建议;
5.8.2法律事务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和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8.3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或企业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出具有价值、有见地、有指导性的法律建议书,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5.8.4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制宣传的规划和部署,以及公司普法宣传主题,结合公司实际,定期开展公司级的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实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公司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养。法律事务基础管理
6.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基础管理工作;
6.2根据中国XX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要求,公司的各子(控)公司发生下列法律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后12小时内将案件基本信息紧急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并在5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救济方案和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6.2.1涉案金额超过XXX万元人民币的;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6.2.2中国XX作为诉讼或仲裁一方当事人的;
6.2.3子(控)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6.2.4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6.2.5其他涉及中国XX以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6.3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束后,涉案子(控)公司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结案报告;
6.4根据中国XX法律事务季报制度要求,各子(控)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法律事务工作季度报表;
6.5根据中国XX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制度要求,各子(控)公司在每个结束后的5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6.6各子(控)公司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材料、法律事务季度报表和总结等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文字准确;
6.7各子(控)公司提交公司审查的重要决策、合同以及项目投资、投标评审资料,必须附上法律审查书面意见;
6.8公司对各子(控)公司实行法律事务考评机制,制定考评细则,定期开展考评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工作。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
7.1公司对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员工、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有以下情形之
一、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1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7.2.2泄露企业重大信息的;
7.2.3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企业丧失相关权利并受到重大损失的; 7.2.4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8 附则
8.1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双重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等,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出台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事务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律师事务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条
公司设立法务机构,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律师事务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中明确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必须事前通过法律审核。
第五章
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同步法律审核);评审通过的,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或不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
集体决策通过后,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内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内容(《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
(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
(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
(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一节
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第三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具体事项一事一签。法律顾问合同聘期届满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续签合同或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对公司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或仲裁的,公司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是否给予代理律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等特别授权。
第三十五条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律师事务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
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行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
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案发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流程填报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受理案件的机构、案发原因等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经律师事务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同步出具法律意见),报公司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分管法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律师事务部组织应对与处理。
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或者涉及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律师事务部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意见书、主要案情、分析预测、处理方案内容的专项报告经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在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统一组织下,与案发单位(必要时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策划应对。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强案件策划管理工作,编制《案件策划书》,《案件策划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目的(意图)分析;诉讼请求(仲裁申请)的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和证据清单准备;法律依据、裁判规则、类似案件审判实务研究;诉讼(仲裁)风险、反诉风险的评估和应对;管辖策略、财产保全及执行效果评估;内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外部法律资源的协同;案件调解、和解的可能性和选择;预期目标及实现概率等。
外聘法律顾问编制的《案件策划书》应当提交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四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收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应当将原件交给律师事务部保管,律师事务部应当在2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30日内,律师事务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章
非诉讼(仲裁)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来法律函件的应对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各单位收到外来法律函件,应当立即提交公司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转律师事务部统一审查。
(二)律师事务部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事发单位进行处理并给予指导。
(三)事发单位经办人根据律师事务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律师事务部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时,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公司律师事务部提出;公司律师事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共同商讨应对策略,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妥善处理,将风险与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他外部单位可能有侵犯公司知识权产权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研发中心进行报告;
公司研发中心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律师事务部进行报告,由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处理程序的,由公司有关单位通过请示(报告)审批流程向律师事务部提出,经公司分管律师事务部的领导同意,由律师事务部负责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部对下列商标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
(二)指导、监督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四)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工作,组织应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五)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结中对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二章
日常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分别收集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信息库》。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价工作,编制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部指导各相关单位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控制或降低、风险转移或分担、风险承受和其他策略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或解决方案),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报告制度。律师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以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
(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与全面自查情况;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五)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法律事务决策过程和法律事务管理执行中应当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实名电子邮箱、EMS快递等多种可追溯的方式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章
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工作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律师事务部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在人力资源部的支持下,通过知识竞赛、法治征文、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新进员工、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自觉主动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的考评与奖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
第六十二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作为依法治企的重要方面,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奖惩体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应当交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的;
(三)应当采纳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第六十四条
法律风险事项因法律顾问审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顾问失职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下属(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各下属(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成员)企业应当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成员)企业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法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管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 法律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具体开展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年 1 检、商标管理、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工作内容进行内部专门分工,并确定各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标的额较大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的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就其中的法律条款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法律主管部门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期至少10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主管部门审查,同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并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与法律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前述承办人员中途更换的,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法律主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尽快审查完毕,并提出法律评审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加快合同审查进度。
第十三条 主办部门送法律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律主管部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第十四条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需要法律主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主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但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以企业或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主管部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法律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成员)企业拟定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法律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企业年检及商标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部分下属(成员)企业的企业年检工作。
其余下属(成员)企业的年检工作由本企业的年检主管部门负责,若在年检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部分下属(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商标的注册、续展、权利凭证的保管、商标侵权的处理等事务。
其余下属(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由本企业的商标主管部门负责,若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诉讼案件(含执行案件)及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成员)企业收到以本企业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在收到当日送达法律主管部门,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收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法律主管部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证据资料,并研究诉讼对策。
与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纠纷有直接关系的业务部门或下属(成员)企业应当及时向法律主管部门全面提供与案件事实及诉讼有关的各项资料及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与法律主管部门进行对接。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成员)企业不提供资料或不配合工作的,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需要以企业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业务部门或下属(成员)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律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案件材料。
法律主管部门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企业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企业的,应当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或向有关业务部门说明。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法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下属(成员)企业以及顾问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诉讼对策,并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对上述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须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代理案件,法律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委托代理意见,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对于由律师代理的案件,法律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全程参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程,并掌握案件的进展动态情况,以本企业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的结案报告,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阅。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业务部门及下属(成员)企业有关案件的判决或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诉讼案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归整卷宗,并做好结案记录,以备查询。
第六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除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第五章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非诉讼法律主管部门理完毕后,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的结案材料,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阅。
第七章 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十二条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与常年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十三条 法律主管部门承办的法律事务需交由顾问律师处理的,应当及时提供与拟处理事务相关的背景及材料,并指定具体的承办人员与顾问律师进行对接。
第三十四条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或下属(成员)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下属(成员)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法律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律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