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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养老保险股退休人员死亡工资证明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7-41518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17:13: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机关养老保险股退休人员死亡工资证明

证明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待遇福利股:

兹有原,离(退)休人员,在xxx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参保并退休,每月工资待遇财政拨款;隶属xxxx财政供养人员;于xxxx年xx月xxx日因xxx逝世,其在世时,身份为02002-机关退休干部,其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拨付每月养老金待遇基本工资元。(不含9元津贴,9元津贴已经减除);(金额大写:X仟X佰X拾X元X角X分)。

特此证明!

注:经查xxx公安局退休人员xxx同志于xxxx.xx.xx死亡,xxxx县xxxx年xx月后规范性经补贴中的9元津贴补贴按政策要求已全部扣除,故现在领取的退休待遇中不含9元津贴补贴,即实际工资为xxxx.xx元。特此证明。

xx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股室办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三篇:退休教师死亡证明

证明

兹有我校退休教师×××同志于×年×月×日×时×分病逝。

特此证明

×××学校(公章)

×年×月×日

第四篇: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办事指南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结算

条件

依法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申请表格

《珠海市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3、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委托办理出具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之一);

4、申请人银行存折或死者生前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告知方式

打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支付养老待遇凭证》将第三联给申请人。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将结算金额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死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经办部门

市社保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市社保中心拱北办事窗口、南湾办事窗口、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

咨询电话:1233

3表格下载:

0014珠海市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doc

珠海市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月日

办 理 须 知

申请珠海市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须填写《珠海市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同时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殓葬证》原件和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

料之一。

3、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部门出具的直

系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办理提供单位证明、公证书、委托办理出具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之一)。

4、有被供养亲属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人事部门出

具的供养证明,企业的提供供养关系公证书,学生提供学校在册证明)。

5、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6、死者存折已注销的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殓葬证》原件和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

料之一。

3、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

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委托办理出具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之一)。

4、无死者社保金融存折的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待遇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殓葬证》原件和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

料之一。

3、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

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委托办理出具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之一)。

4、有被供养亲属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学生提供学校在册证明、成人提

供供养关系公证书)。

5、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6、无死者社保金融存折的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二00八年六月

第五篇:退休人员工资

因工作需要,我公司员工退休后继续返聘,除正常退休工资外(社会养老统筹支付),公司每月支付返聘工资,请问我公司在支付其工资时是否应将退休工资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返聘的员工,由社会养老统筹支付的退休工资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四个条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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