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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民警执法安全防护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7-100343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11:30: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基层民警执法安全防护

浅析基层民警执法安全防护

(作者: 孙载祥)

摘 要:根据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事实论证其危害,指出改善基层民警执法现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基层民警,安全执法,警务战术技能,警械装备

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涉枪、涉黑等暴力犯罪日益增多,民警伤亡情况严重。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护,减少民警伤亡数目已刻不容缓。

据统计,从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26名警察因公牺牲。从1980年至202_年,全国牺牲民警达8232人,负伤民警有141312人。其中因受到犯罪分子暴力袭击而牺牲的警察人数占很大比例。

面对我国众多警察因公伤亡的沉痛现实,如何最低限度地减少警察的伤亡,让警察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同时也能保护好自己。改善警察的执法现状,提高警察的自我防护能力,这已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民警执法安全防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器装备配备不足,且防护质量和实用性不高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经费问题直接的影响着警察武器装备的配备情况。由于各个地方经济状况不同,每个公安局、派出所之间硬件条件和武器装备配备情况也不尽相同。我在实习期间就发现这样的问题,一个乡镇派出所只配备了两把64式手枪和三副手铐,整个派出所共有七名民警和十二名协警,但防刺背心只有五件、防弹背心一件,而且全部堆放在值班室墙角,没有任何保养,背心上布满灰尘且异味很浓,警棍横七竖八的放在一个纸盒子里。面对臭哄哄的背心民警出警时很可能都不愿意穿,就算勉强穿在身上也只是稀稀拉拉装个样子罢了。这些看似很渺小的问题,却很有可能在关键的时候给民警带来致命的损伤。相比之下我所在的实习单位(市公安局刑警队)状况要好一些,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刑警队每人配发有64式手枪一把、手铐一副、防割手套一副、警用匕首一把、强光手电一把等等。除此之外刑警队还统一装备有防刺背心、防弹背心、警绳等。但是在我实习的两个月中,每次出去抓人,未见任何一人穿着防刺背心或者防弹背心,大多数民警的制式装备都原封不动的放在办公室。后来我了解得知,他们所配发的这装备实用性不强,防弹衣太重,一般情况下没人愿意穿,警用匕首根本用不上,防割手套质量又太差,其中唯一让民警觉得实用的装备竟然是强光手电。这种问

题很多地方都存在,要么是武器装备数量不足,要么就是武器装备落后,质量不好、实用性不强等。

(二)、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警务战术技能

目前,很多公安机关在对民警执法技能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内容往往侧重于体能训练和一招制敌能力的培养。而对民警的自我保护强调不够,战术训练也不贴近实战,仅局限于表演好看,而且在他们的战术技能培训中,不注重细节,很多战术动作之间的衔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给今后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自身安全埋下了隐患。

我在实习期间曾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和刑警队民警到一乡下派出所协助他们办理一起刚刚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确定但已经出逃。所以当天晚上,我们兵分五路对该镇的主要路口进行围堵,防止其外逃。到凌晨两点多,我们拦下一辆面包车,发现嫌疑人就在车上,遂叫其下车接受询问,准备抓捕。由于条件有限,我们只有一把强光手电,当时仅仅局限于照射其头部,却忽略了其下身动作而且当时缺乏一定的战术使用;四个人贴身围住嫌疑人,根本没有一定的应急防备和战术理念,导致嫌疑人刚下车就从身后掏出一把匕首刺向民警,但是他们当时却浑然不觉;好在我及时发现一脚把嫌疑人踹开,成功的避免了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

这件事情反映的不仅仅是战术上的失误,更重要的是一种意识的欠缺。当时我们四人仅有我一人以实习生的身份穿了防刺背心,其他三人都只拿了一根胶木棍,当嫌疑犯下车时不但没有做出相应的战术预备,和嫌疑犯保持一定的反应距离,而是一拥而上盲目对待。

还有,在派出所这样的基层单位,民警一般情况下根本接触不到枪支,更别说有效的射击训练了。由于枪支数量少,派出所的枪支一般情况下都放在保险柜中,如果有情况需要,往往也是由所长、副所长这样的领导持枪,民警很难接触到枪支,射击命中率可想而知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民警拿着枪被罪犯用刀扎死的现象,有枪不敢开,就算开枪了也没有命中率往往是伤及无辜或者自伤。

(三)、宣传的主导观念有偏差,存在个人英雄主义

目前,基层领导往往更多的强调伤亡民警的先进性和案件的重要性,却逃避造成伤亡的主客关原因,存在“英雄人物”是队伍建设的“巨大成功”这样一个误区,鲜花和掌声代替了对伤亡原因的深入探究。特别是年轻民警血气方刚,就算自己赤手空拳见到持刀、持枪的罪犯,会不顾个人安危,英勇的扑上去,这是强烈的“个人英雄主义”体现。案件固然要破,罪犯固然要抓,但是我们可以采用一定的战术手段,可以先稳住事

态局面,然后请求支援,待有利时机成熟时在趁机而动。

保护警察的个人生命安全,是为了让警察能够保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就比如香港警察,他们一般为两人一组上街巡逻,当发现犯罪情况的时候,如果敌我悬殊过大,他们会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调集周边警力对其合围,以警力优势控制对方,这样既减少了伤亡,又提升了处理事件的效率。

所以,我们不能在以“警察老大”的良好感觉进入执法状态了。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意识:执法就是规范别人,这必然要与被“规范”者产生或大或小的矛盾,有矛盾就可能有冲突,有冲突就可能有危险后果,岂能掉以轻心。要防患于未然,时刻谨慎着和罪犯做斗争。

二、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护的建议

针对自己在实习期间所发现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单警装备的配备

根据《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单警装备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了解“必配”就是指警察为了完成其工作任务而必须配备的装备,而“选配”则是选择性配备。

由于各类警察需执行的工作任务不同,有的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配备装备是就该从实际出发,配备“用得上”的装备。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正视基层派出所对该地区治安稳定所起的作用,加大警察经费投入,满足基层派出所警服、警车、警棍、枪械、手铐等等警械的采购、配备要求,切实解决一线民警装备落后问题。对本单位现有的武器装备进行全面的清查,淘汰那些超过使用年限或不宜继续使用的武器装备,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增购一些武器装备,但是一定要注重所购买的装备质量和实用性。

以此同时,在改进武器装备的同时,也应该完善各地对警械装备的管理工作。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统一造册登记各类警械发放数量,各派出所装备的警械种类和数量等。做到对每一件警械装备都有备在案,实施统一发放,统一管理,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视察监督小组,到基层各派出所落实民警对警械装备的配戴使用情况和对警械装备的存放、保养工作进行视察监督。从客观上为提升民警的战斗力和防护能力创造条件,杜绝刀枪长期入库现象,避免武器装备成为一种摆设。

(二)、贴近实战,注重战术训练的实用和细节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训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警察的执法战斗力。因此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警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制定民警必须的职业技能训练目标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注重训练细节和习惯养成等,不断提高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针对民警伤亡案例要理性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付诸于日常训练之中,防止类似现象继续发生。战术训练要追求实用性,例如抓捕战术,民警要通过有效的训练,熟练掌握站位、控制等,一旦进入战斗状态民警之间要精密配合,把控制、搜身、抓捕、上铐几个动作熟练完成,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罪犯擒住。所以这就要求民警在平时的训练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训练。从可能出现的情况着手,针对性训练,让民警熟练灵活掌握,以应对实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此外,在紧抓战术实用性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战术训练的细节。

例如:在持枪训练的过程中,持枪民警的站位、持枪姿势、枪口朝向等,要让民警在训练中就养成良好的习惯,注重细节。枪械训练过程中就养成良好的习惯,枪到手必先退出弹匣、验枪,枪离手又必须关上保险,枪口不可对人等等。这些平时看似细小的东西,一旦养成不好的习惯,必将为以后的执法活动埋下安全隐患。所以警察的战术训练,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用性和细节,努力提高警察的执法战斗能力。

(三)、完善立法,保护警察权益

警察作为执法者,若其执法有后顾之忧,当警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警察的执法安全将受到威胁。所以,当前要改善警察的执法安全现状,就必需完善立法,明确袭警行为的相关细节和量刑幅度,绝对保障执法民警的权益。其次要简化武器、警械的使用规定,使之具有完全可操作性,真正成为警察严格执法和自我保护的有力保障,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现象。

最后,希望自己的分析、总结能让民警有所启发,能为提高民警的执法安全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何贵初.现代警察战术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

[2]李建国.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

[3]公安部政治部.警察查缉战术教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2_

第二篇:监狱安全防护与监狱民警素质

现代监狱安全维护与现代监狱民警素质

1170410201王恒刑司1122班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着重要职责。监狱的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实现刑罚执行价值的前提,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基础,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最低期望,同时也是改革新形势监狱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一、影响现代监狱安全的主要因素

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必须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以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全局工作,着力打造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

影响监狱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罪犯因素。二次以上判刑、团伙作案、暴力犯罪、异地流窜作案的罪犯占总押犯的比例大幅度地上升。这部分罪犯恶习深,作案手段残忍,对社会破坏性大,有许多涉枪、涉毒、涉黑案件,入监后不认罪、不服法、不服管,有丰富的反改造和与政府对抗“经验”,管理难度大,对监狱安全威胁也大。

2,干警自身因素。监狱人民警察是刑罚的执行者,是对罪犯惩罚与改造活动的管理者,对监狱的安全稳定负有重要的责任,是影响监狱安全的主要因素。

3,客观因素。一是监狱设施建设老旧,许多监舍拥挤,监墙不坚固,电网、监控设施不齐全,常发生罪犯越墙脱逃事故。二是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时间过长,监狱法规定改造罪犯“实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而现在大

多数监狱并是不把劳动当做是改造罪犯的手段,而是谋生的手段。监狱为解决改造罪犯经费不足,经常加班劳动,缺乏教育时间,罪犯心情烦躁,极易发生事故。三是社会负面影响。报刊电视对案件的报道宣传过多过滥,作案情节、作案手段描写过于细腻、夸张,对罪犯的犯罪心理起到了强化和诱导作用。

二、现代监狱安全维护的根本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控防范体系

监狱安全是由物质基础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决定的。完善的监狱设施是确保监狱安全重要的物质基础,提高各级领导的认识,使各部门能自觉地拿出主要精力来抓监狱安全。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以及联防。监狱的安全稳定工作是动态的,要把握住动态的变化就必须有一个涵盖各项内容的安全管控防范体系。

(二)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

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监狱管理的各项制度是通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办法。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制度的落实是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这是制度建设中的最基本的要求。每项制度的制订,如果不从严的长久抓落实,制度就成了虚设,失去意义。只有从严,才能不使执行走样,也只有长久,才能出实效。不管是领导还是基层干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从严要求。这样,我们整个所才能形成心齐、气顺、劲足、实干的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提高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立场坚定、作风过硬,能力突出的民警队伍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根本保证。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加强民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警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确保每名民警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监管安全责任制,将监管安全责任逐层、逐岗位、逐人分解,将监管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监区、专管民警分级纳入工作之中。做到监管安全责任全员承担,确保权责分明。对能够有效保障安全稳定的单位、个人予以重奖,对出现监管安全事故的要逐层问责,通过责任追究强化民警的执行力及保安全稳定的主动性。

三、现代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内容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执法工作的主体,担负着刑罚执行特殊的工作任务,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以及文化素质的有机统一,是每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必备的合理的素质结构。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

良好的政治素质,是监狱人名警察必备的条件。它包括:1,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当今世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错综复杂,监狱人民警察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保持清醒头脑,把握自己,坚定立场。2,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是体现一个人的政治素质的标准之一,也是衡量一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高低的主要依据。3,坚持刻苦学习和事件,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政治合格、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过硬的业务素质

警察的业务素质是指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总和。就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职位而言,工作场所及工作对象的特定性,监狱的封闭性,熟练地掌握专业知识

与专业技能尤其显得重要。专业知识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专业法律知识;另一个是专业工作常识,即自身工作的职责、权限、方式、程序、标准及其他规范。

(三)相当的法律素质

我国正努力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律修养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一个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律修养,首先是要知法懂法守法,不但要深入了解与自己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而且要掌握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其次是要建立起用法律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识;再次是掌握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的知识。

(四)相应的社会工作能力

监狱民警的整体社会工作能力水平的提升,成为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任务。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工作能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能力和适应能力,学会按经济规律来发展监狱建设和生产建设;另一个是包括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控制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在现代人才所应具备的社会工作能力。

(五)良好的心理素质

监狱管理工作是一项多元化的工作,这表明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的职能是一种多元化的职能,他们肩负着监舍安全、生产安全、执行刑罚及提高改造效果等一系列责任,工作繁重琐碎,工作经常超额超时,因此,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懂的合理安排时间进行适当的锻炼,采用各种有效方法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只有拥有良好的体魄,监狱管理工作才会取得成效。

确保监狱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任重而道远。这对我们今后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思考和更大的要求。在干警素质,监管

设施,改造手段,经费保障等方面仍和当前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必须从国情出发,从现有的实际状况出发,不断的研究和探索,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寻找监狱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发现。减少监狱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维护监狱安全,为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篇: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范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2_‟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臵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 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臵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 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 3 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 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设臵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臵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臵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臵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臵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臵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臵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臵执勤点。

第十二条 设臵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臵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臵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臵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 4 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臵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臵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臵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 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第十六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臵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臵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 5 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臵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臵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2_米处开始设臵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臵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第四章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 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臵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臵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 7 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臵临时路障,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臵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 8 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 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六条 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臵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 10 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设臵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臵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臵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臵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臵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臵锥筒,设臵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城市快速路设臵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臵锥筒,设臵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

(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方式设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米外设臵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臵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臵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臵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施时,应当双方向设臵交通标志,12 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臵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臵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臵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臵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臵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

(九)发生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中断事故现场双向交通,快速清空现场滞留车辆、人员,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组织纪委、督察、事故处理等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查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13 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接报的交通警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当组织责任倒查,因下列原因导致交通警察伤亡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交通警察伤亡事故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一)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者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

(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

(三)不按规定组织交通警察开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和培训;

(四)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防护隐患不及时整改。

因以上原因造成交通警察重大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图例

附件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图例

一、普通公路执勤点(见图1)

图1

二、城市快速路执勤点(见图2)

图2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执勤点(见图3)

图3

四、高速公路分流点(见图4)

图4

五、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事故现场(见图5-7)

图5

图6

图7

六、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事故现场(见图8-9)

图8 22

图9

七、交通事故现场分流车辆(见图10)

图10

八、交通事故现场借道通行(见图11)

图11

第四篇: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随着法律法规对执法工作规定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公安基层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两大职能。长期以来,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问题之一,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执法环境趋于严峻,一方面,我县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制观念较差、法律素质相对低下。与此同时,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小”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猜忌,甚至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引发信访和投诉。因此,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我们基层民警应当去思考,而且又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一)存在的问题。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办案的不去认真办案。主要是一些老民警对一些案件往往是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去办理每起案件。二是不会办案想办案。这主要是一些从部队转业或从公安院校毕业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新警,他们确确实实是想办案,但因为不会办案而办不明白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个别民警不按程序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了接警延迟或处警不及时或不当,致使一些可以当场妥善处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一些应当立即进行受案调查的案件,迟迟没有进行受案调查,进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和信访投诉等。

(二)形成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警对接报的110警情或直接收到的群众电话和口头报案,从主观上认识不足,怕麻烦。二是办案民警不懂办案业务,不知如何接处警,致使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接处警和受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置,由此引发一些报警群众的不满和因种种原因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或对案件处理不公。

(三)解决的对策:当前的执法现状要求基层执法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无论是新老警察,对于日常执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都要熟记于心、娴熟运用。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既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办案程序,切忌应付了事或不按办案程序规定要求而忽视执法细节。

三、调查取证不及时

(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农村,办案民警往往忽视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和对现场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指令或电话报案赶到现场后,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了解整体案情,调查取证,而是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做完了,再去找现场目击证人或收集现场证据,早已人去楼空,有的现场也早被收拾妥当。二是有的民警对报案人报案情况只是进行简单情况登记了事,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均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忽略了证人证言可变性强的问题,进而导致贻误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使本该能够解决处理的案件变成了疑难案件。一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势必会引起案件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就会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公安机关无奈地站到了“被告席”上。

(二)解决的对策: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会使相关证据很快流失。

第五篇: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随着法律法规对执法工作规定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公安基层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两大职能。长期以来,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问题之一,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执法环境趋于严峻,一方面,我县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部

分群众法制观念较差、法律素质相对低下。与此同时,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小”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猜忌,甚至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引发信访和投诉。因此,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我们基层民警应当去思考,而且又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

(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办案的不去认真办案。主要是一些老民警对一些案件往往是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去办理每起案件。二是不会办案想办案。这主要是一些从部队转业或从公安院校毕业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新警,他们确确实实是想办案,但因为不会办案而办不明白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个别民警不按程序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了接警延迟或处警不及时或不当,致使一些可以当场妥善处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一些应当立即进行受案调查的案件,迟迟没有进行受案调查,进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和信访投诉等。

(二)形成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警对接报的110警情或直接收到的群众电话和口头报案,从主观上认识不足,怕麻烦。二是办案民警不懂办案业务,不知如何接处警,致使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接处警和受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置,由此引发一些报警群众的不满和因种种原因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或对案件处理不公。

(三)解决的对策:当前的执法现状要求基层执法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无论是新老警察,对于日常执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都要熟记于心、娴熟运用。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既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办案程序,切忌应付了事或不按办案程序规定要求而忽视执法细节。

三、调查取证不及时

(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农村,办案民警往往忽视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和对现场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指令或电话报案赶到现场后,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了解整体案情,调查取证,而是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做完了,再去找现场目击证人或收集现场证据,早已人去楼空,有的现场也早被收拾妥当。二是有的民警对报案人报案情况只是进行简单情况登记了事,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均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忽略了证人证言可变性强的问题,进而导致贻误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使本该能够解决处理的案件变成了疑难案件。一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势必会引起案件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就会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公安机关无奈地站到了“被告席”上。

(二)解决的对策: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会使相关证据很快流失。因此,民警必须牢固树立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意识,按照调查取证的时限要求,对被侵害人和目

击证人等要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也要在其被查获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并及时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同时,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四、调解案件记录和协议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中,办案民警为避免矛盾激

化,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当场调解的方法,以经济赔偿的形式加以处理解决。但由于个别民警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不知何时使用公安行政案件损害赔偿调解记录,何时使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有的案件使用文书错误,有的案件两种文书一起使用。此外,在制作调解记录或协议文书不规范,内容不严谨,责任不明晰,操作性不强,致使调解协议难以切实履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的对策:在调处治安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界定可调解条件,对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内的,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秉公办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要区别情况,谨慎介入,应当告知其到司法部门解决。对依照管辖权限应当予以调解的,要严格掌握调解的界限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盲目进行调解。同时,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具有公正的确定性,操作性要强,以切实达到调解纠纷,消除矛盾,最终使该案件得以处理的效果。

五、案件办理超期

(一)存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办结案件,而是存在案件办结无时限的问题,少则三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为了所谓的“不超期办案”,在案件审批处罚时,填一张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应付了事,存在严重的不依法办案问题。在治安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案件,以及部分伤害案件中,因办案民警工作不到位、相关证据不足等诸多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办案时限被无限拖延,形成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

(二)解决的对策:对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由基层办案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将责任落实到办案民警,防止出现无限期拖延的现象。对客观上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案件,办案民警在继续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对一些确实通过大量工作仍难以处理的案件,办案民警要适时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取得理解,以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信访投诉。此外,其他行政案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办案期限,但也应当参考治安案件的办案要求,在最短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接处警语言不规范、服务群众态度不热情

(一)存在的问题。在日常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有的民警说话不讲分寸,态度较为生硬,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去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不能用相关业务术语为群众作解释,甚至在群众面前讲一些与民警身份不符、影响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话,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伤害群众的感情,使群众产生误解和怨恨,并以此为由投诉民警,给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决的对策:民警在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要注意语言的运用和举止的文明,要特别注意场合,不要在群众面前无所顾忌地谈论涉及机密的工作内容,以防止暴露案情,授人以柄。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时,言语要文明,尽量使用规范的业务术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切忌说脏话和侮辱性语言,切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示好,更不要妄下结论、随意承诺。

七、办理案件财物扣押不慎重

(一)存在的问题。在办理诈骗、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或解决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以及处置涉及财物纠纷等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要遇到扣押财物或不得已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但由于被扣押财物的物权存在争议,一旦处置轻率,将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目前,在财物扣押发还的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履行规范的财物扣押或代为保管手续;二是将不该保管的财物代为保管,把没有扣押必要的财物予以扣押;三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但返还财物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财物;四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做必要的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返还时也没有当事人的文字确认证明。

(二)解决的对策: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与职责无关的财物,不要代为保管;不是案件直接指向的标的物、不影响案件侦破工作的财物,尽量不扣押。确需扣押或代为保管的,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记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扣押或代为保管的财物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耗、损毁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要求代为保管的、有物权争议的财物,切忌简单处置,单方面返还。

上述几个问题属于基层执法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但如果做不好,忽略了,就会导致一些列问题的产生,影响我们的工作。另外,这些细节问题也处处体现出我们基层执法民警的执法“功底”。只有勤学苦练基本功,扎扎实实地打好执法“功底”,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才能使基层民警在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驾驭日益复杂而又严峻的治安形势,真正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公安工作的实处。

浅析基层民警执法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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