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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和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的通知 202_.7.6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7-92071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2 18:0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和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的通知 202_.7.6

关于抓紧上报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和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

表的通知

各县水务局:

为准确掌握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摸清“两费”的需求和落实情况,省农水局下发通知要求上报《202_年度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和《202_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

各县水务局要抓紧组织开展对国管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认真按照水管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两定标准》等要求,测算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核实资金落实等情况后,填报《202_年度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附件1)。

二、测算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

各县水务局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统筹结合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认真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抓紧做好202_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测算工作,填报《202_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附件2)。

三、资料上报要求及联系方式

请各县水务局务于7月23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202_年度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和《202_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经局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传真到州水务局水利科,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水利科邮箱,7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州水务局水利科。

传真电话:2826274

水利科邮箱:abaslsl@163.com

附件:

1、202_年度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调查表2、202_年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 日

第二篇:崇义县202_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崇义县202_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2_]328号)及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县水利局于8月7-8日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自查组,对我县的202_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从自查情况来看,我县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已充分发挥其效益。

一、项目申报与审批

1、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我县根据文件要求,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上报了项目实施计划,并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_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农[202_]12号)文件批复我县补助资金18万元,批复项目为崇义县长河坝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同时根据省水利厅《关于上报202_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赣水建管便字[202_] 号)文于202_年3月23日向市局上报了崇义县长河坝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落实了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和经费预算,内容完整。

2、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根据文件精神,中内补助资金下达18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0万元,均已拨付到账。

二、项目实施

1、组织实施

202_年3月30日开始实施,于202_年6月20日完成实施计划的全部内容。对主体水工建筑物、渠道、机电设务、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及防汛设施、物资进行了维护。进度符合要求。

2、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_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农[202_]12号文)的通知,中央下达资金18万元,县财政10万元,均到位落实。

工程总投资230562.1元,其中中央投资18万元,县级投资5万元。主要完成主体工程维修养护84467.1元,渠道工程46100元,机电设备维修养护4500元,附属设施维修养护27300元,物料动力消耗4270元,资料整编20000元,观测设施维修更换20000元,防汛设施、物资23925元。工程完工后,共支出230562.1元。

项目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专项用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及认定的其他项目,无用于严禁开支的内容。无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的现象。

三、项目验收

1、验收组织

对本资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我县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县水利局和财政局的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小组成员为五人。验收小组实地察看实施计划安排的维修养护工作内容,审查项目的有关文件,讨论并通过了项目的验收鉴定书,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结论为合格工程。

2、验收成果

验收后我县及时形成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并将验收成果装订成册,及时报送至市水利局建管科。

第三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经费使用情况

检查总结报告提纲

标题: [单位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经费使用

情况检查总结报告

一、改革前水管单位基本情况

---反映单位基本情况和工程现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构、人员及资产情况

---单位性质、机构、编制、在职及离退休人数,资产。

(二)工程及管理情况

---工程类型、特点、分布及管理状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单位基本支出经费来源、支出情况---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来源、支出情况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开展情况

---改革总体进展情况:组织领导、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管养分离情况:总体分离人员情况、比例;分离后新旧机构、人员分析比较(附表一)

---维修养护企业组建情况:企业形式、注册资本金、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情况

---改革后水管单位管理运行情况---管理单位的职责、任务,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人事、财务及业务管理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维修养护企业的职责、任务,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人事、财务及业务管理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标准制度、考核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程序及考核办法

三、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经费管理措施

---经费是否实行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和截流现象。

---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核算办法及监督考核

(二)基本支出预算及执行(决算)情况

(三)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及执行(决算)情况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经费预算、决算汇总表(附表二~附表七)

---管理单位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决算汇总表(附表八)

四、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完成情况

---维修养护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情况

---完成的维修养护项目及工作量(附表二~附表七)

五、水管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

---经费保障、工程面貌、管理创新、责任落实等

六、水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改革遗留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下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对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建议

七、联系方式

---负责检查总结工作部门领导及具体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加区号)、手机、传真及电邮信箱。

附表:

一、管理单位分离前后定岗、定员情况比较表

二、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经费使用统计表

三、丁坝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经费使用统计表

四、联坝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经费使用统计表

五、岸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经费使用统计表

六、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经费使用统计表

七、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经费使用统计表

八、水管单位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决算汇总表

第四篇: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八条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九条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十条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普检查监理费用。

第十一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大坝电梯、门式启闭机、通风机、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十二条

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1.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员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2.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

3.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纳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应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修养护工程的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预算编制要以水利工程设计批复技术档案、工程等级批复文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修理规程及考核标准等基础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由水管单位根据具体管辖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连同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和其他项目支出预算逐级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及时编制下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应按预算规定的时间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编报内容包括分析测算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预算编制报告必须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说明、本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和下一经费预算说明。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各级财务部门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使用负有监管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加强维修养护经费的核算。公益性水管单位经审批确认为水利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维修养护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有条件的维修养护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所辖水利工程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维修养护规程和考核办法,纳入合同技术条款或合同附件,作为对维修养护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检查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要根据经费预算和工作进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合同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行跟踪问效制度。终了,各水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八条

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和使用信息反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水管单位要及时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按要求报送会计决算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的监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普检查。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维修经费的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据财农〔202_〕269号

第五篇:关于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中央及省级财政对我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规范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真正把财政补助资金管好用好,根据水利部水建管

[202_]328号文件要求,现对中央及省财政用于我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地严格按此通知要求,迅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刘 翔027-67818574

电子邮箱cliuxiang@126.com

省水利厅财务处 张浩淼027-87221654电子邮箱cwc@hubeiwater.gov.cn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方案

附件: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监督检查,掌握相关县(市、区)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到位情况和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各地规范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实施,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真正把中央补助资金用到切实需要的工程上,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与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相同,即我省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三、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申报与审批

1、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与审批情况。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是否包括补助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是否逐个工程落实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和经费预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批。

2、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地方资金拨付文件和到账凭证,核实地方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3、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议计划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议计划编制与报送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议计划是否在批复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基础上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4、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与审批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完整,计划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按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实施。

(二)项目实施

1、组织实施

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及其合同执行情况,变更的项目和维修养护内容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2、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是否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专项用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及认定的其他项目,有无用于严禁开支的内容。是否存在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的现象。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采未采”的问题。

(三)项目验收

1、验收组织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组织情况。包括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制定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内容是否完整,验收结论是否合理等。

2、验收成果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成果及其报送情况。包括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及时报送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总结报告的内

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检查方式

(一)各县自查

8月,各县(市、区)开展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工作。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各级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项目自查,检查项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情况,每个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检查,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化分析问题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于202_年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二)配合水利部检查

9-10月,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成立检查组配合水利部对享受政策县(市、区)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由财政厅农业处、水利厅财务处及厅内相关处室(单位)组成。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对于问题多、任务重的地区,水利部财务司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深入检查。

1、召开座谈会。一是与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施与监督检查情况,检查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全部完成,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开展相关的监

督检查及其成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是否全部验收等。二是召集任务重的5~10个县的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座谈,了解地方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维修养护工作实施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和主要做法。

2、现场检查。选取项目多、任务重的3~6个县,抽取5~8个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维修养护工作是否全部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3、查阅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计文件,维修养护合同,施工进度及质量、监理、资金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验收等相关资料。重点检查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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