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 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 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
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 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主为、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 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 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 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
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第二篇: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顾问单位的最高利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顾问单位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相互了解、接洽,就各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2.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准确描述双方意思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常年法律顾问还是单项法律顾问方式。4.顾问律师一般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5.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家企业差别甚大。7.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8.除约定费用外,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可协商另行收费。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6.代为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大胆、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重大事件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三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律顾字()年号
聘请单位(甲方):受聘单位(乙方):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因特殊情况可临时改派或增派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二、受聘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如需续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重订协议。
三、乙方律师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2、审查甲方的经济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3、审查甲方内部规章制度;
4、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
5、对甲方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经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乙方律师原则上每个月到甲方处联系工作二次,甲方如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乙方律师联系办理。
五、甲方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乙方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甲方其他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聘金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七、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资料费等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收取律师代理费,并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九、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律师已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的聘金及其他费用。由于乙方律师的过错造成甲方已有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乙方应在甲方已支付的聘金的幅度内向甲方赔偿;甲方未支付聘金的,乙方不予赔偿。
十、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另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邮编: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八、乙方优先办理甲方委托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有关规定
第四篇: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一、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1.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以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
2.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3.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4.《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5.《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中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6.《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7.《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中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8.《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9.《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10.《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11、《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12、《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13、《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14、《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归档原则》制作和管理。
15、《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16、《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二: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1、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2、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定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3、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4、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5、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6、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7、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9、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10、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11、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12、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13、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三: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1、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2、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3、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4、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6、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7、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8、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9、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10、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11、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12、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13、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14、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15、《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16、《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17、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18、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19、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20、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其他
第五篇:聘任律师担任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任律师担任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协议书
甲方:
乙方:河南子键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乙方应甲方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应聘律师在甲方协助下进行工作,有条件时,甲方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一名同志配合律师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担任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日常法律咨询。一般事务咨询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处理;重要事务面谈处理,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2、定期上门服务。根据客户需要,每季度至客户处现场办公半个工作日,与单位领导、中层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座谈,讨论当前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律师意见。
3、为甲方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促进甲方依法行政。
4、对甲方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对外联系的合同、协议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5、协助甲方处理突发事件,收集有利证据,可代表甲
方参与调解重大纠纷,办理甲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6、根据甲方需要,依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代理甲方办理公证和见证业务。
7、代理甲方参加的民事、行政、经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
8、顾问内,免费提供法律培训2次。每次时间为半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双方协商。
9、协助甲方完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
10、双方协商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甲方案件时,一切差旅费、补助费和案件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律师代理费除外。
第五条:在顾问内,甲方发生的一般纠纷,主要由甲方负责处理,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条: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向乙方交聘金元,于二0一二年月日前付清。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和应聘律师各一份。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