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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7-81905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1 11:48: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沉沦》是郁达夫早期的代表作之一,写于作者在日本留学期间,收录在同名小说集《沉沦》里。小说讲述了一个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的遭遇,通过“一个病的青年忧郁症的解剖”(郁达夫《〈沉沦〉自序》),揭示主人公内心灵与肉、伦理与情感、本我(Id)与超我(Super-ego)矛盾冲突。与郁达夫其他的小说作品一样,《沉沦》是一篇“注重内心纷争苦闷”的现代抒情小说(也叫“自我小说”),带有“自叙传”的色彩。因此,小说大胆而深刻的揭示任务复杂而丰富的心理活动。若要赏析这篇小说,就必须探究人物内心的矛盾心理以及造成这种心理的自身与社会原因。

《沉沦》的主人公“他”出生在一个典型的中国传统家庭,在“他”四处求学中接受的则是较为开放的进步思想。在中西文化交融的环境下长大的主人公既有中国文人某种气质,同时又有一些自由与叛逆的思想。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环境下,他的自由思想被压抑。当他离开W学校“打算不再进别的学校去”,他选择了蛰居在小小的书斋里。他的内心里也因此而压抑,产生了“忧郁症的根苗”。此后的留学生涯他的忧郁症就更加严重起来。在异国他乡,饱受“性的苦闷”与“外族冷漠歧视”的“他”渴望真挚的爱情,并愿为此抛弃一切。然而这种渴望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他的内心逐渐失去理智的控制,他开始自渎,窥视浴女,甚至到妓院寻欢,只为了寻求自己感官上的一时愉悦与满足,最终深陷在邪恶的沼泽里不能自拔。那饮鸩止渴的行为显然让“他”更加苦闷,愉悦过后是更大的空虚,欲望越来越大,他开始寻求更大的刺激,而他的经济状况却穷困潦倒,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他”只有投海自尽来结束这个恶性循环。

郁达夫在《沉沦》中描写色欲是极其重要的部分。这些情节的描绘既不是张资平式的肉欲挑逗与官能刺激,也不是遮遮掩掩含蓄的描绘,而用一种“露骨的真率”来描绘。这样写既达到对“深藏千年背甲里士大夫的虚伪无情的揭露”同时又不失美感,真实而生动。这样写色欲是一种创新。

《沉沦》是一篇深受五四思潮影响的作品,作者身在海外,就更多的吸收并接见了外国文艺理论的思想。我们从他的作品中不难发现,在他早期作品,诸如《银灰色的死》《沉沦》等都有借鉴外国作品的痕迹。但在《沉沦》却有一种很大的创新。《沉沦》的“自叙体”是受日本以佐藤春夫、田山花袋、葛西善藏为代表的“私小说”的影响;“零余者”的形象借鉴了屠格涅夫在1850年的《多余人日记》的影响;深刻的内心剖析是借鉴了弗洛伊德心理学的理论;同时法德的文学思潮也对其创作影响很大。其中对《沉沦》影响最大的是日本的“私小说”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

以自我为原型,浸透了主观色彩的“私小说”将小说从外部世界的纷繁复杂引向了人物复杂的内心。这种风格被郁达夫所借鉴,从《银灰色的死》中“清瘦的人”到《沉沦》中的“他”都是类似于“私小说”的人物形象。不过在《沉沦》中这种“私小说”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创新。小田岳夫在《郁达夫传》中指出:《沉沦》虽受佐藤春夫的《田园的忧郁》的影响“但两部作品在根本上是不同的”,《沉沦》的苦闷不再是“私小说”根源于人生固有的“寂寞”,它超越了“私小说”的局限,由个人外推,而具有某种时代、社会意义。它开创了中国现代抒情小说的道路,对后来的文学有深远的影响。

在《沉沦》中作者充满清醒的病态心理解剖意识,成为新文学自觉描写灵与肉冲突的二重人格形象的佳作。在《沉沦》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一个多层次的“我”的形象:追求肉欲的本我、矛盾的自我、道德的超我。这与传统的单维结构与静态呈现的作品有很大的超越。它使得作品更加深入内心,真实而多层次的显现人的“双重”性格。打破了古代文学脸谱化的呆板。这也是《沉沦》的突破之一。

但是,《沉沦》在一些方面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小说仍旧停留在“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的“问题小说”上,对中国社会问题的前途方向没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在语言上过度的诗化、散文化的倾向,有过分雕琢的嫌疑。

郁达夫的《沉沦》在中国现代文学史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它在许多方面的探索与创新,开创了中国现代抒情小说的先河,将小说引向了关注内心世界的新高度。对于我们当代小说创作以及文艺理论都有许多值得研究与学习之处。

第二篇: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日益凸现,媒体因舆论监督被诉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媒体或记者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如何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已成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自身体会,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把好度。

一、提升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出社会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与制约日趋规范和完善。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法律规范。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新闻工作者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所有被报道人的权利。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当树立严格的法制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明确新闻侵权与正当监督界限的基础上,把握好采访报道的尺度,做到不谤人名誉、不揭人隐私,真正实现依法监督。

二、树立证据意识,严把新闻事实关。舆论监督报道是讲问题的,总会触及一些人的痛处,也不可避免会遭遇反监督。因此,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也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但应当明确的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亦即新闻事实和能在法庭上得以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区别。法律真实指的是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能认可的真实。从防范侵权的角度讲,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尽可能以法律真实的标准来衡量新闻事实,这就要求记者树立证据意识,养成提前上法庭的习惯。首先,采访时一定要深入现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各方面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消息来源求证单一而产生片面性。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资料和经被采访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的采访记录,最好能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以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其次,写稿时要做到表述准确,报道内容要与掌握的证据相吻合,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尽量删繁就简、留有余地,切不可合理想象、贪大求全。再次,对新闻源要加以分辨,充分利用权威消息来源的法律空间,尽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源。

三、运用平衡报道技巧,力求做到全面、公正。采访全面细致,报道客观公正,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和记者防范侵权的良方。而要做到全面、公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做到平衡,尽力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看到所有的不同的倾向”,“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平衡报道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尤其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要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要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通过多元化的信息来反映新闻事件,正确引导受众理解新闻事件的本质。

四、将事实与评论分开,把过程与结论分开。新

闻是用事实说话的,记者只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而不是道德的评判者。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还容易引发侵权。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坚持客观性报道原则。所谓客观性报道,是指媒体的报道立场要客观,要把记者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的事实区分开来,在新闻报道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将记者的观点混同于客观事实。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只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不直接评判是非曲直,不搞夹叙夹议,不擅加自己的观点和评价,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同时,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性、下结论,应把结论留给权威部门去定,把是非交由读者去评判。尤其在进行司法报道时,要坚决杜绝“媒介审判”,在案件判决前,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五、把好稿件文字关,避免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在少数。有学者从“不当称谓、贬义形容、不实比喻、词语混用”四个方面,总结了新闻用词造成的侵权现象。也有学者更深入地分析了侮辱性语言的构成,并将其分为两大类:辱骂性语言和丑化性语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尽管内容基本属实,但却因为在文中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被当事人告上法庭甚至败诉。因此,为了避免侵权,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论表述怎样的事实都必须客观地白描,要多用中性词,尽量少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词、副词和感情色彩太浓的词语,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不能在文章中任意添加个人情绪。

第三篇:新闻舆论监督

山西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环境保护舆论监督

2011年04月01日11:35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太原消息(记者李凡)记者今天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省环境保护舆论监督制度》近日出台,这一制度明确了环保舆论监督的意义、重点内容,同时规范了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涉及的企业、个人和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

山西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批评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其监督重点是: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环保政策落实情况、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侵害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行为、环保工作不作为的党政领导干部。

《制度》要求,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应当坚持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基本要求,涉及的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对重大问题,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以便跟踪报道。

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对舆论监督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舆论监督所涉及的有关企业和个人有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上述行为,山西省环保厅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查处。

第四篇: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

一、新闻舆论监督概说

1、舆论监督:

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指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和制约的社会现象。是一种软性的社会监督

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发表意见,形成批评性舆论,对监督对象产生矫正和制约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舆论监督的特点

鲜明、具体的指向性。

制约力量 的非强制性。

一定程度的公开性。

2、新闻舆论监督

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及其他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制约。

3、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社会民主机制:越是民主、文明、进步的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氛围越好

权力制约机制:软制约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江泽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们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是否等于新闻舆论引导?

新闻舆论监督是否等于新闻批评?

新闻舆论监督要体现正确的舆论导向,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舆论引导,后者主要是正向引导,传播正面舆论,前者是强力制导,通过揭露社会偏差行为,对偏离社会规范与党政方针、政策有害社会稳定和进步的思想、行为进行矫正。

新闻舆论监督分肯定和否定两种形式,即包括批评又包括建议评价。

新闻舆论监督有批评但不是简单的批评。在批评中有引导、有剖析、有辩证的方法,有实事求是的作风。

1、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

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事务的监督 作为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及其载体的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2、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公共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共人物:对公众所熟悉、对社会事务有着频繁参与行为的人物。

社会思潮:反映一定阶级、阶层利益和要求的一种思想倾向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

党性原则: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反对自由化的思想

正面为主原则:处理好正面报道为主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

平等原则: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平等 高层权力与低层权力平等接受监督 被监督者和监督者平等接受事实检验

依法原则:新闻舆论监督不能侵犯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利

四、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

新闻舆论监督的一般特点

1.意识形态性 2.舆情性 3.公开性 4.广泛性 5.非强制性

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转型期的新特点

1舆论监督的目的在深化

2舆论监督的重点在扩大

3舆论监督的规则在加强

4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强化

五、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法

媒介公开批评

内参:群众反映强烈但近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头绪复杂、利弊难以权衡;实际工作和政府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六、新闻舆论监督遇到的问题

采访难

发稿难

打官司难

第五篇:新闻舆论监督分析(演讲稿)

新闻舆论监督分析

前言: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对我国的舆论监督进行一些探讨分析。

一、案例回顾:

2012年1月24日,综采五队的一东北人在井底被偏帮煤砸伤,送到大同市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矿难发生后,矿方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而是将该起事故公然瞒报,把死者的尸体拉到另外小煤矿,与家属协商私了。该矿死亡事故发生后,煤矿派出专人对媒体发放封口费企图封锁消息。(“矿难封口费”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某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但反映出的最为严峻的问题就是,“以管代监”的制度缺陷)

二、现状探讨:

好的方面:

1、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即使矿产对其进行封锁消息,但由于该事件关系到大众人身安全问题,所以事件发生后不久,就被媒体公开,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

2、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该事件在媒体曝光后,关注度不断提高,大众舆论对于该煤矿公司的最后决断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3、多样表现形式;(主要形式以电子通讯和网络监督为主)

4、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媒体选择曝光该事件说明我国煤体对大众生活的关注度提高。)

不足:

1、公民对舆论监督的干扰和阻扰力度在不断加大。(一旦事件曝光,大家关注度过高,加上某些媒体炒作,公民的意见各不相同,大部分人都出现跟风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媒体舆论造成一定影响和干扰。)

2、有些媒体通过不实报道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及存在价值。我国现在的媒界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媒体为了获取关注率,他们会根据读者需要肆意制造一些不真实的报道,来赚取观众对其媒体关注,这不仅影响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而且影响其存在价值,使得大众对媒体得信任降低。该事件正好可以说明了这一点,一些记者收取高额封口费,为自身的利益而谎报甚至不报道事实。例如还有一些虚假新闻的制作报到造成的影响

3、在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的同时,舆论监督依然面临着不容乐观的社会环境首先,就该事件举例,在媒界的各种不正确价值观的影响下,其报道的事不全面或是捕风捉影,使群众的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其次,大众的跟风观念与事不关己等等不正确的态度同样是舆论监督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尽管有着种种负面现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矛盾高而多发、热点焦点问题频现,党和政府有新要求,人民群众有新期待,新闻媒体近些年也不断创新思路方法,主动去承担这一重要职责和任务,总体上看成效显著、反响良好。)

三、问题剖析:即使现状在总体上反映良好,但也不乏的存在着一些显著性问题。

1、舆论监督水平不高(所以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创造好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新闻舆论监督本身也要增强质量意识,讲究监督技巧,提高监督水平。)

2、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正是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的保护,官员可以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对监督者进行报复陷害。公权力百般阻挠舆论监督过程。这就使得记者无法自由的开展正常的监督进程,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期待。)

3、新闻媒体缺乏相对独立性

四、对策分析:(建设和谐社会,一个大前提就是让为政者受到监督,让权力运行得更透明.舆论监督作为制衡公权力的重要手段,理应得到更多保障,其监督的事情也理应得到落实.)

1.改善党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导(各级各部门应该正确看待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充分认识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 应当明确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要从大局出发,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加强新闻舆论权的立法保障(制定出新闻法,是将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少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重要途径,它有助于舆论监督自身的规范行使,有助于保证对政府行政的舆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只有加强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才能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解决我国舆论监督问题的困境。)

3.建立有效的新闻监督机制

在保障人民和媒体充分享有监督权利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是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4.媒体内部的自我完善

新闻媒体应定期安排时间组织学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正确认识新闻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结束语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涉及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等诸多方面。因为只有排除新闻舆论监督的阻力,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推动社会民主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文明的更大进步

小组成员:马优优、罗茜、张国荣、潘正婷、戴维 传播学(2)班:20122209042047、55、50、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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