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从2002年开始试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从起点上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举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法官断层问题也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凸现出来。尤其是基层法院,现有在职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少部分干警又因种种原因辞职,资格老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teniu.cc的法官逐渐退休或调离审判岗位,新鲜“血液”难以补充,这些问题更加剧了法官的断层,本文在调查**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进行探析。
一、**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
(一)队伍年龄结构
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18.4%;41至50岁的57人,占32.8%,31至40岁59人,占33.9%,30岁以下26人,占14.9%。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51.1%,31至40岁21人,占22.8%,30岁以下1人,占1.1%。
(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自2002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2005年1人,2008年14人,其他年度通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情况
**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不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例尤低。自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二、法官断层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
各年龄段的法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随着法官不断新老更替,必然导致法官数量逐年下降,引发法官断层的危机。以我市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为例,30岁以下以及31至40岁法官分别只占法官绝对数的1.1%和22.8%,两者相加仅为23.9%,41岁以上法官却占了76.1%,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客观上造成法官数量逐年下降,这是法官断层最直接也是最表层的原因。
(二)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法官后备来源不足
2002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始实行后,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从而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中国第一考”之称,难度相当大。自2002年以来,我市各基层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每年取得法官职业资格的寥无几人。司法考试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出了法官断层问题。
(三)法官压力大、待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司法权威也日渐提高,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担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使一些缺少事业心的人不想多办案,以免“做多错多”,而有事业心的人则屡屡受挫的情况下萌生去意,另觅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步入一种模式,即经济条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办案“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师等行业,法官数量有减无增。
(四)缺编现象严重
全市法院现有编制206个,共空编32个,3个基层法院中,每个法院都缺编,按照公务员招录办法补充录用新公务员,但由于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使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所以招录公务员大多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因司法考试难以通过,又想办法调出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也流向律师等行业,这就造成法院缺编现象更加严重,法官数量有减无增,这不仅与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压力大、负担重,法院人力不足的格局不协调,也为法官断层问题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法官断层是我国实施司法改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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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基层法院人才流失与法官断层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法院人才流失与法官断层的几点思考
一、法院面临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两大问题
根据某基层法院数据统计,2002年-2007年该院新增加36人,调出17人,其中非组织调动的有13人,组织调动4人; 9名调入党委党政府机关,5名调入上级法院,3名调入同级法院。2002年该院法官人数22人,2002年以来新补充法官14人,减少法官10人,现有法官26人,2002年该院结案数1279件,2009年结案数2420件,7年内,案件受理数番翻,而法官总数却只增加了4人,案多人手的矛盾日益凸现,2008年4月以后诉讼费的降低,人才流失与法官断层已经成为法院内部急需解决的两大问题。
二、法院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原因及分析
法院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现象的出现无疑是给法院的队伍建设敲响了警钟,因此,及时并积极探寻原因、研讨对策成为必要和当务之急。
(一)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原因及分析
一是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担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步入一种注:以上数据统计范围仅限于公务员编制人员
模式,即经济条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办案“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
二是政治待遇上,由于法院的正、副科职级受比例限制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控制,再加上现有的政策并未向法院倾斜,很多优秀法官,工作十几年都不一定能解决正、副科职级待遇,许多干警选择政府部门或是上级法院,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法官断层原因及分析
内部原因:由于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有的法官不得不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这就使得原本就不足的审判力量更趋紧张,不得不借助人民陪审员的力量来开展审判业务审理案件。
外部原因:“高标准”的进人制度挡住了法院的新生力量。一是就任法官的条件难度加大,一定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后方能任命,很多干警只能做一般行政事务。二是法院用人实行“凡进必考”,进入法院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只有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才能迈进法院的大门,一定程度上也阻却了一部分人的进入。三是现行的“离”、“退”休制度,造成法官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法官的“断层”。由于现行制度实行干部退休、退养年龄“一刀切”政策,根本未考虑法院法官队伍“断层”的现实,也未考虑审判岗位的特殊需要,只要到了年龄,统统都得“下”。
三、解决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解决人才流失的政策建议
一是地方党委、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法院人才流失现象,树立和强化人才忧患意识。关键在于能否建设一支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地方党委和法院党组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应当是吸纳、留住、培育和重用高素质法律人才,建设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二是强化职业保障。正如需要专为法官制定《法官法》一样,对法官的考核、任免、调查、追究等也要司法化、专业化、程序化、法治化,要建立这样的职业化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最好是设立独立的专业性的法官考评管理委员会来依法履行监督和保障职责,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和法定机构,法官不受调查,不得降职、免职。
三是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具体做法:(1)改变法院经费供给模式,地方各级法院经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统一保障,不再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供给模式。(2)逐步实现法官工资由国家统一标准、统一负担,法院业务经费、其他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的保障体制。(3)在新的经费保障体制未形成之前,中央财政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工资经费,办公办案经费支付力度。(4)在法院内部完善法官职业监督和职业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者受处分,维护法官职业权利。
四是切实提高法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无论是政治层面,还是公民社会,都要象追求和崇尚公平正义那样,尊重和维护法官的地位和权威。
五是摒弃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方式,遵循审判规律,优化人才智力
资源,按照职业化、专业化原则配强审判主体,从制度机制上促使和保障审判主体依法自主行使审判权,让内在的健全的审判管理流程和法定程序制约和监督审判主体公正司法,院、庭长和审委会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责职能,改进监督管理方式。
(二)解决法官断层的政策建议
一是增加法院编制。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必须补充法官后备人才,招录或选调一批年轻骨干充实法院队伍,并把精力放在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上。
二是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断层的现象凸显出来,但是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整体素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走法官职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司法考试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当中。法院只有重视和支持年轻干部备战司法考试,从时间、经费和培训上予以保障,提高考试通过率,不断将潜在的资源练就成合格的审判骨干,才能长远地避免法官断层现象的出现。
三是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组织、人事部门要考虑在解决干部职级问题时适当向法院倾斜,并逐步过度到凡被任命为法官,同步解决法官的职级待遇。可实行法官等级与正、副科职级挂钩,如3-5级法官对应副科,1-2级法官对应正科。
四是从体制上解决法官断层问题。(1)法院实行“垂直”管理,省级法院统一面向社会招录法官,将流失在社会上的法官人才资源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同时,在考试内容和录取分数线上,应和招录公
务员有所区别,没有编制的法院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2)扩大选调生的比例,从各高校择优录用选调生,分配至基层法院工作,其编制、公务员身份等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是建立法官任职晋升的地区交换流动制度。要建立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制度,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中级法院也可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审判业务骨干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法院帮助工作。
六是延长法官退休年限。首先,不能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提前退休;其次,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基层法院法官作为高级专业人员,完全可以像教授学者一样工作到65岁甚至70岁,适当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
第三篇: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调研报告(精选)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其中前学历为大专以上的法官很少,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而现实又不允许基层法院大量增加编制,通过引进新人来改变这种结构。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前学历为本科的只占10%。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遵循“加强指导,全员培训,重点培养”的思路,来规划本院的审判业务建设。
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但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高有低,参差不齐,如何保证“放权不放任”,做到既推行了改革,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切实加强业务指导。首先,要实现院庭长职能的转换。就基层法院而言,审判方式改革后,院庭长不再直接根据汇报定案,加之院务、庭务等事务性工作任务相对较轻(一把手除外),因此,基层法院的分管院长和庭长应转变观念,转换职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审判业务的指导中去,具体方式可以是列席合议庭评议、旁听庭审、组织业务研讨、讲评,也可以是亲自担任审判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等。
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普遍通过追究错案责任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由于目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设计是“谁发表错误意见,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设计势必造成“两厢不情愿”的尴尬局面:一方面,院庭长不愿主动进行指导,不指导不会承担错案责任,指导得愈多,承担错案责任的风险就愈大;另一方面,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也不愿主动争取指导,对指导意见听也不是,不听也不是,听了,自己还是要承担错案责任,不听,又有不尊重领导之虞。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极为突出。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要建立健全院庭长履行职能的程序制度,做好明晰责任的工作,即规定院庭长行使建议权、提议权应制作规范的建议卡、提议卡,对院庭长的建议、提议采纳与否,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独任审判员应当制作有明确意见的工作笔录,从而免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后顾之忧。第二步,从长远考虑,要重新设计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之既有利于对责任人的追究,又有利于业务指导的加强。其次,要改革审委会,发挥最高审判机构的指导作用。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一般由院庭长组成,而由于体制的原因,很多院领导系由外单位调入,对审判业务不一定熟悉,审委会的日常工作也仅仅是研究一些个案,总体来看,审委会的人员组成不理想,工作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对审委会性质认识上存在偏差。笔者认为,审委会是专业的审判机构,而不是领导机构,院庭长不一定当然要成为审委会委员。当前,要提高审委会的指导水平,基层法院必须尽快从两个方面来对现在的审委会进行改革:一是要按照专业化、专家型的要求,对审委员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在审委会委员的产生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吸收业务骨干参加审委会,提高审委会委员的素质;二是要加强审委会制度建设,把审委会工作重心转移到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上来。
二、改进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由于前述原因,基层法院只能正视现实,通过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教育培训来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对基层法院来说,教育培训是提高干警业务素质的最经常、最有效、也是最简捷、最经济的方法,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这类培训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带有较强的指导性。二是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讲授业务知识及现代科技、经济等相关知识,开拓干警的视野,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帮助。三是探索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制度,形成比较成熟的立足岗位学业务的自我教育机制。可以就兄弟法院已结典型案例及本院未结新型、疑难案件组织研讨,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高水平地开展审判工作。四是实施奖励政策,鼓励、支持干警自学、函授,提升学历层次。我院多年来一直坚持对参加函授、自学的干警给予报销80%的学杂费或给予一次性奖励,而且,每门课均给予二天考前复习时间。应该说,这样做的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截至目前,我院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已达72%,另有11人正在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有5人。
三、重点培养精英法官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重大疑难案件的比例一般占10%左右,这部分案件已经成为制约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瓶颈”。我们认为,基层法院应该针对性地重点培养一批精英法官,专门审理这类案件。对精英法官,不要求他们“办最多的案件”,但必须能够“把最难最新的案件办得最好”。重点培养,需要重点投入。基层法院的领导对这部分法官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一要充分信任,大胆地使用;二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充电”机会,甚至可以安排他们脱产一段时间,进行系统地学习;三要保证他们享有较高的待遇;四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四篇:基层法院法官实习心得体会
基层法院法官实习心得体会
(一)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
首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起关键性的作用。基层法院有过去老体制下的法官,例如刑庭庭长是1979年从人民教师中任命的,也有新体制下法科毕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老法官有办案经验,新法官有前卫的思想,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原以为老法官的思想很“腐朽”,然而其专业水平却很高,办案很有经验,同时新的法学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重程序,倾向当事人主义等,这些老法官一路办案,也是一路学习过来的,可以说老法官不“老”。
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针对的是农民群体,广大人民群众集体知识水平偏低,新生一代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麻烦,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他们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老百姓听不懂有些还胡闹,引起的矛盾纠纷都是邻里乡村的小矛盾,如:地邻关系而引起矛盾,因误会而有纠纷,有些人是讨公道,有些人是争口气,打官司的理由就是争面子,免受人欺,例如,有些当事人说:村上只有我一户人姓刘,而对方在村上有很多弟兄,有一个老太太说:我的两个儿子在外地,他们就欺负我这个老太太。农村的人应该邻里和睦,有纠纷用话说,去人民法院解决,法院可以给你公正的答案。然而还有些人借一时之气而酿错,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村人打官司感觉是很不光彩的事,如果双方打官司的话,可以说双方的矛盾程度达到了极限。邻里、村里之间相互谅解,互相帮助有困难的人,同时加强农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建设,这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以减少许多,农民各司其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农民群众都抱怨,政府部门的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多少人多新盖的审判大楼不满,一方面是过去传统的对政府机关印象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的思想不能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交流而造成的误解。每个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来访者,仔细的解读案件,解决来访者的疑难问题,然而,多少来访者一进国家机关大门,存在心理“阴影”,要记住这些国家机关是专门为人民办事,没有什么“胆怯”的,工作上有时办案人员给老百姓说好话他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对他们严一些也是应该的,在给付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偶尔也会出现一些误差,这是在所难免,但绝对在程序方面是公正的,有时双方当事人都感到不公平,态度极恶,这些让人不得不再论证什么是公正。
在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没有多少钱,要说贿赂还没有多少资本,也没有人给他介绍贿赂给谁。然而有权有钱的人,怎样依权依钱作威作福在所不知。毕竟,有权有钱者少,国家的法律日益严明,这些人将被严厉打击,再加上人民的素质日益提高,工作人员严以律己,老百姓和国家机关的这种隔膜也将会烟消云散。
再次,关于案件的执行问题,判决书下发,判决的各项权利义务就要得到实施,这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然而,由于种种事由得不到执行。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拿着2000年的一个民事裁定书,还有各种证明和票据,已经揉的不成样子,为的是讨回自己村委会欠他的2000多元。他说:“孩子要上学了,没有钱,每年都来法院,工作人员说给我办,其实都没有办。我现在要把我的执行费用要回来,村委会没有钱,也就没办法了。”法律规定,执行不下去,将中止执行,执行费也不能退,现在是谁也没办法解决此事,他气愤的要打新闻热线报道此事,手里的裁定书是一纸空文,不但钱没有要到,反而为此出去了不少。
最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充分利用智慧解决人民矛盾,促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一步形成,为祖国做出贡献。
基层法院法官实习心得体会
(二)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
首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起关键性的作用。基层法院有过去老体制下的法官,例如刑庭庭长是1979年从人民教师中任命的,也有新体制下法科毕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老法官有办案经验,新法官有前卫的思想,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原以为老法官的思想很“腐朽”,然而其专业水平却很高,办案很有经验,同时新的法学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重程序,倾向当事人主义等,这些老法官一路办案,也是一路学习过来的,可以说老法官不“老”.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针对的是农民群体,广大人民群众集体知识水平偏低,新生一代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麻烦,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他们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老百姓听不懂有些还胡闹,引起的矛盾纠纷都是邻里乡村的小矛盾,如:地邻关系而引起矛盾,因误会而有纠纷,有些人是讨公道,有些人是争口气,打官司的理由就是争面子,免受人欺,例如,有些当事人说:村上只有我一户人姓刘,而对方在村上有很多弟兄,有一个老太太说:我的两个儿子在外地,他们就欺负我这个老太太。农村的人应该邻里和睦,有纠纷用话说,去人民法院解决,法院可以给你公正的答案。然而还有些人借一时之气而酿错,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村人打官司感觉是很不光彩的事,如果双方打官司的话,可以说双方的矛盾程度达到了极限。邻里、村里之间相互谅解,互相帮助有困难的人,同时加强农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建设,这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以减少许多,农民各司其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广大农民群众都抱怨,政府部门的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多少人多新盖的审判大楼不满,一方面是过去传统的对政府机关印象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的思想不能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交流而造成的误解。每个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来访者,仔细的解读案件,解决来访者的疑难问题,然而,多少来访者一进国家机关大门,存在心理“阴影”,要记住这些国家机关是专门为人民办事,没有什么“胆怯”的,工作上有时办案人员给老百姓说好话他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对他们严一些也是应该的,在给付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偶尔也会出现一些误差,这是在所难免,但绝对在程序方面是公正的,有时双方当事人都感到不公平,态度极恶,这些让人不得不再论证什么是公正。
在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没有多少钱,要说贿赂还没有多少资本,也没有人给他介绍贿赂给谁。然而有权有钱的人,怎样依权依钱作威作福在所不知。毕竟,有权有钱者少,国家的法律日益严明,这些人将被严厉打击,再加上人民的素质日益提高,工作人员严以律己,老百姓和国家机关的这种隔膜也将会烟消云散。
再次,关于案件的执行问题,判决书下发,判决的各项权利义务就要得到实施,这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然而,由于种种事由得不到执行。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拿着XX年的一个民事裁定书,还有各种证明和票据,已经揉的不成样子,为的是讨回自己村委会欠他的XX多元。他说:“孩子要上学了,没有钱,每年都来法院,工作人员说给我办,其实都没有办。我现在要把我的执行费用要回来,村委会没有钱,也就没办法了。”法律规定,执行不下去,将中止执行,执行费也不能退,现在是谁也没办法解决此事,他气愤的要打新闻热线报道此事,手里的裁定书是一纸空文,不但钱没有要到,反而为此出去了不少。
最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五篇:法院基层基础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基层基础情况调研报告
今年年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和民一庭组成基层基础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全市人民法庭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强化*市法院基层基础提出工作思路。
一、*市人民法庭基本情况。
*市共有3个基层人民法院*个人民法庭,分别为*市法院*法庭、*法庭、*法庭、*法庭、*法庭、*法庭,*区法院*法庭、*法庭、*法庭,*区法院*法庭。除*法庭仍在选址重建、*法庭正在建设外,其他*个人民法庭均通过了*省高院“双达标”考核,其中,*法庭、*法庭、*法庭被评为示范法庭。(一)法庭基础建设。
20*年,*省高院决定在全省人民法庭开展“全面双达标”活动,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人民法庭全面实现基础建设和规范管理“双达标”,并制定了工作评估标准。*市法院严格对标对表评估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加强基础建设,人民法庭基本实现了“基础设施规范化、开庭办案科技化、诉讼服务便民化、文化建设特色化、驻庭生活庭院化”,大部分指标达到了*省高院评估标准,仅个别指标未达标,如部分人民法庭从经济成本出发,未建设食堂和厨房,法庭干警在附近其他单位食堂搭膳;
所有人民法庭均未建设远程会议系统,法庭干警在院机关统一参加视频会议,主要是考虑到该系统建设成本大,使用频率不高;部分人民法庭对文化建设不重视,有的宣传栏内容滞后,有的法律文化氛围营造不够,有的格言警句含有西方元素,与当前人民法院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不符。
(二)法庭规范管理
1.人员配备和案件数量情况。除*法庭正在建设,尚未配备人员也未开始收案外,其他*个法庭均配备了至少*名员额法官,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符合人数要求。司法警察或安保人员普遍没有配齐,仅*法庭、*法庭各配备了*名法警,*法庭配备*名专职保安,且*法庭和*法庭的法警均从事司法辅助工作,不从事安保工作。
20*年,所有人民法庭人均办案量都超过了*件,结案率均达*%。对照人均办案量指标标准,*市法院仅*法庭达标;*区法院的法庭由于当年要办理执行案件,故全部达标,且远超指标值;*区法院*法庭员额法官配备充足,人均办案量远未达标。
2.司法服务情况。*市人民法庭均设有立案窗口,能够提供咨询、立案、受理当事人信访等服务。建立了节假日值班制度,在非工作日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认真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部分法庭设置了巡回办案点,方便群众诉讼,如*法庭在辖区共设立四个家事审判调解室,作为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
*法庭在*核心景区设立了旅游速裁巡回办案点,快速调处旅游纠纷;*法庭在高速交警、地方交警各设立一个巡回审判点,在*办事处设立一个诉讼服务点,专门调处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诉源治理,去年,*市人民法庭以“一站式”建设为契机,积极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健全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打造了“*”工作室、“无讼乡镇”中童经验、金融纠纷“调解速裁一条龙”机制等工作品牌。
3.审判质效和案件类型情况。20*年,所有人民法庭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均达到了*%以上;调撤率总体不够理想,仅*法庭、*法庭、*法庭达到了*%以上的目标;发改率有*法庭和*法庭未达到低于全省法院平均值的目标;一审服判息诉率普遍较高,仅*法庭未达到*%以上的目标;诉前调解、委派调解案件占案件受理数的比重也基本超过了指标要求,仅*法庭未达到*%的目标。
4.党建工作情况。*市人民法庭党员人数普遍不足*名,人民法庭均成立联合党支部,*市法院人民法庭联合成立第二党支部,*区法院人民法庭联合成立第三党支部,*区法院*法庭与院机关部门联合成立第四党支部。所有法庭均设有党员活动室,与会议室兼顾设置,按照“三会一课”等制度开展党建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市中院对法庭业务指导情况。
*法院的法庭数量和民事法官人数均不多,存在地方小、圈子小、关系熟的现象,*市中院民事审判部门与人民法庭沟通联络更为容易,有利于市中院对法庭开展审判业务指导。法庭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经常会请示市中院民事法官,市中院民事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遇到疑问时,会经常联系一审法官,或深入案件发生地与一审法官现场交流,共同开展调查或调解工作。近年来,*市中院针对人民法庭裁判尺度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提高审判指导的覆盖面。上述业务指导措施,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民法庭审判质效。(四)专业化法庭建设情况。
*市人民法庭除*法庭为城区法庭外,其他均为乡镇法庭。所有法庭为综合性法庭,未建立专业化法庭,部分法庭结合当地的案件类型特点,在综合性审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专业化审判,奠定了一定的专业化法庭建设基础,如*法庭早在20*年5月就成立了家事审判工作室,多年来致力于家事审判;*法庭辖*景区,很大一部分案件为旅游纠纷,该庭积极开展旅游速裁,有效化解涉旅纠纷;平定法庭主动深入乡村,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抵制天价彩礼,助推移风易俗;*法庭除审理辖区综合性案件外,专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示范法庭数量勉强达到省高院要求。根据省高院《关于抓规范管理促内涵提升强基层基础的指导意见》(*高法[20*]*号)要求,每个地市示范人民法庭占比不低于*%。*市现有*个人民法庭,按照该要求,示范法庭数量应当不少于*个,当前,*市仅*市法院*法庭、*区法院平定法庭和*区法院*法庭为示范法庭,勉强达到数量要求。
2.*市中院对法庭审判指导有待加强规范。*市中院民一庭负责对辖区法院民事审判和人民法庭业务指导,在具体指导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判指导没有归口管理。市中院民事案件由速裁团队、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多个部门审理,基层法院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主要向市中院办案水平较高、关系较为密切、热心答疑解惑的法官请示,市中院民一庭的业务指导职能未能得到体现。
二是审判指导工作不够规范。
去年,*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基层法院请求指导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的落实中,两级法院为图方便,民事案件请示大多按照非正式请示案件办理,且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多是通过电话简单沟通,没有经过讨论研究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即直接答复,受法官个人办案理念、认知程度等限制,其解答指导有时不具有权威性。三是主动指导意识薄弱。
*市中院对法庭的业务指导工作未形成常态化,基本处于被动答复的状态,未能主动梳理分析法庭审理案件的情况,总结经验,指导法庭开展审判工作。3.管理相对松散考核缺乏常态化。在法庭管理上,由于法庭远离法院机关,上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日常监管存在困难,只能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进行,人民法庭主要依靠自我监督,管理是否规范主要依赖人民法庭庭长管理能力。在监管内容上,近年来,*省高院和*市中院重点检查是否落实驻庭工作制度,对审判质效只通报到基层法院一级,对安保、党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组织检查不够,产生了上级法院检查什么,人民法庭只重视什么的倾向。在法庭考核上,多年来,*市中院和基层法院未对人民法庭开展考核,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活动开展后,*省高院每年组织一次对当年申报“双达标”的法庭进行考核,并评定是否达标。通过考核后,省高院不再对该法庭进行考核,仅不定期开展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和不足,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省高院党组研究摘牌。
4.法庭安全保卫存在风险隐患。今年年初,*市中院司法警察支队对全市法院开展了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其中涵盖了所有的人民法庭,检查结果显示,法庭安保工作普遍不受重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庭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审理的案件为一般民事案件,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极低,且多年来未发生恶性突发事件,造成思想上松懈麻痹。二是安保力量和装备配备不足。除*法庭配备一名专职安保人员外,其他法庭均未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所有法庭不同程度地存在安保设备配备不齐的问题,有的法庭安保设备处于年久失修、无法使用的状态。三是应急联动机制缺失。基层法院普遍没有针对法庭实际制定专门的安保方案,司法警察大队与法庭日常联络较少,缺乏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法庭与所在地派出所缺乏制度层面沟通,在打击扰乱法庭工作秩序行为方面力度不够。对于上述问题,*市中院发出整改通知后,部分法院还在整改当中,安全隐患未完全消除。
5.法庭重业务轻党建现象严重。*市人民法庭党建工作较为薄弱,法庭干警普遍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党建就是组织学习、抄抄笔记,业务工作才是硬指标,没有把党建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更没有将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效融合,除按照硬性要求开展规定动作外,基本没有自选动作,甚至有的人民法庭规定动作都没有做到位,如组织生活会不合格,批评和自我批评辣味不足,党支部会议记录过于简单等。作为联合党支部,各法庭地理位置相隔较远,在业务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抽出时间集中开展支部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6.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不够。此次调研邀请了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人员参与座谈,上述单位人员反映,与法庭的协作配合主要依赖于和法庭干警的私人关系,他们认为,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与人民法庭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共同体,如果纠纷无法化解,最终要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希望人民法庭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目前,*市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个案指导、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工作中,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体系主动性不足,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主要原因是法庭干警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基层社会治理是党委政府部门的事,体现不了法庭工作量和业绩,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审理案件上,对如何延伸法庭审判职能思考不多,缺乏举措。在诉讼中,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没有树立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在调解过程中不善于和当地党委政府联动,化解矛盾纠纷效果还有待提升,集中反映在去年全市法庭案件调撤率不够理想。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1.持续开展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活动。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双达标”人民法庭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高法[2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工作的意见》(*高法[20*]*号),省高院将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活动,继续组织对“双达标”法庭的考核、复核工作。*市法院尚有*个法庭未参加“双达标”考核,*法庭今年完成建设后,如果人员配备到位并开始收案,要积极争取评为示范法庭;雷溪法庭待选址完成后,要以示范法庭为目标,高标准推进重建工作,上述*个法庭要确保至少*个被评为示范法庭。省高院每三年对已评定的“双达标”人民法庭进行一次复核,*市已达标的*个法庭要继续对照“双达标”评估标准,逐项提升,尤其是部分软硬件基础较好的法庭如*法庭,努力达到示范法庭标准,待省高院启动复核工作后,逐级提出申请,向省高院申报示范法庭。
2.加强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指导。法庭案件类型主要是婚姻家庭与合同纠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问题。从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角度出发,建议将全市法庭案件请示明确归口*市中院民一庭办理。民一庭要督促法庭严格按照《关于办理基层法院请求指导案件的规定》,开展好案件请示工作,即使是非正式请示案件,也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便于市中院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作出更加准确的答复。
鉴于法庭上诉案件分布在*市中院各民事审判部门,为提升民一庭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中院院领导在集中调研法庭工作中收集到的审判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民一庭,其他民事审判部门审理法庭上诉案件中,发现类案不同判、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也要及时反馈给民一庭。民一庭应当通过日常梳理、分析、反馈法庭案件审理情况,定期召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会议、发布典型案例、通报负面案例等多种形式,总结经验,推动法庭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3.对人民法庭实行常态化考核。在*省高院《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工作评估标准(修订)》(*高法[20*]*号)基础上,融入省高院对人民法庭工作制定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法庭考核办法,对全市人民法庭实行考核。为提升法庭考核成效,*市中院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建立中院院领导联系人民法庭制度,坚持院领导集中调研常态化,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市中院由办公室牵头,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审管办、立案庭、民一庭、行装处、法警支队等部门联合成立督查指导小组,定期通报审判质效,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相关情况纳入考核结果。人民法庭考核结果作为法庭干警提拔重用、交流轮岗的重要依据。
4.建设人民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人民法庭要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主动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和地方社会治理工作,找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联结点,探索总结适合当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式方法,从源头上预防纠纷。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基层政法单位、村居两委、仲裁机构等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加强数据协同共享,汇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合力。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根据辖区纠纷的类型和特点,推动在法庭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将符合条件的人民法庭转型为专业化法庭,通过专业化案件类案专审、简案速裁,提高对类型化案件的解纷能力,加强对行业的约束和规范,进一步预防群体性、类型化矛盾纠纷产生。*市中院立案庭要加强业务指导,提升人民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成效,帮助打造更多特色亮点品牌。
5.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充分认识法庭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法院院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法庭庭长要切实肩负起主要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法庭发生安全事故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月底前,所有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装备配置标准》,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齐安保设备,并确保会用、能用、有用;
各基层法院要建立应急处突机制,对内加强司法警察大队和法庭工作配合,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对外建立警务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人民法庭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及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培训和演练,增强法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市中院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人防、物防、技防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