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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程序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7-110897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9 02:01: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程序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程序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程序是指一个种苗工程从项目建议提出到该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的重点步骤,是各阶段建设活动的先后顺序和相关关系的诠释。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林木良种繁育工程、林木采种基地工程、苗木生产基地工程、林木种苗基础设施建设。

1、项目申报和审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向,结合各林业局本局实际情况,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由林业局计划部门逐级上报到总局计划处。在通过总局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后,总局计划处以计字号文件报送国家林业局计资司或省发改委。

2、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经国家林业局计资司或省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资金投资计划后,项目单位应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资金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初步设计。(地点、建设性质、规模等内容不得更改,如有更改须报批复单位从新审批)

3、申报审批初步设计

申报的初步设计应以林业局文件上报林管局,林管局文件

上报总局,最后由总局基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步设计的审批。

4、基地开工建设

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建设施工。在营林生产作业前,需编制营林作业设计,并将作业设计报管局种子站审核后,报总局种子站审批。

5、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2)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3)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6、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自检合格后,林业局基建部门以林业局正式文件向林管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林管局基建部门以林管局文件上报总局。

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总结文件,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土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土建部分总结文件,设计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3、项目合同汇编(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

4、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7、竣工验收

“ 谁审批,由谁组织竣工验收”的原则,由总局基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第二篇: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_年1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档案、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信息反馈等报表、报告及总结等。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 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六条 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作业区划〔包括种质资源收集区、采穗圃,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包括温室区、大棚区、组培区、全光雾扦插区、炼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给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喷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工程、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加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器具设备、科研设备、生产用房及现代化育苗设施)等〕。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建设项目及规模,生产基地区划,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规划,建园技术设计(包括无性系来源及数量,无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补植补接,子代测定试验方法,栽培技术要点等),经营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留优去劣及抚育疏伐管理,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防火保护管理等)。

林木采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区设计〔包括面积规划、种子生产能力、基地林分管护措施(疏伐、卫生伐、施肥抚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等〕,土建工程设计(包括晒场、种子仓库、种子加工精选室、检验室等),种子加工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等。

苗圃: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圃地工程(即生产用地建设工程,将苗圃划分为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给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等)。

林木种子加工贮备: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林木种子库面积、贮藏能力,晒场,种实处理机具、加工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及供电能力等。林木种子低温库还应包括:制冷方式和温度、湿度控制范围,低温库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种子加工调制室、主控机房、配电室、给排水工程、中转库等,制冷设备机组及制冷能力等)。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软X射线室、贮藏室、标本室、超净工作室、准备室及办公室和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

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办公室等,硬件、软件和网络结构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其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林木种苗工程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2_〕20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围绕林业工程建设 狠抓林木种苗工作

围绕林业工程建设 狠抓林木种苗工作

去年秋季以来,阳新县围绕日元贷款造林、速生丰产林、长防林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用苗,狠抓林木种苗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最近统计,全县育苗面积1570亩,预计今秋明春可出圃苗木1238万株,其中用材林苗木966亩,639万株;经济林苗木134亩,152万株;绿化苗470亩,397万株;容器育苗50万袋。育苗树种有油茶、杨树、香樟和吴茱萸等20多个,可满足全县林业工程建设用苗。

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苗木树种结构。我们不仅立足本地社会市场和本县项目需求,大量培育杨树、油茶、吴茱萸、竹子和香樟等主导树种苗木,而且还着眼于县外市场,积极繁育含笑、马褂木、红继木、玉兰和桂花等走俏树种苗木。据摸底,林业系统三家骨干苗圃场培育油茶、杨树、香樟、竹子、吴茱萸等五大主导树种苗木达500万余株,基本可以供应县内项目造林。同时,宝塔湖苗圃场还定植含笑、马褂木、红继木、玉兰和桂花等苗木20余万株;县林科所苗圃定植大香樟苗5万株。县经济林示范场引进冬枣、梨枣、柿和桃等树种,育苗量达10万余株,个体育苗户根据本地实际培育了各地所需小宗树种苗木,形成了良好的苗木供求结构。

二、以林业国有苗圃为龙头,带动个体育苗。为了保质保量供应各工程建设用苗,我们始终坚持“二个不动摇”。

一是坚持国有苗圃的主体育苗地位不动摇。县林业局宝塔湖苗圃场是国家级示范苗圃,也是全县十佳骨干苗圃,其育苗历史、面积规模、设施设备、流动资金和繁育技术都是全县一流的,我们抓住其示范、骨干和龙头作用,引导和指导全县育苗工作,确保育苗质量。二是坚持个体育苗为补充的作法不动摇。我们在充分发挥国有苗圃的主导作用,培育大宗树种的同时,还积极发挥个体育苗的灵活性,让其根据本地实际需求而自主地培育小宗品种苗木,并且,通过国有苗圃的龙头作用,指导个体育苗,个体苗木通过国有苗圃调拔,二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协调运行。

三、以科技为支撑,提高种苗质量。为了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我们在抓苗木数量的同时,更注重苗木规格的达标,坚持把科学育苗、规范育苗放在首位。坚决实行不是良种不引,不是好地不播,不是规范育苗不批,不是达标苗木不出。鼓励基地对口育苗、合同育苗。推广冬播早播、稀播条播、容器育苗和嫁接育苗等先进技术。在每一个生产环节,县林业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深入苗圃场进行实地指导和检查督办,使之及时完成播种、除革、间苗、抹芽、施肥、打药和嫁接等各道工序,确保苗木适时达标。一年来,我们共实行油茶、湿地松容器育苗50万袋,实行油茶、吴茱萸、杉木、马尾松、湿地松和竹子等合同育苗120万株。技术培训8期,培训1018人次,其中会议培

训3期,376人次;实地培训5期,642人次,大大提高了种苗生产科技含量。

四、以统一调拔为主,辅以自主调剂。在苗木销售环节,除实行严格的“三证一鉴”管理制度以外,我们还实行“统一调拔为主,自主调剂为辅”的营销方针,对用材林苗木实行全县统一调拔,对部分经济林苗木和竹子实行自筹种苗。自我调剂。并对苗木进行验收定级,按质论价,限定价格,统一结算,这样不光解决了部分种苗短缺的问题,而且还缓解了林业部门担保苗木资金的压力,实现了种苗经营上统 与分 的有机统一。

阳新县林业局

柯伟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第四篇:林木种苗监管

1、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内容:

负责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各项方针、政策; 组织林木良种选育、新品种引进、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标准化服务等工作;

承担全县林木种苗、种子、花卉的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证及管理; 承担林木种苗、种子、花卉的科研项目;

承办市、县林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这一主线,着力构建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种苗生产供应、种苗行政执法、种苗社会化服务四大体系,全面提高林木良种壮苗生产供应能力和林木种苗整体发展水平。

2、林木良种化建设的意义:

首先,林木良种是建设生态林业的最有力保障。用良种壮苗造林,不但成活率高、生长快、成林早,而且形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发挥的生态功能更加强大,能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其次,林木良种是发展民生林业的重要途径。山区脱贫致富优势在山,希望在经济林,其突破口就在于种苗,在于良种。

可见,林木良种是林业增产增益的重要内因,是治本之策,在建设现代林业中始终发挥着“原动力”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描绘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建设美丽中国,更加需要林木种苗提供有力支撑、发挥特殊作用。从林业系统自身来看,完成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总任务,不论是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蓄积,还是生产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保障国家木材安全和粮油安全,林木种苗都是基础,要不断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良种壮苗。

3、林木种苗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良种产量低,供应能力严重不足,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只有51%,与发达国家80%以上的良种使用率以及我国农业96%的良种覆盖率相比相差甚远; 二是林木种苗基础性研究薄弱,育种创新能力不强;

三是林木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扶持林木种苗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 四是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全国仍有一半左右的县(市)没有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4、提升供给能力是根本任务

《意见》要求: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完善生产供应体系。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建设保障性苗圃,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

5、提高种苗行政执法能力今后还需做好5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种子法》宣传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二是抓紧出台《种子法》配套规定,继续推动地方出台《种子法》地方实施条例。三是继续加强林木种苗质量全过程监管。四是继续落实各项制度,规范林木种苗市场。五是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案件查处力度。

6、针对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和社会化服务,要强化抓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信息引导工作。(方针政策,市场信息)

二是建立区域性市场和其他各类市场,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提供交流、交易平台。三是创新流通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拓展林木种苗互联网交易平台十分必要,不仅可以让种苗买卖双方少跑路、少花钱,还可以让他们买到放心苗,卖出好价钱。

第五篇:进口种用林木种苗申办程序

进口种用林木种苗申办程序

为了鼓励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林木种质资源,发展优质、高效林业,从1994年起国家制定了对进口种用林木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近十年来,成效十分显著,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了新、奇、特、优林木及花卉种苗的引进,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物种资源。为了使从事林木种苗进口单位了解办事程序,现将程序介绍如下:

一、何种进口林木种苗享受此项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进口种用林木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种用林木种子(苗)”是指引进的种子苗木的用途只限于林业生产和科研,即进口单位引进的种子苗木只能作为繁殖材料或种植材料进行繁殖、栽培、试验,不能直接从事盈利性的经营。如食用红松种子、带花(或花蕾)的花卉等都不属于此列。

二、申办程序

(一)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

1.《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核发。

2.申办《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自理进口单位和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家林业局核发)和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仅用于科研或本单位栽培(不进行扩大繁殖)的单位,可以不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进口合同(或货物发票)复印件;

(3)进口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受理单(由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或国家林业局委托的省级林木种苗检验机构出具);

(4)种用证明,“种用证明”由进口单位所在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出具。

(5)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理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每周一、四下午为审批办公时间,审批咨询电话为010-84238811。4.注意事项

(1)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计划进行,因此各进口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下一的引种计划,即计划进口的植物种类(品种)及数量,报所在省(区、市)林木种苗机构。逾期不报下一引种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术进口审批表》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已办理好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一律不予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须重新办理。

(3)进口单位执《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到指定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见附表14);

2、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并附《种用证明》;

3、进口合同复印件;

4、种苗木质量说明,或在合同中有质量约定;

5、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的从事进口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出具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受理单》;

6、自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时,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证明复印件;

7、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

2、进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为目的;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文件及《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该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内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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