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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沟通管理制度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7-8384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5 17:46: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地产公司沟通管理制度

沟通管理制度

一、目的沟通是合作的基础。为在公司内建设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畅通内部信息交流渠道,促进职员与公司高层领导间、职员与职员间坦诚的自由交流及信息共享,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沟通类别

(一)正式沟通

1.正式沟通是指职员之间因工作事宜需交流信息而采取的一种正式的交流方式,包括:各种会议、汇报、研讨、协商、投诉、恳谈等较为正规的沟通方式。

2.正式沟通是职员之间分享工作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方式,公司鼓励各种形式的正式沟通,但强调正式沟通应渠道畅通、形式多样、高效实用并留下相关记录。

3.公司高层领导同下属职员的正式面谈沟通每月不少于两人次,沟通情况将作为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公司综合部将对其进行督导。参与沟通的下属职员采取主动申请、领导点名确定、综合部随机抽取三种方式确定,提倡领导多与普通职员交流。

4.公司中层经理/主管同下属职员的正式面谈沟通每月不少于五人次并至少留下两次书面记录。

5.相关领导填写的《沟通记录表》应报综合部统一存档,综合部应对其进行督导,并将沟通情况作为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非正式沟通

1.非正式沟通是职员之间为分享信息、交流思想、加深了解、增进友谊而采取的非正式的交流方式。沟通的内容可以是同工作相关的所有话题,以及职员的家庭、生活情况,不事先预设或限定话题。

2.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责任主动与下属沟通并鼓励职员之间进行坦诚的沟通交流,并坚决禁止因职员坦诚地发表意见和观点而被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

3.非正式沟通一般在下班后开展。

4.公司的综合部为沟通的组织部门,协调沟通工作的开展,视情况保存必要的沟通记录。

三、上下级沟通

上下级沟通具体为公司高层领导同下属职员的沟通和经理/主管同下属职员的沟通。如属正式沟通相关领导需填写《沟通记录表》,并报综合部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统一存档。

(一)公司高层领导同下属职员的沟通

1.公司高层领导(集体或单人轮流)每月可同其下属职员进行沟通。

2.每次沟通的时间、地点可由综合部同领导协商确定。

(二)经理/主管同下属职员的沟通

1.经理/主管每月可同其下属职员进行沟通。

2.每次沟通的时间、地点由沟通双方自行确定。

(三)其它

1.对于下属职员在沟通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相关领导应指派专人调查解决。

2.下属职员欲主动同相关领导进行沟通的,相关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沟通的内容若有一方要求保密的,则另一方有义务保守秘密。

四、平级沟通

平级沟通又根据沟通范围分为部门内部沟通、跨部门沟通

(一)部门内部平级沟通

部门内部平级沟通是部门职员为共享信息、分享经验、加深了解,相互学习而采取的一种定期的交流形式。

(二)跨部门平级沟通

跨部门平级沟通是公司范围内不同部门之间为促进协作、共享信息、分享经验、加深了解而采取的一种定期的交流形式。在一个年度内与同一部门的正式沟通原则上不重复。

(三)其它

1.平级沟通的形式可以为交流座谈、文娱活动、体育竞技、学习参观、郊游等,也可聘请内部或外部讲师作专业知识或综合技能培训。

2.平级沟通要具有广泛参与性,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活动,达到联络感情和凝聚团队的目的,并作为塑造学习型企业的形式之一。

3.沟通结束后,各部门经理/主管或视具体沟通方式填写《沟通记录表》,并报公司综合部统一存档。对于在沟通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相关领导应指派专人调查解决。

4.各部门经理/主管组织沟通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季度绩效考核,综合部将对其进行督导。

五、附则1、2、3、编制:刘永胜审核:批准:

2014年1月10日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综合部负责,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发。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地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一、公司考勤制度

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根据岗位不同,工作时间分为两种:

(一)日常班: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二)特殊岗位:由其直接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 迟到、早退

(一)于规定上班时间五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职为迟到;(二)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三十分钟内离去为早退;(三)一个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日计;

(四)员工因公或确因其它突发的、不可抗拒的情况事前来不及请假或打电话请假迟到的,事后说明原因后不作缺勤处理;

(五)忘记打上班卡的,视为迟到;忘记打下班卡的,视为早退。

第三条 事假

(一)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二)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三)事假年累计达7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四条 病假

(一)职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二)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第五条 旷工

(一)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二)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视为旷工半日;

(三)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条 国家法定假日

(一)元 旦:一天(二)春 节:七天(三)清明节:一天(四)劳动节:一天

(五)端午节:三天

(六)国庆节:七天

(七)中秋节:一天 第七条 婚假

员工可在结婚一年内申请休婚假五个工作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八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15天。第九条 丧假

(一)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三天;

(二)(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一天;

(三)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三章 请假、消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一天以下(包括一天)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一天以上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公司主管副总审批。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职工将经过审批的《请假单》交到考勤人员处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婚假、产假、年休假待遇。在试用期内

不享受事假、病假。待试用期满按有关假期规定享受有关假期待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考勤

(一)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 限——08:30 打早上上班卡 12:00——12:30 打早上下班卡 12:31——13:00 打下午上班卡 17:30——不 限 打下午下班卡

(二)每月第一周内统计前一个月公司考勤,于10日下班前将考勤资料上报。

第十四条 其他办公地点

(一)各办公地点考勤人员每日记录员工考勤。

(二)每月第一周前将考勤资料交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所有考勤资料交公司考勤人员。

第五章 工资的扣发及处罚

第十五条 一次未按规定打卡且未说明原因的,降一级基本工资;每月累计3次

以上(含3次)未按规定打卡且未说明原因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旷工者,扣发旷工时间三倍的薪资。第十七条 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薪资。第十八条 病假者,扣发病假期间薪资。无外派人员考勤制度。

行政人力资源部

2012年7月30日

第三篇: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协助。

二、档案的管理要求

(一)各类公文材料的收、发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理。综合管理部由专人负责公文的签收、拆封、筛选、登记、拟办、呈阅、付阅、分办、催办、收集、立卷等工作。

(二)各类文件档案的整理、利用、统计、保护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及价值的发挥。

(三)政府部门下发的盖红章的文件正本、公司证件及项目证件必须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四)各部门每月月底前将重要的、有价值的文件、合同等编号、分类登记造册,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五)各部门的各类专业档案,如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应在立档后,设总目录及卷内目录,同时登记纸质版和电子版档案清单,以便查阅利用。

(六)涉及合同文件,盖章后交综合管理部一份原件存档。其他要求见《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

(七)各类文件档案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机要文件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得私自做标记、涂改、损毁和抽走张页,不得转借他人。

(八)档案的入件、移交、借阅、复印、归档、销毁等履行相应手续,登记在册。

(九)因公借用的重要档案原件,原则应于当日内返还,最长不超过三天。借阅后的档案归还时交验,确认完好双方签字,档案放入原位。

(十)所属综合管理部保管文件详见附件。

第二节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由工程部和开发部资料员专人专项管理。

二、工程技术档案按照项目、单项工程分类、登记造册、保管。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催收工程、监理等档案,及时上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备留一份归公司技术档案。竣工后两个月内档案由工程部移交开发部保管,图纸除外。

四、工程技术档案查阅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带走。如若带走,需经开发部经理同意。

五、工程技术档案严禁外单位人员查阅。

第三节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重要财务档案未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附件:

1、《档案原件借阅登记表》

2、《档案复印件领用登记表》

3、《综合管理部保管文件清单》

附件3

综合管理部保管文件清单

一、公司证件、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

(一)地产公司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证等。

(二)商管公司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物业服务、停车)经营收费许可证、用水许可证等。

二、项目文件资料

(一)政府出让文件(宗地图、标书、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测量成果等)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

(二)政府会议纪要和批复

1、会议纪要包括项目实施、选址、详细规划、拆迁安置、规费减免等意见讨论及确定。

2、项目立项、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表、工程备案及其他事项的批复。(原件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开发部留复印件存档。)

(三)环保、气象、节能、消防、人防、抗震等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出具的意见书、决定书等形式的认可文件。

(四)项目报建流程中办理的主要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设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产权证明书。

(五)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工程项目参与单位的中标文件、合同及委托书。

三、其他政府文件

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组织以及个人签订的协议、合同。

第四篇:XXX地产公司监察管理制度2016

xxxxxxxx有限公司

目 录

a)全面随机监察:对经营活动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全面监察;

b)部分随机监察:对经营活动或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过程实施监察;

c)重点监察:对经营活动或工程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的实施监察。5.2、对项目监察,还可以采取巡视监察、重点监察、跟踪监察、派驻稽查员等方式。5.1、可与地方检察机关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建机制。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经常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司招投标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4、有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为;

5、是否制定正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投标单位的选择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开标、评标和议标的过程是否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资质是否进行审核,技术标的评定是否专业、公正,议标的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7、招标方案更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存在故意修改招标方案让特定单位中标的行为;

8、中标单位的确定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

9、外包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

10、招标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标底价、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信息提供给中标单位,是否索取和收受投标单位的贿赂;

11、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2、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行为;

13、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4、是否存在明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事态发展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

15、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公司《供应商名录》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16、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况;

17、其他招投标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2.2、合同签订事宜:

1、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有无合法合规的审查、审批手续;

3、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条款缺欠;

4、是否按公司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5、履行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6、合同双方是否签订了有关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廉政责任书》。2.3、物资采购事宜:

1、大宗物资是否进行电子商务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

2、采购物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3、采购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合规;

4、设备、材料的选型是否合理、经济,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是否存在应该进行集中电子采购的设备、材料而未实施集中电子采购的问题;

6、有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的行为。

三、[运营及工程管理部]监察管理事宜:

负责对工程项目在〖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质保管理、廉洁从业〗等事项是否得到良好监控及有效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 3.1、对工程工期和进度的监察和监督

1、工程设计进度是否满足要求,施工图出图时间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进度;

2、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是否满足工程进度需求;

3、施工总包、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及公司要求,是否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实施;

4、定期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并与实际计划进行对比;若工期滞后,是否对原计划进行部署调整,并有具体保证措施;

5、分析工期延误原因,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不力,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材料等供应不足等情况;

6、监理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是否协调好外部关系,是否确保了工程按期开工的条件(包括图纸、场地等),对工程延期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察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施工日志是否规范,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每日检查承包方的进度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在承包方存在工期延误可能或工期已延误时,是否发出监理通知或采取了有关措施;

8、其他工程工期和进度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3.2、对工程质量的监察和监督: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建立了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办法;

2、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目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得到切实履行; 3施工过程中,尤其是关键部位是否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质量与安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是否进行了工程风险评价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反应计划。

5、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是否按工程设计要求、监理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进行监理和施工;

6、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单位是否执行设计规范;是否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专业技术交底;

7、是否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揽施工设计和任务;

8、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否有相互串通,增加不合理工程费用的行为;

9、工程变更的依据与审批手续是否真实、合理、及时、规范,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

10、关键施工工序、隐蔽工程是否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检验合格并签字,重大隐蔽工程有无设计单位参加现场检查验收并签字;

11、有无伪造、涂改、出售、买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公章等违法违规现象;

12、监理日志、施工日志、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结果的记载是否与工程进展情况相一致;

13、检查现场经济签证的符合性。

14、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检查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数量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5、检查是否按照施工图和国家规范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调查工程设计变更、不合格品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6、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检查施工质量记录资料,自检、工序交接检及专检工作的落实;

17、检查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成品的保护;

18、检查工程质量保修期间,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为公司在采购材料、选择施工单位等方面提供参考;

19、检查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

20、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见证点控制、见证取样制度及旁站监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1、监督检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假变更情况。

22、其他工程质量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3.3、对工程成本的监察和监督:

1、监察竣工决算,是否对施工单位所呈报的竣工决算资料进行认真仔细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差价是否准确,费用套价是否合理,是否聘请具有工程造价审查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工程决算。

2、监察成本控制是否贯彻成本低价适用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和动态控制原则;

3、监察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多方案比选,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

4、监察招标采购的工程中标价及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判断工程中标价是否为合理低价,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

5、监察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判价、工人班组的包工单价及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等,并判断其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

6、检查建筑公司材料浪费、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等情况;

7、检查建筑公司的成本控制及核算制度是否完善,成本控制的奖罚措施是否落实到班组、个人;

8、检查工程量计量情况,是否执行了对不合格项目及不按图纸施工的项目不予计价的规定;

9、检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及货不对板的情况,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规格是否与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不符;

10、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判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变更增加造价的合理性;

11、对隐蔽工程(包括各类型桩基础、防水工程等)的施工记录进行检查,并对照实际施工情况、实际采购的材料数量等,判断施工单位是否虚报工程量;

12、对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判断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13、其他工程成本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3.4、对安全文明施工和廉洁从业的监察和监督:

1、检查外排栅、模板搭设、塔吊起吊、基坑支护、消防设施等安全、有效情况,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

2、检查现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3、检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实现封闭化施工、围栏标准化、危险区域防护设施有效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宿舍和办公室管理规范化;

4、检查现场监理是否就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作好记录并定期参与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监理例会提及问题的真正落实整改情况;

5、检查承包人是否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制,是否制订了具体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文明施工档案;

6、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7、工程建设相关反舞弊、廉政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落实是否到位;

8、工程管理人员对监理、施工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工程管理人员营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9、工程建设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10、有无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乙方单位的行为;

1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是否有非正常交往。

四、[营销管理中心]监察管理事宜:

1、监察营销部门和人员是否违反了公司的销售政策,退定申请、退楼申请、延迟签约申请、购房打折优惠等是否严格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

2、监察销售人员是否违反销售纪律,是否违反保密制度,将客户资料或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他人;

3、监督营销人员是否按照公司要求登记和确认三级转介客户、是否存在将自然上门的客户转化成三级转介客户或老带新客户、是否存在与三级联动公司内外勾结的情况、是

否存在低于控制价销售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监察营销部门所需求的户外广告、营销活动、策划活动等相关宣传活动,是否存在先执行后签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价格虚高、数量缺少或未核实物料真实性随意签收等违规行为;

5、营销人员是否存在私自收取顾客房源费、排号费、打折费、帮助客户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行为;

6、其他房产(商业)项目销售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五、对物业管理的监察和监督:

1、监察物业管理人员是否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司物业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

2、监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的现象和问题;

3、监察物业管理处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缴情况,以及收缴计划和催缴工作实施情况;

4、监察物业特殊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情况;

5、监察物业管理处对住户二次装修方案审批以及装修过程监管情况;

6、监察绿化部对树木、绿篱的修剪以及病虫害及时防治工作;

7、监察物业区域环境清洁卫生,疾病及虫害传播的防范工作;

8、监察物业公司涉及收费岗位的员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财物的行为;

9、其他物业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六、对汽车公司监察和监督:

1、监察汽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车销售、零配件供给、售后服务、信息反馈是否遵守《汽车公司管理制度》和《汽车运营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监察汽车公司新车库存、零配件库存、行政物质库存等是否监督管理到位,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的情况;

3、监察汽车财务对新车销售款、零配件销售款、车辆保险费、精品销售款、车间工人工时费等款项收支的合规性;

4、监察汽车员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贪污、私自处理公司财务的行为;

5、其它汽车公司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七、对材料验收和材料使用管理的监察和监督:

1、监察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材料计划,材料超计划是否经过核算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审批;

2、监察材料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仓库是否对照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报价单、供应商送货单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收货并确保进仓材料物资完好无损;收料员是否验收后及时在《送货单》上签名,存在擅离岗位的情形;

3、监察材料发放是否按规定由施工员开具领料单,领料单有无补签、代签、冒签等造假

定; 情况。仓库发料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按照领料单的使用栋号和部位、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工班进行发料;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4、监察报废材料处理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进行;废品处理是否经相关人员确认和公司领导批准;处理时仓库等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监督过磅、清点数量和进行记录;废品款项是否及时收取和上交财务部门;

5、监察现场施工过程材料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保管和节约使用措施,现场材料使用是否浪费,场外材料、周转材料码放保管是否科学、合理;

6、其他材料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八、对工地仓库管理的监察和监督:

1.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单据一致,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是否存在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入库边出库的现象;

2.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出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是否存在先领料后补单或者签署空白单的现象,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3.检查工地仓库的材料分类是否科学,现场码放是否合理和整齐有序,仓库的安全防范是否到位;

4.检查工地仓库设置的材料、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是否合理、科学和实事求是,合格品、逾期品、废品废料、机电设备等是否分别建账,是否存在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的情况;

5.检查工地仓库对库存物料的盘点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对废旧钢筋、废木方、废纸皮等废料废品处理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周转材料的转仓手续是否完备;

6.其他工地仓库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九、对供应商考察及《供应商名录》审核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察

1、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通知相关部门(如设计研发、工程、核算、招标、监察等)组成小组以进行联合考察;

2、厂家考察组织部门在考察前是否及时将相关资料(如考察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厂家相关资料等)分发给参与考察的相关部门;

3、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按公司规定的“适用、精选”的原则,对拟考察的厂家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调查:

3.1、厂家的规模:主要指厂家的生产能力、送货能力、销售业绩等;

3.2、厂家的实力:主要指厂家设备的齐全性、先进性、生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等;

3.3、产品的质量:主要指产品的品牌知名度、档次,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免检证书,绿色环保和科技等方面的技术指标等;

3.4、厂家的资质、信誉:主要指工商、税务、银行信用等资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3.4、商务方面:主要指厂家能否符合或接受我司的商务条件,以及工程的应急配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

4、参与厂家考察的相关部门是否遵循公司“厂家应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选取实力雄厚、有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厂家:

5、被推荐的厂家在其行业内是否拥有较强的实力;其次考虑地域性;再要考虑不同项目定位的差异;

6、推荐的厂家是否能满足我司的主要合同条件,是否能密切配合工程进度的各项要求,履约能力和信誉如何。

7、《供应商名录》内部分供应商的更换和增补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考察、报批等手续;是否存在将资质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厂家增补到《供应商名录》中,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现象。

8、《供应商名录》的执行:

8.1、供应、工程、设计研发、销售策划、招标等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关于《供应商名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故意从《供应商名录》外的厂家中采购材料的现象;是否存在个别供应商垄断供货的现象以及其存在的原因;

8.1、外包工程项目中甲供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从《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采购的规定。

9、《供应商名录》的更新:

“名录”每一年修订(更新)一次,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增减。需要补充纳入“名录”的供应商须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实地考察,确认其资质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因工程需要增加“名录”材料种类的,也按相同程序办理。

10、其他《供应商名录》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十、财务融资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监察: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5、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监察;

7、监察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

8、其他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十一、相关监察和监督事宜:

1、对集团公司、城市公司、子(分)公司各部门以及员工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对违反公

司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2、对需要监察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提交监察报告。

3、负责监督集团各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及其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4、承办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监察工作。

三、监察部门在受理、查办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各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及各层级员工所涉及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均有权受理和查办;

2、各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在监察部门指导下,对下属部门及员工所涉及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办;

3、监察部门有权将有关案件移交给各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进行查办,且在监察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出具调查报告,并上报给监察部门审核;

4、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需报请集团公司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后移交。

5、监察部门拟对被监察人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需当报集团公司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监察决定由办案部门作出并下达。

6、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有权要求公司人力、审计、核算、财务、采购、项目部、成本、营销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各部门应予协助。

7、监察部门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8、监察部门指派的监察人员有权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切会议。

9、公司审计、成本、采购、财务、营销等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的,应当于发现当日报送监察部门处理。如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进行瞒报、漏报、迟报的,经监察部门查实,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

6、认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重要或复杂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有2、3、5、5项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

二、立 案

1、监察部门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

2、监察部门决定立案调查,应报集团监察部领导批准,在24小时内下达《监察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中心/部门、城市公、子(分)公司,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重大疑难案件立案,应当报集团公司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

3、监察部门已通知立案,未经监察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被监察人调动、提拔、奖励、辞退。

4、监察部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完善相关手续: 4.1、集团公司主管监察部门领导批示立案的;

4.2、监察部门在日常工作的工作中,发现被监察对象存在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给予立案;

4.3、投诉举报涉及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 4.4、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 4.5、其它应当立案的情形。

三、调 查

1、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1.1、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是近亲属的; 1.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1.3、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2、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监察人员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调查、取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5、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询问笔录等。

6、物证、书证应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收集原始证据可拍照、复制,注明保存地和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地或个人签名、盖章。

7、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相关原始凭证、文件,对被调查人及知情人进行询问,对与公司有业务或其它关系的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

8、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被调查人应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调查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调查人阅读,在核对无误后由监察人员、被调查人当场签名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监察人员应在《询问笔录》签字注明签字原因。

9、勘验现场、情况检查,应制作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10、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所使用的文件资料需要立即封存,避免被销毁,导致今后难以取得时,监察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封存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封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封存的,可以先予封存,但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11、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本部门无法解决之事项,可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或经集团监察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聘请外单位或人员协助。

12、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有关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在监察部门规定时间内提供,紧急事项应立即提供。对应当予以协助,而拒不协助或没有正当理由迟延协助的中心/部门、城市公、子(分)公司或个人,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监察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

13、监察部门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或与案件有牵连人员阻碍案件调查及处理,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填报《暂停职务建议书》,报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4、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填报《调查延期申请表》,报上集团监察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并报集团监察部备案。

四、处 理

1、监察部门对调查结束出具《监察报告》的案件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给集团分管监察的领导审批,案件影响大的需上报给董事长审批。

《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失职的事实、性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态度和对证据材料的意见,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监察部门处理意见,报告时间等。

2、提交的《监察报告》,应当视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2.1、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作出处理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建议。2.2、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作出内部通报的建议;

2.3、违反法律和公司规定取得非法利益,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

2.4、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5、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建议;

2.6、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3、监察决定、监察建议自《监察报告》批准之日起生效。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由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城市公司/子公司和人员,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由送达人留置送达。

五、异 议

1、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无异议,由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下发处理决定。涉及罚款或扣款的,应通知财务部门扣缴。

2、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有异议,应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3、经上一级监察部门复核,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4、上级监察部门认为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成下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1、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错误的;

4.2、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4.3、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 4.4、处理明显不适当的。

5、集团监察董事办公室的监察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6、有关中心/部门、城市公司、子(分)公司和人员应当自在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部门。

六、结 案

1、监察决定执行、整改完毕,监察部门应当提交《监察终结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2、监察部门应对被监察人的整改情况,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监察。

3、监察部门在立案时应对案件进行编号,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档案文件,编好档案号,并归档保管。

4、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察档案的管理,要求专案专卷,档案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审批手续、笔录、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申辩文件、执行资料等。

监察档案未经集团监察主管领导批准,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借阅和调档手续。

5、监察部门每1个月应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交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每季度上报《监察组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每1个月根据各监察部部门情况汇总向公

司领导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2.2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转移、篡改、毁灭或协助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3拒绝或指使他人不按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的; 2.4、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转移、变卖、损毁或协助转移、变卖、损毁涉嫌财物的; 2.5、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以工作为由不予配合的; 2.6、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不按期整改的; 2.7、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或监察人员的。

3、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监察案件具体影响程度及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的损失,给予投诉、举报人以下奖励:

3.1、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3.2、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

3.3、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0-50000元的奖励;

3.4、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0元以上的奖励,具体数额报集团领导特批;

同一事项和案件的投诉、举报人员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4、监察部门、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减少或挽回公司损失巨大,按实际避免、减少或挽回的损失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由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制定《监察人员奖惩规定》予以规定。

5、监察部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被监察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罚标准由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监察部制定《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五篇:22.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发挥其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仪表、工具等。耐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价未超过2000元者,不得以固定资产列账,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管理部门为总裁办(办公室),应明确专人并建立台帐;各使用部门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二级(实物)管理。

四、财会部门依其类别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建立台帐,进行编号、登记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取得按其来源分为:购买、自建、投入、租入、捐赠、盘盈等,应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

六、固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入帐,计价主要有两种方法:按历史成本计价、按净值计价。

七、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八、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

九、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类别分类进行摊提。

十、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其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清点、核实,年终应会同财务部门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十一、因盘盈、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注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价,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按程序呈总裁核准后始能办理,并应制定协议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

十三、设定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由财

务部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十四、固定资产应办理财产保险。

十五、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能正常运转。

十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低值易耗品等重要物件的管理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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