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永教基〔2011〕75号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7-83841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5 17:4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永教基〔2011〕75号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

永教基„2011‟75号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教管中心,中小学、民办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中小学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1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

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一、小学招生

凡我区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就近划片入学,做到确保适龄儿童无条件进入小学就读。交叉地带沿袭历史习惯,不得互相清退,更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随父母进城务工的民工子女及外地落户永川经商人员的子女就读小学,由三个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纳入辖区招生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其按期入学。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于7月20日前将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到新生及其家长手中。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

初中招收读满小学修业年限和具有小学学力的15周岁以下的校外少年儿童。应届小学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二)报名办法

户口属我区范围内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在就读学校报名。跨区域就读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后必须填报《跨区域就读表》,以教育管理中心为单位在6月30日前进行交换,由户口所在地教管中心安排就读。户口不属我区范围,但属重庆市规定的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经区教委同意后方可报名。各学校不得漏报一个学生。

(三)初中招生

1.今年仍对小学毕业学生实施“操行等级+体育成绩+学业成绩+附加分”的评价方式。

2.农村初中招生

位于镇街的直属中学招生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采取直属中学与其招生范围内的镇街教管中心共同协商进行划片。其余镇街初中由教管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录取;对交叉地带的学生沿袭历史习惯,由相关教管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打破区域界限录取。

3.城区初中招生

永川中学、萱花中学、北山中学、文理学院附中、卧龙初中、胜利初中、永红学校、红江学校招生实施划片招生(具体招生办法另文下发)。

附件:1.永川区2011年秋期小学招生计划

附件:2.永川区2011年秋期初中招生计划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关于安庆市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大观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继续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对接”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严格按“免试、就近、划片、对接”原则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自2014年起,凡已用于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

(三)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及认定顺序(下面第四条),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四)坚持“三个一样”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新生招生: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不得接收2009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学生,对接收的小龄学生,要在校内单独公示一周。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城乡小学一律按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不得跨越学区招生。程序如下:

1、各小学于6月15日前将学校招生方案及材料初审组、接待组和材料复核组等招生工作小组材料送区基教科审核备案(乡镇由中心学校报送),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

2、登记报名。7月25日至26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根据公布的各小学学区范围,直接到对应的学校登记报名。报名时须出具以下材料:

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⑵户口簿;

⑶房产证;

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⑸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复核,同时校验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并于7月30-31日将审核合格并公示后的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集中审核。区教育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达学校。各校于8月10日集中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初中新生招生:我区初中新生招生由招生学校按对接的学区和招生计划直接招生。程序如下:

1、导出打印小学学生学籍表。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姓名1)由小学毕业生所属小学负责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盖章,并于6月25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一生一表。对于前期因其他原因发放了学籍表的,学校要做好摸底登记工作,确保每名学生到一所民办或公办初中报名,若发现有学生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学籍表报名登记,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初中招生学校将其作为入学资格条件之一,并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严禁个人提留、复制、造假。若学籍表中的家庭住址与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住址不一致,以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2、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所在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小)通知学生家长,根据公布的各中学学区范围,于7月25-26日持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附件5)和复印件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乡镇需要外出的小学毕业生家长应委托人,按时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同时校验报名材料原件,于7月30-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三天,同时将审核合格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4、教育局集中审核。区教育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核,将拟录取名单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后,市局下达批准的新生录取表到学校。审核结果下达后,各校方可退还学生报名材料原件,同时将报名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各学校依据审批的录取表,于8月10日集中发放入学通知书到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我区两所民办学校按照《关于安庆市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发〔2015〕6号)进行招生。5月28日前,民办学校须上报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到区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组织考试、测试,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在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外进行招生和超班额招生。规范收费行为,按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教基[2013]1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凡自愿到民办初中就读的市区小学毕业生,7月18日,持所在小学盖章的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等材料,直接到民办初中报名,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初中,凡兼报者将取消报名和录取资格。7月19日下午,民办学校将录取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体局,并及时返还未录取学生的学籍表,到公办学校报名登记。

(四)特殊群体招生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来市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持居住证;

⑵初中新生持小学学生学籍表(在外地就读小学,需要到我区入读初中的,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到安庆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

⑶持市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⑷持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⑸房产证(无房的,需提供房产局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轻度和中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到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高花亭小学继续开设“智残儿童辅读班”。

3、留守儿童入学。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4、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在外地就读小学,需要回我区入读初中的,根据公布的市区各中学学区范围,于7月25-26日持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后,到安庆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登记报名。

5、石化职工子女入学

根据有关协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属石化总厂正式在编职工子女可在石化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或母为石化正式职工的上岗证(红色)、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光荣证

(3)户口本

学校要将拟录取石化职工子女名单在校内单独公示。

四、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及认定顺序

(一)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如下:

1、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3、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⑵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作为其入学学区;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⑶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⑷自建房户。自建房住户需出具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并有乡、村两级出示的证明材料(若有房产证,则不用出示证明材料);若不能出示房产信息证明,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上门核查,核查需留存图片、文字等核查资料,相关核查人为第一责任人。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或核实情况不实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⑸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⑹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长期居住(登记表本人确认)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每一位适龄儿童限报一所学校,凡兼报者将取消报名和录取资格,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招生学位有空余的公办学校入学。

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⑼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未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已购期房的,凭房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依据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也可参照实际居住地情况,依据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确定学区。

⑽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⑾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依据《安庆市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教基[2013]233号)执行,学校要将拟录取的军人子女名单在校内单独公示。

⑿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条件。

⒀其它无法认定实际常住地的,将参考户籍情况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二)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

住房、户籍地址一致的 住房在户籍不在的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的爷孙户

未办理房产证但已入住的全额购房户

证件齐全的自建房住户

证件齐全的公租住房户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独立房产的共有房产户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的挂靠户(私租住户)

说明:各校视招生规模(学位情况),按以上先后顺序认定。在招生计划控额内,先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招收就近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先后顺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未录取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此表中 所指为学校应接收的学生,所指为统筹调剂的学生。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或延迟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6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我区公办中小学严格禁止招收跨行政区择校学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凡要求择校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引导其到有资质的民办学校就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各校要规范报名秩序,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公布的招生政策、划定的学区范围、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报名流程,组织新生报名登记。学校要做好宣传工作,应将学区范围示意图、报名材料清单、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报名流程等制成展板,放置或张贴于校园内醒目位置。对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答疑工作。市教育体育局成立由市区两级基教科长和部分学校校长组成的初中招生协调服务组,8月11日至12日左右接受咨询并处理相关事宜。对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协调服务组和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反馈信息,切实为新生报名提供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切实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将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录取结果、咨询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获取社会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招生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三)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并在基础教育管理中国共产党享,能够为基础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数据。各校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局批准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未经批准的招生不予批准学籍,无籍生不享受在籍生的待遇,不得参加所在学校的各类评优,不予拨付违规招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各校要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新生报名登记表和房产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应保留至学生毕业,以备查),学生转学、休学工作,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其中,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进行。

(四)落实问责机制。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于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问题的投诉,各校应及时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利用虚假信息报名登记及乱收费行为。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将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查处通报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篇:新乡市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模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52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16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市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完善入学服务措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缓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均衡,推动素质教育,为新乡基础教育“上台阶”、建设教育强市作贡献。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弱势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四)实行均衡编班,推动素质教育。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初中:招收2014 年小学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新乡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非新乡市区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新乡市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除以上四类对象外,符合借读条件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我市借读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招生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区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或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学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三)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孤儿。

(四)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学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六)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区,但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入学依据。

(七)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区,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五、报名办法

(一)小学

1.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契税证明,以及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学区小学报名。

2.非本市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非本市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契税证或租房证明)。

(3)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无须提供该证件。

(4)学生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二)初中

1.具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产证明、契税证明、2014年小学毕业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毕业小学填写《2014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

2.具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到户口所在地区教育局教育科领取《2014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经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分配到初中就读。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3.在市区以外就读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市区上初中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2014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并携带小学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契税证明,经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后,按划定的学区分配到初中就读。

4.非本市区户籍外来应届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教育科领取《2014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非本市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初中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契税证或租房证明)。

(3)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无须提供该证件。

(4)学生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

(三)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应及时填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最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到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经审核后按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学区学校就读,享受学区内学生入学待遇。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名。

(五)需提供房产和契税证明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持证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其父母需提供住建局出具的无房证明),该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学依据,由产权所在地学区学校负责做好入学报名工作。如不能提供无房证明,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

2.因拆迁变动居住地的,以拆迁安置协议书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为凭证安排学区入学。

3.房产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报名;房屋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产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凭证代替房产证报名;民间契约及协议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4.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应向学校提交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1年以上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5.营业房的产权证和2014 年7月1日之后领取的房产证(含有效证明)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六、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各公办小学招生前在驻地附近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学区范围和招生登记报名时间,然后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落实,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登记造册,并连同学生户口簿、住房证明、契税证明等材料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验批准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2.公办初中:首先由小学按今年划定的学区确定本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的初中学校,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然后,市、区教育局联合成立复查小组,对各小学分配的结果进行复查。最后,由各初中学校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造册登记,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由初中学校退回区教育局或市属小学,由区教育局和小学进一步核实,并在核实的基础上对这些学生进行再分配。

(二)民办学校:采取电脑派位的办法录取。

1.民办小学: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可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分别由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机关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进行录取。

2.民办初中:要求到民办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以选报一所民办学校,并统一在各自的毕业小学报名,参加报名录取或电脑派位录取。学生选报民办学校,须经家长认可签字,一经录取,不得放弃。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学校、家长代表,在新乡教育电视台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未被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回本人所在学区就近入学。

 民办初中有:新乡市一中实验学校、河师大附中金龙学校、新乡市十中英才学校、新乡市二十二中外语实验

学校、新乡立人文化学校、新乡市开达学校。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凭有关材料,到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2014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经审核认定,按就近或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到指定公办学校就读。志愿上民办初中的,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民办初中招生办法统一录取。

初中学校有:四中、铁路初级中学、外国语学校、七中、九中、十一中、十二中、十三中、十六中、河师大实验中学、十八中、二十中、开发区中学、二十三中、二十四中、二十七中、三十中、三十一中、三十二中、三十四中、三十五中、三十六中、四十二中、洪门初中。

小学学校有:二十中小学部、三十一中小学部、三十二中小学部、四十二中小学部、市友谊小学;红旗区的西街小学、平原小学、段村小学、劳动街小学;卫滨区的新荷小学、化工路小学、胜利路小学、英才小学、回民小学;牧野区的西干道小学、区实验小学、王村中心小学、杨岗小学、畅岗小学、牛村小学;凤泉区的宝山路小学、耿黄一小、耿庄小学、潞王坟一小、大块一小;开发区的西台头小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和本地学生一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同城同待遇。

(四)特殊教育学校

新乡市特殊教育学校有7所,分别是新乡市盲聋哑学校(位于辉县市区)、卫辉市特殊教育学校、原阳县聋哑学校、延津县聋哑学校、封丘县特殊教育学校、获嘉县特殊教育学校、长垣县特殊教育学校。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选择到以上学校报名就读。

(五)新乡市一中少儿班采用“推荐+面试(试读)”的办法录取,具体情况另文下发。

(六)河师大附属中学提供2个班共100个学位,划定学区或在一定范围内电脑派位招生。

七、工作要求

(一)各公办小学、初中要对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保证入学率达到100%;要做好视力、听力、智力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保证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二)市教育局对市属初中、小学下达招生计划并划定学区范围。各学校在招生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在规定的区域内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人数,减少大班额数(人数超过55名的班额为大班额),杜绝超大班额(人数超过65名的班额为超大班额),达到大班额以上的须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格均衡编班。学校招生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学生信息,在市教育局统一的时间内组织电脑派位分班。分班现场要接受督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的监督。

(四)参与合作办学的学校要加大校长轮岗、教师交流力度,提高联合教科研水平,推动“名校减肥瘦身,弱校强身健体”计划的实施。

(五)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违反招生规定的,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秋季开学后,市教育局将对部分学校招生、择校等问题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通报。

(六)各区教育局、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做到稳定有序,招生期间每个区和学校都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七)各区教育局要依据本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所属初中、小学招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布区属小学、初中学区范围。

八、招生时间及安排

(一)小学

8月15日,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张帖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18日~20日,小学组织报名。

8月21日~24日,小学组织入户家访。

8月25日~28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检查,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8月29日,学校组织对新生电脑派位编班。

8月30日,小学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二)初中招生时间安排

6月13日,初中学校在学区范围内张帖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各区教育

局、市属小学到市教育局基教科领取有关表格材料。

6月18~20日,各小学组织具备市区户口和市区小学学籍的学生家长填写《初中招生登记表》,并根据初中学区确定每个毕业生就近入学的学校,同时,组织市一中少儿班的推荐工作、自愿选报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工作。各区教育局组织同时具备市区户口和小学学籍以外的所有学生的报名工作,并依据本文件精神确定接收学校。

6月23日,各区教育局将本区一中少儿班推荐情况、民办学校报名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情况等汇

总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汇总表用Excel格式编辑,电子文稿和纸质稿(盖章)各1份。市属小学直接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6月23日下午,少儿班推荐生到市一中报名。

6月24日~6月27日,市、区教育局联合组织复查小组对就近入学学生的“初中招生登记表”、户口、居住证明等进行复查。

6月24日~29日,市一中对少儿班推荐学生进行面试或试读,确定录取学生,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7月1日 组织河师大附属中学100名免费生录取工作;

组织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工作。

7月2日~4日,各民办初中组织录取新生的报到工作。

7月11日前,各初中公办学校组织入户家访。市、区教育局及招生学校处理招生工作遗留问题。

7月15日,学校组织对新生进行电脑派位编班。

九、招生纪律

(一)市区各小学、初中的招生要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时间统一安排进行,不得违规提前招生。

(二)禁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进行招生。公办和民办初中都不能通过组织考试、竞赛等方式选拔生源,不能委托任何培训机构推荐选拔生源,也不能到小学组织推荐学生。

(三)禁止通过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也不能要求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四)实行均衡编班,除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实验班外,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

(五)公办学校要继续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证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办学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当年一律不能评优评先,民办学校次年相应核减招生计划,违规招生的学生不备学籍。

十、加强领导 搞好宣传

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平稳有序。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利用媒体、会议等形式,向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宣传多元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各界对招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早制订今年招生的实施意见或方案,于2014年5月底之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新乡市教育局

第四篇:XX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XX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XX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x教基[XX]6号)和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安庆市区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体发〔XX〕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xx区。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继续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对接”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严格按“免试、就近、划片、对接”原则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自XX年起,凡已用于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

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及认定顺序(详见第四条),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坚持“三个一样”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办法

小学新生招生: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并要在校内将此类学生名单公示一周,但不得接收XX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学生。

高琦小学教育集团和石化二小教育集团各校区的招生仍按原学区进行。

各招生小学一律按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不得跨越学区招生。程序如下:、各小学于7月10日前将学校招生方案及材料初审组、接待组和材料复核组等招生工作小组材料送区基教科审核备案,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

2、登记报名。8月19日至20日,适龄儿童父母凭相关材料,根据公布的各小学学区范围,直接到对应的学校登记报名。报名时须出具以下材料:

⑴户口簿;

⑵房产证;

⑶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⑷儿童预防接种证。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复核,同时校验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并于8月22日将审核合格、拟公示录取学生及统筹调剂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同时在学校网站及校园内公示拟录取学生名单三天。

4、区教育局组织联合审核。8月24-25日,区教育局汇同市房产局、市公安局、石化总厂,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热点校招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达学校。8月25日,区教育局统筹调剂未录取的小学新生。8月28日,小学公布录取结果,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初中新生招生:我区初中新生招生由招生学校按对接的学区和招生计划直接招生。程序如下:、导出打印小学学生学籍表。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姓名1)由小学毕业生所属小学负责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盖章,并于7月1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一生一表,若发现有学生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学籍表报名登记,将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学校的责任。初中招生学校将其作为入学资格条件之一,并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严禁个人提留、复制、造假。若学籍表中的家庭住址与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住址不一致,以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2、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所在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小)通知学生家长,根据公布的各初中学区范围,于7月15-16日持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附件5)和复印件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乡镇需要外出的小学毕业生家长应委托人,按时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同时校验报名材料原件,于7月24-26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三天,同时将审核合格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4、教育局集中审核。区教育局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初审,将拟录取名单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后,市局联合审核组审核后下达批准的新生录取表到学校。审核结果下达后,各校方可退还学生报名材料原件,同时将报名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各学校依据审批的录取表,于8月8日集中发放入学通知书到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我区全新学校、独秀文武学校按照《关于安庆市区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体发〔XX〕12号)进行招生。学校须在5月下旬上报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到区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组织考试、测试,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在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外进行招生和超班额招生。规范收费行为,按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xx教基[XX]1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凡自愿到民办初中就读的我区小学毕业生,7月8日,持所在小学盖章的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等材料,直接到民办初中报名,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初中,凡兼报者将取消报名和录取资格。7月10日上午,民办学校将录取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体局,并及时返还未录取学生的学籍表,到公办学校报名登记。

(四)特殊群体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城区户口,跨省、市、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就业人员。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报名登记时需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居住证;

⑵市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轻度和中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到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高花亭小学继续开设“智残儿童辅读班”。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少儿,有条件的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通过各种方式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3、留守儿童入学。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4、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在外地就读小学,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报名登记时间、方式与本地小学毕业学生相同。

5、石化职工子女入学

根据有关协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属石化总厂正式在编职工子女可在石化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或母为石化正式职工的上岗证(红色)、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光荣证

(3)户口本

学校要将拟录取石化职工子女名单在校内单独公示。

四、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及认定顺序

(一)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如下:

1、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且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3、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⑵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作为其入学学区;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⑶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⑷自建房与共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自建房所在学区学校可在招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共建房住户子女可在学校招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考虑。

⑸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⑹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按以上先后顺序认定。在招生计划控额内,先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招收就近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先后顺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未录取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此表中 所指为学校应接收的学生,所指为统筹调剂的学生。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或延迟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根据《xx区教育局控制和消除大班额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班额,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6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我区公办中小学严格禁止招收跨行政区择校学生,严格禁止跨学区择校;凡要求择校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引导其到有资质的民办学校就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各校要规范报名秩序,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公布的招生政策、划定的学区范围、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报名流程,组织新生报名登记。学校要将学区范围示意图、报名材料清单、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报名流程等制成展板,放置或张贴于校园内醒目位置。对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答疑工作。8月10日至11日左右市教育体育局成立协调服务组接受咨询并处理相关事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切实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学校、社会、家庭、新闻媒体形成共识,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招生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通过多种渠道将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录取结果、咨询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获取社会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总结推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三)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并在基础教育管理中共享,为基础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数据。各校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局批准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未经批准的招生不予批准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各校要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新生报名登记表和房产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应保留至学生毕业,以备查;在注册学籍过程中要将入学学生的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等入学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生转学、休学工作,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其中,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进行。

(四)做好控辍保学。要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五)落实问责机制。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于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问题的投诉,各校应及时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咨询、举报电话:区教育局基教科5549577,5546107;区教育局监察室5531604;高琦小学教育集团高琦小学校区5515166;高琦小学教育集团太平寺小学校区5571373;德宽路第一小学5564271;德宽路第二小学5057205;公园小学5366111;石化三小5375078;高花亭小学5680506;石化二小教育集团集贤路小学校区5358002;石化二小教育集团石化二小校区5374578;xx河中心学校5910056;xx河中学5910050;十里中心学校5329448;十七中5368805;海口中心学校5247903;巨网初中5703028;红星初中5247915;山口学校5277005;全新学校8769955;独秀文武学校5348107。

(六)严肃工作纪律。省教育厅将把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招收择校生、民办学校考试和变相考试招生、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费用等三方面的违规行为纳入对当年县区党政领导教育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省厅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之中,严格奖惩兑现。

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严肃处理。对公办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民办学校,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当年年审定为不合格,并减少次年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2、拒绝本校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学区招生;

3、审核材料时徇私舞弊;

4、擅自提前或延迟招生时间,擅自超计划招生;

5、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举行入学考试或其他形式的选拔性招生;

6、招收特长生、无学籍材料学生、以及通过挂靠户、虚假户择校的学生;

7、拒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8、拒收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的学生;

9、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

0、开设重点班、实验班;

1、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

2、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

第五篇:广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2011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新鲜出炉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1-

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3.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广州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4.积极稳妥地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认真执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保障流动人口尤其是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 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2011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的规定,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

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0学普通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穗教基教〔2010〕15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11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2011年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20号)执行。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109中、美术中学、协和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3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十二个区(县级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109中和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109中和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属的1中、3中、4中、5中、7中、16中、47中、65中、86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南武中学、真光中学、天河中学、培英中学、玉岩中学等16所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2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

7.经省、市教育局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9.凡参加了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10.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在初中阶段获得市教育局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

察子女和2011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招考的有关工作。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级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各级教育局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级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录取场管理小组”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

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市、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主动做好协调、研究工作,提出解决建议和办法。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核定,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局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问题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永教基〔2011〕75号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