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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7-35212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9:28: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断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向及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既是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己遵守法律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法治思维”,顾名思义,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则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

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方式,如果满脑子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其行为方式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制、以权压法的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的贪污腐败等现象。没有法治思维,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没有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则难以保障。如果在一个缺乏依法治国的方式、机制和体制的环境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多数人就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即使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高思想觉悟的人,可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治思维训练或者法治环境约束,也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在基本概念上就有不少人分不清“法治与法制”、分不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等等常识性概念,因而在行为方式上出现重长官意志而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而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而轻法治程序;重个人威望而轻法律尊严;重政绩外显而轻群众权益;重上级服从而轻法律约束;重文件圈阅而轻法律学习;重权力行使轻法律尊严等现象。因此,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除了依靠法律知识的教育与灌

输,依靠法治文化的积淀与培育外,关键还在于依靠法治方式的落实与规制,在于法治原则、法治规范、法制体制和法治程序等法治方式的强化运用与刚性权威,在于人们自觉增强法治的敬畏感。

二、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方式上存在的误区。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干部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8个方面的误区。

一是迷信人治思维“根深蒂固”,认为法治思维不适应中国国情。有的人认为,法治虽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舶来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惯性。他们认为,简单的法治思维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深奥的儒家道家哲学和礼治传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二是迷信权利集中“一家之言”,认为法治思维在于分权,不利于管理。有的人认为,法治思维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东西,与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不符。他们认为,权利的集中行使,才能解决政府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法治思维的分权意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迷信“政策治国”,认为法治思维呆板滞缓。有的人认为,要保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中国速度”,仍要依靠“政策治国”。“文山会海”虽令人难以招架,但因政策制定方向正确、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责任落实、约束力大,故为最佳选择。法治思维要求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工作实效会大打折扣。

四是迷信上级权威“决断立行”,认为法治思维效率低下。有的人认为,在中国办事,成功与否取决于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意志和决策。下级热衷于向上级请示汇报,主要是争取实际利益,又躲避决策风险;上级机关要求下级加强汇报,主要是维护权威、提高效率。而法治思维追求平等,打破等级和权威,执行力会减弱,效率会降低。

五是迷信社会维稳“土方偏方”,法治思维解困乏力。有的人认为,在维护稳定的刚性高压下,由于社会普遍不信法,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只能依靠各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可一试。

六是迷信权力行使“利大于责”,认为法治思维责重于利。不少社会精英热衷于跻身公务员序列,除了稳定的工作、舒适的环境外,还有公权力附带的个人隐性利益,工作风险较小。如按法治思维“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切都在法治阳光下运行,公务人员除了不高的工资,“灰色利益”则将被严重削减。

七是迷信真假民意“顺昌逆亡”,法治思维难抚众怒。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问题会被瞬间集中放大,在“仇官仇富”的舆论引导下,网络会形成“暴力”,而党政机关及官员往往会成为牺牲品,稀里糊涂被问责丢官。

八是迷信政绩考核“发展第一”,担心法治思维阻碍经济。虽然主流舆论强调不要片面追求GDP增长,但在当前政绩考核机制面前,只能用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看待发展与稳定。法治思维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追求公平正义,当发展与稳定发生冲突时,运用法治思维则本地区、本部门会吃亏。

法治思维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是理想主义;而非法治思维则是现实中国写照,是实用主义。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老路根本行不通,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遵守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一是要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二是要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

三、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

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

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

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

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

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

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总之,我们推进“法治颍州”建设, 需要营造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依法办事、全体公民懂法守法的法治城市意识与氛围,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

第二篇: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范文)

近日,按照镇江市委组织部要求,我院通过远程教育平台,广泛开展《文明镇江 法治引航》“主题培训周”活动。门诊医技支部组织我们全体党员观看了镇江市委书记夏锦文关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专题讲座视频。讲座围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能力的基本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时代要求、如何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等内容,主题鲜明、深入浅出,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务实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实践性。

通过本次学习,使我认识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要学法用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是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是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将之贯穿于日常工作,并成为习惯思维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可以通过教育宣传,引导舆论,形成共识,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所有人的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2、提升法律素养。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当前大量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在知识普及中增强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3、增加学习宣传,切实提升法治能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既要注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报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教学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注重法治舆论的培育和引导,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司法、解决影响

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各种群体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大家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使大家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4、自觉运用法治规范发展行为。法治具有普遍性、国家意志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有内在联系。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努力做到依法依规,通过法治方式来提高发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通过对法律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通过健全和完善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依法引领、规范、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向着实现“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迈进。

通过此次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学以致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拓创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从而切实将法治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力量。

第三篇: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理论需要联系实际。我们就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呢,我们不妨作一概括:

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

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对于合法诉求应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

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

第五,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

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

第七,依法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利。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在建立“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从内部环境看: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从外部环境来看: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

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

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

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

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四篇: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

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但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四)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臵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臵,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

1.要加强维稳策略研究。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2.要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因为群众认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是对付违法犯罪人员的,用来对付上访群众就是把他当成了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完善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并真正发挥作用。在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不要让公、检、法来参与。

3.要加强公共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是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群众的诉求,作为各级组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问题,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角色演变成被上访对象,演变为矛盾的焦点。

4.处理矛盾时要主动积极作为。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要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要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各类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四)要真抓实干。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也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相信,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将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未来。

第五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

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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