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员定位数据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宝华煤业人员定位系统
数据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出现异常报警,首先值班人员不能随意离岗,及时向值班矿长汇报后,组织人员对数据异常报警原因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后向监控中心及时汇报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并将汇报时间、汇报人、接电话人、汇报内容详细记录。
属于以下报警的原因,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由监控室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
2、识别卡异常,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欠时等异常数据报警时,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3、如在48小时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厂家技术人员帮助,同时向监控中心汇报恢复正常需要的时间。
第二篇: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 m莲山
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一、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人员随身携带的识别卡不能在地面基站显示为异常情况。
1、井下识别分站出现无法识别定位卡、数据中断、出现无法读取识别卡、超时、欠时等系统异常报警,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及上级监控中心汇报,由调度室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并将异常原因记录在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2、识别卡异常,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欠时等异常报警时,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发生异常时立即上报县中心、矿调度,同时必须对故障及时检查分析,并填写《系统维修记录表》,对故障积极组织抢修,在48小时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技术帮助,同时及时上报县中心站。
三、一般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并安排专人进行抢修,直接恢复正常。识别卡出现故障立即按规定进行更换。
四、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不得随意离岗,必须与调度和上级中心站保持通讯联系,以求最快处理完善,系统恢复正常。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 m莲山
第三篇:交通事故处理及上报制度
行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
第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事故(无人员死亡),企业内部按重大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企业内部均按次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企业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 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集团安保处,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保处和有关领导。
2、重、特大事故,公司立即报集团安保处,安保处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特大事故应同时报董事长。
3、集团安保处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安全、公安、交通、消防和工会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
第三节 事故处理和赔偿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事故必须由单位负责处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各分公司负责处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集团安委会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在2万以下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原则上由公司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公司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
第九条 事故赔偿
(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实际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足部分由公司在当期成本(或当年预提自保费用)列支。
(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节 保险和理赔
第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
第十一条 机动车保险种类: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盗抢险、自燃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险种。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保险投保程序
(一)承运人责任险,由集团安保处统一负责投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保单。
(二)机动车其它险种由集团公司统一竞标、拟标,公司按集团最终确定的保险公司和保费比例投保,并落实专门部门扎口管理。
第十三条 出险理赔程序
(一)发生保险应赔付的事故,车属单位应立即向承保的保险机构(公司)报案,并与保险机构(公司)商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二)事故处理时,车属单位应协助保险机构(公司)确定涉保的事故损失。
(三)事故车辆定损修理,一律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单位定损修理,特殊情况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在外修理。
(四)事故结案后一周内,事故单位应及时办理事故理赔卷宗,向保险机构(公司)索赔,并切实整理好事故费用记录清单。
(五)保险机构(公司)的事故理赔款,一律汇入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帐户,严禁转入个人或外单位账户。
(六)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理赔,由公司负责处理,手续齐全后,统一填写出险通知书和报赔审批表报集团公司安保处。
第五节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
(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
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
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
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
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
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二)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由集团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肇事单位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分公司内发生二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分公司领导参加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公司内发生三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公司行政主要领导参加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 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并报集团安保处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事故后,除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追究的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如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将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
第十六条 车门、车厢、场地事故的事故处理、出险、理赔以及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教育、处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篇: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为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发生故障时,针对故障期间管理、处理及维护,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1、维护人员作业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必须遵守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行业标准。
2、值班维修人员接到故障通知时,必须立即赶往故障地点,不得拖延。
3、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备机应24小时不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4、地面中心站必须是双电源,配备UPS电源,UPS电源必须供电2小时,突然停电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5、地面检修、维护必须停地面低压变电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地面中心站准备完成后,机电部门方可停电检修,严禁地面低压变电所同时停低压两套电源。
6、低压变电所停电前,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通讯队做好停电准备工作,使用另一套电源,服务器必须进行数据备份,备份完成后,先断外接服务器电源,启用备用UPS电源,开启另一套低压电源,确保服务器不停机。
7、地面服务器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8、地面服务器网络传输接口(交换机)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9、地面主机显示数据异常(设备运行异常、传输数据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10、信号电缆出现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作业完成后汇报矿调度,做好记录。
11、人员定位设备(分站、电源箱、读卡器)出现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作业完成后汇报矿调度,做好记录。
12、任何人严禁任意改变人员定位设备和人员定位设备的位置,以及中断人员定位设备的运行,不得损坏人员定位井下监控设备。
13、拆除或改变与人员定位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分站设备关联电器设备时,需要人员定位分站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4、人员定位系统的系统调整、地址修改时,必须由信息中心专职技术人员按领导要求进行,其它人一律不得擅自调整、修改。
15、线路故障时,加隔爆接线盒,电缆接法要正确,接线不许有明接头。
16、值班维修人员接到故障通知时,必须立即赶往故障地点,不得拖延。
人员定位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高庄矿 202_年元月
第五篇: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人员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时,针对期间管理、处理及维护,特制定本措施。
1、维护人员作业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必须遵守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行业标准。
2、地面中心站必须是双电源,配备UPS电源,UPS电源必须供电2小时,突然停电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3、地面检修、维护必须停地面低压变电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地面中心站准备完成后,机电部门方可停电检修,严禁地面低压变电所同时停低压两套电源。
4、低压变电所停电前,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通讯队做好停电准备工作,使用另一套电源,服务器必须进行数据备份,备份完成后,先断外接服务器电源,启用备用UPS电源,开启另一套低压电源,确保服务器不停机。
5、地面服务器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6、地面服务器网络传输接口(交换机)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7、地面主机显示数据异常(设备运行异常、传输数据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必须立即由专业人员处理故障,处理完成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8、信号电缆出现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作业完成后汇报矿调度,做好记录。
9、人员定位设备(分站、电源箱)出现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作业完成后汇报矿调度,做好记录。
10、线路故障时,加隔爆接线盒,电缆接法要正确,接线不许有明接头。
11、值班维修人员接到故障通知时,必须立即赶往故障地点,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