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7-47875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1 08:38: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id=content>

src=“/mx/baid.js”>

id=viewad>

src=“/a/lw.js”>

[摘要]随着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机构延伸,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保险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面临动力不对称、外部效应的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对称等现实困境。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业洗钱活动。

[关键词]保险业;洗钱;反洗钱

保险洗钱是指一些个人以及团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一般说来,保险业最容易在洗钱的放置和离析阶段被洗钱者利用,如将来自毒品销售或其他犯罪所得直接购买寿险保单或为进一步模糊监管者的视线,将已存入银行的非法资金购买人寿保单。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流向境外的保费有百亿元之多,香港每年保费收入为400多亿元港币,其中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达120亿元港币,占香港寿险市场的三分之一,而且从内地收取的保费每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保险业洗钱方法和技术越来越巧妙、先进和隐蔽,给识别和打击洗钱犯罪造成了很大困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保险业反洗钱法律不健全,保险监管存在漏洞

(魏国强,2003),趸缴的人寿保单是最佳的洗钱工具(陈亮,2000)等都使保险公司极容易被动地扮演不光彩的“洗钱机”角色。

一、保险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动力不对称

洗钱者可以分为主动洗钱者和被动洗钱者。主动洗钱者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将犯罪收益变成表面合法的资金,即洗钱是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其动力来自于“价值创造”的使命,即“实现价值”;二是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来资助恐怖行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主要是基于利益之争,达到政治宗教甚至是报复目的;三是将一种合法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合法实际不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购买团体年金,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目的,即“公饱私囊”,满足私利。而被动

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既增加了收入,又过失地成为了主动洗钱者的帮凶,如,保险公司增加了保费;中介人得到了佣金;跨国洗钱中,资金流入国增加了外汇收入和税收收入。无论是主动洗钱还是被动洗钱都给洗钱者带来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好处,洗钱带来的巨大收益就如同一个磁力超强的磁场吸引着洗钱犯罪者。

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有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反洗钱所付出的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展业成本、核保成本„„根本无从得以补偿;对于协助国而言,成本大于收益,一部分外汇无偿流出,可能还会因此导致国际收支的困难。如由于缺乏国内法规的直接管制,地下保单的保单中介人很少有反洗钱的意识。再加上地下保单的佣金提成非常高,一般来说,首期佣金高达60%,有的甚至达到80%—100%,为了招揽业务,他们通常不会严格追查保费的来源,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也是能宽则宽。可见动力的严重不对称,很可能会导致洗钱犯罪恶性膨胀,而反洗钱行动热情不高、力度不够的局面。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所以,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

(二)外部效应的不对称性

若从经济学的外部性角度来分析洗钱与反洗钱,则洗钱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具有负外部性,即“向他人施加成本,而非为他人带来收益”——洗钱活动损害了合法的商业活动和健全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国经济政策的失控,导致经济扭曲和动荡,所有这些都由国家和无辜的其他人来承担。而反洗钱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即“不被补偿的收益向他人溢出”——反洗钱行为维护了社会正义,稳定了金融市场,使国家和人民受益。这种外部效应的严重不对称,给反洗钱工作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下面建立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如将洗钱与反洗钱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商品,如图1所示SS、DD是满足有效市场假设的“反洗钱产品”的供给、需求函数,姑且以政府代表反洗钱的受益方,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为供给方。Q1是消费者在该产品可以排他性消费时的需求。而反洗钱活动存在正的外部性,“直接消费者”对此产品的消费就会为他人创造价值或收益,故反洗钱给社会、国家带来的附加收益由外部需求函数

DeDe反映,所以整个社会反洗钱的需求函数为D*D*,“反洗钱产品”的真实需求为Q2,而实际供给却停留在Q1点,这样就会造成供给不足,也就是整个社会对反洗钱投入力度不够。

align=center>

src=“http:///downimg/2008/200810***7801.jpg”>

洗钱的负外部性推论恰好与前面相反,由洗钱人支付的成本SS,但因洗钱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外部成本为SeSe,因而洗钱的总成本为S*S*,其中犯罪组织、非法机构为“洗钱产品”的需求方,而各种地下金融机构以及合法金融机构中的洗钱参与者为供给方。如图2所示:“洗钱产品”的真实需求为Q1,而实际供给却停在Q2,这样就会造成供给过多,即整个社会洗钱活动猖獗。

align=center>

src=“http:///downimg/2008/200810***7802.jpg”>

保险公司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必然会考虑其外部效益和内部效益。银行业参加反洗钱最为直接的受益在于免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并且能够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贴现的好处。保险业反洗钱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保险业洗钱与反洗钱外部效应的严重不对称导致洗钱犯罪受经济利益的刺激作用,势头强劲,而反洗钱供给不足,从而容易造成大量黑钱逍遥法外,金融体系混乱,无论是公众利益,还是政府利益都得不到保护。

(三)信息的不对称

从总体来看,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要立足于防范,金融机构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其反洗钱作用说到底是提供情报,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核心职能就是提供金融交易报告。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就是对投保信息、退保信息等可疑性信息进行报告。保险业在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过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洗钱方与反洗钱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承保时,并不知道这笔资金是否合法,退保时也并不知道退保人退保的真实意图;反洗钱体系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反洗钱的监管机构(保监会和央行)与反洗钱的执行部门(保险机构)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监管机构很难知道执行机构的任务执行力度,以及是否存在隐蔽行为,这就存在了道德风险。

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2)

id=content>

src=“/mx/baid.js”>

id=viewad>

src=“/a/lw.js”>

信息劣势方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就必须积极行动,消除非对称信息的方法是信息搜寻和信息甄别。由于信息甄别的成本低于信息搜寻,而且信息搜寻往往是为信息甄别服务的,因此,信息劣势方消除非对称信息的方法主要是信息甄别。保险机构和中国保监会在借助信息甄别行为消除非对称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规模不经济和外部性问题。以保险机构为例,规模

不经济是指保险机构在信息甄别的过程中,由于单个保险公司信息甄别的规模过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要求而使信息甄别的边际成本过高,导致信息甄别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从而使信息甄别呈现规模不经济。保险机构信息甄别的积极性不足,使其难以完全消除非对称信息。

二、保险业参与反洗钱的策略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寿险领域尤其严重。在团体寿险中,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或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首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如甲为自己投保三年储蓄返还性保险,但受益人是乙,乙通过保险公司过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钱。其次,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再次,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如长险短做,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一)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二)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三)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根据科斯定理,只有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才不会失灵,但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均为正,所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能靠制度建设,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应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对国内而言,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对国外而言,双方可签定“黑钱分割协议”,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四)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要查与研相结合,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五)联合互动工作制度。为加强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保险业要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规则透明,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的复杂性问题。

[参考文献]

[1]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郭红玉.反洗钱的经济学思考[J].中国金融,2003,(3).[3]杨胜刚,何靖.反洗钱领域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金融研究,2004,(10).[4]陈亮.论保险业对洗钱的监管和防范[J].上海保险,2000,(11).[5]巍国强.地下保单的性质研究及其监管[J].保险研究,2003,(1).[6]朱宝明.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2004,(4).

第二篇:人口城镇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人口城镇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基于江西省南昌县的调查

赵海2013-11-25

摘 要: 推进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当前,我国城镇化推进速度较快,但质量和水平都不高,特别是人口城镇化发展滞后。本文通过对江西省南昌县城镇化问题的实地调研,分析了主要做法和基本特征,认为该县城镇化是以工业化为先导,以大规模城镇建设为主要特征,其土地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城市与乡村的协调与互动不足。本文从人的城镇化视角重点剖析了人口城镇化滞后的制约因素,认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以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加强的背景下,农村各项权益的实际价值和机会成本逐步升高,城乡福利出现倒挂,农民转市民意愿不足。基于此,本文提出,推进人口城镇化、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保障转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等各项权益。

关键词: 人口城镇化,农民转市民,农民权益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城镇化①是与工业化相伴而生的孪生子,是传统农业国家变为现代化国家的客观规律和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城镇化进程,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城镇化呈加快发展的态势。2000-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2.57%。然而,我国的城镇化总体水平是不高的,在城镇7亿多人口中,有接近2亿人既没有城镇户籍,也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这种低水平、低层次的城镇化造成了诸多问题,对农村来讲农民没有完全离开农业,从而不能有效扩大户均耕地面积,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且产生留守人员等社会问题;对城市来讲大量农民工沦为“二等公民”,不能有效融人城市,消费总需求不足,社会秩序不稳定,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中央高度重视城镇化发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各地城镇化发展实践,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对推进城镇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2012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中央政策的演进脉络显示,当前城镇化的重点是提高城镇化的质量,核心是推进人的城镇化。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地方的城镇化实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发展经验,提出存在的问题,很有必要。

笔者于2013年3月赴江西省南昌县就城镇化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南昌县地处赣鄱平原腹地,与江西省会南昌市毗连,既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大县,城乡经济发展活跃,是江西省第一个全国百强县。2012年,南昌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了437.6亿元,财政总收入突破60亿元,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在全省100个县(市、区)中排在第一位。南昌县之于大城市郊县和经济强县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县域也有较强的先导性和启示性。剖析南昌县城镇化发展道路,对中小城市和县域范围内推进城镇化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乡镇和工业园区,发放调查问卷,与企业负责人和农户进行深度访谈,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总结、归纳和分析,形成了目前的调研报告。报告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归纳了南昌县推进城镇化的主要做法,第二部分总结了南昌县城镇化的主要特征,第三部分从人的城镇化视角重点分析了

农民转市民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判断和启示。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化是涉及城乡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系统性问题,囿于知识水平,本报告仅对南昌县城镇化情况进行粗略地介绍和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本报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不如说提出了一些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南昌县推进城镇化的主要做法

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工业的腾飞和人口的聚集。南昌县依托区位优势,抓住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以工业化为先导,以制度环境为保障,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依托产业集聚区快速工业化

与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散乱状乡村工业布局不同,南昌县提出了“工业园区化、园区生态化”的产业发展思路,通过规划引导,大力发展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塘现代物流区等产业集聚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园区建立于2002年,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是江西省县(市)中规模最大的工业园区。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工业搬迁等方式,将全县的大型企业向园区聚集,并将其他乡镇招商引资的项目落地在该园区,实现了园区的跨越式发展。目前,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形成了汽车及零部件集群、食品饮料工业集群、电机电器工业集群、医药医器工业集群、轻纺服装工业集群、高新技术集群等多个产业集群。截至2012年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已集聚5个整车项目及91家零部件企业,食品和生物医药产业集聚100家企业,整个园区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双双突破450亿元大关。2012年8月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全省首家落户县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加强城镇建设提高人口吸纳能力

南昌县着眼无缝对接南昌市城区,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运作”的原则,加快建设昌南新城,推进莲塘核心区、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象湖新城区和向塘现代物流区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一方面明确主次。明确了以县城莲塘、象湖新城为中心,向塘镇为次中心,三江、塘南、蒋巷等乡镇为重点,其他11个一般城镇构成三级城镇空间结构。另一方面注重特色。如莲塘核心区定位为商贸经济繁荣、服务功能完善的商务行政片区,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定位为汽车品牌响亮、产业集群发展的先进制造片区,向塘现代物流区定位为市场体系发达、仓储配送成熟的现代物流片区,象湖新城区定位为景观精致典雅、城市产业兴起的商务人居片区,银三角定位为集商务会所、休闲娱乐、体育运动、观光度假、文化创意为一体的都市型展商贸休闲服务区。截至2012年底,南昌县城镇化率超过了500/0。

(三)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土地、资金、社会保障难题

土地、资金、社会保障等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城镇化发展质量的关键所在。南昌县通过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努力破解这些难题。

1、关于土地问题

缺少土地指标是调研过程中地方政府反映最多的问题。南昌县采取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滨湖地区开垦、征地拆迁等方式,努力破解用地指标的制约。如2012年,南昌县通

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共新增耕地1.8万亩;利用行政力量,推进征地拆迁,共拆出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1.02万亩。这里以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的农民集中居住为例,简要介绍一下该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做法。大洲村采取“村庄整体拆迁、村民集中安置”的方式,就是农民上楼,宅基地交给政府。该村共有7个自然村,1000余户居民,4000余人口。集中居住前共有建设用地1000亩左右,也就是说平均每户建设用地能达到1亩。村民入驻新社区人均一次性配给40mz住房和lOrri2的铺面。对原有住房面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农民不另外支付;对原有住房面积超过这个标准的,给予超出部分每平米330-600元不等的补偿。开展新社区建设后,安置全部村民共占地260亩,共节约700多亩建设用地。这700多亩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就可以复垦后置换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或者直接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工业和城镇建设。

2、关于资金问题

与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类似,南昌县通过搭建政府融资平台的办法,破解资金问题。南昌县建立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3个投资公司,通过财政资金注入、项目运作、发行债券等方式,努力破解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瓶颈。南昌县还大力发展信用担保,参与组建全省性的担保公司,发展小蓝投资担保公司等,通过信用担保的杠杆作用撬动工业和城镇发展资金。

3、关于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一般农户,南昌县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统一部署,实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农民参保率达92%。对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失地农民,南昌县出台了专门办法,县财政投入10亿元、江西省财政配套2亿元,通过农民一次性缴费或逐年缴费等不同的办法,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南昌县城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南昌县的调研了解,我们认为该县的城镇化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工业化主导下的城镇化

南昌县通过大力推进工业化,经济获得起飞,由一个农业大县步人了工业大县的行列。2012年,南昌县地区生产总值达437.6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1.38倍,年均增长18.9%,三次产业结构为9.7:65.3:2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7%,第二产业增加值占比65.3%,呈现出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的明显特征。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拉力,带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对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吸纳能力显著增强。

(二)土地的快速城镇化

随着南昌县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面积快速扩张。南昌县城镇建成区面积由2005年的22平方公里增加到2012年的60平方公里,以年均15.40/0的增幅向外扩张。

(三)迟滞的人口城镇化

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土地城镇化相比,南昌县人口城镇化速度明显较慢。2012年,南昌县户籍人口101.9万人,城镇户籍人口19.8万人,城镇户籍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

仅为19.4%,远远低于500/0的城镇化率,仍有大量的农民工处于“候鸟式”的迁移状态,“半城镇化”特征非常明显。

三、南昌县农民转市民问题分析

南昌县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亦即农民转市民严重不足。是城镇户籍的门槛太高,还是农民自己不愿意转?是农民不够理性,还是制度设计没有到位?从实地调研的情况看,本文有以下几点判断:

(一)南昌县城镇落户条件比较宽松

南昌市2012年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贯彻意见》。南昌县按照这一意见的要求,大幅放宽了城镇落户条件。对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取消城镇落户指标,达到条件,一律办理;并降低了城镇落户门槛,以下四种类型都可以办理落户:①在城镇有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或自建房等居住房屋,均可办理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②配偶一方在城镇,就可以申请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城镇;③父母申请就可投靠城镇子女落户城镇;④在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落户城镇。

从以上南昌县办理农转非条件来看,可以说非常宽松。特别是对务工、经商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可以举家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农村居民落户城镇较少

南昌县公安局提供了近年来农转非的情况统计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与南昌县百万以上人口、近30万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规模相比,全县农转非总量却很小,平均每年农转非总数为2097人,本省农转非数量仅为914人,且农转非总量呈下降趋势。特别是2012年南昌县实行降低城镇落户门槛的政策以来,农转非数量不仅没有出现快速增加,反而呈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2012年农转非总数为1069人,省内农转非为458人,分别比上年下降了38%和41%;2013年1-2月农转非总数为81人,省内农转非仅为25人,继续呈加速下降的态势。

(三)农民转市民意愿较低

南昌县农转非数量逐年下降,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转户意愿低。据县公安局在2012年对在县城居住

表1:2007年以来南昌县农转非情况

资料来源:南昌县公安局一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100名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抽样调查显示,只有15%的农民工愿意在城镇落户,85%不愿意在城镇落户。据调研组对50名农民和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显示,87%的样本认为城镇户口对自己不重要或无所谓,仅13%认为城镇户口重要;40%选择愿意落户城镇,60%明确表示不愿意落户城镇。据南昌县东新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辖区由于工业化快速推进,建立了10万人的大社区,但转户农民只有3000余人。南昌县公安局负责人介绍,不仅农民转户意愿低,每年还有一些大学生和上世纪90年代办理农转非的市民要求非转农。

(四)转户意愿低是因为不划算

调研发现,符合条件的农民之所以不愿意转户,主要原因还是农民对转户有顾虑,担心城市的生活成本过高以及无法享受到农村的各项福利⑤,在经济上不划算。

据上面提到的南昌县公安局农民工转户意愿调查⑥,在85个不愿转户的农民工中,有53人认为城市生活综合成本过高,39人认为城市就业状况不稳定、缺乏生活来源,44人担心在城市落户后,被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或林地承包权;49人担心在城市落户后,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参与集体利益分配;27人担心在城市落户后,无法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难以承担城市看病费用;24人担心无法解决城市住房保障问题;3人愿意到经济发达地区落户而不愿意在当地落户。

农民也向调研组细数了农业户口的种种好处:①有承包地,种田不用交税,流转后还有土地流转费,每亩国家还有几百元的种粮补贴;②有宅基地,可以自建房;③如果土地被征占了,可以享受高额补偿;④实力雄厚一些的村集体还有分红;⑤农业户口可以生二胎,超生罚款也比城里人少。关于城镇户口,农民普遍认为主要的好处就是孩子能接受城里的优质教育,但只要在城里租了房子,交一些借读费,也可以解决在城里念书的问题。至于调研组提到的转户后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农民普遍提到现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很少,转户后往往只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目前农村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标准几乎一样,转户对农民的福利影响不大。

总的来看,本文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南昌县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民各项权益的实际价值和机会成本逐步升高⑦,附着在农业户口的各项福利逐步增加,而城镇户口含金量则相对较低,南昌县域范围内农业户口的价值高出了城镇户口,城乡福利呈现倒挂。

四、几点判断和启示

围绕南昌县推进城镇化的探索与实践,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判断和启示,以期引发思考与讨论。

(一)推进城镇化首先要有产业支撑,而不仅是城镇规模扩大和形象提升

工业化带动城镇化,是发展经济学的基本论断,也是世界各国城镇化实践的普遍规律。没有产业发展,人口和劳动力就不能有效聚集。靠行政力量强制推动城镇规模扩大,就不可避免会出现“空城”、“鬼城”等伪城镇化现象。本文认为,南昌县抓住了产业发展这一“牛鼻子”,把城镇化的基础做实夯牢,为各地推进城镇化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借鉴。

南昌县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全力打造以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核心的产业聚集区。本文认为,这种通过行政推动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推动资源要素向核心区聚集,有利于推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发展集约和技术集成,有助于形成县域经济的“增长极”,对工业基础较为薄弱、布局较为分散的地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但这一发展方式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一产业发展方式极易导致缪尔达尔提到的“累积性因果循环效应”,即产业核心区发展越来越快,而农业乡镇发展越来越慢,出现县域内的区域差距越拉越大的问题。因此,政府在推进产业核心区发展的同时,还要研究如何切好发展成果的蛋糕,建立起各区域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尽可能避免县域内的地理二元结构。二是注重集聚区内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摆脱因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而陷入“低水平发展陷阱”。地方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和观念,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规范经济秩序,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要变“招

商引资”为“招商选资”,引导发展上中下游相互配套的产业集群,拒绝“三高”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尽量避免影响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隐患。

(二)土地问题本质上是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推进城镇化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让农民上楼,客观上促进了土地的集约使用,也为工业和城镇发展节约出了宝贵的土地指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在全国很多地方推行。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过度聚焦于获得土地指标和增值收益,而忽视农业发展空间和农民经济利益。从当前国内很多地方开展增减挂钩的实践看,结果往往是良田变为中低产田、农民的宅基地和农房变为经济价值不高的农村小产权住房。此外,上楼农民还面临着举债上楼、生活成本提高、生产便利性下降等现实问题。特别是对于土地用途改变后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农民完全被排除在外,没有任何分配权利,客观上导致了农村资源的流出。因此,本文认为,开展增减挂钩、农民上楼,必须让农民有参与权和谈判权,让农民参与游戏规则制定和利益分配,这样才能体现城乡公平和统筹发展。从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的实际看,政府为农户配给了人均10m2的铺面,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我们认为这种参与方式还是远远不够的。第一,这种方式只对紧邻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型社区有意义;第二,农民对用途改变后的土地仍没有任何权利。我们建议,可以借鉴东部一些地区的做法,在土地用途改变后,留有一部分土地给村集体,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做法,让农民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三)农民转市民是一连串的事,目前的关键是如何保障农民在农村的经济利益

农民是经济理性的,为利而来、为利而去,最看重的是实际利益。从南昌县的实际看,在城乡福利倒挂的现实背景下,可以预见,即使对农民转户不设置任何门槛,农民转户的意愿还是不强。因此,以剥夺农民在农村各项权益的人口城镇化路径很难行得通。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明晰农民在农村的各项权利,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等;二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对交易主体和交易用途等设置具体限制。如此以来,就可以打消农民转户进城后关于农村权益的种种顾虑,让农民“穿着衣服进城”,“脱下衣服”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得到相应的补偿,以补贴他们进入城市的成本。此外,对于转户农民在城镇的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问题,要做到制度全覆盖,在此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赵海

出处:《宏观经济研究》

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经济类别:改革与发展

库别:中经评论子库

第三篇:中学数学素质教育的现实困境与改进路径

中学数学素质教育的现实困境与改进路径

要破解中学数学素质教育的现实,须突破应试教育思维模式与传统教学观念,构建策略化的教学目标,激发开放观念与问题意识,实施达标检测与总结反馈。并围绕生活主题开展数学兴趣培养,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在多边交流中借鉴优秀经验。

中学;数学素质教育;现实困境;改进路径

一、中学数学素质教育的现实困境

在现代教育改革和新课程实施标准的影响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内容的重要元素被视为教育理念的核心,中学数学课堂教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对于数学知识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数学教学就更需要一定的教育策略。然而,现阶段中的中学数学教育仍普遍地沦为应试教育的现实样本,施教者如牛负重在题海中任凭时间消耗,学生往往在被动的消耗中失去信心与耐力。针对数学课堂的教学过程,新课程实施标准仅仅从理论上提出了革新教学的方法,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些理论准则很难把握,更为警惕的是,对现代教育改革的误读更是给中学数学教学带来消极的后果。在所有现实困境中,最难突破的是应试瓶颈,这不仅仅是数学教学的问题,也是目前中国基础教育阶段最难突破的问题。虽然重提这一问题很像老生常谈,但以分数论成败的体制若不能结构性地剪除,我们就很难最这一弊端提出改进的可能性。这种结构性的消极影响必须要彻底地澄清其一,应试教育模式更多的关注教科书内容而匮乏对现实生活实例的关注,在数学教学中具体体现为学生对公式、公理、范例烂熟于心,却对实际生产生活中的类似应用非常陌生;其二,应试教育模式使教师与学生无一例外地聚焦在分数之上,潜在地塑造了智力万能的观念,形成分数即成败、分数即未来、分数即全部的价值观念,因而也就使教育过程很难在内部突破,很难有创新的想法,很难有未来,这不符合时代潮流和世界发展趋势;其三,应试教育模式会滋生教育领域中的道德诚信问题,更有许多人在选拔性考试中铤而走险,徇私舞弊,消失与压缩了教育领域在传统观念中的道德纯洁性。[1]

因而,彻底改变这种教育状况就必须与一定的实践教学路径探索紧密结合起来,使教师对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理念有明确的自觉,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意识才能被完全激发,素质教育的困境才有可能化解。

二、改进路径中的施教策略

与其它人文学科不同,数学学科内容相对远离感性的内容,因而,数学教师现行的教学方法一直沿袭精讲多练的老路,在例题讲授和习题演练中机械地反复,这种训练模式很容易使学生疲于应付,直接导致了学生对数学学科了无兴趣,甚至丧失了学习的信心。对于人文学科而言,素质教育的魅力更容易理解,而对于数学教学而言,素质教育也具有同等的需求。其实践路径被普遍认为比人文学科的教学方法更难探索,但其基本理念还是有章可循的。

1、构建策略化的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与学出发点和归宿,是全部教学环节的灵魂。教学目标必须立足于学生的内化提升与潜能开发。在设定具体学习内容的目标时,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目标,又要有分类明确的具体目标,总体目标要设定内涵盖某一教学内容所涉及的重点和难点;具体目标需要表达明确,不可过多或过少。例如,在设定设定“解一元二次方程”教学内容的总体目标时,具体目标步骤可以通过几个分目标来实现(1)配方法的步骤教学。(2)分解因式法的步骤教学。(3)公式法的步骤教学。(4)利用韦达定理步骤教学。类似目标策略可以推广至数学教学中的所有学习纲目与要点。

2、激发开放观念与问题意识

数学教学中开放观念的激发是基于一些开放性数理问题之上的。这些开放性问题往往是在较为自由的条件中,结论并不唯一的问题。由于这类问题的答案一般并不唯一,所有能够构成开放的思想氛围,从而促进学生更加积极地从多个角度去探求的好奇心,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的实现。例如,(1)条件开放型问题在△ABC中,点D是BC的中点,作射线AD,在线段AD及其延长线上分别取点E、F,连接CE、BF。添加一个条件,使得△BDF≌△CDE(2018年义乌市中考试题)。(2)结论开放型问题一个立方体经过四次分割后,可以成为多少个小的立方体,此处的答案显然因方法不同而变化;当然也有条件和结论都是开放的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实施达标检测与总结反馈

达标检测是数学知识是否熟练掌握的必要标准,有效的作业训练是完成实施这一检测的必要手段,尽管这种手段一向被视为繁重的学习负担。但减负的设计必须依靠科学而有效的作业训练来完成,这也是所有知识学习的必要代价而不独属于数学学科的教学问题。只是在中学数学教学阶段,我们更关注对基本的数学概念和数学模型的理解与掌握,培养学生习惯于数学思维这一特殊的逻辑科学。这对于以后的知识转化和实际应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施教者的方面来看,达标检测是反馈环节的必要一环,教师不仅能够直观了解学生对数学概念和数学模型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也能反映出教学环节中被忽略的情况,更可以避免教与学过程中的施行不当,不至于出现“以手指月而不知月何在”的迷误。所以,教与学的信息反馈和双向交流可以有效地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探索与改良素质教育的外部环境

中学阶段的数学思维培养对于知识汲取阶段和其后的实践应用阶段而言至关重要。因而,培养数学思维就不能局限于具体知识点的熟练掌握,更为重要的是对学生数学思维的培养。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也与素质教育的外部环境息息相关,探索与改良数学教育的外部环境便成为解决的问题。基于实践教学的经验总结,教育环境改良是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外部因素,相关措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围绕生活主题展开数学兴趣培养

如果教学的堂课难以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课下的生活内容又与数学主题毫无关系,那么,教学效果就很难认同,数学兴趣就很难培养。教学内容应与日常生活与生产的感性事实关联,引导学生发现生活中的数学问题,引导他们确立起数学思维的习惯。

2、针对不同教学内容区分不同教学法

数学教学的目标中既有掌握公理、公式、模型等抽象数学内容的要求,也有较为具体实在的应用性数学教学内容,因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教学内容,必须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对于应用型较强的内容而言,教学设计必须要具备有效精准的实验方法,激发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应用性素材的积累,让学生主动的进行实际数据的收集,突破狭隘的视野而在一个自由的空间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3、在多边交流中借鉴优秀经验

现代社会的信息交流非常发达,数学教育资源同样如此,多边交流中借鉴优秀经验是时代的选择。比如,我们发现,在美国的数学教育中,教师往往选取一定的实验素材,让学生通过相对自由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问题推断,以达成一种命题的理解。这种教学模式很显然与我们素质教育的目标相一致。但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优秀经验的引进必须有一个适应与消化的实践过程,很显然,在这方面,中国的素质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昌梅香.美国大学分类教学模式及现实意义[J].当代教师教育,2018(3)50-51.[2] 孙晓喜.西方历史哲学解释模式的历史引入与现代演进[J].人文杂志,2018(11)24-25.【作者介绍】

吕占雨(1978-)男,吉林长春人,长春市四十八中数学教研部,主要研究方向数学教学法.

第四篇:保险业反洗钱浅析

保险业反洗钱之我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金融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在当前 经济 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 发展 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成为目前国际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应加强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研究,指导实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 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三、保险业洗钱的特质因素

洗钱不仅是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还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严重危害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定的 便利条件。

(一)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本身的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按照保险产品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保险产品中的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因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期限较长、费率较低、保费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较灵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地下保单等方式,达到将公款化为个人私款或者将黑钱流转出境等目的。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未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资料及关系,就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二)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洗钱分子可以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甚至达到“黑钱”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缴保费并提前赎回,或利用这个渠道将其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转移,特别是向一些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利润驱动引发的洗钱风险

目前,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各家保险机构为 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保险支付结算手段引发的洗钱风险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那么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大大加大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单风险。这种由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 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二、保险业参与反洗钱的策略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一)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2006年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二)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三)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要查与研相结合,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四)联合互动工作制度。为加强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保险业要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规则透明,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的复杂性问题。

(五)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反洗钱对业务技能要求高, 因此,要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在金融机构等其他反洗钱工作作战的各个岗位中,都必须要充实相应的专业人才。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培训部门负责培养专业人才这项工作。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 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六)实行综合治理。洗钱是高技术犯罪,反洗钱包括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多个方面,没有银行的配合,反洗钱就成为一句空话。但反洗钱工作不仅是银行的事情,不能靠银行“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助;也需要其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和珠宝等各行业联手支持,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反洗钱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 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七)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很不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占有较大比重,这给洗钱犯,尤其是清洗毒品收益的洗钱犯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毒品交易绝大部分通过现金进行,而且数额巨大。对于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来说,巨额现金的出现很容易引起警方的怀疑,而对于现金交易在社会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国家则不然,既不容易引起怀疑,又可以很容易地同其它合法交易的现金混在一起进行清洗。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经在短短十年之间取得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巨大进展,但是在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反洗钱的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建设、加强反洗钱的监管机制建设等三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

第五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11-09-29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