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审判经验和方法(行政庭)
文章标题:审判经验和方法(行政庭)
一、兢兢业业研修业务理论
审判长要带头注重研修法律,精心研讨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难点。因为法官只有对法律有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才能将法律灵活地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并以此使公正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的正义。我作为长期从事民商审判工作的法官,当被调往行政庭工作后,因行政审判具有其特殊的诉讼
程序与实体规则,许多事情要从头开始。我非常清楚要想提高合议庭的审判质量,首先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为此,我不断阅读大量的行政法学书籍,了解法律背后的渊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并深入探究审判中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问题。
二、有序规范地搞好庭审
我们合议庭要求承办人在阅卷后开庭前,扼要地向合议庭介绍案情,说明争议焦点及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因为行政案件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对案情有相当的了解,对行政法律规范有充分的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同时,我们合议庭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按行政法律规范及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制作了较为规范的庭审提纲,以起到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效果。开庭时我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不越俎代庖,一般先由承办人负责查明事实,只有在承办人询问完毕后,我才对可能遗漏的案件事实发问,虽然这样有时会增加审理的时间,但却锻炼和培养了年轻的合议庭成员,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司法智慧与技巧,对提高合议庭办案质量大有裨益。另外,开庭后,我还要求大家认真思索一下庭审中的得失,如此日积月累,有利于提高整个合议庭的审判质量。
三、精心研究和制作裁判文书
司法经验与智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也就是展示法官司法智慧的过程。法官的每一份裁判,都是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每一次解释都应当是充满睿智且令人信服的。虽然行政审判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裁判只要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说理,就可对当事人的诉请作出支持与否的评价。然而从关怀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出发,应当尽力缓和判决结果与当事人之间的疏离,对当事人的各项请求无论重要与否,都应进行衡情酌理,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回答。这是诉讼终结时法官对当事人请求的全面审视,体现法官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深切关怀,以此缓解诉讼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所以,我们合议庭在书写“本院认为”时,力求认真释明理由,并详述对当事人请求支持或不予支持的观点。
四、正确认识司法经验的重要性
作为司法权的主体,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对社会现象有深刻理解,这就是一种司法的经验。司法经验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官要在审判中达到理性的状态,巧妙、合法、并因地制宜地处理法律纷争,确实需要司法经验。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就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著名的论段。司法经验是法官职业智慧的结晶,能帮助法律职业人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准确适用法律,使法官在法庭上辨明是非,明察秋毫地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的案件。而在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最快捷的积累司法经验的方法,就我的个人体会而言,应当是努力多办案件,积极参与合议庭的讨论,吸收众家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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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审判经验和方法(立案庭)
文章标题:审判经验和方法(立案庭)
立足本职服务审判
一、迎难而上,有序安排,提高效率,消化积案
2002年4月,通过院里的审判长资格竞争上岗,我从民三庭调往立案庭申诉复查组担任副组长。我院受理的申诉复查案件存在“四多”,即数量多,“骨头”案件多,矛盾激化案件多,群访、缠访案件多。申诉复查组由于人员
少、案件多且复杂,积存了一批老案。一些当事人申诉后,久久等不到消息,致使来信来访不断,怨声载道。如何尽快消化这些老案,保持案件的良性循环,成了任职后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充分发挥复查听证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抓住争议焦点,采取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的接待方式,同时实行繁简案件搭配接待。上述方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承办人的结案数均明显上升,有的更近乎翻番。通过全组同志的努力,2002年全年,申诉复查组共审结各类案件千余件,至年底时无一存案,充分发挥了申诉复查的快车道作用。
二、以稳定为大局,服务群众,服务审判
2003年年初,因工作需要,我被调任立案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立案工作相对于申诉复查工作,更琐碎、繁杂。立案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些新类型案件、一些有背景的涉外案件以及一些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愈来愈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而首先面对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就是法院的立案机构。作为一名立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必须认识大局、胸有大局,进而服从、服务大局。对社会矛盾突出、政治敏感性强,有重大闹事苗头和有碍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立案窗口均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主动征求业务庭的意见,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报告院领导研究决定,必要时请示上级法院,同时做到快速应对,稳住事态。2003年来,立案合议庭妥善处理了毛恒凤诉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侵权赔偿纠纷、兴业银行等各商业银行诉周正毅借款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敏感案件。
根据院党组工作计划的安排,2003年4月起,由立案合议庭尝试对法律关系清楚、法律事实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即予调解结案。除此之外,立案合议庭在人员未增加的情况下,2003年还新增了审理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以及对在立案审查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两项工作。面对日益繁重的工作,大家没有退缩,我根据组里三审一书外加一名速录员的人员状况,合理安排工作,使大家各司其职,忙而不乱,相互协调,及时补位。由于我曾在民商审判庭工作了11年,有一定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故承担了立案审查阶段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至今已成功调解一审商事案件38件,占同期同类案件收案数的12.3%。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对案件进行调解结案,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纠纷的圆满解决,向社会传达了法院公正、便捷、高效处理案件的信息,扩大了诉讼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三、明确职责,高效运转,多办案,办好案
为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2003年第四季度在立案庭成立了快审合议庭,审理简单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因人员紧张,在快审合议庭成立之初,由我兼任审判长。针对合议庭成员来自不同的审判业务庭,且都是审判骨干的特点,我对她们严格要求,明确职责。同时又注意做好合议庭成员的思想工作,使每个合议庭成员都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决不能辜负院党组对我们的信任及所寄予的殷切希望。在这三个月中,大家加班加点、埋头办案,共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348件,占我院同期同类案件收案数近1/4,个案的平均结案天数仅10天,完成了预定的任务。
四、齐心协力,团结互助,以身作则,奋发有为
立案庭是一个新成立的审判业务庭,开展工作的时间不长,无现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经验的积累总结并不断创新,加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制度来约束人,管理人。2003年,我庭先后拟定了《立案庭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操作规程》、《二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操作规程》、《立案庭快审合议庭审理二审民商事案件操作规程》等,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条不紊,逐步走上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立案庭还是一个团结奋斗的集体,大家能够齐心协心,团结互助,并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每当看到大家放弃休息时间,自觉地加班加点忘我工作时,我都会由衷地感动。可以说,正是依靠合议庭全体同志的集体智慧和作用,才有了今天的一点成绩。作为一个在管理岗位上的新人,我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需要向身边的一些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老领导学习,在各方面充实和完善自己,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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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庭)。
第三篇:审判经验和方法(刑二庭)[范文模版]
文章标题:审判经验和方法(刑二庭)
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
一、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公正为本,就是在审判的指导思想上,要把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要无条件地坚持司法公正,坚决纠正与公正司法相冲突的思想和行为。落实到
具体的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法官都没有私心并且理性地承办案件,从确立科学的价值取向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提升素质,就是提升审判人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为公正司法提供司法主体的素质保障。这也许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永恒的主题。就刑事审判而言,司法公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确定性,即在有罪无罪之间和此罪与彼罪之间做出正确的判定,二是对定罪的被告人准确地适用刑法,适当量刑。对案件的定性,是刑事审判至关重要的环节,虽然新类型案件的定性往往争议较大,但对一般案件的定性基本上还是能够把握。在解决了定性问题之后,如何公正量刑,就是刑事审判的最大、最直接的问题。由于在现行的刑法结构中,很难用罪刑法定或罪刑相适应原则去解释什么是公正量刑,更不能靠这些原则去解决量刑的公正问题,也不能期望在短期内通过立法的完善去实现量刑的公正。因此,从实际出发,只能依靠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
保证质量和效率,就是要求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出差错并且及时审判,不让公正的审判带有瑕疵,也不让公正的审判迟到。这也是以公正为本、提升审判人员素质应有的成效。
二、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是个较长的过程
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这不仅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这种艰难,体现在与审判相关的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
(一)角色以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
1、审判长与庭长的角色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长在审判的价值取向上,往往侧重于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的公正性,甚至要求严格或精确量刑。而庭长作为对院长负责的中层领导,则注重案件审结的效率和保持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的维持率。庭长需要在案件“不错”的前提下,在整个辖区内平衡二审与一审的关系。两者角色与价值取向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案件审理的不同观点。
2、审判长与合议庭承办人的角色冲突。审判长在比较超脱的层面上考虑问题,通过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必然要提出改判意见。而承办人则不那么超脱。他们不仅要考虑公正,还要考虑如何在庭长面前或审委会上获得通过,尽量早些结案,以便把精力投入另一个案件的审判。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加上“公正量刑”标准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承办人办案时就可能倾向于庭长的思路。
(二)队伍管理上的“时态”冲突
现代司法需要大批有经验、有理论、能创新的品格高尚的法官,而这样的法官,需要有一个能够汇聚五湖四海英才的宽阔通道和大浪淘沙的机制才能形成。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很难造就大量这样的法官英才。从最小的上岗机制来说,就有一个被动安排与自主进取的冲突。我们工作岗位的取得,基本上是由组织上安排或分配,不是通过个人公开竞争而取得。这就存在一个合适的问题。有的人并不适合审判岗位,而命运恰恰把他安排在这个岗位上。类似的队伍管理上的过去时态与现在进行时态的司法要求的冲突,给提升队伍素质带来了问题。
三、认清责任,努力做好合议庭工作
以上所述问题,是历史过渡期不能避免的,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束手无策,而应力求不断有所作为。
(一)强化审判管理,促进责任心的提高
强化审判管理,是一个行为系统,从案件受理开始到宣判,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规范。其中贯穿始终的措施,是强化审判节奏意识,严格掌握审判节奏,杜绝人为因素的超审限。2000年以前,我们刑二庭就确立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杜绝人为因素超审限”的制度,并把它作为合议庭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时我们审判二审案件,还做出了6条控制审判节奏的具体规定,通过执行这些规定,明显提高了承办人的程序意识和办案的规范意识、责任意识。
(二)提倡科学思维,自觉把握审判角色
中级法院审判案件,不是一个承办人独立进行审判,而是审判组织审判案件,这就涉及一个群体思维结构的科学性问题。一个群体的科学思维结构,应当保证不同层面、不同方面人员的独立思维的存在,从而保障一个群体的丰富的思维内容。在这个前提下,再经过科学的程序进行整合,得出比较合理的结论。我们提倡承办人进行科学思维,自觉把握审判角色,就是引导承办人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司法公正、培养独立的法律思维。
(三)强化职业道德要求,提升职业道德和理性水平
在提倡科学思维的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要求,提升法官的品德和理性水平。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淡化外在约束,强化内在的道德和理性的要求,审判长要以身作则,促使合议庭的其他法官从管理的客体向管理的主体转化,即让他们成为自我管理的主体。通过他们自觉给自己正确定位,明确工作目标,提升精神境界,确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和工作态度,使合议庭形成共识与合力。在这个过程中,审判长的人格力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的体会是,在审判实践中,审判长要成为公正的象征,审
判水准的标志,敬业的楷模。
(四)小处着手,集腋成裘
具体的审判管理,往往是繁琐的细枝末节的小事,只有审判长身体力行做好这些小事,才有管理可言。因此,优化合议庭管理必然从小处着手。
从管理的角度看,但凡集体,都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合议庭也是如此。有自觉者,也有他觉者,还有被动者。自觉者,属于先进分子,没有外在约束,也能自觉、积极履行职责。对这样的干部,要予以主动的关心、爱护,不仅不宜一味压担子,相反要尽量为之减负,为其分忧。他觉者,属于需要提醒、激励的人。这些人有热情、有能力,但受挫能力相对弱些,需要在肯定成绩、予以表扬的同时,及时帮助其消除挫折感,鼓励其确立自信,提高其思想境界。被动者,往往是因个人经历而导致的两极状态,一是业务能力强而自律性较弱者,这些人需要经常予以关心和督促,在客观评价成绩与不足的同时,提出适合其自身水平的更高要求,促使其进步;另一是业务能力弱而缺乏自信、缺乏奋进动力者。由于缺乏自信,往往会降低自我要求的标准,因缺乏奋进的动力而影响了进步和提高的速度。对此,要扬其长,帮助其树立自信,激发其自尊、自强意识,同时,要抑其短,克服其平庸思想,通过平等对待,统一要求和评价标准,激励自觉性。
在上述过程中,审判长要以身作则,在审判的细节上示范法官的品质,以科学的司法理念,更新大家的司法观念。同时,还要不辞辛劳、顾全大局,要让自己的人格力量成为团结承办人的黏合剂,以“集腋成裘”的方式,提升合议庭整体素质,使合议庭都善言正行,形成文明、纯朴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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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审判经验和方法(民二庭)
文章标题:审判经验和方法(民二庭)
一、提高合议庭办案效率
近年来,困扰审判长最主要的问题是合议庭案件多、人数少、结案慢,故如何提高合议庭办案效率一直是我作为一名审判长的主要工作目标。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合议庭办案效率:
1、提高案件定期宣判率,即对公开开庭的案件,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根据案情当庭向双方当事
人宣布宣判日期,这样做一方面给合议庭承办人加压,另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公正性,且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当事人对此反映良好,认为这样能够增加法院办案的透明度。
2、在合议庭中试行案件解决不同方式选择制度来分流案件,加快结案率。在新收案件时,都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各种结案方式及每一种结案方式所带来的诉讼风险与成本,让当事人自己选择,这样,就将案件分流于不同的结案方式中,从而提高了效率。
3、强化审判长对案件的指导作用,即对每个承办人审理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每月报结案后,合议庭承办人都会收到一张本月的收、结、存案表,在表上不但有具体的案件情况,还有审判长指定的下月须结案的案件,审判长通过了解每个承办人的案件情况,对其下月结案情况进行指导,尽量做到每个承办人月末平衡,从而保证庭里结案的季末平衡。
4、分配案件更合理。由于每个承办人存、结案有所不同,如还像以前按人按次收案,难免有些机械,不利于办案效率。审判长应该根据承办人对某类案件的熟悉程度,承办人的存、结案数等标准,来分配新案件。
二、强化合议庭职能
强化合议庭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强化合议庭调解职能。我觉得对判决而言,诉讼中调解能够及时化解多种社会矛盾,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平衡双方当事人多种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合议庭去年调解、撤诉率一直是很高的,办理的93件案件中,共有52件系调解撤诉结案,占总结案的56。合议庭在每一个审理环节中,抓住可能出现的一切调解苗子,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技能和策略。
2、发挥合议庭合议作用。以前合议庭的合议往往流于形式,主要由承办人唱独角戏。近年来,我要求在开庭前,合议庭先合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若出现新问题当庭及时合议,从而提高效率;开庭结束后,一般案件马上进行合议,尽量一次合议结束。这样做的好处是调动了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发挥了每一个合议庭成员的智慧,强化了合议庭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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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文章标题: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近几年来,__区法院行政审判庭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严格审判程序,公开高效
审理
1、实行庭前准备程序,对诉讼当事人及时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两项工作:一是诉讼指导,二是交换证据.它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的实际,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主要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2、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如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庭审突出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程序,行政审判庭审过程都应依法公开。尤其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相互质证。对于能够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当庭宣判,让当事人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另外,要正确好范文 wenmi114.com处理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时常遇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出现行政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政案件。
3、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通过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克服行政案件受案中的畏难情绪,杜绝有案不收、老百姓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受案时,首先是掌握原告资格的确定。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只要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该起诉人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实践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裁决纠纷的机关,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都首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是确定适格被告。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谁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谁作被告”的基本原则。在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中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以享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越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该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都是做出该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第三是提高审限意识。案件到手后三天内送达,答辩期满后三天内安排开庭,降低起审限率。例如处理原告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强制措施一案,起诉当天原告来到庭里说,被扣押的玉米种子,播种期临近,希望法院尽快处理,以减少损失。立案当天我们即向被告送达,答辩期满即安排开庭。开庭后,我们认为原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即告知被告,扣押的种子应及时返还,被告认同我们的意见,庭后第三天即将种子返还原告,随即原告撤诉,审结时间为20天,原、被告都很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狠抓审判实体,准确适用法律
1、完整、准确理解被告举证时效的规定,全面、系统地进行认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被告的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那么,是不是只要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就应当一律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呢?显然不是。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义务。因此,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才能够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主动收集或者调查证据,也可以允许第三人举证。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而不能简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认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必须客观、全面、系统地分析认定证据。对于个别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简单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为由,排除其证据效力。应当围绕争议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全面分析认定证据,避免孤立地进行单个证据的分析认证。
2、明确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为,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理以及轻微行政处罚等行为,应当适用明显优势标准;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行政审判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据以裁判案件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即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应当尽可能向客观事实靠拢,准确、全面地适用证据规则,客观、公正地采信证据,避免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的情况。
3、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法律适用原则。审理行政案件,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合法的规章才能作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当不适用该规章。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单一依据;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合同双方约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条款作为审查行政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
三、突出大局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为诉讼制度,行政审判注重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例如在原告某某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局规划许可通知书一案(领袖E家东侧居民遮光案)审理中,原告及附近居民近百人参加旁听,情绪激昂。审理后,我们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有误,正常是驳回起诉。但考虑到原告一方有不稳定的因素,我们做了耐心的解释工作,给予及时的诉讼指导,动员其撤诉后,重新立案。再次审理时,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告觉得我们很重视。审理后,我们认为原告没有胜诉的可能,为了防止宣判后原告有上访行为,我们在宣判前即下毛毛雨,做说服工作。宣判时对原告的三位居民代表针对判决做了耐心的解释,得到他们的理解。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审判实践中,对一些案情复杂、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大的行政案件,积极谨慎,妥善处理,注意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矛盾;对于能够推动行政审判工作改革的案件,解放思想,大胆受理,依法审判,扩大社会影响,积极推动改革的进程;对于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可能产生较大负面效应的案件,多做协调工作,审慎处置,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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