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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17-90690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1 23:53: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_年12月29日财建[202_]1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

2、西部为2/

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

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办农经[202_]806号

202_-04-26

法规名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办农经[202_]806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2_.04.26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2_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2_〕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

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

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

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

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

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

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

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

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2_〕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

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

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_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7、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的通知》(鲁政发[202_]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需进行除险加固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2_]271号)、《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鲁水管字[202_]6号)的规定,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主管领导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除险加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应当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状况排查(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设计两个阶段。

安全排查依据《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进行,对排查中不能确定水库安全类别的,须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鉴定确定病险程度。

加固设计要重点解决防洪标准低、大坝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放水洞不能安全运行以及溢洪道泄流能力低等问题。防洪能力复核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2_),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鲁水管字[202_]2号)进行分析;对坝高30米以上的土石坝加固设计执行《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_),坝高低于30米的土石坝按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进行加固设计;混凝土、浆砌石坝加固设计执行《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2_)、《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2_)。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报告编制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

第七条 小(1)型水库安全排查(鉴定)三类坝结论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2)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鉴定)结论由各县(市、区)水利局审定。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排查(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出具排查(鉴定)成果核查意见,与其安全状况排查(鉴定)报告书一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将对各市重点小(1)型水库三类坝核查意见进行抽查。

第八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丙级(含)3 以上水利勘察设计资质,其中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乙级(含)以上水利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 总库容在3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病险水库,本着严格管理、简化程序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总库容超过300万立方米的小型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和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所有小(1)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评审及有关部门意见对水库加固标准、加固内容与措施、加固概算等正式行文进行批复;小(2)型病险水库加固设计审查与批复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对功能萎缩、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加固必要性不大的水库,经论证后可降等使用或报废处理。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批复文件,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严格审批制度。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征求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相同的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负总责。

在县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申报加固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招标工作;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申报竣工验收和其他专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

第十四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必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可将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为一个招标单位进行监理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质量终身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交付使用后,运行过程中因除险加固质量问题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并组织参建单位制定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安全度汛措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 5 第26号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安全状况排查(鉴定)、设计、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应当归档保存的图文、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纪录,应当认真梳理,永久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以市、县投入为主,对列入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年规划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实行奖补结合的办法。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区别东、中、西部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政策。建设和奖补挂钩,引导和鼓励各地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截留、6 挪用,并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2_)的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审计。

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注册销号”制度,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达到下列条件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批复的全部内容。

(二)竣工决算报告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及正常运行管理要求。

(五)技术档案基本齐全完整。

(六)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 7 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小(1)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小(2)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省水利厅、财政厅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在搞好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界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机构,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专职安全管理员及其职责、通信与生活补助来源,管好用好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护经费来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工程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_-04-20 来源: 作者: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皖水农〔202_〕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_〕69号)精神,规范我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病险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具体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做到“除险加固一座,竣工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按照《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实施建议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3、负责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病险小

(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

4、对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

2、负责本市病险小

(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

(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县(市、区)落实配套资金。

4、批准本市小

(一)型水库开工报告。

5、负责全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技术指导、督促施工进度、质量监督检查和招标管理等。

6、负责组织小

(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指导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其主要职责是: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评估、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2、受市水利(水务)局委托,审批辖区内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落实配套资金。

4、办理辖区内小型水库质量监督和小

(一)型水库开工报告报批手续,批准本辖区内小

(二)型水库开工报告,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做好以下工作:(1)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2)做好招标投标工作,认真签订并执行好各类建设合同;(3)组织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4)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6、负责组织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必须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评估办法(暂行)》(皖水农〔202_〕126号)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各市水利(水务)局进行业务指导。安全评估资料经市水利(水务)局复核后,报省水利厅核备。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全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指导意见》(皖水基〔202_〕142号)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市水利(水务)局要加强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病险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承包资质。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实行合同管理。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水库,经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捆绑公开招标。因规模较小不适合招标的监理、设备、材料等项目,可以采用捆绑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法人代表按照规定将招标备案报告及有关附件报市水利(水务)局备案,并发布招标信息。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从省、市评标专家库(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应以水利专家为主。招标工作行政监督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组建,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2、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确定,首付资金已落实;

4、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签订;

6、施工准备及相关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水务)局必须及时逐级报送建设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和30日,分两次将工程开工、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按基建报表要求报送,工程形象进度表达应明确、详实、直观,施工中出现的非常情况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各市可参照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质量监督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涵等主体工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坝高大于15米、涉及大坝截渗和有泄放水建筑物拆除重建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竣工检测(在实施过程中提前介入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检测方案应报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单位核定。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计划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省、市县各50%的比例分担除险加固工程投资。各县(市、区)可采取增加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招商引资和“一事一议”等办法筹措资金。第二十三条 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部分,根据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地

方自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_〕723号)精神,可折算成配套资金,计入工程总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加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等对资金进行分项目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结果要上报上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核备。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必须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严禁蓄水。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二十八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应资料必须准备齐全。

第二十九条 小

(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市水利(水务)局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申请,并抄报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于验收前七天通知市水利(水务)局。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各地在开展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组织,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小

(一)型水库应做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规章制度,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小

(二)型水库应做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第五篇:关于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交叉检查)

关于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务(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有关部署,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按期完成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掌握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相互学习,交流经验,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52座小(1)型除险加固项目按期通过竣工验收,有序推进已安排计划重点小(2)型水库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检查范围

以52座小(1)型和202_年4月下达计划的132座为主,适当抽查202_年4月下达114座。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小(1)型项目和重点小(2)型

项目的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水管体制改革,安全度汛。特别是根据6月底前完成小(1)型县项目的竣工验收的要求,重点检查工程完成、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安全度汛等情况,对未完工的要逐个落实措施和时间表。

四、检查方式和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由省水利厅河库处、规计处和省财政厅经建处组织,会同各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交叉检查。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陕北组:

牵头单位:渭南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西安市水利局、商洛市水利局、渭南市财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商洛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榆林市、延安市

联系人:王会让

陕南组:

牵头单位:榆林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延安市水利局、榆林市财政局、延安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汉中市、安康市

联系人:郭新民

关中西组:

牵头单位:汉中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安康市水利局、汉中市财政局、安康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

联系人:高杰

关中东组:

牵头单位:咸阳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宝鸡市水利局、铜川市水利局、咸阳市财政局、宝鸡市财政局、铜川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渭南市、西安市、商洛市

联系人:刘春茂

五、参加人员和时间安排

参加人员:各市水利局分管病险水库加固工作副局长、主管科室负责同志,各市财政局经建科分管同志,每个市选取项目多任务重的1个县的负责同志参加。

时间安排:陕南组,关中东组202_年7月上旬,陕北组、关中东组7月中旬,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联系人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性,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检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本次检查取得预期成效。目前,全省已进入汛期,各检查组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各检查组要填写附表,并编写简要的检查报告,于8月初报水利厅河库处、财政厅经建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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