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司法考试与法检系统职业垄断
司法考试与法检系统职业垄断
法官荒,无耻的谎言——兼论司法考试与法检系统职业垄断作者:吴成智博主按:发于某官方网站的一篇旧文。那几年间深感职业化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的表现可疑,后来果不其然,职业化改革开了倒车。这是我批评那种转向趋势的一篇集成文字。以前被非法转载者颇多,今日收入本博客,也算物归旧主。有意思的是,我批评涉及的一篇文章作者 伍洲奇先生,后来曾和我联系,吐露了写作和发表中的苦衷。在此表达谢意和敬意!
一、职业化和“法官荒” 的两种呼声 http: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法官职业化的一系列部署和规划,指出精减人员“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法官定额,是将真正符合 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现有的法官中一些不合格者将被淘汰。”(记者王炽《中国将精简法官人数,推行法官职业化》)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庞大的法官数量是职业化建设的重大阻碍,至少在2002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是决心解决或者决心争取解决这一尾大不掉的问题的。但这个决心显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到了2004年,《人民法院报》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策划组织了一个“边疆法院基层建设司法调查”,却将质疑的矛头指向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迈不过司法考 试这道门槛,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的严重困境。”(记者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于是,在重压之下,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年提高。虽然六届司法考试已经累计了相当数量的法律职业候选队伍,但是还不够,最近《法制日报》又组织了一个“中国西部法院法官荒调查”,再一次敲响了所谓 “法官荒”的鼓点。
二、真的存在“法官荒”么?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真的是“法官荒”的罪魁祸首,或者说,真的存在“法官荒”问题么? 2007年7月底《法制周报》发表了伍洲奇、黄玉婷的文章《中国基层司法体系出现“人才荒”》①(以下引用时简称《荒》文),我且先拿这篇比较典型的文章进行一些分析。《荒》 文认为,司法考试“导致了基层司法系统人才青黄不接,‘新鲜血液’的输送出现严重‘循环障碍’”。其论据之一,衡阳市某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的谈话:“我们 区,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整个司法系统,五年来仅两人通过司法考试。”还有一个论据是,对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的“鼓励措施难奏效”。系统内部通过人员 少,就是人才断档,这种分析和议论让人匪夷所思:难道法官这个职业,是只有法院内部人员——或者扩大一些,是只有司法系统的现有人员——才可以从事的职 业?司 法考试是统一的国家考试,参考者并不限于“司法系统”,衡阳市某区也罢,湖南省也罢,“司法系统”的参考人员只是一部分,将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环境内出现的问题,归咎于统一的司法考试,甚至进行“中国基层司法体 系”这么大范围的推论,实在有点以偏概全。司法考试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必须把选择法官、检察官的目光投向社会,而不是盯在法检系统内部。其实《荒》文的论调并不新鲜。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来自于广东省检察系统的赵菊花代表也批评司法考试试题太难不符合国情,“直接导致了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的断层”(大洋网讯,记者陈剑报道)。2005年9月前后《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曹勇的文章《“法官荒”何解?》,引用的事例来也来自于湖南。但2006年2月底湖南招录法院检工作人员时,其报考条件却令人咂舌,英语占笔试成绩20%,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一般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也就是35周岁以下,湖南对硕士以上学位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才放宽到35周岁以下。不知道所谓“法官荒”严重的湖南,为何设置如此苛刻的招考条件?模样更像惟恐报名者挤断了门槛似的。讨论中国法官问题时,千万不可忘记20多万在职法官的庞大基数。抛开极少数边远地区,中国绝大多数法院根本不存在什么“法官荒”,相反是法官“人满为患”。问题在于很多根本不在审判岗位的人占据着法官编制,加上系统内更为庞大的职工总数,严重制约着有资格的新人进入。
三、法检系统的职业垄断 ②我们一般认为,国家司法
考试标志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开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座里程碑。2001年 修订《法官法》确立司法考试制度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是相信此举能改变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之状况的。但鉴于新、旧《法官法》的学历标准都是“老人老办 法、新人新政策”,所以所谓高标准、严要求历来对在职的法官们并无太大影响。在职法官晋升时照样晋升,提拔时照样提拔,不管学历、能力高低,总有政策之手 进行“过渡”。司 法考试所能解决的只是一个门槛问题,而只针对门槛不涉及门槛内的改革,对在职法官们而言不啻是一种变相的垄断保护。从理论上讲,法官的素质应当高于检察官 和律师,统一的司法考试只是将三者放在同一层面上考察。在统一的司法考试确立之后,着眼点应该是打破落后的职业垄断,改革僵化的人事体制,否则,司法考试 的难度越大,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越高,对在职法官们的职业垄断保护得越有效。关 于职业化,检察机关继法院之后也有了相同的提法,就如《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条文用语都极相类似一样,面临的情形也如出一辙。职业垄断加上人事壁垒,社会人员通向法官、检察官的大门基本上关闭着,大量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者主动或者被动地走向律师职业,或者走向非法律职业。面对法检系统落后的职业垄断,很少有内部的批评声音出现;面对司法考试,来自法检系统的置疑却甚嚣尘上。虽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年攀升,但法官、检察官断层的呼声也逐年攀升。律师资格从1986年开考,难度一年甚于一年,律师业从来没有出现断层反而更加欣欣向荣,到了应该比律师要求更高的法官、检察官这里,却好像只有饮鸩止渴的降低标准一条路了。http:
四、向社会遴选法官《荒》文开篇就说“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司法人才青黄不接”,但其引用的“每年通过率仅10%左右”,首先就是不准确的,除首次司法考试外,往届通过率皆在10%以上,2005年接近15%,2006年、2007年虽成为秘密,但很明显秘而不宣的原因就是为了回避社会对高通过率的批评。《荒》文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像滚雪球一样持续上升”,岂不知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才像滚雪球一样持续上升,前5届司法考试全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者已有10多万人,我们从其中筛选了多少法官?加上第6届司法考试,通过者已在15万到20万人之间,我们准备从其中筛选多少法官?法院不是法院人的法院,法官职业也不只是法院人从事的职业。越过系统内部而着眼于社会时,我们会发现,挑选的余地不是太窄而是太宽。我 们今天谈论司法改革的成果,还多是一些诸如法袍、法槌之类涉及司法礼仪和程式方面的东西,触及实质的大概也就是一项国家司法考试了。司法考试有不足,但其 不足之处不在考试难度和通过率方面,相反司法考试如果失去了这些门槛作用,本身会变得没有意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是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 出发点;面向社会遴选法官、检察官,是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落脚点。过 去的法官队伍,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专业化,相反呈现出一片泛职业化的特点。我们不断地扩充队伍,又不断地将审判一线的法官转移到名不副实的非审判岗位 上,造成法官队伍总量臃肿不堪、审判一线又后继乏人的恶性循环局面。根据比较保守的统计,目前的法官队伍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与审判无关,我们的某些决策者既 不考虑如何清理不合格的法官出列,又不考虑如何让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归位,仅仅一个法官遴选办法六年时间了不能出台,却回避问题的实质,一而再、再而三地 要求降低司法考试的门槛。长此以往,法官队伍将陷在整体业务素质低下的泥坑里不能自拔,司法改革将陷在恶性循环的怪圈里永无出路。抛弃谎言,直面现实!国家司法考试向社会遴选法官,为了司法的未来,为了宪政的未来。更多司法考试和司法考试教材相关内容浏览和让你司法考试过的更简单。
第二篇:法官荒,无耻的谎言——兼论司法考试与法检系统职业垄断
法官荒,无耻的谎言——兼论司法考试与法检系统职业垄断
法官荒,无耻的谎言——兼论司法考试与法检系统职业垄断作者:吴成智博主按:发于某官方网站的一篇旧文。那几年间深感职业化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的表现可疑,后来果不其然,职业化改革开了倒车。这是我批评那种转向趋势的一篇集成文字。以前被非法转载者颇多,今日收入本博客,也算物归旧主。有意思的是,我批评涉及的一篇文章作者伍洲奇先生,后来曾和我联系,吐露了写作和发表中的苦衷。在此表达谢意和敬意!
一、职业化和“法官荒”的两种呼声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法官职业化的一系列部署和规划,指出精减人员“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法官定额,是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现有的法官中一些不合格者将被淘汰。”(记者王炽《中国将精简法官人数,推行法官职业化》)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庞大的法官数量是职业化建设的重大阻碍,至少在2002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是决心解决或者决心争取解决这一尾大不掉的问题的。但这个决心显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到了2004年,《人民法院报》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策划组织了一个“边疆法院基层建设司法调查”,却将质疑的矛头指向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迈不过司法考试这道门槛,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的严重困境。”(记者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于是,在重压之下,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年提高。虽然六届司法考试已经累计了相当数量的法律职业候选队伍,但是还不够,最近《法制日报》又组织了一个“中国西部法院法官荒调查”,再一次敲响了所谓“法官荒”的鼓点。
二、真的存在“法官荒”么?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真的是“法官荒”的罪魁祸首,或者说,真的存在“法官荒”问题么? 2007年7月底《法制周报》发表了伍洲奇、黄玉婷的文章《中国基层司法体系出现“人才荒”》①(以下引用时简称《荒》文),我且先拿这篇比较典型的文章进行一些分析。《荒》文认为,司法考试“导致了基层司法系统人才青黄不接,‘新鲜血液’的输送出现严重‘循环障碍’”。其论据之一,衡阳市某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的谈话:“我们区,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整个司法系统,五年来仅两人通过司法考试。”还有一个论据是,对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的“鼓励措施难奏效”。系统内部通过人员少,就是人才断档,这种分析和议论让人匪夷所思:难道法官这个职业,是只有法院内部人员——或者扩大一些,是只有司法系统的现有人员——才可以从事的职业?司法考试是统一的国家考试,参考者并不限于“司法系统”,衡阳市某区也罢,湖南省也罢,“司法系统”的参考人员只是一部分,将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环境内出现的问题,归咎于统一的司法考试,甚至进行“中国基层司法体系”这么大范围的推论,实在有点以偏概全。司法考试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必须把选择法官、检察官的目光投向社会,而不是盯在法检系统内部。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论坛
其实《荒》文的论调并不新鲜。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来自于广东省检察系统的赵菊花代表也批评司法考试试题太难不符合国情,“直接导致了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的断层”(大洋网讯,记者陈剑报道)。2005年9月前后《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曹勇的文章《“法官荒”何解?》,引用的事例来也来自于湖南。但2006年2月底湖南招录法院检工作人员时,其报考条件却令人咂舌,英语占笔试成绩20%,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一般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也就是35周岁以下,湖南对硕士以上学位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才放宽到35周岁以下。不知道所谓“法官荒”严重的湖南,为何设置如此苛刻的招考条件?模样更像惟恐报名者挤断了门槛似的。讨论中国法官问题时,千万不可忘记20多万在职法官的庞大基数。抛开极少数边远地区,中国绝大多数法院根本不存在什么“法官荒”,相反是法官“人满为患”。问题在于很多根本不在审判岗位的人占据着法官编制,加上系统内更为庞大的职工总数,严重制约着有资格的新人进入。
三、法检系统的职业垄断②我们一般认为,国家司法考试标志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开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座里程碑。2001年修订《法官法》确立司法考试制度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是相信此举能改变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之状况的。但鉴于新、旧《法官法》的学历标准都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所以所谓高标准、严要求历来对在职的法官们并无太大影响。在职法官晋升时照样晋升,提拔时照样提拔,不管学历、能力高低,总有政策之手进行“过渡”。司法考试所能解决的只是一个门槛问题,而只针对门槛不涉及门槛内的改革,对在职法官们而言不啻是一种变相的垄断保护。从理论上讲,法官的素质应当高于检察官和律师,统一的司法考试只是将三者放在同一层面上考察。在统一的司法考试确立之后,着眼点应该是打破落后的职业垄断,改革僵化的人事体制,否则,司法考试的难度越大,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越高,对在职法官们的职业垄断保护得越有效。关于职业化,检察机关继法院之后也有了相同的提法,就如《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条文用语都极相类似一样,面临的情形也如出一辙。职业垄断加上人事壁垒,社会人员通向法官、检察官的大门基本上关闭着,大量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者主动或者被动地走向律师职业,或者走向非法律职业。面对法检系统落后的职业垄断,很少有内部的批评声音出现;面对司法考试,来自法检系统的置疑却甚嚣尘上。虽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年攀升,但法官、检察官断层的呼声也逐年攀升。律师资格从1986年开考,难度一年甚于一年,律师业从来没有出现断层反而更加欣欣向荣,到了应该比律师要求更高的法官、检察官这里,却好像只有饮鸩止渴的降低标准一条路了。
四、向社会遴选法官《荒》文开篇就说“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司法人才青黄不接”,但其引用的“每年通过率仅10%左右”,首先就是不准确的,除首次司法考试外,往届通过率皆在10%以上,2005年接近15%,2006年、2007年虽成为秘密,但很明显秘而不宣的原因就是为了回避社会对高通过率的批评。《荒》文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像滚雪球一样持续上升”,岂不知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才像滚雪球一样持续上升,前5届司法考试全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者已有10多万人,我们从其中筛选了多少法官?加上第6届司法考试,通过者已在15万到20万人之间,我们准备从其中筛选多少法官?法院不是法院人的法院,法官职业也不只是法院人从事的职业。越过系统内部而着眼于社会时,我们会发现,挑选的余地不是太窄而是太宽。我们今天谈论司法改革的成果,还多是一些诸如法袍、法槌之类涉及司法礼仪和程式方面的东西,触及实质的大概也就是一项国家司法考试了。司法考试有不足,但其不足之处不在考试难度和通过率方面,相反司法考试如果失去了这些门槛作用,本身会变得没有意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是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发点;面向社会遴选法官、检察官,是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落脚点。过去的法官队伍,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专业化,相反呈现出一片泛职业化的特点。我们不断地扩充队伍,又不断地将审判一线的法官转移到名不副实的非审判岗位上,造成法官队伍总量臃肿不堪、审判一线又后继乏人的恶性循环局面。根据比较保守的统计,目前的法官队伍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与审判无关,我们的某些决策者既不考虑如何清理不合格的法官出列,又不考虑如何让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归位,仅仅一个法官遴选办法六年时间了不能出台,却回避问题的实质,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降低司法考试的门槛。长此以往,法官队伍将陷在整体业务素质低下的泥坑里不能自拔,司法改革将陷在恶性循环的怪圈里永无出路。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论坛
第三篇:法检系统面试题
本地近期发生多次信用卡诈骗案,为了引导市民提高防范意识,检察院准备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你怎么策划,信用卡诈骗案在本地多发,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扰乱了金融秩序,我策划此次新闻发布会,旨在引导市民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受骗。
首先,我要搜集整理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各种犯罪手法。比如:骗取个人资料申办信用卡、网络密码诈骗。除此以外,要提醒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办卡。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为增强感染力,让说明更通俗一同,可以采用新闻短片,幻灯片等多种方式说明。在前期筹备工作完成后,可以对外公布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联系好媒体和嘉宾。
其次,发布会过程中,除了安排记者的提问时间,也给市民代表留出提问时间,以便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困惑的问题。在新闻发布会,注意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最后,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和相关后续工作。
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市民提高防范信用卡诈骗的意识,有利于司法机关联系人民群众,有效减少犯罪,推动司法进步,实践司法为民。
某市打算展开对盗窃犯罪展开一次调研,如果你来调研,你会如何安排?
盗窃犯罪是一种最为多发的侵财型犯罪,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将此项任务交给我,我将全力以赴,圆满完成任务。
首先,我会确定调查的主题,即本市的盗窃犯罪现状,明确调查的目的;即通过本次调研使本市居民广泛了解盗窃犯罪的特点,类型,表现形式等,从而加强防范,有效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其次,在实施调查的阶段,确定不同的调查形式:访谈被盗人,总结作案特点,行为方式,联系办案民警,请求查阅办理盗窃案件记录,详细分析盗窃犯罪的类型,表现形式,多发时间,地段,人群等。发放调查问卷。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本市盗窃犯罪的审判执行情况。回收调查问卷,根据调查问卷和访谈,写出总结报告,呈送领导审阅。
第三,在撰写报告时,我会总结盗窃犯罪特点,类型,表现形式,分析其原因,并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广泛宣传,让广大市民加强防范,以免被盗,最后,盗窃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新特点,通过调研掌握签发规律,才能防患于未然,使国家和群众的财免遭侵害。
你是某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领导决定唯一刑事审判安排人大监督活动,要你来具体负责,你怎么安排? 在我国司法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监督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人民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保证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首先,我要了解监督规定,根据了解的情况,制定符合制度规定和切实可行的计划,总体活动分为旁听审判,工作交流和代表评议三个阶段。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大代表。
在审判开始前,首先欢迎各位代表前来监督审判,简单介绍本次刑事审判的案情,合议庭组成情况,被告人情况,旁听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接下来的活动安排程序。然后安排各位代表按规定旁听这一刑事审判听。在庭审结束后安排人大代表到会议室,以座谈会的形式,请本机关领导 案件主审法官与各位代表交流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并请代表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最后欢送代表,做好收尾工作。总结阶段,将本次审判程序监督过程进行总结,整理成报告,向领导汇报。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将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有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将司法活动公正,公开,透明的进行下去
领导指派你负责下乡普法工作,你如何开展?
下乡普法,让法律走进乡村,为农村的群众送去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密切群众和法院的联系,还可以使人民群众熟悉,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加快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领导把下乡普法的工作交给我,我一定会认真组织,争取圆满完成任务,为乡村的群众送去法律知识。第一,我会做好工作的计划,包括普法的时间,地点,行程,注意事项等,时间要选在农闲时期,不耽误农民朋友的生产,地点选择偏远一点的地方,这里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应该很不足,急需要去宣传。,计划还包括普法的内容,做好相关法律的准备收集工作,选择那些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婚姻家庭,刑事民诉的相关内容等。安排好普法的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做好经费预算,将计划拟定后报领导审批
第二,活动开展阶段,进行普法宣传,要耐心热情的为农民朋友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宣传册,通过案例,漫画等生动的讲解,使农民朋友理解起来更容易,还可以通过模拟开庭的模式,让农民朋友现场观摩,获得比较好的效果。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进。
第三,活动完成后,做好物资的归位,向领导做总结报告,做好总结工作,为以后开展类似活动做好准备。
湖南永州法院出现枪击事件,如果你是该院领导,你会怎么处理?
法院出现枪击事件,三名法官被杀害,严重危害司法机关,手段非常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我是该院领导,对于这场案件,我第一定会查明案情,惩治凶手,给受害群众和社会一个答复。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组织警力封锁和控制事件发生现场,全力追捕缉拿凶手,第二立即抢救伤员,调集最精良的医务人员全力抢救
第三,联合公安,检查等部门成立事件调差组,调查事件的具体情况。第四,向遇难的三名法官表示哀悼,对伤亡干警家属表示慰问 第五,及时的向社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进一步加强法庭安全保卫工作和法庭安检工作,尽一切措施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安全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你是案件的主审法官,领导向你施加压力,一个要求你轻判,一个要求重判,问你怎么处理?
第一,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为法官,做为国家审判人员,应当坚持司法独立这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的含义不仅包阔法官审判案件,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还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法官法要求法官不得过问,干涉其他法官正在审判的案件,第二.如果领导对我施加压力,可能是由于受到外界舆论压力或者是自己的人情案件,作为法官应当秉公执法,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实内心的信念,敢于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查清事实,不枉不纵,不轻判也不重判,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各方面的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对于领导,我会单独的和每个领导都表明自己的观点,我相信领导都有很高的法律素养,能够认识到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是因为领导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会认真的听取他们的理由,通过法官学习研讨会的时候再讨论。
第四篇:浅谈我国垄断法
***级法三班王珊珊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执行体制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反垄断调控先进的国家相比虽具特色但弊端日显,当前世界先进的私人执行模式也应在我国法定的的反垄断执行体制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反垄断法 执行体制比较 私人执行
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科学的实施机制是实现所有法律立法目的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施行以来,其执行状况一直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由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时间较短,执行体制与现实尚需磨合,因此如何完善执行体制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国内外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之比较:
我国反垄断法是一部新生的法律,由于缺少相关经验而出现执行缺陷在所难免,要解决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弊端就要向反垄断历史悠远的先进发达国家借鉴经验。本文将以反垄断体制相当完善的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通过对比总结经验。
1.美国的“双重”执行与诉讼相结合的模式
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相互平行的两个机构,共同负责执行反垄断法,职责划分如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司法部有权对反垄断事件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权衡是否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只对国会负责,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有权独立裁处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服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的,可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①根据《谢尔曼法》第4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e)款的规定,对于反托拉斯案件,法院应比其他案件予以优先、尽快审理,作出判决。法院是反垄断法执行中的重心所在,是最终的裁决者。而且,美国是联邦制,地方有独立的司法系统,美国的地方检察官的独立起诉权和私人的三倍赔偿诉讼权,强化了这一执法体制。每年地方司法部的检察官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远远高于联邦机关。这一点在联邦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发生变化时显得十分重要。②
2.德国的“双重”执行模式
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包括联邦经济部、联邦卡特尔局、州卡特尔局。经济部是联邦政府中负责宏观经济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包括反垄断政策在内的竞争政策。联邦经济部长对反垄断法的执行享有较大权限,在其执法过程中不仅考虑竞争政策,往往综合考虑
政治和其他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方面的因素,但联邦经济部长对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是个别的,有着特别条件的限制。联邦卡特尔局是一个独立的联邦高级机关,从属于联邦经济部。联邦卡特尔局享有执法权、处罚权、批准权、监督权等。州卡特尔局隶属于州政府,负责州内卡特尔事务。③
3.日本的单一机构执行模式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禁止反垄断法》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隶属于首相,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预。委员会掌管着反垄断法各条款的执行,即对私人垄断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方法的规制、对垄断状态的规制等。在执法的过程中,委员会具体地行使着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④
从上述三种模式分析,尽管各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各具特色,在独立程度、权限范围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是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由专门机构负责执行,而且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不受其他部门干预。专门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确保了反垄断的独立、权威性。其途径包括制定文件、进行法律解释、实施反垄断制裁、监督检查等手段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的双层架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竞争总体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关于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制三点信息:
一、国务院下设的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不负责处理具体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执行,而仅为协调机构;
二、我国目前并没有确定专门的机构统一执行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职责主要根据垄断的不同形式分属于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是由商务部门负责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定位的工作主要是工商部门来做,而发改委一直以来就负责价格问题,查处垄断协议中的价格同盟等。
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行机构互为两层,必要时国务院可授权相关机构处理反垄断案件。此种执行体制明显的表现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致命缺陷:第一,没
有统一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执行职责分散且分工不明势必导致相关部门处理具有多重垄断表现形式的案件的纠纷,造成反垄断管理秩序的紊乱,相互争夺或推诿案件处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第二,受政府行为干预,我国没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设立监督机关对政府的反垄断行为进行监督,会使反垄断法威信力和实施效果大大降低,影响反垄断法维护实质公平的立法价值的体现,削弱颁布实施反垄断法的意义。借鉴美德日三国经验,我认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必须明确分工设立独立的专门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适当减少行政力量对经济发展的干预,设立反垄断执行监督机关,确保反垄断执法机关怠用、滥用权利,以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模式是否应引进私人执行之探讨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⑤。从现行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体系来看,我国是通过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行使公权力执行反垄断法的,属于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始于美国1890年的《谢尓曼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私人执行现在已经非常发达,并且这种模式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认可和应用。虽然执行方式的背后是各国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支撑,公共执行体现集体主义价值观,私人执行体现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但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各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相互借鉴的可能和必要。为适应全球发展趋势,完善我国执行体制,这种私人执行模式应引起我国重视。与公共执行相比较,私人执行模式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挥私人执行的比较优势,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促进公共执行的发展。私人执行“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上。救济功能表现为其一,可以填补由于行政预算或人力资源不足所产生的行政缺口,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其二,现实社会中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被管制实体的游说、懒惰或自身的私人利益而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这就产生了执行机关的失职和懈怠问题。⑥私人执行可以克服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失职和懈怠。从现实情况看,这点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三,“对于一个管制者来说,获得比较信息需要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持续的观察,因此在实践中具有不可能性。”同时,“从诉讼能力角度来考察,竞争者和收购中的目标公司是一个理想的起诉者,因为它们可能具有特定产业的技能和知识,并且具有快速、准确发动强大诉讼的动机” ⑦所以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私人当事人在某些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执行中会比反垄断主管机关更为有效。该项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质量和效果。在“指示功能”方面,私人执行的作用较公共执行相比更为明显和有效。以上我们不难看出私人执行对弥补我国公共执行之不足却又重大借鉴意义。但是,要具体实现私人执行优越性,必须以法律上可能实现私人执行和私人执行对经济有利为前提。以我国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来看,私人执行没有完善的成体系的法律保障,经济利益也会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全方位引进私人执行时机尚不成熟,但从长远发展看,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一定私人执行的内容将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综上所述,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好发展,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立法精神,我国应根据国情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完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做到法为我用,实现法的价值。
注:
①戴奎生:《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②张杰军:《美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及权限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③戴奎生:《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④张杰军:《美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及权限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⑤北大法律信息网 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2007年
⑥Matthew C.Stephenson,Public Regulation of Private Enforcement:The Case for Expanding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91 Va.L.Rev.2005.111.⑦R.PrestonMcAfee,HugoM.Mialon,and Sue H.Mialon,Private v.Public Antitrust Enforcement: A strategic Analysis〔EB /OL〕,http://www.economics.emory.edu /Working_Papers/wp /mialon_05_23_paper.pdf,2006-07-21.
第五篇:法检系统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
廖雪瑶2009122
421从2010年1月20日到2011年3月28日,我到金川县人民检察院实习。将近三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被安排在公诉科实习,公诉科是检察院业务最多的科室,作为检察院的核心科室之一,事务较为繁杂。公诉科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到检察院公诉科实习可以让我亲身体验真实标准的司法程序,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检察实务。由于我的第一专业是汉语言文学,在实习期间单位领导也安排我去政治处负责处理一些检务宣传方面的工作,检务宣传是一个宣传检察院的工作和形象的重要渠道,包括撰写简报和内网信息等,其中的公文写作和文字编辑,文档排版等都让我学到很多东西。
(一)通过实习:
1、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主要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在实践中发现不足,达到了积累经验、促进学习的目的;
2、熟悉了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管理、工作流程;
3、熟悉与检察业务,特别是公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察人员工作纪律;
4、与检察官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5、在法律文书撰写等公文写作和文字编辑,文档排版等方面学到了新的知识。
(二)实习内容:
1、填写案件登记表、换押证、适用各类程序建议书,法律文书撰写等。
2、发告知给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
3、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
4、协助公诉科检察官的日常工作,包括打印、复印等;
5、跟随检察官开庭、旁听;
6、资料查询、整理卷宗、写实习心得体会;
(三)实习心得及体会:
政工科处理的工作都是一些人事和党政方面的事情,还包括检务宣传等,虽然很琐碎,但也很重要。检务宣传是一个宣传检察院的工作和形象的重要渠道,包括撰写简报和内网信息等,检察长刘晓虹同志对我说过,面对全媒时代的信息竞争,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不甘人后,必须利用检务宣传这个最有效,最直接的平台,去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妥善迎接时代的挑战,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其中的公文写作和文字编辑,文档排版等都让我学到很多东西。
刚到公诉部门实习时,感觉还是很茫然,很多事情不熟悉流程,都不知道从何下手,通过后来的实际操作程序,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我的指导老师和其他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学会了具体办案的操作方法,协助检察官审查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告知,审核证据,参与提审,观摩和旁听检察官们就具体案件进行的分析、讨论和辩论,出庭支持公诉,制作以
及整理卷宗;我在指导老师和其他老干警的指导下制作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的写作,最主要的是审查报告、告知书、讯问笔录等;旁听庭审,观摩检察官的法庭公诉及法庭辩论,这些标准的司法程序,使我从课本走向了现实,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也进一步巩固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感觉到事实胜于雄辩,检察官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整理为法律事实。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及证据基础,并且注意证据力等问题。证据分析尤其重要,自古以来中国就将就“铁证如山”,所以,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对案件证据审查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二、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
四、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五、各证据主要证明什么问题;
六、各证据之间是否能形成证据链;
七、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要求;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等。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能割裂开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去孤立的审查证据。这些证据法知识的运用都是对我学校所学专业课知识的巩固。
对于公诉工作,我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公诉人办理案件,第一步的工作就是审查案件事实,吃透案情,然后就找适合该个案的法律规定,实现案件与法律的对接。公诉人面对法律,案件是形形色色的。如果是案件明确的,那么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条文,并据此作出起诉或者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
模糊有争议的就需要发挥公诉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利用逻辑推理和证据去还原案件的真相。
实习过程中,遇到好几个青少年犯罪的案件,都是八零后甚至是九零后的孩子。有两个案子,都是在校学生犯罪,一个盗窃,一个故意伤害。看到自己的同龄人或者是比自己还小的孩子这样的犯错误,在法律面前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的时候,我很心痛,很为他们惋惜。他们中的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必须从娃娃抓起,要真正落到实处的抓好,才能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接触案件,我所在的检察院也看到某些青少年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办理时坚持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和社会的宽容温暖,对其实行不起诉或是附条件不起诉。我想这样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让其在司法机关的考察、学校的监督,亲属的帮助下改过自新,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这让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心,更要有仁慈善良的仁慈之心。
从年前的冰冻天寒到三月的春暖花开,两个多月的实习即将告一段落,在这里我更多的感觉我仅仅是一个学习者,学习的不仅是与检查业务有关的实践知识,还有对于工作的细心和耐心;此期间更感觉到了金川县人民检察院这个大家庭的团结、热情和真挚。“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今后的道路上我会更加努力的充实自己,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