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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精选)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7-59713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5 03:2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精选)

一、对法治与德治的理解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治国之法大体两类:一种是法治,就是用法、令、刑、罚治理。另一种是德政或仁政,就是用德、仁、义、礼、信治国。一般来看,历代的统治者都是两手并用。即以仁义为根本,靠法令来治理,双管齐下,恩威并重。这也许是治国的最高境界。看历史上多个国家和朝代的治国方法实质基本如此,那么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以德治国”就是征服人心,使人们甘愿信服,以感召劝导人们思想为主,以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仁爱、信仰感化人们、帮助人们,治理事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抑恶扬善,禁止防止~、荒淫、~。以强制手段建立国家社会安定的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治理国家。值得提出“法治”不是政治,中国人习惯于搞政治,以政治统领法治,而政治非民众意愿,也不讲公平,所以政治不能治国。政治的实质是“人治”。政治不能代替法治。这是必须搞清的概念,“~”的教训应当牢牢记取。当然现代的“法”与过去的“法”有本质区别,现代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是人~志,过去的法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治国安民,首先应是实行仁德之政,靠道德思想教育感化,靠人民思想觉悟、修养,自觉约束,如果仁德不起作用了,就要靠法治了,否则,就可能出现混乱和~、犯罪。因此,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来加以约束,使人的行为有一定规范,若危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就要绳之以法,也就是说法治是德治的保障。

二、由拆迁想到的法治与德治例如现在的房屋拆迁安置,拆迁法规颁布之后,先要进行宣传教育、订立安置协议,之后才能拆除房子,如按期被拆迁人不愿意搬迁,就需要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德就是合理的补偿安置,法就是强制措施。当然,法应是由人民代表及其人民政府制定的,首先应该是“良法”,而不应是“恶法”,这点最为关键。像过去的拆迁,有户口、或住处,拆迁偿还实际房屋面积,看来较为合理,很得人心。后来情况变化了,补偿变得越来越差,所以出现了许多矛盾、纠纷、问题。如:拆迁协议不是双方真实心意。是“形势”逼迫所签。大家思考一下,这是否是拆迁法规、政策不连续、不公正、不合理所至?现在的情形基本是富了开发商,穷了被拆户。有人欢喜,有人忧,忧者多为穷人,看来有些地方的“拆迁法规”有问题。是否有违背宪法原则的地方?一些开发脱离了实际,盲目不量力地扩大拆迁,且属于非公共建设和利益,是为其开发单位的团体利益,忽略了国情民情,在立场和角度上也有些问题,没有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尤其是对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有些拆迁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灾”。因此关键“法”是否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公正?“法”的善恶,关系到人民的命运、生活。最近,拆迁补偿有所提高,xx也发了文,对拆迁引发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采取了措施,宪法也强调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是法治的进步、是德行。政府对弱者有了一些照顾“政策”,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统一并用吧。顺应了民心。

三、对现代法治与德治的认识前一阶段,我们的党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其实也是治国的思想,因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以有利于人民为根本出发点。法治是以令行禁止为准则,而实行法治的前题,需要人民知礼义廉耻、明辨是非、学法知法,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心悦诚服,同时以文明、道德教化,方可能守法,当然总是有不听教化、为非作歹的,这就要依法惩办制裁了。所以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何将两者揉合运用,则是很重要的。只有法,而没有仁德,人们则可能生“怨”,而只有仁德,而没有法,则可能生“邪”,因此,二者要不偏不倚。当今的“德”从思想、精神上看,就是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为人民服务等文明的东西,对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去学去用,以此武装头脑,国家通过浅显易懂的道理教育人民,通过法律来解决人民中的基本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使社会成员安于职守,各尽其力,相互信任依存,不搞对立。这也许才是好的治国方法。当然最主要的是解决好人民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和矛盾,以此稳定人心,德与法都是为之服务的。

四、实行法治与德治关键所在从治国的角度看,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政府公职人员、执法者这些是治国的关键。因为国家的政权稳定、社会的安定,主要取决于他们。他们执行法律、政策,肩负领导职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工作的质量、成效息息相关。所以依法行政是关键,依法治权则是关键中的关键,监督制度和措施都要加强,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德与法首先应当在干部之中体现,并形成榜样,所谓上行下效,因此干部就应以身作则,带头守法,行善积德。以自身的德、仁、义、礼、智、信等去影响、带动、感化周围群众,以行动、以德、依法治国、安民,而决不可名不副实,假冒伪劣,马列主义只对别人。俗话说:“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为必然,比以力压人要长久有效。国家用人也要用贤能人士,选择那些不争权夺利,一心为民的有德之才。政府官员、执法者的素质也是治国的一个关键。总之治国之道,以德为先,治国之本,德法并举。xx区司法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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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概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十六大通过的新修改的党章,也郑重加入了以德治国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就从理论和实践的新高度,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地位。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内容之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也屡屡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如汕头海关重大走私案、厦门海关重大走私案等,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是海关、公安部门的中、高级领导干部。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共同原因,不是由于无法可依或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在道德上被首先打开了缺口,产生了道德防线上的“管涌”,导致思想道德大堤的崩溃,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他们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案发受审的过程中曾自述,他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地认识到他正在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但由于自己在道德防线上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一步步地被拉进了泥潭而不能自拔。类似的“自述”,在不少违法犯罪的中、高级干部的所谓“悔过书”中,几乎都可以见到。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同。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而发挥劝导和教化的作用。由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发挥效用的,同时,法律的一个重大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不顾及人们对它是否赞成的主观因素,只要人们违犯法律,都可以靠强制手段来照样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但由此也同时显露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即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禁于行为的“已然”,也就是对行为后果的一种惩戒,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漏洞或“盲区”,正是因为这样,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可能是万能的。要克服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必须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主要针对行为的“将然”,即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性,靠道德良心,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而且,道德规范的覆盖面是无所不包的,道德没有“盲区”。只要人们真心服膺道德规范,就会成为一个守德守法的合格的社会成员。一般来说,违犯法律规范,同时就意味着违反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则不一定同时违犯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道德规范的最后防线。社会通常是把一些最基础、最重要的行为规定,用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化,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道最后的防线,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损害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正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这种特殊的共性与个性兼而有之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伦理基础。因而加强道德建设,同时就意味着加强法律建设,强化德治的同时就意味着强化法治。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辅相成的环境下,没有道德建设加强了而法制建设反而削弱了的现象,也没有德治强化了而法治反而弱化了的现象。

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性来看,法律规范是比较确定的,具有严格的内涵,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全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守法还是违法。因而,依法治国、法治,正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法律规范严格的尺度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道德规范则具有较宽泛的伸缩空间,人们对同一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会有层次上的差异。因此,很难像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专业的部门(如法院)和专业人员(如法官)来对道德规范的涵义作权威性的准确定义,并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否遵守了道德规范。因此,以德治国,德治,更主要的是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强调通过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正确地看待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也包括自觉地守法,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德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进程中,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治,而只会成为法治的最有效的辅佐手段,成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德治的辅佐,没有德治作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

可以说,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对法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加深刻的理解,是治国理论的前进。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来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在百废待兴、社会秩序的整顿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往往首先采用的是刚性的法治手段,以求令行禁止、稳定大局,使重整社会秩序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的时期,一般尚来不及对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细致周到的协调安排。但是,一旦社会走上了正轨,要求有大的发展和长期繁荣时,长治久安的问题便会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矛盾突出出来。德治常常正是在这样的时期受到政治家和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只有德法并用,发挥道德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各自的特殊优势,才能够使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调整,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经50多年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面对21世纪的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中国长治久安的问题必然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当前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正是应对我国长治久安问题的一种战略思考和战略举措。因此,如果认为谈法治,谈依法治国,就必须排斥德治,排斥以德治国,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是不足取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包括德治和以德治国的内涵,才是成熟的、完整的和可行的。

二、如何正确看待法治、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的观点,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历史上的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尤其是将儒家的德治简单地等同于人治。这样的立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上的情况,甚至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情况,更不符合今天的实际。

第一,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是孔子和孟子的德治思想,确有轻视法治的一面,但这并不等于孔子、孟子绝对排斥法治,更不等于所有的儒家思想家都排斥法治。

孔子比较轻视法治,认为任用刑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结果。但即便如此,孔子也并未完全排斥刑的作用,如他讲“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表明了他对“猛”即刑的绝非一概排斥的认可态度。孟子在讲“王霸之辩”时,既推崇“王道”、德治,也认识到了“霸道”、刑罚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家中,荀子对法治的看法更加积极。他所持的基本上是“德主刑辅”的态度,主张“明德慎罚”,强调“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荀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对后世儒者的影响很大,所谓儒家的治国方略是“阳儒阴法”,基本上讲的就是荀子这样的思路。汉武帝时代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得到认可,从而使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治国方略正统化和官方化。而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也主要是“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二,儒家的德治理想,是把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人贤人身上,这既是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的主要表现,也是儒家意欲从道德上约束帝王国君的一种道德理想的反映。

儒家德治理想的核心是圣人之治。孔子时代,儒家的圣人榜中有尧、舜、禹、文武、周公等,后世又加入孔子,并把孟子列为“亚圣”。魏晋以后,明确提出了“内圣外王”的主张,儒家圣人之治的主张更加学理化。

把天下治理的希望不是寄托在制度上,而是寄托在少数几个杰出人物身上,这确实是典型的人治模式。但是,对这样的模式,需要结合历史背景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由此推导出德治必然等于人治的结论。

儒家德治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在这种专制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皇帝是至高至尊、超越一切之上的,政从君出,法由君命,皇帝就是天下根本大法的象征,天下的安危祸福也由此而系于一姓王朝的总代理人身上。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看到了这种制度的治理特征,也从历史王朝的兴衰更替中,看到了君主皇帝个人的道德品质对于天下兴亡的直接关系:仁君、明君治国,如文武、周公,则兴邦;暴君、昏君治国,如夏桀、商纣,则丧邦。一人以兴邦,一人以丧邦,这种历史规律折射出来的表面现象,给予儒家极大的警示。儒家提出德治方略,列出尧、舜、禹、文武、周公作为仁君、明君的楷模,列出夏桀、商纣、秦始皇作为暴君、昏君的典型,其目的确实包含着对当政者的明喻和劝戒的用意,希望当政者以仁君、明君为榜样,为政以德,厚仁亲民,率先垂范,以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理想。

说到底,儒家的德治之所以成为人治,首先是由于它赖以施行的政治制度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人治,是君主皇帝的一人之治。虽然中国古代有世界史上最完备最系统的刑律体系,但皇帝是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不受任何一条刑律的约束。正是人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为统治阶级所采纳的儒家的德治,必然归结为人治的德治。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不可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提出民主政治的治国方略;不可能从政治制度上认识到专制制度的危害;他们在思想感情上,仍然是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也只能在人治的专制制度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德治方略和道德理想。儒家的德治走向人治或者归结为人治,最根本的是社会制度的原因。

第三,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背景下,不仅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就是法家的法治也必然成为人治。一般意义上会认为法治是排斥人治而注重制度性约束的,但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方略,却仍然是与人治相结合的,而且是与暴烈的人治相结合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是帮助弱小的秦国变法图强,并最终由泰始皇统一中国,创立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的时期。秦始皇最欣赏的思想家是韩非,最重要的辅佐之臣是李斯,韩非和李斯均是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因而,秦始皇的治国方略正是法家的法治。可是,秦始皇施行的也是最严酷的人治,他本人是历史上最具铁腕的“暴君”,秦朝因此也被后人称为“暴秦”。秦朝制定的《秦律》在当时是空前完备的,它奠定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刑律体系的基础。然而,秦始皇也是绝对凌驾于《秦律》之上的,“朕即天下”,对秦始皇而言决非虚妄。秦王朝在速强之后而速灭,即所谓“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没有及时地调整治国,而是一味沿用法家的严刑峻法,导致民怨沸腾,民不聊生,阶级矛盾严重激化,最后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而起,天下响应,弹指间不可一世的秦王朝灰飞烟灭。西汉之后儒家的德治思想能够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与统治阶级反思秦朝速强速灭的历史教训有紧密关联。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与人治相融合,根本的原因也是制度性的。在专制制度下,任何一种治国方略,都必然会深深地打上人治的烙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对而言,法家是暴烈的人治,儒家是怀柔的人治。法家的人治由于过于残酷,从而被历史所摒弃;儒家的人治由于对统治阶级多少还有一点约束和警示作用,因而成为能够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治国方略,从而被历史所接纳。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对于儒家德治与人治的关系,就应当从历史条件出发进行实事求是地辩证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将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也不宜对儒家的德治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彻底否定的态度。

三、如何认识古今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区别?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内涵作了精辟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基本思想已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这些表述来看,今天所强调和施行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中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是有法“治”而无法“制”,即不是在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来施行法治,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事,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存在着特殊的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君王或皇帝,存在着特殊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群体------统治阶级,既有“朕即天下”,也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样的“法治”,当然要走向暴政,也当然要排斥强调获取民心的“德治”。同时,古代专制制度下的“法治”,其立法和执法,更不可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以维护一姓家天下的私利为基本立场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下的法治,其出发点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民主政治形式,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今天施行的德治,与古代儒家的德治的重大区别,不仅表现在今天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德治,而不是重德轻法、排斥法治的德治;不仅表现在今天的德治是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施行的德治,而不是圣人之治、从而导致人治的德治。更重要的,今天的德治如同法治一样,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真正厚仁亲善、政通人和的“民治”。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哲学理论基础是所谓的“民本”思想,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观点,反映的正是这样的思想。但是,这种民为邦本思想的立足点,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一种“治道”之术,即一种统治权术。荀子所说的“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思想,代表了儒家对统治者与老百姓关系的一种基本看法。因此,建立在民本思想基础上的儒家的德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笼络民心的具体举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统治百姓。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将儒家的德治方略树为官方正统的治道之术,正是看中了儒家这一套学说对于维护统治的独特作用。攻心为上,是儒家德治的特点。因此,儒家德治的治道之术,也可以说是“心治”,是治心之术。在剥削阶级社会中,这套学说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同时也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起到麻痹人心的作用,使人们盲目顺从统治阶级的压迫。一旦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统治阶级就撕下假仁假义的面具,对百姓施以残酷的压迫。因此,儒家的德治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来没有真正施行过。而今天的德治,不但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而且是人民自己治理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人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能够真正施行的仁政。因此,今天的德治不是治道之术,不是心治,不是为了笼络民心和归顺人心,而是调整社会关系所必须的手段,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具体体现。

第三篇:德治与法治论文

德治与法治辩论赛观后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治和德治一直都是统治阶级用来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一般而言,法治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它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并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德治则是统治者利用个人品德、社会教化的潜移默化,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知、传统习俗等的约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昨天,我们10软件班与10商英4班举行了一场关于德治与法治的辩论赛。我方是支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在辩论赛中,双方的论据充足,但是我们法治方因为欠缺辩论经验,最终输给了德治方。

其实,法治与德治从历史中走来,中国古代丰富系统的法治与德治思想中有许多文化遗产和政治智慧值得我们吸收,西方在其发展的进程中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也由于时代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总是从唯心史观的角度来阐述法治与德治,只有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科学地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了法治与德治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形成了完整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基本理论,并将其直接运用到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中,指导社会主义的实践。

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本质,指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统治阶级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秩序”,一方面使其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另一方面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统治阶级的斗争手段,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这种“秩序”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及其设施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法律和道德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两种重要形式。思想是对社会认识的理性升华,道德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靠舆论影响的作用形成和维系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思想道德的形成在先,法律的制定在后,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思想道德的表现,思想道德对法律有先导作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形成了更加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无产阶级革命取得了成功并建立了社会主义,随之并产生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不断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也不断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法不是超阶级的,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阐明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主要有观点:法的关系归根结蒂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主张用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使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并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无产阶级应当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要建立民主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从根本论述了道德的客观物质基础,恩格斯认为道德不是神的意志,不是人所固有的,也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所派生,道德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的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对道德有决定作用,道德又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生活有重大能动作用。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初步奠定了无产阶级道德观的理论体系,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马克思构建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认为无产阶级道德与资产阶级道德对立,资产阶级道德以利己主义为特征,而无产阶级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应把个人和集体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在集体中才有个人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德治理论直接运用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从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

列宁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发展了马克思的法治观。他在领导革命斗争中有力地揭露了沙俄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治的本质及其虚伪性,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学说,认为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应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实际经验的总结,应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坚决惩办违法行为,要运用法律同官僚作斗争等等。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确立无产阶级道德规范,在道德建设中要与群众实践相结合,同物质利益相结合,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灌输与榜样相结合,开展文化教育等等。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德治观以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造,使之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中国特色。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就对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作了详细的论述,提出了新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政体的民主集中是具体构想。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他提出了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要求全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随后又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学习和取得经验。尽管毛泽东晚年在管理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实践中出现了失误,但他的上述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仍具有指导意义。在德治方面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是人们经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需求的反映。还提出了道德评价的标准,即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和以德养廉思想,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追求。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制是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带领全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推进法治而否定人治,极力反对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违法。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是我党治国方略认识的重大历史成果。另外,邓小平还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确立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战略任务,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原则、集体主义、无产阶级功利主义,教育全党发扬共产主义道德,优化社会风气。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指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认识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党的第三带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也做出了新的贡献,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认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提出了与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的以德治国方略。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将以德治国提升到与依法治国同等高度的地位,是对治理国家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表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治国思想上的进一步深化,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贡献,也是对政治学、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贡献。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为什么要德、法并重?提出“以德治国”会不会冲淡“依法治国”?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一、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法治之法律与德治之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规范,但这两种规范的性质不同,因此法治与德治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1)、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邓小平不仅一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且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概念,认为思想道德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第三代领导集体则进一步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认为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所谓政治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社会的实践中所获得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政治制度的文明,还包括政治意识的文明,政治行为方面的文明。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治制度即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前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动态的发展过程。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当家作主的人民,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核心是依法办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制度基础。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德治是一个与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相对应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它旨在提高人们精神生活的境界和生活品质,促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和个人的全面发展,让人们过上一种自尊高尚,幸福美满的道德生活。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以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任务。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所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问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道德建设包括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加强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为任务,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道德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德治,必须赋予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关系,重视职业道德中的道德与效益关系,引导社会公共关系,正确处理个人生活与保护自然环境的关系等等。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弃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2)、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治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他律,法治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法治重在惩治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社会行为的底线,为人们设置了明确的警戒线,法律不可逾越。法治是刚性的,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性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等。法律通过之后,任何人无论你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赞成也好,不赞成也好,都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罚。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约束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为调节尺度,警告人们弃恶从善,使人们在法律威力的面前能够检点自己的行为,不致走向犯罪。法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法治作用于人们违法之后,惩治于罪人,警示于他人。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为目的,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法治以法律条令来约束,以刑罚来威慑,禁止人们做坏事,人们最多也只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没有羞耻之心,就会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法治治近,追求近期效应;法治治身,对人的影响是外在的,对社会的影响比较直接和及时。因为刑罚手段大多施于事后补救,是治标的,是“扬汤止沸”、“立竿见影”。

德治则在实施手段上与法治相反。德治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是自觉性的自律。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规定人们理想的行为方式,指出人们社会行为的理想模式。德治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引导和劝导。德治是自律、自省,是自觉的发自内心的自我道德修养过程,靠坚定不移的道德信念支撑。德治主要通过政策的引导、思想教育的劝导和社会楷模的示范作用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筑起一道抵御犯罪的堤防。同时德治以其引导力和说服作用改善人们的内心世界,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并注重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通过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表彰和批评的方式来实现。德治就是要在全社会确立最基本的、普遍的、可执行的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德治作用于人们行为之前,防范于未然。德治治远,追求远期效应;德治治心,对人的影响是内在的,间接的,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刻和长远。道德教化重在教育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们,侧重于事前引导和防范,是治本的,是“釜底抽薪”、“潜移默化”。(3)、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

法治通过法律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为主体之间建立起权利和义务关系,然后利用法律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调节。法律侧重于平等保护正当利益,在此社会关系的角度上,法治以权利为本位。遵守法律是一个人的义务,而遵守法律的前提也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法律权利。一个人尽了法律的义务,他也就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享有了法律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遵守了法律义务而没有获得法律权利的人,可以拒绝以后再尽法律义务。

而德治在这一方面也与法治不同,德治总体上以义务为本位,德治所治理的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德治主要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道德义务不与获得个人权利和报偿相对立,一个人尽了道德义务,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但就道德来讲,尽道德上的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从他人或社会中得到某种权利和报偿。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如果我们的行为不符合义务的道德,我们会受到指责,而履行义务性的道德对我们来说是理所应当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完全应该自觉地尽道德义务,而其道德行为不应有任何获得某项权利和报偿的动机。道德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内心的自觉。(4)、二者实施的范围不同

尽管法治也可以对于人们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十分有限,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性,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法律只作用于特定领域的特定行为,主要干预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违德不违法的行为不干涉。也就是说法律所管的范围要窄一些,法律不管的事情,道德则可以管到。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他人或社会利益时,可能他并没有违法,但却违背道德规范,这时道德就要干预。法律通过建立法律规范文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它不评判你内心的想法,对于守法的行为,它不问你是出于自觉还是盲目服从。

德治则不一样,德治对人们行为管辖的范围比法律要宽泛得多,深入得多。对“缺德”不违法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合抽烟、喧闹、婚姻生活中的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加以劝阻并批评教育,从而弘扬正气,抑制和反对歪风邪气,而这些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法律就不能制裁。德治不仅对人们的现实社会行为进行干预、规范,而且还要预先对人们的思想、动机产生影响;不仅影响人们一般的社会行为,对违法乱纪行为也进行有力的批判,更对人们的优良行为进行表扬引导。德治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存动机都符合道德规范,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道德意志。如果一个人的外部行为合乎道德标准,而内心却没有正确善良的道德意识,道德评价也不认为这种行为是高尚的,是值得提倡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而道德倾向于理想性的目标,合乎道德的行为比守法的行为更具有社会价值。(5)、二者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在政治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严格的逻辑,是一种规范性的,通过一定固定程序进行治理的政治过程,依靠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法律通常以宪法、判例法、条约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形式存在。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公布、修改和废除,都由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法治以其礼、法、刑、政等规范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各种明文细则作为衡量有罪、无罪或罪行性质和轻重的依据,使人们的行为都统一到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上来。

德治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为社会舆论、社会公约和各种道德规范等,无严格的逻辑,主要通过疏导性的社会政策、社会文化和统治者、先进分子的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仰和道德风尚。道德除明文规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某些职业道德规范以外,还具有不确定表现形式如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德和日常生活道德等,其产生一般是在本阶级的先进分子中形成,然后为整个阶级甚至全社会所接受。德治以其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礼义廉耻)为规范,教化每个成员的思想,以各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作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不仅使人们自觉遵守各种法律制定,而且在各种环境下坚持道德信念而不动摇。

2.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与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看到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从孔子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看出了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那么在今天,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作用到底表现在那些方面?(1)、法治与德治的一致性

从起源上看,道德和法律都来自于古代社会最原始的风俗、习惯和禁忌。法产生之前,道德就是“普遍规范”,法产生后,道德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更高要求。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后,统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又都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服务,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和道德同属意识形态,都是行为规范,法治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行外在的约束,而德治则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内在价值引导并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在制约力上两者有着一个根本的共同点,即法律至尊,道德至尚,具有同等的权威,都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两者的终极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安定、团结、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价值取向都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和德治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治国方式,它们在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它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另外,两者的一致性还体现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本质上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原则,遵纪守法也是社会生活中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时也往往重合,我国历史上最系统、最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其主要内容就是把“三纲五常”这个封建道德规范格律化、条文化。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体现着法律与道德的对接,每一条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因此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沟通,互相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道德传统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2)、法治是德治的前提

法治对德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与强化作用。法治对道德建设的规范作用表现在立法中将道德建设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做出明文规定,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强化道德建设。二是保障与强制作用。道德的功能表现为教育引导作用,法律的功能则有保障与强制作用。法治就是要保护文明行为,禁止甚至惩罚不文明行为,这种保障作用加大了道德建设的速度与效率,是道德建设自身不能产生的,守法的意识本质上已成为道德意识。三是促进与推动作用。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强力保障,以及法治的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必然推动道德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法律规定道德的底线。它将清楚地教育广大人民,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正确的,什么行为是不正确的。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手段。开展法制教育,既宣传了法律知识,使人们明确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职责,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在客观上宣传了自觉性,改善了人们的道德品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理或它所宣布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对广大公民进行法纪教育,进行道德教育的一个教材,同时也是扬善惩恶,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过程。一个连法律法规都不懂的人,虽遵守道德规范却不愿守法甚至违法,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更不可能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比如说,一个堪称道德楷模的人出于义愤杀死了作恶多端的恶棍,法律就要对这个人处以刑罚,而道德却说他是好人,那个恶棍罪有应得,对这个道德高尚的人做出惩罚是不正义的,就放过他吧!这样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另外,在社会生活中不实施法治,就会助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社会生活中各种丑恶现象就会蔓延,违法犯罪分子就会呈现剧增失控的势头。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也就等于败坏道德的现象增多,必然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恶化,甚至大多数人都有可能发生一定程度道德观念淡化的心理。反之如果加强法治,冒出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治,再通过深入地悔过自新,并由此走上光明的人生道路。同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也会在社会心理上产生良好影响,使人们更加坚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更加注意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就越好。因此在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时,要把法治作为前提来抓。(3)、德治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产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原始道德习惯的规范化和形式化的过程。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诸多法律基本原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规范伦理价值的提升。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是法律善恶的价值判断标准。许多法律规范在确立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道德的大辩论,如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等等。从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看,它离不开伦理价值观的制约。法律的建立,以道德为内在价值取向,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蕴涵着立法者的思想,并体现着一个社会人的道德价值取向。立法是社会道德规范法定化的过程,不同社会的法律体系体现着不同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必须同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取向相一致。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理性取向的表达,而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所体现的正义,在根本上应当服从于这个社会的价值目标。人类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同道德体系目标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就不能成为合理的符合道德的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的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因此,在法制体系建设中,应以道德为基础,进一步加大道德涵量。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司法工作者来维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一个道德平庸甚至道德败坏的人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没有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没有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甚至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可以动用外在的权威手段对社会成员进行强制制约,但如果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就很难使社会成员做到真正自觉地履行法律,仅仅出于对法律的盲从或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产生的法治结果,绝不可能达到那种出自对法律的信服而产生的效果。如果加强德治,用道德来引导人们,用礼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有了内心的法,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纪律,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产生。道德教育和舆论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尊严和功效。(4)、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

法律和道德作为对人类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必不可少的互相联系的规范系统,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互相补充,在实施过程中互相促进。我们知道,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一个靠国家机器作后盾,是法律;一个靠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自觉遵守,是自律,它们是相互补充的。德治给法治以道德基础的支撑,法治的维持和实行要以德治的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反过来德治的维持实行,必须以法治作为保障和支持。法治和德治相互支持,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道德的影响力在许多时候是超过法律,补充法律的。因为法律规定得再细,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全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特别有一些属于提倡的东西很难用法律规定下来,需要用道德去填补。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显得束手无策,而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这即所谓“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不去调整。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法律不去调整。另外,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在法律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列宁曾指出:“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也决不能满足于只颁布法令”。邓小平在谈到两个文明建设时也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必然会带来僵滞性,道德制约却有时间上的永恒性。法律强制冷酷无情,是刚性的,道德感化则使社会充满温情,是柔性的。法律侧重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因此,法治和德治虽属两个范畴,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在实践中却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道德观念的变化和更新可以直接影响某些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以至于“那些成为法律的一些道德原则和那些不在法律范围之内的道德原则划分界线是在变动着的。”一方面,许多行为从公共道德的领域中进入强制性的法律范围;另一方面,一些从前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会游离于法律领域,转入个人道德领域。(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成完整的治国方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法治的作用立竿见影,因此,人们往往容易重视法律,唯法律是重,认为法治能解决一切问题。在原始社会中,只有德而没有法,人们只是靠舆论维系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到了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仅靠舆论的力量无法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别是无法制约被剥削阶级的反抗,这才确定了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动用暴力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在中外历史的发展中,一些时期统治者重法治忽视德治,单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统治社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或重德治而轻法治,使社会难以维系正常的秩序,最终也走向灭亡。如果只重视法律而不重视道德,法律的失范现象就可能更加频繁地出现,这时全社会才重视道德建设,人们才反思更深层次的治国之道,才承认道德的价值,才意识到法治和德治并重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指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是为了避免重蹈古人的覆辙,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规律性总结,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利学认识。

德治着眼于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法治着眼于解决政治领域的问题,通过完善政治法律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政治法律措施,消除社会主义的破坏因素,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政治法律保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为基础,只有法治,才可能德治,只有德治,才有可能更好地法治,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才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法治和德治,尤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其目的就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们相辅相成,是构成完整的治国方略所不可或缺的。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实践方略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表达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在全社会实行法治,而且还必须要全面加强德治,建立一整套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体系。对于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党的治国之道正在走向更加科学、完善和成熟。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理论又指导实践,根据我国现今社会生活中法治与德治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综合治理,努力开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

(一)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德”并重的必要性

1、“法”“德”并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型的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的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有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据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市场经济的民主、竞争、开放,能够激发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精神、创新思想和效率意识,同时由于市场自身的弱点,市场的趋利性、排他性和商品交换等价原则,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因此,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信用经济、道德经济。道德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认识比较清楚。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道德的情操》一书中认为,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如果追求金钱、名利超出对智慧和道德的追求,那么整个社会便会产生道德和情操的堕落,结果便是公正性原则被践踏,市场经济趋于混乱。从现代社会来看,市场经济不仅表现为实际和特定的买卖场所,更是一套法律规则和道德伦理体系,这些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市场之所以能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价格的均衡,离不开相应的道德规范。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是不相容的,它要求企业必须讲诚信、重信誉,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平等、公平等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相反市场经济一旦缺乏法制规则和道德环境,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转轨、经济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漠,立法工作还跟不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人们道德观念所受到的“双重效应”也是相当复杂的,既有大量积极的、正面的效应,也有负面的、消极的效应;既有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思想反映到思想道德领域中来,也有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等腐朽思想的趁机而入。市场经济中运行的等价交换法则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思想领域,一部分人信仰失落、道德失范,引发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弱化。一些人又受到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继续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归根到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

2、“法”“德”并重是杜绝人治的必然要求

人治原本是与法治相对应的一个范畴,二者也是人类社会治理和管理中的一对基本范畴,相辅相成。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治属于经验性的范畴,而法治属于规范性的范畴。由于历史上我国长期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社会制度的原因,传统的法治也好,德治也好,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都是为人治服务的,历史上人治在我国治国方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法治与德治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导向人治。由于传统的影响,人治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仍大量存在。人治主要靠人的主观意志来处理国家事务,它与我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截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人员,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违法必究,坚决反对重权轻法,以言代法,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根除人治的源头。实践证明,如果法律不健全,制度上存在着漏洞,就会有坏人钻法律的空子,影响社会风气。为了杜绝人治的行为,除了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还要加强社会主义德治。从实践中看,即使有了比较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缺乏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一些执政者的主人意识、权力意识、等级意识膨胀,就不能树立公仆意识,就会侵犯百姓的权利,那么再好的的法律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因此为了杜绝人治,固然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治与德治教育,但“治官”是根本。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管理国家事务,以德行政,更要以德正己,为人民群众做出道德榜样。因此,法治和德治有效了结合起来,才能杜绝人治,使我国的各项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3、“法”“德”并重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与广大党员干部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开拓进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精神是分不开的。但由于“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侵蚀了一些党员干部,同时近年来有不少党员和领导干部渐渐背弃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不起新形势下金钱女色的诱惑和考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执法犯法,走上了腐化堕落之路,给党的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极大地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其历史根源和特定的社会条件,是世界顽疾。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法治和德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道德水平、民主意识和法治习惯尚须培养和极大提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能真正具备法治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经济比较发展,一般居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民主政治达到较高的标准,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制。只有当这些条件真正具备,真正的法治国家才能建立起来,而我国的国情和国际环境决定这个建设将是十分漫长和不易的,这就给了一些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需要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两种手段。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给腐败分子有空隙可钻。除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于违纪违法,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的领导干部,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用重典,依法查处,这样才能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使腐败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轻举妄动。我党历来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而道德作为人们思想行为的具体规范,既是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又对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党要始终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就必须大力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这样才能提高党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只有广大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了,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在复杂的局势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侵袭,筑牢思想防线,为党的各项工作提供牢固的思想基础和强大的精神动力。法治和德治,如同一个形象的比喻,犹如战争中一个主阵地上的两道防线,第一道是思想道德防线,第二道是党纪国法的防线,如果第一道防线坚固,能较好地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不仅可御敌于主阵地之外,也由于不必启用第二道防线,从而大大减少犯错误受处理的党员。相反,如果第一道防线脆弱,一冲即垮,将会大大增加第二道防线的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第二道防线,则会使少数道德败坏的腐败分子大肆违纪违法而不受到惩处,不仅会丧失阵地,更会影响和侵蚀我们整个队伍。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德治实践的具体措施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缺少这一条件,就无法可依,就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有法可依,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是实施法治的前提。只有实现法律的统一性、完整性、公正性,才能有效地厉行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基础。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相比,立法范围狭窄,立法内容原则性太强,立法工作滞后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改变。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完善和深化,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今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

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社会德治思想影响人们的思想,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早已铸下了厌讼,耻讼的烙印,统治者也以减讼、轻刑为美德,追求无讼。由于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传统,人们的法治观念淡薄。在成立新中国以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认识不足,走了一些弯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下,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对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的培育重视不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公民的法律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客观上促进了民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但仅仅依靠自发的积累还远远满足不了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江泽民同志指出,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赖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在其思想文化素质的基础上所具备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公民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独立地位、独立人格的权力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之中,应自觉遵守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只有公民自觉遵守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建立健康、稳定和内在的法治秩序。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以来,广大人民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法治观念开始逐渐为人们接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极相当普遍,“人治”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根除。因此要在全社会继续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风气。

2、要依法治权

由于历史上我国是个法治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封建社会皇帝的诏令就是法,强调人治,在治理国家中基本上是权力支配法律,即人治。因此从建国到现在我们在这方面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如“文革十年”无法无天,社会生活无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迅速发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在法治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许多领导干部滥用公共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在司法领域中还存在着办关系案、人情案、不依法办事、司法不公的现象。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必须使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实现权力法治化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正如教育者必先受教育一样,治国者必先治于法。毛泽东曾明确指出,治国就是治吏,治国靠法治,法治靠吏治,吏治靠治吏。领导干部是权力的直接使用者,如果领导干部不懂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则,在行使权力中就有可能枉法,甚至违法。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和法律、政策和法律、权力和法律的关系。其次,要严格执法,执法是法治实现的最重要形式,是法治实践的最重要环节,作为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尊重民众合法权益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办事,不受各种关系、人情的影响,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对于其他机关的行政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依法从政,严于律已。最后要强化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从制度上根本杜绝滥用权力的现象。要保障严格执法,就必须有法律监督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权力监督是保障严格执法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严格执法的一条最有效地途径。列宁认为:“一般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法律监督,才能排除一切„„回避法律的可能性。”的确,从目前影响我国权力滥用的诸多因素看,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造成动用权力的随意性较大。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工作由检察机关来实施,但由于认识上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与依法治国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给依法治权提供保障。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以实现法律制约权力。

3、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

西方国家的法制化历史进程在20世纪初已经完成,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可供我们今天去批判地吸收、借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在对待西方法治的问题上,我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持排斥态度,习惯于用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标准来判定之,西方法律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几十年来成为法学批判的对象,人为地为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设置了一道难以跨越的屏障,用法律的阶级属性代替了法律的多元属性和功能。一般认为,西方的法律尤其是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法律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由此便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天然排斥的东西。其实资本主义法律除了那些表现为较强政治色彩的政治法律制度外,还有大量表现为社会层面的、带有中性特点的、技术性较强的、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并不完全等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是一种既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身特点的制度文化体系。对于那些表现为非政治属性和层面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借鉴吸收,为我所用。市场经济在西方有较为发达的历史,也积累了较成熟的经验,自然地也有一套较为成熟的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法律体制。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凡是现代法律中有的,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规律的法则和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可以大胆地吸收借鉴。“洋为中用”,不必要固步自封,重复老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4、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

广泛传播道德知识,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一切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在道德教育中,要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面对道德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积极探索道德教育的规律和特点。道德宣传教育,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既要保持声势,又要力求实效;既要注意集中宣传,又要加强日常工作,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持之一恒,以一贯之。另外传统的道德教育是照本宣科,取得的效果并不大。因此还必须注意道德教育的方法,做到密切联系实际,要用群众的新鲜语言,多用群众身边的事例,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道德教育通俗易懂,深入人心。

从小到大,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逐渐发展,将主体的道德完善作为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社会实践来科学对待。道德教育是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环节,而道德实践则是道德观念外化的过程。因此,在开展有效的道德教育中,还必须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共铸诚信”,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坚决打击制假售假,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引导人们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开展“希望工程”、“送温暖”、“扶残助残”等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和“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文明创建活动。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一点一滴攻起,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人们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建设者,在家庭做个好成员,使各种道德实践活动贴进基层、贴进群众、贴进生活。

5、完善德治实践中的社会导向和回报机制

在社会实践中,道德要发挥其规范人们行为应有的作用,光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导向机制和回报机制。尽管我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道德价值观念长期并存,但在道德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任务。因为我国现阶段多种道德价值观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仍然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德,才能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保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完善道德建设的社会导向机制中,舆论引导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又是全社会道德行为的监督者。舆论引导在传播和使公众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批评指导,通过批评指导揭露各种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言行,使缺德者公之于众,受众人的唾弃,这对当事者既是一种惩罚,对公众也有教育作用。宏扬正义斥责邪恶的舆论监督,是开展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对人们的道德选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引导个人自主行为选择的正确方向,使其与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完美地结合起来,这就需要道德回报机制。目前,道德滑坡现象的出现就与缺乏有效地道德回报机制有关。道德的回报,首先包括社会对人格的尊重,社会对道德行为的肯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不能将道德行为的选择与物质利益隔离,甚至对立起来。应尊重道德主体追求物质利益的权利,假如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行为选择时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就会造成许多道德主体在选择时退缩,不利于道德的建设。因此,只有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的社会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将涉及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纳入到各地方、各行业、各单位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之中,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执行有关行为准则的予以奖励,从而形成奖善罚恶,扬善抑恶的道德回报机制。

6、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是德治实践的关键 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由于领导干部是以德治国的组织者、指挥者,也是带头实践者,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除了具有权力的感召力之外,更需要具有内在的感召力,这种内在的感召力就是领导干部的榜样力量。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力量有时会发挥法定的权力所起不到的约束作用和控制作用,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利于公共权力的管理和公共行政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学着领导干部的样子做。如果领导干部奢侈腐化,却教育群众勤俭创业,自己带头弄虚作假,却教育别人诚实守信,这样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差。应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中先进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成为践行“三个代表”,践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使领导干部成为全体人民的表率,成为全体党员的表率。

领导干部面对市场经济,接触物质利益的机会比较多,道德信念动摇的风险较大,因此领导干部必须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防线。尽管目前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整体上道德素质是好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低,把手中的公共权力变成为个人谋利益的工具,生活腐化,严重地败坏了我党的风气,降低了我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好人民的公仆。要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讲政治品格,光明磊落,襟怀坦白,一身正气,在任何时候都把党性原则、党的纪律放在第一位,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去感召人、凝聚人。因此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成为目前十分迫切的任务,也是德治实践的关键。

第四篇:公房拆迁补偿问题

公房拆迁协议由承租人签

房屋遇到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说,房屋归谁所有,谁就有权利对涉及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置。因此,对于产权房来说,一旦房屋遇拆迁,有权利和拆迁人进行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的就是产权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有租赁房屋时,谁享有和拆迁人谈判签约的权利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空挂户”一般不享有权益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该 《细则》中的 “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员: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当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时,究竟如何认定 “同住人”资格呢?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实践中 “空挂户”的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后继者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对由谁作为新承租人的先后顺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内部协商来确定由谁担任新的承租人,若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回沪知青及子女有拆迁权益

按上海市相关规定的回沪政策,知青及其子女首先必须在沪落实户籍,故不少知青及其子女投亲靠友将户籍迁入亲属朋友家中。因户籍地住房紧张,知青及其子女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故 “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平时尚能相安无事,一旦户籍地房屋遇动拆迁,知青及其子女为房屋安置补偿款问题,极易与在沪亲属一方产生纠纷。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 “人户分离”,不能满足相关法规对同住人“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

市高院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 “同住人”的一种 “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 “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 《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此时回沪知青及子女便无法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的分割原则

相关法规规定,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其所有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所有。本市拆迁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还给予了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购买配套安置房奖励费等费用。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承租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酌情多分,即:

1、承租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

2、承租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及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多分。

而因拆迁产生的除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之外的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在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

因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他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分割。

律师提示

公有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本身就不属于承租人,因此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其补偿原则不同于产权房的拆迁补偿。

因为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对该房屋都具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该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解决的也是房屋内原有居住人口的权益。因此,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但由于法律上规定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承租人,这样就可能造成承租人权利的膨胀,签约后领取补偿款便占为己有,或少分给其他共同居住人,这样矛盾不可避免。共同居住人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链接

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五篇: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中国

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教育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政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学习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法治、德治的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

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犹如鸟之两翼,在社会控制上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某一特定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有优劣,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了普法教育工作。“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德治方面,宣传先进地区,树立了典型榜样,并利用这些典型引导人们去正确评价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并把德治与法治并举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这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只有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

(一)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方法。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

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1、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

2、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1、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2、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

3、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

再次,“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最后,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1、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2、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

3、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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