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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范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7-35168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8:30: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范文]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

10-6

和谐社会建设[de]法理思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e]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de]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de]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de]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de]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de]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de]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de]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de]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de]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de]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de]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de]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de],不能牺牲弱势群体[de]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de]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de]过程。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de]和谐价值,认为法[de]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de]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法协调双方[de]矛盾,充分考虑双方[de]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de]社会。伴随社会经济[de]高速发展,法治建设[de]繁荣昌明,公民权益[de]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de]关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de]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de]内涵、获取其预期[de]价值、洞察其隐匿[de]缺漏、规制其牵涉[de]行为、诱导其未来[de]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de]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基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de]存在,又体现为动态[de]、辩证[de]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发展为前提条件[de]“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de]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de]生机勃勃[de]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de]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e]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de]特殊属性,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de]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意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de]正确性。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de]法治意义包括体现秩序井然[de]法治观,体现制度正义[de]价值观,体现以民为本[de]人权观,体现监控特权[de]平等观,体现政府清廉[de]义务观,体现保护弱者[de]均衡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解决群体利益差别、地方利益差别、民族利益差别、贫富利益差别、城乡利益差别以及由过渡性政策措施和传统性因素导致[de]不和谐问题。

有学者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目标,我们必须跨越西方社会18和19世纪以权利为本位和20世纪以社会为本位[de]两个法律文化历史阶段,构建一种新型[de]和谐本位[de]法律文化。它包括以下内容:积极构建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de]和谐;积

极构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劳、资双方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城乡居民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权利和权力之间[de]和谐。还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权力与权利[de]平衡;二是权利与权利之间[de]平衡,过度[de]个人本位[de]权利容易造成社会[de]分裂,危及社会秩序,过分[de]权利[de]诉求即所谓[de]“权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权利与义务[de]互动和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有限交换或者总体交换,权利[de]享有并不必然导致义务和责任;四是法律与多元规则[de]平衡,包括法律与道德[de]平衡、国家法与市民法[de]平衡、法律与宗教[de]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是法治发展[de]时代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秩序[de]根本保证。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de]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de]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分配领域[de]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de]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de]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探讨了和谐司法[de]问题,提出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de]优先选择,和谐司法强调平衡、折衷、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de]统一。和谐司法是司法权本性[de]反映,是社会公平[de]基本手段,是司法经验[de]外来化与本土化相结合[de]产物。实现和谐司法,要立足于国内外[de]司法实践,探求司法权良性运行[de]内部机制,进一步理顺区域、城乡司法[de]和谐关系,强化司法对社会秩序[de]维持力度和对无序与冲突[de]整合度,处理好和谐司法与严格司法[de]关系。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de]过程。只有民主法治[de]基石得到巩固,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de]深入落实与和谐社会[de]构建。

有学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de]社会。法治[de]实现条件有三个: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de]统治理念、奉行人道主义文化和权利文化;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de]不可逃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义务[de]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国家法制[de]统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对法律形成信仰[de]公务员队伍,要有一个独立公正[de]司法系统并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de]权威地位,还要有一个发达[de]法学教育为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体。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de]手段。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de]行为规范,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de]内在需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de]必然要求。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de]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手段,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指引减少冲突发生,依法处置消除矛盾纠纷,法治先导创新管理体制,法治完备提供运行机制。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de]要求,要求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力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功能,强化农村法治,保护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自然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等。

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de]构建必须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

序[de]社会、一个公正[de]社会、一个以人为本[de]社会、一个依法保障权利[de]社会。也有学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de]路径和规律,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要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要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要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

有学者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de]社会和谐与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政治、经济领域中[de]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有学者考察并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de]种种不和谐现象及其成因,着重分析了法治、公正与和谐社会[de]关系,揭示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de]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提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国家建设[de]路径:第一,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第二,坚持依宪治国,切实遵从宪法;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四,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第五,坚持保障人权,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de]根本利益。有学者提出,法学家[de]任务是如何解决问题,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de]指导思想,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寻找方法;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中应该思考怎样做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有学者提出,要通过法治实现善治,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1)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2)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3)经济发展与文化事业发展;(4)东部发展、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5)公有经济发展与非公有经济发展;(6)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7)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发展;(8)公平与正义;(9)城乡发展[de]和谐;(10)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有学者深入探讨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隐含意义和相互关系,指出法治国家[de]目标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构建[de]是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de]市民社会,是人[de]生命价值、内在需要和社会德性都能得到满足[de]社会。只有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意味着没有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而是意味着通过法治[de]途径来解决权利和利益等方面

[de]纠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de]相对[de]分离,任何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政权

[de]行为,都能够依法公平、正义地予以制裁。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de]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研究依法治国[de]实现途径问题,要从领导组织、目标规划和实现保障上研究如何促进。要研究法治建设[de]统筹规划问题,研究如何加强推进依法治国[de]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de]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我们将党[de]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法治进程中,要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自身[de]和谐发展与社会[de]整体和谐发展。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de]基本特征。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de]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人民新世纪新阶段肩负[de]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de]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民主法治[de]基本原则,夯实社会和谐[de]法治基础。有学者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de]新概括、新总结,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建设[de]总方针、总目标。

和谐社会与宪法发展关系密切。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国[de]宪政建设提供了历史根据并将对我国宪政制度[de]发展及其理性定位产生重大影响,而宪政制度[de]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de]制度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宪政机制:一是重构宪政观念,宪法应为私益[de]保障提供最终[de]救济手段和依据;二是进一步拓展民主参与[de]内涵;三是在健全现有[de]民主参与机制[de]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并逐步实现程序参与[de]法治化、规范化。有学者提出维护宪法权威对于推动依法治国[de]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认为宪法第五条

[de]五款规定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观[de]基本内容。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宪法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基础。有学者从宪法和谐发展[de]原理、我国宪法和谐发展中[de]价值建设、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于我国宪法[de]谐发展[de]重要意义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宪法[de]和谐发展必然对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使宪法[de]功能和作用得以发挥,使宪法[de]精神通过宪法[de]各项原则和制度[de]运行得以体现,从而使宪法适应社会实践[de]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在宪法[de]轨道上按照人类文明[de]发展方向稳步发展。

平等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有学者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de]过程中,权利平等、平等权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de]热点。权利[de]平等保护,不仅仅指主体之间[de]平等保护,而且指权利类型之间[de]平等保护。平等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应有差别;但在条件不相同或不相等[de]情况下,区别对待可能也反映平等[de]原则、理念和精神。在平等[de]原则和理念中,包含差别对待[de]精神。

关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中[de]作用方面,有学者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de]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此,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发挥民主立法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de]作用,充分发挥民主立法[de]表达与汇集作用、沟通与妥协作用以及导向与宣传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e]民主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政治秩序[de]和谐稳定。

部门法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而是存在化解纠纷、调解矛盾[de]机制。有学者探讨了近年来“强制调解”[de]现象认为,调解只能建立在自愿[de]基础上,禁止权力对人民调解[de]介入,并加强对它[de]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de]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de]自愿原则[de]贯彻。设立纠纷解决机制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社会,还应考虑未来社会,努力形成一套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de]纠纷解决机制。有学者从我国西北农牧地区公民权司法保障[de]现实模式入手,对我国司法理念[de]本土化问题进行了学理上[de]探讨,阐发了我国司法理念[de]三种模式,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初步描绘了“和谐社会”视野中[de]“司法理想图景”。有学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de]刑事司法新动向,认为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念方面有诸多契合之处:恢复性司法比较全面地照顾到了有关当事各

方,有利于建设和平社区;简化犯罪[de]处理程序,采取经济[de]责任形式,降低了刑法成本;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de]目的;有助于实现刑法[de]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法学者把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认为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de]基本保障,发展和完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环节。有学者提出,刑事法治治理[de]主要问题是社会中最不和谐[de]现象———犯罪行为,刑事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理性、务实[de]精神逐步推进,需要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涉外刑事法治合作乃至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化建设,故有必要强调,公正惩治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de]客观需要,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de]内在要求,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与化解社会矛盾。有学者分析了我国打击商业贿赂[de]有关法律,认为我国打击商业贿赂[de]法治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创设专门[de]反贪污贿赂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商业贿赂行为[de]力度,完善与修改现行刑法,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刑事立法,废除我国刑法上关于受贿罪[de]死刑设置,加强对商业贿赂关联犯罪[de]打击等。另外,还应从司法与执法方面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de]体制和机制。

还有学者从现代和谐社会建构[de]角度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de]定义、形式与方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为一种精神财富、以民族国家为权利主体[de]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建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de]保护,抵制外来不良文化对民族文化[de]侵蚀,守住民族文化。

经济法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de]重要法律部门,是寻求促进社会和谐之法。有学者探讨了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之间[de]独特关系,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之法,是一种确立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是“经济宪法”。加速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应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发达国家[de]经验、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科学地引导和合理干预,制定产业结构发展方略,以有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通过经济法律制度,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在保持货币稳定[de]前提下维持货币分配[de]平衡,促进和谐社会[de]构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de]构建中应当发挥主导性[de]作用,经济法[de]调整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de]现实国情,着眼于以人为本与利益和谐,把实现收入[de]公平分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内容。有学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de]核心制度———反垄断法[de]角度阐述了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de]重要作用,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经济[de]改革方向,建立保护竞争[de]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竞争,使市场成为社会融合与社会和谐[de]工具。

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de]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是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法治保障。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de]法,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和谐社会[de]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de]发展。随着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被摆在同等重要[de]位置,社会法[de]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学者认为,把社会保障规定为宪法权利对社会保障制度[de]建立和发展意义巨大。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并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保障权是否为我国宪法上[de]公民基本权利尚不明确。我国应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两方面在宪法中确认公民[de]社会保障权。有学者认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要考虑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加快人大统一立法并确定中央

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强化社会保障[de]执法和监督,尽快制定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de]包括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最终制定一部完善[de]社会保障法典。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实现战略目标[de]关键,能保障我国未来[de]粮食安全,推动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和农村同步发展,拉动农村内需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de]缺失是导致农村和农民贫困[de]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de]基本原则是:建立城乡有别[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地区有别[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强制性[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益[de]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de]两个重要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应采取措施平衡环境利益,进一步加强绿色法治工作,把促进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de]和谐和人与环境和谐[de]基本要求用法律和政策[de]形式纳入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de]行为规范准则体系之中。

国际法学者从国际法治[de]角度探讨了和谐社会建设[de]法治意蕴。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倡导[de]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限于国内层面,同样适用于国际层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遵守[de]原则,也是我们建立和谐世界[de]依据和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我们争取建立和谐世界[de]目标完全一致,是我国在国际上争取建立和谐社会[de]保障。有学者认为,保障和平、安全和尊重人权是联合国[de]功能和主旨,新[de]安全观与发展、人权联系在一起,被定义为“以人为中心[de]安全”,强调不仅是国土[de]安全,而且是通过发展来实现[de]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权[de]价值观、制度和实施机制与建设和谐世界[de]主旨和要义是相互契合[de]。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世界[de]理念要求国际经济秩序体现民主化;要以人为本,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强调人、国家和世界[de]关系;既要从理念和基本原则上强调共赢与和谐,也要在现有[de]制度体系上反映这一要求;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既要体现与国家与世界[de]关系,也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de]和谐相处。

第二篇: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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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诚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措施之一,阐明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国外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说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救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美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障综合立法的国家,其立法无不源于社会矛盾的剧烈,其立法也都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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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社会。(2)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一个重大的主题。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主体要素——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但离开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无法得到保证。[1]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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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平目标的实现。[2]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也有专门研究。他把公平的机会均等看作是这样一套体制,他们保证使具有同样动机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的机会,并根据与有关部门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所有人开放。[3]并且,从代际正义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4]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注重公平不等于忽视效率。如果没有效率,陷入物质匮乏,则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可避免。因此,发展和分享应该并重。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兼顾了发展与分享,既通过分享解决了社会稳定的问题、又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促进消费解决了经济发展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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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促进公平的价值,对效率也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6]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从而对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促进消费,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必须平衡,没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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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需求的支持,生产与供给就不可能持续进行。经济危机的历史说明,只有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需求,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广大人民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若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经验证明,“利益独占”造成社会经济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利益分享”通过缩小社会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7]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均是立法先行的。英国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就通过了《济贫法》,[8]德国则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美国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被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减少了社会冲突、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二战之后,有较长一个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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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决定的: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公平地确定并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只有通过立法才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行利益分享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目前,尽管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过去指导思想的偏差,正花大力气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指导思想仍然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市场与政府的分工,政府责任不到位与越位并存,突出表现在把应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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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错误地当成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推向市场。二是混淆了国民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混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效率原则)。三是重效率轻安全,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功能。四是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五是片面注重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重视义务(第一性义务)方面的规定,轻视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方面的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差、许多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二)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如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尔后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9]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首先立法,但至今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出台。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不断发生,最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充分说明了立法滞后的危害性。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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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卫生体系脆弱、义务教育制度收费

公共卫生体系脆弱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漏洞。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个人责任,混淆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导致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费短缺、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有的省竟然没有传染病防治机构)。农村公共卫生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依靠计划生育体系开展SARS防治工作。目前,尽管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卫生体系脆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义务教育收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问题。底层人群代际传承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制度则是解决底层人群代际传承、实现底层人群摆脱贫困的关键,也是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最重要机制;义务教育是实现机会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义务教育,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推行。如,墨西哥实行10年免费义务教育,包括一年学前教育,不需缴纳学费和课本费;印度实行8年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连卢旺达也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10]但我国多年来却一直实行收费的义务教育。如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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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11]除了合法的收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四)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实施机制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目前突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刑法没有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拖欠和挤占、挪用、截留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12]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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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端正指导思想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解决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低效率问题,也要解决政府责任问题;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也要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此外,加强法治建设不同于法律数量的简单增加;立法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应该更加关注立法技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把社会保障责任推给个人和市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为核心、以不伤害国民经济效率为限度。二是公平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坚持公平优先。三是安全原则,即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四是协调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协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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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五是实用原则,即更加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流于形式。

(二)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目前,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子法,居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

考虑到目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13]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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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都是国家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责任。首先,应该迅速建立健全各级传染病防治机构,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应该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鉴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完成这一使命,需要另外制定《公共卫生法》,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教育立法层面上纠正了过去的失误,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这一修改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需要相关配套立法的支持(特别是有关条款的细化工作,需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譬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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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就没有法治。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首先,应明确规定违法责任。在没有保护性规则的情况下,单纯的调整性规则没有意义——权利只有在存在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享有,义务只有在有制裁或制裁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履行。义务(第一性义务)需要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来保证履行。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不仅立法要跟上、司法和行政执法也要跟上。司法和执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和执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真执行。为此,应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障法、特别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1]参见江文富:《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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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3] [4](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5]参见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6]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实际上。资源既具有有限性、也具有无限性;现实可利用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未来可开发资源是无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

[7]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2月15日。

[8]《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4月第1版,第121页。

[9]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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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免费义务教育,各国在行动》,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6日。

[11]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浙江。这里引用浙江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12]参见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载《经济法研究》第l卷(杨紫炬主编),第369页。

[13]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方面的任何分歧都可以通过妥协解决,但方法论方面的重大分歧不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

第三篇:法制演讲赛演讲稿: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普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作保障,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也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和谐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是中国传统文化

— 1 —的精华。早在两千多年前儒家就强调以封建礼乐制度为基础的人伦和谐。因此,儒、道、法、墨四大家是我国和谐思想的奠基人,概括地说,儒家的“人之和”,道家的“自然之和”,法家的“制度之和”,墨家的“爱之和”都是中华文明中和谐思想的标志和象征。当然,和谐思想强调各方面的协调,并不是指各个方面的完全一致,而是“和而不同”,是各方面的相互补充,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党的第十七大顺利通过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思想,重申了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建设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新任务新举措。标志着我党在经过近30年的改革探索之后,确立了一个更加科学地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各类人民内部—2 —

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执政理念,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从法治角度看,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处于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同时,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的调整,各种社会资源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合理的分配,使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

在新的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者拥有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执法主体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就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保证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以司法独立为制度基础,使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同时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 — 3 —

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体制。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法制建设。根据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实践和各类权力腐败的教训,尽快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针对在司法领域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用法治的理念营造一个保护人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要依靠健全的法制调整不同群体间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们坚信,有中华五千年的和谐思想积淀,有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一定会早日实现。

—4 —

第四篇: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南开区副区长 朱 峰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为它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先进文化为它提供牢固的精神支柱,同时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地社会调节中实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必须与之相适应。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三,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从而使得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

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并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首先,法治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当前国内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

想变得更加独立、多变,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时存在,要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就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发展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优良的法治环境为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法律为正常的经济发展及竞争提供有力的规则保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第三,法治是维护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法的功能在于:确立一种保证的规则,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确立和维护机会平等的规则, 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确立和维护合理分配的规则, 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使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能得以合理分配;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 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法治正是通过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 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新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还有不少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

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活动本身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确认法律至上原则,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0及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

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牢固树立新的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富有远见的新的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服从于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第四,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必须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必须完善司法监督,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外部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在发挥司法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使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够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五、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守法要求公民等一切社会主体依照法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人人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只有正确地把握和处理好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才能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五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论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物质需求与文化需求的不断膨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进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把新农村建设作为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把它作为当前必须推进的现实工作进行部署。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把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间则把“和谐”拿来作拆字解释:有“禾”入“口”是为“和”,人“皆”能“言”称为“谐”。前者讲的是民生和社会保障,后者讲的是民主和言论自由,二者具备就是“和谐”。这与前面所讲的概括是相通的,无疑体现了一种上下的共识。

和谐社会从最理想的角度来说,是社会各个要素、各个构成个体都能够相互匹配和相互兼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可以说和谐社会是新农村的“桃花源至景。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本人就“新农村建设中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引导农民逐步树立理想信念,促进人自身的和谐。

人自身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它包括个人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人的内心和谐至关重要,这一方面的和谐是在精神层面上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信仰丧失、道德丧失而造成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实告诉我们:人是要有精神寄托的,群众需要填充信仰真空。在新农村建设中构建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对农民的精神世界进行行之有效的系统重建。

在引导农民逐步树立理想信念的过程中,要注意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在这一过程中弘扬文化的优良传统,结合实际,发挥乡土文化精华的潜移默化的作用,着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每一个人自身的和谐。

2.营造农村良好的人文环境,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前特别要注意妥善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各级政府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标尺,协调和解决好群众的利益矛盾。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多一份宽容。宽宏大量成大事,纵观古往今来那些成就大事的人,他们都具有包容天下的广阔胸怀,都善于在“不同”中谋统一、在和谐中聚力量。

在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要注重弘扬文化中与当代相适应的精华和剔除其糟粕,克服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负面影响,优化人文环境,重建精神家园。传统文化、乡土文化有着很强的教化功能,如中崇尚家庭伦理、注重邻里关系等传统,直到今天仍然在起作用。

如何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动一动脑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强化文化中的家庭伦理观念;对民俗活动加以积极的引导,并注入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东西;重视传统节日并增强它的优良文化氛围;创新文化的表现形式;发挥村文化站的作用。

3.科学进行农村的硬件建设,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进步的基本条件。目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以及时空条件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必须做到“硬件”建设规划先行。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从城区、镇区、村落统一协调出发做好新农村的整体布局。在这一布局中,要注意根据实际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的关系,实现农村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在这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落后状况摆到突出的位置上来。

长期以来,我国投资建设的重点主要放在城市,广大农村的交通、住房、医疗卫生、通讯以及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都还比较落后。这些年来,通过实行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偏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大量的农业与农村的经济剩余补给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资金,造成了农村、农业经济停滞不前和农民生活持续低迷,城乡差别越拉越大。从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看,1957年城镇居民为235元,农民为73元,二者之比为3.22:1;1978年,二者收入之比为2.37:1;1985年为1.72:1;1990年为2.2:1; 2003年城镇居民为8500元,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差距已扩大为3.24∶1。城乡收入差距除过80年代初期由于农村改革的实惠而有所缩小外,90年代以来,重新趋向扩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率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0,中国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要努力学习好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进行各方面有益的实践活动,加强锻炼身体,力求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才,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奉献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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