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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7-99827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2:1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煤炭〔202_〕252号)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现将《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煤矿水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煤矿。第三条 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开展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水害防治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有关水害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关于水文地质、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和各项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防治原则,认真落实“探、防、堵、截、排”等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章 机构与制度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煤矿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解决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矿区(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规划,制定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审批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措施及水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具有突水危险的煤矿必须配备水害防治专职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成立水害防治办公室,配齐相关人员,负责水害防治日常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矿井水害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及各项工作实施细则;组织编制矿区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矿井水害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查和水害防治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验收。

煤矿水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落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制定的防治水有关规定及细则,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矿井水害预报、水患排查、工程施工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建立专业化钻探、注浆队伍。

第七条 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开展矿井充水性调查、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和水文动态观测工作,建立主要充水含水层监测系统;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废弃的老窑情况,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观测、研究的成果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根据生产安排,及时进行水害预测预报,开展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按照“责任、措施、时间、资金、预案”五落实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矿井应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适时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划分结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立矿区(井)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根据年度水害防治计划,足额安排水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立相邻矿井水害威胁情况通报制度。相邻煤矿边界有采掘活动的一方要向对方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双方均有采掘活动时,每季度交换一次图纸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开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检查,做好矿井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每年度召开一次水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并组织1~2次专业技术骨干培训。

第三章 水害防治

第十三条 加强汛期防洪排涝工作。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成立雨季“三防”指挥部,对矿区范围内有可能溃入矿井的地表水体、闭坑矿井及堤坝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松散层下开采的水害防治工作。松散层下开采的矿井,要查清松散层的厚度、岩性分布、含(隔)水性特征、水位变化特征以及水力联系等情况,特别是对底部含水层或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含(隔)水性等要进行重点探查。煤矿缩小松散层下防水煤柱进行开采时,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煤矿含水层下开采若干规定》,做到资料详实、支撑有力、系统畅通、管理到位。

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严禁缩小松散层下防水煤柱进行开采。

第十五条 加强煤层顶板水害防治。凡受煤层顶板充水威胁的矿井,要查清顶板砂岩裂隙水、岩浆岩裂隙水、顶板离层水、推覆体及倒转岩溶裂隙水等的水文地质条件,根据不同充水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受顶板水害影响的采区首采工作面应编制水害防治措施或专项方案设计,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煤层底板灰岩水害防治。开采受底板灰岩水威胁的矿井,要积极开展煤层底板隔水层及灰岩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查工作,综合分析断层、底板薄弱带等导水因素,采取疏水降压或底板注浆加固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岩溶陷落柱的探查与水害防范工作。利用已有的地质勘探资料,分析研究井田内岩溶陷落柱存在的可能性。受岩溶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矿井,要采取井上、下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开展各种试验研究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原则,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导水陷落柱煤岩柱的留设应参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中导水断层防水煤岩柱的留设规定,并严禁在防水煤岩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和巷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第十八条 加强老空区积水的防治。煤矿必须查明采空区、老塘及废弃井巷,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已查明有积水的老峒、老塘及废弃井巷,应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范围、位置、标高、积水量和探水警戒线。

沿空掘进、留小煤柱掘进巷道及掘进巷道接近警戒线时,必须根据老空充水和积水情况,做到边探边掘;上山施工切眼、联络巷等巷道,与老巷道贯通前必须排除贯通点附近巷道的积水及淤泥,否则要制定专门措施进行探放水。

第十九条 加强放顶煤开采水害防治工作。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开采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和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并摸清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分析周边小煤矿开采对放顶煤工作面的影响,根据采区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措施,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水害检查和观测,及时进行探放水等治理工程。

第二十条 加强新建矿井的水文地质管理。新井施工过程中,要开展充水性因素调查,积累资料,投产时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井井筒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新井建设及以后矿井生产的水害防治需要,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井口广场外有一定疏洪能力的排水沟。新井井筒位置选择,要经有关水害防治技术人员审查后,方可定位施工。

新井井底车场应尽可能避开含水层,并应优先施工水仓或临时水仓。马头门施工和其它可能进入含水层等施工前,必须采取探放水措施,必要时进行预注浆治理。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冻结施工结束后,对冻结管进行封闭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突(出)水征兆时,应加强水情观测,遇有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立即向煤矿调度所汇报。当突(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h,要及时向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调度室(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当异常突(出)水量大于100立方米/h时,应采

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向省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高水害防治装备水平。国有重点煤矿要建立地下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建立水害预警系统。

开采受底板灰岩突水威胁煤层的矿井,采用底板注浆加固(改造)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地面(井下)注浆系统,采用疏水降压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残余水头自动监测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要装备井下大功率钻探设备,提高快速成孔能力,满足防治水工程需要。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建立抢险排水设备中心,制定管理制度。抢险排水设备中心的水泵、排水管路等主要排水设备要成套配备,附件齐全,具备快速安装、正常运行的条件。抢险排水设备单台(套)能力不小于100立方米/h,总装备能力不小于1000立方米/h。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地质勘探单位要配备车载钻机、车载注浆系统,满足抢险工程快速施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除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按本规定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防治水工作,防治水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专业技术培训。

2.必须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开采,禁止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煤柱。位于国有煤矿周边的小煤矿及相邻开采的小煤矿,必须相互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每月相互交换地质测量及水害防治工程进展情况的资料。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的采掘活动必须接受国有煤矿的监督。

3.根据汛期雨、水情,制定安全度汛的措施及预案,建立防洪排涝设施和排水系统。汛期及灾害性天气,受河流、山洪、内涝、滑坡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对闭坑的井筒,要全井筒封闭,并设立永久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督促小煤矿履行安全开采协议,检查小煤矿资料交换情况及水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水害防治奖励基金。对煤矿水害防治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实施水害防治措施,解放并采出受水威胁的煤炭资源的;

2.大水矿区安全水害防治工作有成效,多年未发生突水事故的;

3.预报准确,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

4.在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

5.在救灾中,情况明,措施得力,节省排水电费及救灾物质,节省时间效果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的过程中,煤炭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拒不停止作业、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水害防治责任制不落实的或不履行安全开采协议的;

2.发布的指示、命令及决定等违反规定的;

3.未按规定设立水害防治机构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4.水害防治管理制度不健全,规划或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5.随意采动和破坏煤柱的或不按规定交换资料的;

6.水害防治投入不到位或安排不合理、资金挪用的;

7.延深水平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其他巷道施工的;

8.没有按期完成当年水害防治计划的;

9.由于防排水设备与设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害事故的;

10.新建井筒井口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11.发生水害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2.发现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水害防治实施细则,并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全市各煤矿:

近几年,全国煤矿恶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全市煤矿企业、国有煤矿管理科、和各煤管站及包站(队)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水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有效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98号)和《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修订)》(豫关整[202_]18号)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局成立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各煤管站站长和各包站科室(队)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大队二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水害防治工作的安排。各煤矿企业、国有煤矿管理科、各煤管站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二、设置专一办公场所,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小组成员由矿级领导、水情巡视员、探放水队队员、辅助救护队队员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放大上墙;有专一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得少于15平方米;防治水办公室应悬挂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防治水责任制、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名单;防治水办公室还应做到“九有”:有专人值班,有对外联系电话,有符合煤矿实际、经有关矿级领导审批的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和矿井防治水计划,有水害应急预案,有探放水记录,有水情巡视记录,有探放水报表,有水害隐患排查及处理记录,有防汛物资台帐等。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安全矿长对矿井水害防治负领导责任,水害防治办公室领导对水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办公室主任应及时主动向矿有关领导汇报本矿水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如果发生透水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

(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各煤管站(科)和包站科室(队)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管站(科)要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

1、煤管站(科)包矿人应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隔日下井检查一次,包片副站(科)长每周下井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辖区负责人汇报,辖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使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向局防治水办公室汇报。

2、局包站科室(队)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应不间断巡回检查,重大隐患及时向包站领导或局调度会汇报。

3、局防治水办公室的包矿人对202_年受水害威胁严重的29家矿井要定时下井检查,及时与站(科)包矿人沟通信息,掌握防治水动态,如有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包站领导汇报。

4、对我局未按受水害威胁严重管理的煤矿,在日常监管时如查出存在重大水患,也应逐级上报。

凡因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及时上报重大水患酿成事故的,依据局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局后由局防治水办公室交执法队依法处理。

(1)存在《特别规定》第六项中5种严重水患之一的;(2)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

(3)未按规定配备直流电法物探仪(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75米以上大功率探水钻的;(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5)防治水规划、计划资金不落实的;

(6)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

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按局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事故责任。

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1、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由水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2、强力推进大功率探水钻和物探仪购置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购置大功率探水钻,探水距离不低于75米,不得用煤电钻或达不到探水距离的钻机替代;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同时要购买直流电法物探仪,并由专人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服务于煤矿安全生产。受水威胁严重矿井无购置直流电法物探仪的节后一律不予复工验收。购置情况由局国有煤矿管理科、各煤管站统计后及时报安监大队二科备案。

3、强化培训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水害防治工作,同时,探水工、水情巡视员、物探仪使用工等要定期参加培训或复训,取得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虚心学习别人经验,接受专家指导,为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4、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5、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6、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7、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程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

8、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雨季来临之前,要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试运转要有报告,试运转后报告要由安全矿长签字;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9、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特别是参加资源整合的矿井,在探水前,要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搞好防治矿井水害的培训教育,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10、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11、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附件:受水威胁严重工作面

主排水泵联合试运转制度

1、坚持每年5月份以前进行一次主排水泵联合试运转制度,以检测矿井抗洪救灾能力。

2、联合试运转由矿机电、安全、通风、总调共同组织实施,单位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技术、运转人员参与实施。

3、每年进行联合试运转前,单位必须组织人力物力将水仓清理完毕,矿有关部门验收认可。

4、水泵及起动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5、每台水泵要求能在10分钟内起动完毕,除备用水泵外,其它水泵能全部起动起来。此时,要求排水设施无泄漏,水管无破裂,闸阀无失灵,排水正常为合格。

6、排水各数据记录,试验人员应签字认可。

7、单位写出试验报告,报送矿有关部门存档。

8、每年检修主排水泵配件由单位在年初报送配件计划,矿供应部门必须在3月份前购足水泵配件。

第三篇:煤矿水害防治行方案

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整治方案

****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的通知(**能职发[202_])4号及*****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防治水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字[202_]11号)等文件精神。我矿立即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决定立即行动起来,组织人力物力,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把关、查缺补漏,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水害防治专项整治工作,为了认真落实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1、认真组织学习,强化全员安全理念,领会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贯彻。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编制本矿防治水整治方案,切实有效地做好自纠自查工作。

3、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细致分析和排查,及时消除存在隐患。

二、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搞好本次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哈麻冲 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矿生产区综合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次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安排

1、排查范围和方式

领导小组分工把关,对全矿井井上井下进行现场排查,并作好记录。

2、排查时间:从202_年10月9日至11月9日为期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9日至11日),组织全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10月12日至30日)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井井下井下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存在隐患,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9日)对第二阶段排查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总结销号,并以此为契机,建立 健全我矿防治水相关制度和措施,将防治水工作深入开展并形成防治水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排查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将整个矿区的积水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设计是否结合物探结果进行编制,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 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的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

5、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有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井口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水位的井口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井筒。

6、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制定了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援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7、落实****办发【202_】***号文件的情况。是否认真配合中介机构或****矿业公司开展物探工作,将物探结果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根据物探结果有针对性的编制各作业点的钻探设计,必须确保各掘进工作面在物探和钻探的控制范围内:是否严格按设计进行钻探,认真进行各个钻孔的验收(钻孔验收必须有驻矿员签字确认),绘制钻孔成果图并将合格的钻探结果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在图纸上 和井下固定点标明物探及钻探基点,在井下设探放水管理台帐并挂牌进行探放水管理,留足超前保护距离,并做到帐实相符;是否在进行钻探前必须编制切买可行、安全可靠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必须先行撤出)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后方可实施钻探作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现场排查力度,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将防治水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

2、认真细致排查,不漏查、假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定人定责、定期限,切实有效地将问题和隐患及时消除。

3、查缺补漏、完善机制,以本次大排查整治为契机,提高本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煤矿 202_年10月11日

第四篇:关于如何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探析

关于如何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探析

[摘 要]矿井水灾对矿井生产危害较大,轻则影响矿井生产效率,重则造成淹井人亡的恶性事故。本文笔者就矿井水灾的危害及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措施简述了自己的几点浅见。

[关键词]煤矿;防治水;措施

中图分类号:T5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2_)22-0382-01

引言

煤矿防治水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做好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能够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的发展,特别是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保证职工安全,保证煤炭企业持续向前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当前虽然采用了一定措施保持了煤矿防治水稳定发展的态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还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矿井水灾的危害及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措施简述了自己的几点浅显看法及建议。

一、煤矿水灾的危害

煤矿水灾对矿井的生产作业产生较大危害,不仅会降低煤矿井生产作业的效率,甚至会造成矿井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危害国家,危害人民,详细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会造成硫化氢中毒、引起瓦斯积聚并进一步产生爆炸现象。

2、污染生产作业环境。造成巷道严重积水,顶板的淋水会使附近巷道空气以及工作面潮湿,容易引起病菌滋生,恶化工作环境,对个人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3、排水费用增加,造成吨煤成本的提高,降低矿井收益。矿井水的多少与排水费用、排水设备和设施息息相关。

4、增加设备的损耗,减少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水在氧气的作用下对金属设施、设备具有较强腐蚀作用。

5、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这主要体现在隔离煤柱的损失。

6、当煤矿突然发生涌水现象或总水量超出煤矿的排水能力时,不仅会造成局部巷道被淹没或矿井局部停产,甚至会造成矿井被淹没以至干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那么煤矿井就会被迫停产、关井。

二、煤矿水害防治措施

1、落实安全责任制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同时也是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个煤矿企业应该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水的工作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各级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

2、加强对煤矿水灾位置的探测

加强对煤矿水灾的探测可以有效的防止开采过程中煤矿水灾的发生。为了准确探测煤矿含水层的位置,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⑴提高测量的精度,确保井上下联系测量的准确,把废弃小煤矿的井口位置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⑵加强断层和富水异常区的探测。对未开采区域开展三维地震勘探,准确掌握地质构造的产状、影响范围以及各含水层的赋存规律。运用瞬变电磁等手段,对工作面附近的富水异常区进行超前探测,对煤矿防治水工作打下基础。

⑶加强封闭不良钻孔检查治理。施工人员要认真审查煤矿地区及附近地区的地质图纸及煤矿钻孔的记录,通过分析了解煤矿工作面的巷道附近的钻孔没有得到很好的密封,对钻孔进行良好的治理。

⑷做好超前探测工作。施工人员要善于依据现实煤矿地区的地质水文条件,对地下水层进行预防。当施工人员开采工作点和预警的地方相差大于30米,要在煤矿工作面的两侧做探测试验,打钻要和施工巷道成平行。如果煤矿开采点和预警点之间的距离相差30米,施工人员要停止开采工作,在煤矿工作面的巷道进行探测试验,确保煤矿水灾的安全进行。

⑸超前地质探测器。超前地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广、内容详细、准确性高,被用于各种煤矿开采工作中。超前地质探测器的探测长度为100至200米,能够探测煤矿工作面附近的断层,断层的位置、断层的宽度、断层的延伸方向,还有预测煤矿附近的含水层位置,为煤矿防治水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施工人员使用超前地质探测器,在煤矿工作面的巷道开采方向进行钻孔,观察钻孔的速率、钻孔出水量等,判断巷道的地质情况,巷道的地层岩性、地层的完整性、地层的出水量、地层异常位置等,为煤矿的安全开采提供保障。

3、切实做好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煤矿井水害问些情况和雨季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以水患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活动,排除的主要内容是防水机构是否健全,专业技术力量是否到位,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水患是否能够做到按期进行治理,相邻矿井间的开采关系是否清晰正常,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能够制定和落实,同时还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矿井避灾演习,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和自救的能力。

三、煤矿防治水措施的研究方向

1、对煤矿防水物探的研究

物探方法有成本低、速度快、工作灵活等优点,所以煤矿地质部门也逐渐认可这种方法。但是就目前来说,物探方法发展程度不够完善,目前的煤矿防水物探方法还不能完全解决煤矿防治水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物探方法还要不断的提高和完善,并且还应进一步探索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物探方法。以下是防水物探的发展方向。

⑴理解煤矿防水物探的整体作用。这其中包括地质资料与物探资料的结合,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等。不仅可以减少多解性、局限性和盲目性,还可以相互借鉴,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

⑵不断完善现有的技术手段,物探资料解释由定性化研究向定量化研究发展。

⑶加大物探资料处理自动化、微机化研究的力度,使煤矿防水物探结果标示、资料处理等向前迈向一大步。

⑷加强对与煤矿井防治水息息相关相关并且难度较大的解决地质问题方法的研究。比如预测工作面底板结构、超前探测距离在50m以上等。

煤矿防水物探技术手段经过不断实践与探索,基本形成了应用地球物理这个领域的重要分支并具有自己的特色,同时也已经成为解决煤矿防治水问题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实际上,它不仅可以提供解决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地质问题,还可以在减少煤矿自然灾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煤矿防水物探的完善与发展,还会进一步提高水文物探、工程物探的水平。

2、堵水截流方法的研究

堵水截流方法作为煤矿防治水的辅助措施,目前有了较大发展,也因此产生了很多新技术。国外在建井阶段施工酮室和井筒是主要应用的是注浆堵水,他们普遍认为在建井前期,排水并不能被注浆堵水所代替。现在,很多国家采用的是挖沟机,修建隔水帷幕于软岩层中,清渣、护壁、开挖流水作业,是目前国内外最先进的堵水截流手段。苏联有关专家认为,深度不超过50m的砂砾层水可以用帷幕加以解决,这主要取决于当前的技术装备水平,如苏联的BM型挖沟机,挖沟宽度为0.5m,沟深50m,在岩石硬度4级以内都可以挖沟。日本的BM型多齿轮转头挖沟机,挖沟宽度0.4m~1.2m,沟深50m。虽然现在还没有在难度更大的喀斯特岩层中建立较大型的地下帷幕,但是根据国外较先进的注浆设备,钻探设备及测试仪表的水平,在技术层面还是可以满足要求的。

结束语

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开采的重要保证,防治水的任务比较艰巨,任重而道远。全面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加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各个环节安全有效的进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要做到时刻保持清醒,加强技术监管工作,保证煤矿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煤矿应有的经济效益。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2_〕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2_〕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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