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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大全)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7-96821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4:48: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大全)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颁布日期:1998-10-20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1998.10.20)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七、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的,对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应依法组织治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防止乱收费。

九、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每年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七、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对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防止乱收费。

九、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每年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颁布日期1999.12.18

实施日期1999.12.18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内容分类计划

颁布单位铁道部/水利部

全文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等铁路建设项目。

三、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

九、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内组织预审,在完成预审后45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6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十、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计。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比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经核实后纳入概算。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及组织管理。

十四、建设单位应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点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纳入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范围。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碴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5月3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重点在建铁路工程

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等铁路建设项目。

三、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

九、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内组织预审,在完成预审后45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6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十、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计。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比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经核实后纳入概算。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及组织管理。

十四、建设单位应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点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纳入工程招标和工

程监理范围。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碴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5月3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重点在建铁路工程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鉴定书

项 目 名 称 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茨竹乡寺坪山玄武岩矿 项 目 编 号 建 设 地 点 验 收 单 位

乐山市沐川县茨竹乡 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202_ 年 8 月 13 日

1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或主要投资方)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 关、文号及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批准 机关、文号及时间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批准 机关、文号及时间

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茨竹乡

寺坪山玄武岩矿

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行业

采矿业

类别

项目 性质

续建

乐山市沐川县水务局,沐水务 [202_]133 号

202_ 年 9 月 27 日

/ /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202_ 年 9 月~202_ 年 1 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成都浚川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单位 /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自行监测

水土保持施工单位 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自行监理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告编制单位

重庆泽润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二、验收意见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2_]887 号),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于 202_ 年 8 月 13 日在沐川组织召开了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茨竹乡寺坪山 玄武岩矿(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 设单位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验收单位重庆泽润水利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和监测单位的代表共 7 人,会议成立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会议前,重庆泽润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提

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施工记录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对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技术评估,提交了验收报告。

验收组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观看了工程影像,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验收单位关于水土保持验收 情况的汇报,以及监理、监测、方案编制单位的补充说明,经质询、讨 论和认真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茨竹乡寺坪山玄武岩矿位 于乐山市沐川县茨竹乡寺坪村,矿区有村道公路 7km 至茨竹乡与 省道 103 线(沙湾至马边段)相接。总用地面积 4.42hm2,设计开 采规模为 40 万吨/年,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主要有续建办公室、职工住房、食堂、器材室等主要行政福利设施等,技改建设开采加 工生产线,购置安装碎石机、制砂机、挖掘机、装载机、潜孔钻机、转运车辆等加工开采设备,配套完善矿山防水、排水、安全等设施

3建设。矿区建设主要建筑设施为:矿区道路、办公生活设施、矿山 工业广场、破碎场、爆破材料库、成品转运场等。矿区有村道通过,矿区续建设道路 120m 可直达矿区工业广场和破碎场。矿山办公生 活设施建设在矿山进口,布置办公室、伙食团、职工宿舍等。在距 矿山 600m 区域公路边建设爆破材料库一座,配套 50m3 消防水池 1 个,以及截水沟 50m 和围墙 350m。工程于 202_ 年 9 月开工建设,202_ 年 1 月竣工投产,总工期 5 个月。实际完成总投资 1065.0 万 元,其中工程费用 131.0 万元。

(二)202_ 年 9 月 27 日,乐山市沐川县水务局以《关于沐川 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茨竹乡寺坪山玄武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书的批复》(沐水务[202_]133 号),批复的防治责任范围为 4.42hm2。本次水土保持验收范围为基建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包 括露采场区首采平台、工业广场区、办公生活及炸药库区、矿区道 路区、成品转运站区等。经核定本项目基建期实际防治责任范围为 1.82hm2。

(三)根据项目监测结果显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 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实施了截水沟、排水沟、沉砂池、排水涵管、挡土墙、撒播草籽等措施,共治理水土流失面 积 1.82hm2,经建设单位自评认定,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质量总体合格。

工程运行期间,水土保持设施由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四)根据《沐川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县茨竹乡寺坪山玄武 岩矿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编

报了水土保持方案,自行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

4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基本完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 了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基本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运行基本 正常;水土保持后续管理维护责任落实。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具备验收条 件。

(五)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验收组认为: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 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基本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 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的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六)项目验收后应定期对排水沟、沉沙池进行清理,保证其 正常运行,对植物措施加强管护,保证正常生长,确保各项措施正 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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