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练习题及答案三
民法 第三章 模拟习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何种法人?
A.中国法人
B.该外国法人
C.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D.中国法人或外国法人
正确答案:A2、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C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产生的。
A.法律规定
B.主管机关指派
C.法人章程的规定
D.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规定
正确答案:D4、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已、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度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的对外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A5、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正确答案:D6、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联营建筑合同,由科技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建筑公司负责合同中商品房建筑的其他全部事项。在商品房建筑期间及销售期,科技公司不承担风险,由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2000万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A.该联营合同有效
B.该联营合同无效,因为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联营出资
C.该联营合同无效,因为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费用违反了联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D.该联营合同无效,因为科技公司不得经营房地产业务
正确答案:C7、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正确答案:C8、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用益物权
正确答案:C9、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正确答案:D10、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正确答案:A,B,D2、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哪类法人?()
A.企业法人
B.财团法人
C.事业法人
D.营利法人
正确答案:A,D3、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中国法学会
C.宋庆龄基金会
D.联想集团公司
正确答案:A,B,D4、基金会法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人种类,我国对此有《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法人予以专门的规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法人理论,基金会法人在分类上可以属于下列哪些种类?()。
A.事业单位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财团法人
D.社团法人
正确答案:B,C5、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正确答案:B,D6、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正确答案:A,C7、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正确答案:A,D8、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正确答案:A,D9、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B.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公司作出的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自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B,C,D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是()。
A.仓储者
B.制造者
C.销售者
D.运输者
正确答案:B,C11、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一月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正确答案:B,D12、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主管机关或挂靠部门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依法独立,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C,D13、下列组织中,哪些不能成为法人?
A.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
B.某工厂的一个车间
C.某科室
D.政法大学法律系
正确答案:A,B,C,D14、企业法人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从事经营?
A.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B.资金许可范围
C.权利能力范围
D.行为能力范围
正确答案:A,C,D1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下列哪几种形式?
A.法人型
B.合伙型
C.合同型
D.横向型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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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三)
2013民法——债务承担的效力
2013民法——债务承担的要件
2013民法——债务承担的概念
2013民法——债权让与的效力
2013民法——债权让与的概念和要件
2013民法——定金的效力
2013民法——定金的成立
2013民法——定金的概念和分类
2013民法——无效保证的法律后果
2013民法——无效保证的事由
2013民法——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2013民法——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2013民法——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2013民法——保证责任
2013民法——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2013民法——保证期间
2013民法——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2013民法——保证合同
2013民法——保证的分类
2013民法——债的分类
2013民法——债的一般概念
2013民法——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义务2013民法——权利推定
2013民法——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2013民法——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第三篇: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物权法
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
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7.担保物权的竞合:原则上“先来后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则善意质权优先2.“先质后抵”,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于抵押权。
7.法定继承是继受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但是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
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质押合同有效)。书面合同、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9.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 2.经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与交付对象无交付关系)3.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1.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2.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11.因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生效判决,不含确定判决、给付判决)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判决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效力。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即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双简单多数决”:面积、人数过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对于整体所有权的份额享有权利。
13.动产善意取得: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个人觉得是一种权利外观)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同样,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1.占有脱离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转质与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别:即以质权人身份或是所有权人身份
14.不动产善意取得: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其他原因
15.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权的成立的消极事由(约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背)
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约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利用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利用既可有偿,也可无偿3.基于相邻关系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是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另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不可分,不因需役地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 18.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等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出资等)。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19.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依法行使,则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的计算:若主债务诉时中止,则一般和连带保证也中止;若主债务诉时中断,一般保证的也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中断。
20.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需要仔细斟酌,详见真题105页)
2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不能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2.第三人担保和债务人转让债务,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3.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只要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属于抵押财产。25.债权质权,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包括部分履行,不可分性),债权质权应当具有质权的特征:流质契约无效等 26.动产质权、商事留置、自助行为区别:动产质权要求双方之间产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债务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自助行为:1 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 2 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债法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别:于同一个债的主体的多寡
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委托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承揽为有偿合同 2.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委托合同受托处理事务,即要就认真做事,强调过程。
3.债的法定转移:1.企业合并与分立 2.概括继承 3.买卖不破租赁 4.代位求偿权(债权消灭)4.第三人代为清偿:构成要件:1.债权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专属性)a 不作为债务(竞业禁止)b 注重债务人的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等的债务 c 因债务人债权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求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拒绝)4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真实)。法律效果: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在第三人完成交付行为即消灭、不论是否存在履行瑕疵)2.第三人与债权人:若为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为求偿权,在其清偿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 3.第三人与债务人:1.若为委托,则可基于委托合同求偿 2.若赠予 则无求偿权 3 其他原因 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5.代物清偿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6.无因管理(绝对吃力不讨好,):正当无因管理:“管理”(管理意思、为了他人的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他人(除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外)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1具有违法阻却性 2 不成立不当得利 3 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且双方互具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不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不具违反阻却性 2 若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 若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则可按照不当得利或符合侵权的按侵权之债。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必要费用及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和劳务费用请求权。3不论是否达成管理目的,尽到适当义务即可
8.不当得利的例外:误食他人东西,即食用人对误食的物品不具有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计划的,此时不能认定为误食人的财产消极增加,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9.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仅限于存有给付关系之当事人始可成立,如现实交付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属于缩短给付,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无给付关系,同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亦无法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物权无因性原理: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物权合同是处分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权益侵害型、支出费用型、求偿型。
10.不当得利须为财产性利益,若所获为非财产性利益并使人遭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11.善意不当得利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不当得利须返还“所受利益” 12.保证与抵押的区别:保证是人作担保,抵押是物作担保。
13.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从属性(若诉讼时效经过,且债务人主张了抗辩权,则债务缩减为0,保证责任也相应为0,若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未主张,保证人也未主张抗辩权,并且承担保证责任,则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4.连带共同抵押:抵押人行使追偿权无先后顺序的限制,即使未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比例份额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连带共同担保则不然: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的部分,按照连带保证人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合同法
1.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合同:标的物、数量,不必要包括价格),对要约邀请无法做出承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2.合同地点成立的例外: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
3.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为缔结合同磋商或接触,进入一种特别的结合状态 2.一方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注意: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终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
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重大误解:1.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而非价值认识错误 2.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不含动机错误)2.“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 3.误载不害真意 4.使者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故意传达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由使者承担缔约过失或者侵权责任 2.欺诈构成要件:双重故意:希望对方陷入(含动机错误)错误认识、希望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欺诈具不正当性,: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3.胁迫:双重故意:(故意预告实施危害)恐惧 4.乘人之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对方利益)5.显失公平:1.双务合同 2.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3.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不利境地(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发生时间不同。撤销权享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若胁迫订立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撤销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而不能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撤销 5.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
6.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现代理)3.因无权处分:两个例外: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2.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若不属于非法转租合同,该合同有效。追认(被代理人实际履行亦可视为追认)到达相对人(到达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不能生效)时才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自始生效。7.无效合同,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则不能认定合同全部无效,应认定为合同部分无效,(需要严格区分其中意义)。
8.无效合同情形:违反国家强制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免责条款等。注意:1.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且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违反国家规定。)2.遗嘱无效:全部无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受欺诈或者胁迫、伪造、篡改的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 9.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发出解除的通知)
10.预付款起资助作用,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作为价款一部分,未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退回
11.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1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怠于行使:未诉讼或者仲裁(未采取法律方式)、非专属人身权
第四篇:2011司法考试民法口诀
2011司法考试民法口诀
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需要的要诀,对于司法考试复习大家都有很多的心得体会,我认为只要做到下面这5点,就足以顺利取得司法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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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考易http:www.teniu.cc司法考试真题2012司法考试 真正做到只有一个目标就是:通过司考。这点对于我十分重要,我是一个爱玩的人,特别爱打网游,而拿2个月我戒了游戏,告诉自己游戏什么时候都可以打,而司考每年只有一次。总之就是要专注,很重要,不要为闲事分了心。
二、准备资料
能尽量多收集就多收集,最好是配有视频语音能成套的那种,这样效果会好。其实我也没有收集多少,我就是买了一套专题讲座,书摊上卖的,大家都明白的,几十块的那种,嘿嘿。仔细看了一遍。然后,同学下载的视频里面包含有资料,我挑选了写的比较详细的一套。把这2份都仔细看了一遍,视频资料是边听视频边看的。
三、系统的听一遍网络视频
最好是精讲,不要落下任何一个法律,好处就是,老师的系统精讲能让你脑海中有一个法律的框架,有的框架就好比知识有了骨骼,只要填充肌肉就可以了。我之前,一直认为视频音频效果都差不多,直到我参加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校之后,才发现司法考试视频效果确实比音频好,能够看着老师讲课动作表情,很提神,不容易走神。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课程很实惠,全程才800元,我加q:报名的,还9折优惠了,服务态度也很好。当然,如果自学能力比较差,专职司考,准备2万多元去北京参加一个面授班效果应该会更好!如果你到了这门法律你闭眼就可以想到分为哪几章,为何这样分,内在逻辑是怎么样,恭喜你,框架已经达成差不多了,其实应付考试估计也差不多了。
四、做题
说到这个比较尴尬,因为我是7月初才开始复习,等把上面的书看完,视频听完基本上已经快9月了,也就是8月底,我当时是想把历年真题做一遍,可是时间已经太紧了,只是匆匆看了一遍,准确的说,真题中的民法,经济法商法刑法等等,我没有来得及看,也许是偷懒,因为那个时候太累了,也因为其实资料上面有些关于真题的分析,基本上也算是看了,这个是我去年的弱项,如果我坚持做几套题目也许会提高一点点。
五、最重要的是坚持
任何时候不要怀疑自己,相信只要我努力了,我就肯定有收获。其实有些时候我上网找些题目做,每次一测试就是错了很多,按照标准是不过的,有时候我也怀疑过自己,但是后来告诉自己,我已经努力,我确实努力了,我不会遗憾。遇到彷徨的时候别悲观,这时候想想大家都是一样的,心情就会平静点。当然,这些事认真复习为前提的。不能盲目阿Q.说起来容易,现在回想那2个月,有时候真的觉得自己坚持不住了,可是回头看来,那么的努力真的是很幸福的,很值得怀念。
第五篇: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
民法复习方法
在司考圈中流行着“得民刑者得天下”的名言,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在司法考试各个学科中的重要位置。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商法、经济法等学科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都可归结到民法上来。而且民法体系庞杂,民法发展历程源远流长,民法理论更是博大精深,因此民法有一定的难度。加之我国今年刚出台《侵权责任法》,势必成为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因此大家要及早开始民法的复习,并且在第一阶段多花一点时间在民法上。
在大的命题方向上,虽然民法的各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都表现不凡,但总体上仍基本维持的是以往司法考试的态势——即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虎头,以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为虎身,以婚姻法、继承法为虎尾。虎头、虎身、虎尾各司其职交相辉映。由此,也决定了我们在复习民法时应以虎头为重心、兼顾虎身、附带虎尾的总体复习格局。司法考试有逢新必考的特点,而且对新增的知识点考察难度不大,考生应特别重视侵权责任法的复习。民法试题与其他学科相比,大量任意规范的制定法往往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民法基础理论可能会成为处理法律问题的钥匙。选择题的设置近两年来出现两个趋势,第一是以案例形式出现的选择题增多,并有逐渐要占主体之势,直接考法条的题目越来越少;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考题,以及在一道考题的各选择项中综合考察一项法律制度、甚至几项相关法律制度的出题思路将可能成为今后出题趋势。第二是民法试题逐渐体现出了民法作为私法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的特点,有不少题并无直接法条依据,要求考生依据民法理论作答。
民法复习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各个阶段侧重点不同,针对不同的问题,各个击破。前一个阶段是后一个阶段的基础,后一个阶段是前一个阶段的巩固,这样环环相扣,不断的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第一阶段:基础复习阶段
目的:了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地基。将自己薄弱的知识点标示出来,为以后复习作准备。
复习主要内容:将三大本中民法部分的内容,从头到尾仔细的看一遍。将法律汇编中的民法的相关法条也是从头到尾的过一遍。
复习策略:针对不同层次的考生,本阶段的任务有所不同,下面我详细分析一下。民法极具体系性,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与其他问题相联系,因此,全面复习民法是最为明智的做法。过于关注复习考试重点,反而可能会弄巧成拙,得不偿失。一定要打好地基——民法基础理论。2009年的民法试题中,有些题目即使考生不知道具体的法条内容,但通过基本原理也可以推导出正确答案。并且良好的民法素养可以在无形中增加考生的题感,提升答题的准确率和蒙题的正确率。
对于非法本的考生,看教材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民法学科所包含的知识点,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感官认识。由于从未接触过法律,许多法律名称和术语对你们来说都是陌生的。例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果考生连它们的含义都不知道,更不要谈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运用。针对这样的考生,在第一阶段一定要比其他考生多花些功夫在民法上,多看几遍书。可能看第一遍的时候,有许多地方看不懂,尤其是每个部门法的总论部分,例如民法概述、物权概述和债的概述等等,理论性强,不容易看懂。这时不要怕,也不要气馁,硬着头皮也要往后看,后面分则的内容有助于帮助大家对总则部分理论问题的理解。对于法本的考生,看教材的目的是温故而知新。虽然大家在本科学习中都系统的上过民法课程,对民法都比较了解,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存在脑海中的只是些零散的片段。通过这个阶段对教材的通读,将零散的片段补全,在脑海中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同时将自己薄弱的环节标示出来,为以后的复习做准备。
例如针对“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内容,考生应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原则;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原则;孳息归属原则;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法条看《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
例题“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你认为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A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B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C买受人,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D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如果考生看书后能正确回答上面这道题,就证明已经掌握了民法的基础知识。
对于已经参加过司考的考生,看教材的目的是全面核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点,结合《国家司法考试6届真题分科分类讲与练——民法部分》来查找自己的薄弱环节,做到不留下任何一个知识死角。
另外,有余力的考生,在本阶段应当针对卷四的论述题,多做一些准备工作。论述题的提高,非一日之功可以做到的,所以在第一阶段,复习还不是十分紧张的时间,多看些理论方面的文章,增强自己的理论素养。
第二阶段:系统强化阶段
目的:熟练掌握重要考点,对于所有的知识点,尤其是高频率考点要弄懂、弄透,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最后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每个部门法的脉络,在考生的脑海中能有一个清晰的影像,将书读“薄”。
复习主要内容:《民法60讲》、《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国家司法考试8届真题分类解读——民法卷》
复习策略:参照《民法60讲》的章节顺序进行复习。具体方法如下:第一步,看专题讲座的内容,记忆各个民法基本概念,理解相近知识点的异同。第二步,看本章节相应的重点法条,在理解法条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记忆重点法条。第三步,做《国家司法考试8届真题分类解读——民法卷》中相应章节的真题,学会对知识点的运用。同时也是对知识点掌握情况的检验。第四步,将书读“薄”。写总结笔记,针对自己的情况,对知识点进行梳理,作为以后快速复习的基础材料。学员以强化阶段老师的讲义为纲,增加自己未掌握的知识点和需要记忆的知识点。第五步,对知识点分别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已应对司法考试题中综合性较强的难题和案例分析题。
例如针对“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内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买卖合同的四个主要法律问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交付的四种类型;风险负担;孽息的归属;瑕疵担保责任和分期付款买卖和试用买卖中的特殊规定。另外可以将买卖合同与善意取得和无权代理等知识点联系起来。将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赠与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相比较。
第三阶段:考前突破阶段复习策略
目的:重复记忆高频考点,达到胸有成竹的状态。
复习主要内容:老师的讲义,自己在第二阶段总结的笔记,《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国家司法考试6届真题分类分科讲与练——民法部分》
复习策略:本阶段的复习原则是放弃,司考是一门放弃的的艺术,由于民法内容繁多,在这一阶段,我们已经没有时间将知识点全部学习一遍。我们要提高效率,将剩下不多的子弹全部命中到敌人的身上。这就需要我们放弃一些历年考察频率比较低的知识点,和相对来说比较难的知识点,只重复的复习高频考点和今年新增考点。
在第二阶段我们做的工作是将书变“薄”,本阶段考生则需要将“薄:书变“厚”。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在复习每个部门法前,先不要看讲义和笔记的内容,用笔在纸上画出每个部门法的脉络图。例如民事权利脉络图
第二,看着老师讲义中的各个小标题,在脑中回忆标题下包含的知识点。如果能快速的、准确的回想起知识点的内容,这说明你已经掌握了相应的知识点,这时考生就可以用笔将这个标题划掉了。如果只能回想起部分知识点,用笔在标题前画一个星号。如果完全没有搞懂,用笔在标题前面标两个星号。然后查找民法60讲、重点法条和笔记,再仔细的将具体内容过一遍。通过以上的步骤,考生就可以放弃已经掌握的知识点,挤出更多的时间复习自己不会的知识点,提高复习效率
第三,做《国家司法考试6届真题分类讲与练——民法部分》中相应章节的真题。每做一道真题前,先司考一下出题者想通过这道题考察什么样的知识点?
例如“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是正确的?”这道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合同相对性原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考生举一反三的能力,防止考生只是盲目的搞题海战术。作完一个章节的题后,对照答案,将做错的题画出来。看解析,对照专题讲座和自己的笔记,找出做错的原因。
考生按照以上的步骤多看几遍,每过一遍就会解决掉一定数量的知识点,这样每次花费的时间也就越来越短。经过以上几次重复的复习后,对于民法学科的内容,考生应当胸有成竹了。
第四阶段:查缺补漏和冲刺阶段
目的:查漏补缺,集中记忆一些知识点,到达临阵前的最佳状态。
复习主要内容:《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国家司法考试2002-2009年真题分年详
解》和考前的模拟题。
复习策略:本阶段考生应将精力放在记忆性的知识点上。例如,合同风险转移、合同履行地等相关法条规定。如果参加考前串讲班的考生,可以反复的看几遍老师总结和预测的考点,加深记忆。另外考试可以将本阶段的重心放在婚姻家庭与继承这两个部门法。因为针对这两个部门法的考题相对来说都不太难,可以说是给考生送分的。因此考生应当力争这两部分不失分。
这两部分以法条为主,结合老师的讲义或自己总结笔记进行复习。《婚姻法》考点:结婚条件与无效婚姻,离婚的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撤销婚姻,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等。《继承法》考点:遗产继承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默式推定效力,同时死亡的继承确定等等。它们还可能在民法的试题中出现,尤其是宣告死亡之后的夫妻关系处理以及遗产处理。另外,婚姻法有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因此将婚姻法和继承法结合起来考试的可能性亦较大,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亦可能涉及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
本阶段另一个任务就是按照司法考试的形式进行模考训练。民法通常安排在上午8:30分到11:30,为了培养考生良好的考试感觉,考生应当在同样的时间做卷三的真题和模拟题。对于做错的题要分别对待:如果是因为考点没有记清楚而做错的题,考生可以通过查看法条、讲义和笔记将内容补充全,集中记忆一下;如果是比较难的知识点,因为没有理解原理而做错,考生就不要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考前的时间寸土寸金,我们力争用最少的时间换取最高的分数,所以该放弃时就要敢于放弃。放弃是一种取胜的策略。
以上的方法仅供大家参考,没有完美的复习方法,只有最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希望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针对自己的情况,逐步探索出个性化的复习方法。另外,司法考试复习的征途上,没有捷径,勤奋和坚持永远是走向成功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