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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7-98931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6 19:37: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6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国家规划内按标准确定的水库,主要有: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级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的军事、通讯设计的小(1)型水库;

(三)新疆、西藏等个别坝高较高、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

重点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补助投资已销号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实行定额补助原则。

第八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每座按平均投资450万元计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225万元/座;西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2/3进行补助,补助金额300万元/座。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情况分年逐步补助到位。

第九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分省(区、市)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安排工作,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确定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分三年实施。优先考虑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充分的病除水库。对近期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中西部的小型水库要适当倾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标准计算专项补助资金,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利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包干使用。具体项目结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规划确定的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水利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分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适当奖励;对于分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将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随同项目完成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篇:《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_年12月29日财建[202_]1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

2、西部为2/

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

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1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

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省(区、市、兵团)分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

2、西部为2/

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

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29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2_〕4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2_〕1025号)、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_〕6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和省计划内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由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并实施。中央和省按规定给予投资补助,实行投资包干,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等。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国家规划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对尚未批复的重点小型水库,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加强建设督查和技术指导,委托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省计划内小

(一)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水利厅委托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小

(二)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所在市水利局或委托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需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核查备案。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分配资金时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影响范围广,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

第七条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实行按市定额补助,对每座水库补助原则上按中央确定的平均投资额450万元、中央和省承担70%的比例计算。其中: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390万元;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450万元;其他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315万元。各市按上述政策,结合批复文件,由市水利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补助资金调剂计划,省水利厅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下达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调剂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省计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省级按平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并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具体为:小

(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3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150万元;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1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50万元。小

(一)型水库以市为单位定额包干,小

(二)型水库以县为单位定额包干。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项目安排计划,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会同省水利厅在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区)财政局;省级资金根据工程的开工及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安排下达。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和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及补充规定,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分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第十二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和放水建筑物等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以合同文本及相关变更手续作为的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需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的建设管理、工程进度、配套资金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查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关于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交叉检查)

关于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务(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有关部署,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按期完成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掌握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相互学习,交流经验,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52座小(1)型除险加固项目按期通过竣工验收,有序推进已安排计划重点小(2)型水库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检查范围

以52座小(1)型和202_年4月下达计划的132座为主,适当抽查202_年4月下达114座。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小(1)型项目和重点小(2)型

项目的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水管体制改革,安全度汛。特别是根据6月底前完成小(1)型县项目的竣工验收的要求,重点检查工程完成、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安全度汛等情况,对未完工的要逐个落实措施和时间表。

四、检查方式和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由省水利厅河库处、规计处和省财政厅经建处组织,会同各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交叉检查。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陕北组:

牵头单位:渭南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西安市水利局、商洛市水利局、渭南市财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商洛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榆林市、延安市

联系人:王会让

陕南组:

牵头单位:榆林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延安市水利局、榆林市财政局、延安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汉中市、安康市

联系人:郭新民

关中西组:

牵头单位:汉中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安康市水利局、汉中市财政局、安康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

联系人:高杰

关中东组:

牵头单位:咸阳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宝鸡市水利局、铜川市水利局、咸阳市财政局、宝鸡市财政局、铜川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渭南市、西安市、商洛市

联系人:刘春茂

五、参加人员和时间安排

参加人员:各市水利局分管病险水库加固工作副局长、主管科室负责同志,各市财政局经建科分管同志,每个市选取项目多任务重的1个县的负责同志参加。

时间安排:陕南组,关中东组202_年7月上旬,陕北组、关中东组7月中旬,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联系人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性,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检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本次检查取得预期成效。目前,全省已进入汛期,各检查组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各检查组要填写附表,并编写简要的检查报告,于8月初报水利厅河库处、财政厅经建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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