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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文档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7-46602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4 09:19: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格 文档

注册类执业资格挂证

注册类执业资格挂证执业药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棉花质量检验师、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拍卖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红底彩照6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联 系 人:赵老师

手机:***

联系电话:0717-62512110717-6251112***

邮箱:1721579428@qq.comQ Q:1721579428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中国农业银行大厦15楼1588、1505室

第二篇: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是指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对债权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保证人资格的问题。保证人资格是我们在订立保证合 同时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倘若保证人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关于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理论界颇有争议,审判实践中作法各异,很有系统化和研究之必要。

一、保证人资格的认定

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在不同类 型的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一样。当然,在同一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时也是不 一样的。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由于其在主债中的地位、身份已定,在保证之债中 又为纯受利益者,因此对其资格没有多加限制的必要。而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唯一负有义务 者,其资格与能力关系到保证合同能否得到履行,因而需严格界定。关于保证人资格问题目 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合格的保证人,只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担保法》第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第二种观点依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唐德华:《最新担保法条 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4页。)认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清偿债务的能力,二者缺 一不可(《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三种观点把民事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但同时又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林辉:《担保法例解与适用》,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2页;邹海林、常敏,《债 权担保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

版,第44—45页。)我们认为,

1.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担任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是仅负担保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有的人主张,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订保证合同。其理由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我们认为此种观点不可取。因为法定代 理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 利益而不是保护保证人利益,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财产能为第三人偿 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应代其订立保证合同。法定代理人代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设定保证 的,保证应为无效。法定代理人因此而给债权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应负 赔偿责任。

就法人而言,由于其资力雄厚,信用更有保障,在经济生活尤其是商品流转中扮演着比自 然人更为重要的角色,按理说比自然人更有资格、更适宜担任保证人。但是由于法人的构成、职能、性质等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一些限制。我国《担 保法》、《公司法》等也对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 规定。但对企业法人却不加区别地从法律上肯定了其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地位。法人为他人作 保证人的结果往往以法人的财产为他人清偿债务,并非如有的人所认为的,作保只是个盖章 而已,被保证人还不还债与保证人无关。从实践上看,我国企业法人的财产绝大多数是公有 财产,而法人代表以法人的名义订立的保证合同相当多的是为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经济担 保的。而这类个体企业往往千方百计地想让国有或集体企业担保,以大量争取贷款,一旦获得贷款又肆意挥霍或转移财产,最终无力还贷。这样以来,保证的结果就可能使法 人的财产由于为个体私利承担责任而蒙受损失。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应对企业 法人分类作出规定,即对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除经核准登记从事经 营保证业务的法人外,其他企业法人不具为他人作保证的民事能力,不得从事担保活动; 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性质的企业法人,需为他人作担保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凡是违 反以上规定者,应由该法人的代表而非该法人承担责任。对于外资企业法人、私营性质的企 业

法人从事保证活动,可以不作限制性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孔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版,第70—71页。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其他组织可以充任保证人。但是,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是有条件的。如《担保法》规 定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能否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呢?我们认为,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 一定的清偿能力,这也是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所在。但清偿能力并不能作为保证人主体资格要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理由是:第一、清偿能力不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 为自己或者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就自然人而言,行为能力主要指主观 意识能力和认识能力,并非着眼于客观的实际履行能力(我国民法以企业法人的生产 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将企业法人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就法人或其 他组织而言,其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主要是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经营业务活动范围。如果 不在其保证业务活动范围内,即使具有清偿能力,也不一定能享有保证人的资格。因此,就 保证行为来说,只要行为人具备从事保证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可以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履行能力不应作为保证人资格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40条。)

第二、清偿能力本身并不具有确定性,它针对所担保债权的人不同而有所不同,并随着保证人自身的财产等状况变化而变化。如果认定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保证人资格要件,那么,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指订立合同之时还是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呢?如果认为是指前者,可能出现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履行能力,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财产增加或因收回债权等原因 使其履行能力增强,从而具备了履行保证债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则显然违背保证制度 的宗旨,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认为是指后者,那么就只能认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合同的效力是处于一种未定状态,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由此可见,所谓履行

能力本 身并不具备科学地衡量保证人条件的标准。

第三、从法律上把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证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订立保证合同纯属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法律不应过多地干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问题,是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须要审查的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既是 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如果债权人经过审查认为保证人财产实力和履行能力不足以 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拒绝同该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而要求主债务人另觅保证人。如果债权 人明知保证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疏于行使此项权利,而与其订立了保证合同,那么他就应当 承担可能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不能以此主张保证合同无效。如果保证人明知自己没有代为清 偿能力,而采取欺诈、协迫等手段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则应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确认无 效(唐德华:《最新担保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法律上要求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是无可厚非的,但不应将其理解为命令性规范,或 者反过来将其

理解为一种禁止性的规范。

第四,将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设立保证制 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实现。但是,如果将其绝对化,认定凡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赔偿 能力的人均不能为保证人,其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均为无效,则有悖于这一目的。因为,即使 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在主偿务和保证债务均已

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因保证人无相应的履行能力而确认保证合

第三篇:股东资格

四、对中国新《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合理界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主体

1.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两种立法体例:美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采取否定主义立法体例;韩国和加拿大《商业公司法》,采取肯定主义立法体例,即承认他们此时亦可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笔者主张我国应采取肯定主义立法体例。

2.出资存在瑕疵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笔者认为,对于瑕疵出资只是导致股东权行使的限制,它不是有或没有股东权的问题,而只是多与少,完整与不完整的问题。

3.继受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台湾学者林仁光先生认为:“受让人除因继承而取得股份外,无权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因为受让人并非该项权利所欲保障之人。受让人受让股份之行为发生于股东会决议之后,并无权利就该决议事项表示意见,自无反对股东之身份可言,从而无权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6]笔者赞同此观点。

4.对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笔者认为,不管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是基于股权信托关系还是股权委托代理关系,隐名股东都不应当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因名义股东怠于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而得到赔偿。

5.被冒名顶替为股东者是否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被冒名顶替为股东者缺乏投资于公司的意思表示,亦未授权他人代为注册公司,因此被冒名顶替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7]。故笔者认为,被冒名顶替为股东者不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笔者认为,当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异议股东都应当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章程的重大修订;公司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资产,或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资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通过股票交换进行收购;公司性质的转换;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出现僵局,

第四篇:资格评审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评助理工程师不用考试,年限到了后,填一张申报表,随同毕业证、身份证、照片由单位报人事部门直接审批就行.工程师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评中高级职称时这些是硬件分,下来就是软件分,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各种表彰、荣誉等等,等级不一样,分数也不一样,第一第二作者分数也不一样,详细情况看你们那里的规定。软、硬件分都够了,职称英语、计算机都过了,就可以填职称申报表,交到人事部门评审,最后考专业,很好考,通过后就能评下来了。

也可以破格评审。

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编辑本段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

第一部分 关于考试/报名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2010年考试时间等待通知。

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鬃工程)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可选报其一。

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报名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

3、一寸红底照片六张;

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造价工程师考试虽然是全国统考,但是在报名的时候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又不一样,比如湖南省要求报考造价师必须有造价员证书,其他地区就鲜有此项规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当地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免出错。下面给你看看造价工程师考试具体介绍:

造价工程师考试详细介绍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编辑本段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编辑本段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编辑本段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编辑本段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编辑本段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

(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

(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

(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三)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

(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

(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工程造价的构成(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

(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

(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

(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

(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

(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

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

(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

(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

(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

(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

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

(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

(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

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

(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

1.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编辑本段其他相关

考试用书:

土建造价员岗位人员实务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土建造价员岗位人员实务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土建专业岗位人员基础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安装造价员岗位实务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考试方式及考试题型: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和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课程设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与装饰装修、建筑安装(分管道专业、电气专业、通风空调专业)、市政、装饰与装修六个专业.3、国际建筑协会要求的辅修课程:•建筑材料‣、•建筑识图‣、•建筑房屋构造‣

考试方式: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各专业统一试题,从中国造价协会统一编制的试题库中抽题组卷(按规定可调整20%,调整部分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试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20题×1分/题=20分

单项选择题:40题×1分/题=40分

多面选择题:20题×2分/题=40分

考试形式为闭卷,全部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共2小时。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按不同专业分类编制试题,各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

(1)专业基础知识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共30分,闭卷,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为半小时。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部分:根据图纸,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算量、价。共70分,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篇:租车资格

租车资格

租车前,请确认您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以下证件:

1.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

2.证件要求:

A.首次取车时,请出示以下证件的原件: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a)境内客户:一代/二代身份证

b)港澳客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c)台湾客户: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d)外籍客户:护照,签证/居住证

(2)本人国内有效驾驶证

(3)有效信用卡(本人)或借记卡(本人或他人)

a)有效信用卡指有效期内的中国国内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或国外银行发行的带有VISA、Master、JCB、运通标志的有磁条外卡;

b)本人有信用卡并且信用额度足够时,可租所有车型;

c)如本人无信用卡:

i.可通过国内借记卡(本人或他人)支付与租车预授权相等额度的押金(在此情况下,客户可租用标准预授权在5000元及以下的车型);

ii.或通过持有信用卡的亲友进行担保(在此情况下,客户可租用所有车型)。

(4)其他说明:

a)以上证件,有效期须至少超过当次租期的一个月以上(非大陆客户两个月以上);b)身份证明须通过公安局等相关机构验证,且验证结果与客户身份、头像一致;c)港澳台客户或外籍客户,首次租车时请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证件扫描件;d)中国大陆公民,请持国内信用卡租车。

B.自第二次租车开始,仅需出示驾照原件,无需提供身份证件。

信用卡担保

1.如果客户本人没有符合要求的信用卡,可由亲友进行信用担保,担保人对客户租车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2.担保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持有足够信用额度的有效信用卡代为刷取租车预授权或支付押金,并和客户一起在《租

车合同》上签字;

3.每位担保人每次仅限担保1台车辆;

4.担保人在为客户担保的车辆归还前,不能为他人再次提供担保,也不能自己租用神州租车车辆。

租车时限

每位客户每次限租1辆,即在所租车辆未归还前,不能租用其他车辆,且不能为其他人担保租车。

资格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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