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监理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建设部网址:)申报: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由分公司缴纳的养老金证明应同时附上分公司营业执照);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
二、监理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同上)申报: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
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由分公司缴纳的养老金证明应同时附上分公司营业执照);
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要求证明;
4、本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同上)申报: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专业包括以下两种变更方式:①原证书一个专业增加到两个专业的,可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的工程业绩证明,或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或与增加专业一致的学历证书。②原证书有两个专业,其中一个专业变更为其他专业的,应提供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办理此类变更,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中必须无任何的注册和其他变更人员存在。
四、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同上)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本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第二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发布日期: 2010-5-24阅读次数176
21一、许可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关于印发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 的通知》(建市监函 [2006]28 号)
二、申请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6、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二)变更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名称更名的,只需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7、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
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证书复印件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6、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四)注销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证明注销原因的有效文件。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应 登陆 “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 网站(网址: http://zczx.fjjs.gov.cn), 点击“网上申报注册”,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文档;、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办理期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受理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初始、延续、变更和注销注册材料。
七、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联系电话:0591-87546767
第三篇: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第四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 《建筑法》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收费单位的函》(京发改[2007]1226号)。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复印件,包括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跨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需提交一式三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7)跨省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同时交本人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子项五: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停执业的人员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子项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3)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原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破损补办的,须交回已破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的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建设部。
对初审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第五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审、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核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国务院第18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5、建设部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6、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等。
二、条件
1、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2、在一个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内执行注册业务
三、数量: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注册人员:
1、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级人员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5、不在原获得资格单位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同时出具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6、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
对于考试合格后五年内未办注册手续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继续注册申请人员:
1、继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级人员一式三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和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工作的体检证明。
(三)变更注册申请人员: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聘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和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4、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的变更注册申请人还应提供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对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对符合二级注册条件的,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对不予注册的,作出不予注册决定;,6、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7、对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六、办理期限:
一级注册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二级注册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七、受理地点、电话:
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七楼0705室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25-83346355
八、受理人员:金传春李莉